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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皇佑三年三月一日,以判三司都磨勘支收拘收司韩综判度支勾院,以判度支勾院李徽之复判都磨勘支收拘收司。以综兼修起居注,而所领事繁,两易之也。
至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知制诰贾黯言:「每过迩英阁召侍臣讲读经史,其咨访之际,动关政体,而史臣不得闻,臣切惜之。欲乞令修起居注官入侍阁中,事有可书,随即记录。」从之。
二年
三月六日,刑部员外郎、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唐询言:「蒙判三司开拆司。缘本司系发于三部文字,若候臣后殿及讲筵祗应罢入省,显有稽滞。乞改一合入者遣。」诏差向傅师权判开拆司。《记纂渊海》:唐询言:「执政纯用科名人修起居注,非故事。」未几,修注阙,仁宗遂特用询。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以实录院检讨官、集贤校理宋敏求,诸王府记室参军、直集贤院韩维,并同修起居注。初,修注员阙,中书进敏求及集贤校理杨绘。英宗问修起居注选何等人,宰臣对例以制科进士高第与馆职有才望者兼用。绘,皇佑五年第二人进士,今以次当补。帝曰:「修起居注即知制诰,岂宜以次补 」乃命易之。
三年十月,以同修起居注章衡知汝州。以谏官、御史苏菜、刘庠、吴申等上言其浮薄,故黜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起居郎从六品,掌记天子言动。御正殿则俟于门庑外,便殿则侍立,行幸则从,大朝会则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凡朝廷命令、赦宥、执政官以下进对、文臣御史、武臣刺史以上除拜、祭祀燕飨、临幸引见之事,日月星辰风云气候之兆、郡县祥瑞之符、闾阎孝悌之行、户口增减之数,皆书以授著作官。元丰六年,诏左右史分记言动,其后复仍旧制。起居舍人从六品,掌如起居郎。
神宗熙宁二年四月八日,刑部郎中、秘阁校理、同修起居注陈襄兼起居舍人、知谏院,兵部员外郎、兼起居舍人、同知谏院范纯仁
直集贤院、同修起居注。上谓修起居注即知制诰,欲令谏官兼修注,遂用襄及纯仁。修起居注兼谏职,自襄及纯仁始也。
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张琥言:「修起居之职,古之左史右史也。本以记录人主言动,今唯后殿侍立,无所与闻。臣况领是职,兼知谏院,即异其余修注之官。然缘例须牒合门上殿。窃见(极)[枢]密院承旨每于侍立处尚得论事,况臣有言职,又得侍立。或有敷奏,乞便面陈,仍今后修起居注当令谏官一员兼领。」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因后殿侍立,亦许奏事。
元丰二年五月一日,诏国(使)[史]院编修官、史馆检讨王存
兼修起居注。存后言:「古者左史记事,右史记言。唐贞观初,仗下议政事,起居郎执笔记于前,史官随之,其后或修或废。盖时君克己,励精政事,则其职修。或庸臣擅权,务掩过恶,则其职废。此理势然也。陛下临朝旰昃,睿明四达,动必稽古,言必本经。至于裁决万机,判别疑隐,皆出群臣意表。欲望追唐贞观典故,复起居郎、舍人职事,使得尽(文)[闻]明天子德音,退而书之,以授史官。傥以为二府奏事自有时政记,即乞自余臣僚前后殿登对许记注官侍立,着其所闻关于治体者,庶几谟训之言不至坠失。」上谕存曰:「史官自黄帝时已有之,至汉武帝有禁中起居注,今起居注之名当始于此,
近世诚为失职。且人君与臣下言必关政理,所言公则公言之,所言私则王者无私,自非军机,何必秘密。盖人臣奏对,或有颇僻,或肆谗慝,谓人君必须(亟)[函]容,难即加罪,固无所忌惮。若左右有史官书之,则无所肆其奸矣。」然卒不果行。
八月十一日,诏:「修起居注官虽不兼谏职,如有史事,宜于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后直前陈述。」从修起居注王存请也。
二十四日,诏:「诸司关报史馆文字归起居院。其关报日限,旧五日者为旬终,十日者为月终,岁终者依旧。」以修起居注王存言:「近制诸司供报事直供编修日历所,则起居注之职除臣僚告谢等事外更无文字可备编录,恐失置官之意。又淳化中定诸司关报日限,或以五日,或以十日,或以月终,或以岁终,而近制改五日并月终报者并为旬终,岁终报者为月终。且三司金谷之增耗、经费之出纳、板图之升降,固非月可见者,必待岁终而会计也。今使月终一报,恐有司徒费虚文,无益事实。」故有是诏。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改修起居注为起居郎、起居舍人。同日,承议郎、秘阁校理、群牧判官毕仲衍为朝奉郎、守起居郎,通直郎、集贤校理、管勾国子监、兼崇政殿说书蔡卞为奉议郎、试起居舍人。
