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十一月九日,中书、枢密院初奏事于福宁殿,以帝不豫也。
治平四年二月九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入内内侍省、皇城司合覆奏事,并执条覆奏。以御史吴申、刘庠言逐司不遵诏令,多不覆奏故也。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考课院王珪、滕甫言:「有本职公事,上殿敷奏。」从之。
二月九日,合门言:「旧制,中书、枢密院奏,更引三班上殿,假日两班,或隔过后殿。更遇报巳正即取旨,次日方引。伏缘再御后殿,引杂公事毕,已是巳时,方再引上殿臣僚,仅及午刻。遇开经筵,即须至申未,久劳圣躬非便。欲乞今后遇经筵日,上殿班除中书、枢密院外,权只引一班。或有急速及言事官乞对,即取旨。候罢经筵仍旧。」从之。
十一日,诏翰林承旨至知杂御史各举文臣尝历通判一人堪刑狱钱谷繁难任使。后王珪等以尚书虞部员外郎张讽等二十人应诏。诏罢官及未赴任见

在阙下者并令上殿。
五月十三日,编修实录院言:「修撰官三员欲同上殿奏禀公事,乞下合门许令同敷奏,仍今后着(列)[例]。」从之。
六月十三日,合门言:「假日御(宗)[崇]政殿,每遇辰时,隔上殿班,过延和殿再座便引。伏缘其日更不还内进食,直至巳时正方隔班,临时取旨,尚许引对。欲望自今后假日御崇政殿,依例辰时隔班过延和殿,候进食毕再座,以次引对。遇寒暑大风雨雪,即合门取旨,令次日上殿。」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以英宗大祥,中书、枢密院、诸司前二日止进呈急速公事。」
(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河北、陕西、河东转运使副有要切公事须面奏者,许奏取旨,那官一员乘驿赴阙,住京不得过十日。
天 十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里行张戬、程颢言:「每有本职公事欲上殿敷奏,必奏候朝旨;既许上殿,伺候班次,动经旬日。倘遇朝政或阙,及外事有闻,系于机速,不容后时者,如此稽迟,则已无所及。况使往复待报,必由中书,万一事干政府,则或致阻滞。耳目之司,虽欲应急陈闻,安可得也 伏(僖)[禧]诏书,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踰制、诛求无节、冤滥未申,并委谏官奏论,宪臣弹举。是盖台谏之职,言责既均,则进见之期理无殊别,何独宪臣隔绝 异 欲乞朝廷推原天(僖)[禧]诏书之意,使依谏官例,牒合门即许登对;或所言急速,仍乞先次上殿。所贵遇事入告,无忧失时。」诏三班御史及

里行有公事,并许直申合门上殿。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诸司官曾在假参者,许便赴奏覆引呈公事。」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蔡延庆言:「蒙恩除直舍人院。昨垂拱殿面奏,欲候奏事讫,下殿曲谢。奏事讫,未及趍庭,圣驾已起。欲乞正谢日,因后殿侍直次许令面奏,降殿曲谢。」从之。
六月八日,编修合门仪制所言:「殿前马步军司有急速公事,许于后殿免杖子上殿。其不系本司公事,别有陈奏,即关报合门,依体例上殿。欲乞如遇假日崇政殿座,免杖子上殿,即在已得旨上殿班后引。」从之。
八月七日,合门言:「检会编敕,自入伏后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只引一处,秋凉仍旧。」诏曰:「引两处。」
十二月三日,诏合门:「今后枢密都承旨遇崇政殿坐日,令于上殿班后(原本缺)人奏事。」
四年六月十一日,皇(原本缺)骐骥使、邵州刺史、许州兵马都监令晏言:「(合)[今]后每有差遣辞见并因事到阙,并乞上殿。或遇大礼,亦乞陪位。」从之。自后宗室领外任者悉用此例。
七月二十八日,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张琥言:「窃以修起居注之职,古之左右史也。本以记录人主言动,书之典册,以示至公。本朝止令后殿侍立,人主言动,无复与闻。臣今所领修起居注兼知谏院,即与其余修注官事体不同。既有言职,且得侍立。或有敷奏,便可面奏。窃见枢密院承旨每于侍立处尚得论事,亦不先行奏请。欲乞每因

后殿侍立,亦许奏事,更不移牒合门。仍乞今后修起居注,常令谏官一员兼领。所贵左右史之职稍不旷废。」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后殿侍立亦奏事,更不移牒合门。令于枢密院承旨司奏事后,内侍省公事前奏禀。
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宗惠言:「职事有当奏者,乞上殿敷奏。如止合到中书、枢密院商量,亦乞许同见执政禀议。」诏知判大宗正司皇亲遇有合奏公事,许牒合门上殿。
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诏:「都水监、司农寺、提举在京诸司库务今后并许直牒合门上殿。」
七年九月,诏:「两制以上有公事合同上殿者,令同上殿。」
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官一员同上殿。」
五年五月十五日,诏:「三省、枢密院独班奏事,每日不得过三班。」
六月十九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中、员外番次随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得独乞上殿。其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以上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贰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
七月四日,诏:「三省、枢密院独班奏事日,枢密院当亟闻,更展一班。」
二十二日,诏:「自今后臣僚上殿札子,并进呈取旨。」先是,三省、枢密院或不以进呈,直寝之,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日,引对奉议郎、权发遣府界常平等事张询已下十人。是日旬休,上特御便殿延见,踰午始罢。
七年二月

九日,社,特御延和殿,户部、司农以职事对也。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四日,诏:「臣僚上殿札子于帘前进呈讫,并实封于通进司投进,即不得直乞批降三省、枢密院。」
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诏:「上殿班合直牒并帅臣、国信使副许依元丰八年以前仪制施行外,其余合上殿班,并候祔庙了日取旨。」以三省、枢密院进呈听政后上殿班,宰臣吕大防等奏曰:「陛下初见 臣,愿对者必众,恐太烦劳,欲少为之节。昨日垂帘日, 臣惟台谏得对,又必二人同上,故不敢以不正之言辄干天听。今既人人得对,人心不同,善恶相杂,故于采纳尤难。虽人君不可不博访 臣之言,至于听纳,尤当徐观邪正,参验是非,然后得实。」故降是诏。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所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并常行应奉,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奏,及类聚月终奏闻指挥,可并令随处覆奏。得旨施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其官司奏请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即仍旧申朝廷覆奏行下。」
五月九日,诏:「自今除台谏官章疏依条外,其余臣僚上殿札子,如事合进呈,即取旨。」
六月八日,三省、枢密院言:「诸承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并随处覆奏得旨施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已上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干他司,奏请得旨者,并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奏审。」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殿中侍御史陈次升言:「乞自今文臣带兵钤及监司职任者,朝辞日并