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居郎蔡京言:「旧修起居注官二员,不分左右,故月轮一员修纂。今起居郎、舍人分隶两省,所以备左右。史官则左当书动,右当书言。今仍旧制,每月轮修,盖其职事未之有别。乞自今起居郎、舍人随左右分记言动。」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二日,诏起居郎、舍人依旧制不分记言动。先是,元丰间既从蔡京之请,于是门下中书外省言:「《礼记》虽有左右史分记言动之文,历代即无分记言动故事,但云事为《春秋》,言为《尚书》。今观《尚书》不免兼载言动,今若止以制诰为言,则犹可分记。若临时宣谕、措置可否之类,即须有因依始末。欲乞且依旧制。」故有是诏。《职官分纪》元佑三年复徙院右掖门之内。
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居舍人吕陶言:「迩英阁今后讲读罢,有臣僚再留奏事,(记)[请]并许记注官侍立,所贵操笔不至阙略。」从之。
绍圣元年五月十八日,翰林侍讲学士、御史中丞黄履言:「自来经筵讲说既毕,遇有臣僚留身奏事,余官并退,近年乃令修起居注官候奏事毕俱退。窃谓所奏或干机密,难令旁立得闻,乞依先朝故事。」从之。
二年四月十二日,起居郎蹇序辰言:「记注之书旧无定式,有司为法者多阙不书。请诏修注官讲求典故,详定当书者,永着为式。」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十月一日,起居舍人郑居中言:「前殿常朝左右史起居毕即退,至御后殿方侍立,殆非古者言动必书之义。欲望凡前殿视朝,亦许记注官侍立殿侧。」诏令入殿门供奉。
二年六月三十日,臣
僚上言:「窃以记注言动,信史之本源,编次论撰,所系非轻。傥有阙违,则人主圣训及施为之迹,天下后世有不得闻者矣。臣幸应执笔螭阶,日侍清光,神谟圣作,躬所闻见者,固已退而具述之。间有不得预闻者,并以台省寺监及诸处供报文字修纂。其供报虽有条限,近岁以来,不惟供报多疏舛,兼行移会问,动经旬月,有妨修写进呈。及契勘进对臣僚亲闻德音,法须报本省,而所承关牒,多称无圣语。陛下英断睿训,可为万世法者遂尔不传,深可惜也。欲乞今后应合供报门下中书后省修注事件,如有不依条限及差错漏落,并依供报前省诸房文字稽违之法。有合要事件,许从当职官押贴子取会。其进对臣僚委有亲闻圣语,合记注事不以供报者,并以违制论。仍令本省遇有臣僚上殿,即坐条会问,庶乎圣主言动之法详悉备具,传于无穷。」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起居郎许敦仁奏:「左右史分日侍立,至行幸独当日者扈从。乞今后皆从驾。」诏御前殿,令起居郎、起居舍人于两朵殿分左右侍立。余从敦仁所奏。
三年二月五日,起居舍人林摅奏:「在昔二史对直左右,言动必书,未尝分前后殿也。比者前殿已复往制,而后殿尚沿袭故事,轮日入侍。」诏自今御后殿许起居郎、舍人分左右侍立。
大观元年八月七日,宣义郎、试起居舍人霍端友札子奏:「臣窃惟记注之职,执笔载事,传之永久。凡圣训所及、政令所行与册命封拜,皆得书之,实国史所资,以为諲述之本也。伏见修起居注式,凡除授文臣监察御史、监司以上,武臣刺史以上,则书其封辞。臣愚妄意以谓黜陟幽明,初无(问)[间]于尊(毕)[卑],而形于制辞者所以明示天下后世也。其或异能高行、忠节显效,卓然有称于时,而上之褒嘉特隆于众,兹臣子之至荣,朝廷之盛美,虽其爵秩职任在监司、刺史之下,略而不书,尚为(闻)[阙]典。欲望圣慈特赐睿旨,应制辞所当书者不限品位,悉令记述,以为小大忠良之劝,以昭太平得人之盛。」诏:「制命之词,以着赏罚,秩有高卑,事有大小。限以秩高,则官小而事大者或有所遗; 令收载,则官高而事小者或不足书。可令随事大小,不限品秩,取其足以劝善惩恶者条为记注。」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中书舍人兼起居舍人俞 状:「准朝旨,召试内殿崇班周因策一道,已定二十八日引试,作朝旨前一日锁宿。其当日朝参等更不趁赴,所有见权侍立显有相妨,乞速赐差官。」诏差给事中霍端友权,候试人了日依旧。
政和七年六月十五日,宣教郎、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赵野奏:「窃惟记注之职,言动必书,所以纪盛美以信天下者,不敢不谨,岂宜有隐漏而不载者也。契勘进对臣僚所报,多称无所得圣语。臣仰惟陛下厉精治道,延见多士,以
成天下之务。询谋所逮,敕戒所加,莫非德意之渥,则躬承训迪者岂无当记之圣语乎 是皆沿袭日久,姑务简便,一切略而不报,遂使王言之大不见纪述,恐未足以彰明圣谟嘉言之美。盖缘自来未有文禁关防,官司无从检察。臣愚伏望圣慈详酌,特降睿旨,立法约束,庶使臣僚所得圣语不敢辄自隐漏,简册修纂得以备载,不其韪欤。」诏申明施行。
七月九日,起居郎李弥大奏:「伏见左右置史,实记言动。今起居注所载既有式例外,又有遇事并书。窃原立式之文盖欲备记言动,宣明德意,付之秘书省,事体非轻。惟王言之大,莫如手诏及御笔。自来承受官司因循(次)[沿]袭,并不关报,致前后更不该载,窃虑未尽修注之意。欲乞今后官司承御笔等并行关报,逐日修入。」从之。
宣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居舍人唐重奏:「欲乞今后臣僚进对,所得圣语应记注者亲录实封以报,谨如令。若应报而不报、不应报而报,或妄有增改者,论罪(无)[如]律,庶几载笔之臣得以备述。」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一日,臣僚言:「史官书事,善恶不隐,以明鉴戒。臣日侍殿侧,伏见陛下每对臣僚,从容紬绎,虽尧舜好问,不过如此,而未闻臣僚以所得圣语付史官者。乞今后应被受睿训,除机密外,关治体者悉录,以备修纂。」从之。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国家稽古建官,左右二史执笔螭坳,记注惟谨。赐对臣僚,每对罢,当以圣语申后省。而近日例称别无所得圣语,虽有丁宁宣谕之词,反复论辨之说,隐而不传,而二史亦无由记。至于执政大臣、讲读侍从蒙被圣训,往往有略而不载。故今曰之史,止于循故事、分类例而已,未可谓尽君举必书之义也。乞申命有司,讲求其法。一人言动有关于治体者备载无隐,而臣下所得圣训亦详记之,以备笔削。」诏坐条申明行下。
绍兴二年六月八日,起居郎胡世将言:「伏见臣僚进对毕,以所得圣语申门下后省。今上殿官循习故例,止称并无所得圣语,虽台谏官亦然。陛下谘访不倦,而赐对之官显于文移谓未尝得闻天语,岂惟史官不得举记言之职,亦非所以广圣德于天下。乞申言旧制,并以所禀圣训实封报修注官编纂,庶史官举其职,不为文具。」从之。
十月一日,起居舍人王洋言:「自兵兴以来,典章散落,著作之官久旷弗除,而二史执笔亦为虚文。陛下忧勤万机,号令所至,莫不鼓舞。而郎官、从官、百执事所奉训诏独藏私家,不关史氏。切虑岁月(寝)[寖]久,相传失实。乞今后进对官所得圣语事关休戚,敢有隐而弗彰,听史官通问之。有弗具报,特论列以闻。」从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合门言:「祖宗旧制,应在京职官兼权他职并止立本班。今差太常少卿黄龟年权起居郎,秘书少监洪炎权起居舍人。契勘左、右史并合逐
月趁赴朝参,并赴侍立。今来逐官系卿监兼权,所有起居侍立合取旨。」诏:「修注官日赴起居殿阶侍立,比之余官权职不同。」特令立起居郎、舍人班。
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居郎黄龟年言:「两省起居注系百司取会合修纂事件圆备,编类成书。自兵火之后,案牍散失。近于绍兴府遍下所属取索,见存若干,照编成沓。方修纂间,缘居民失火,尽行烧毁。乞再行下应干官司,疾速依限具合修注事件子细供报,具案无漏落结罪文状,付中书门下后省,即不得虚立检目。如依前灭裂稽违,即依逐省见行条法施行。」从之。
九月十一日,起居郎曾统言:「国朝以来,凡天文气祲之异必下史官谨而志之,外有太史局崇天台,内有翰林天文院,日具祥变,各以状闻,以参校异同,考验疏密,仍俾供报起居院书之,为万世法。军兴之后,史失其职,(寝)[寖]以隳废。而左右记注,实为阙文。望诏有司,悉遵典故施行。」从之。
十二日,起居郎曾统言:「记注之官,职司言动,国朝尤重其选,多以谏臣为之。虽品秩甚卑,犹得参侍从之列,备顾问之数。有所论奏,悉得专达,且于陛立之际,亦听直前奏事。元丰更官制,始正起居郎、舍人之名,不复并任谏列。然神宗(黄)[皇]帝虑废旧典,预诏修注官虽不兼谏职,如有史事,宜于崇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后直前陈述。顷者权臣用事,言路(寝)[寖]壅。居是官者,既无言责,率以出位为嫌,不过拜命之初造膝一谢而已,甚非祖宗急于听纳之意。」诏依元丰旧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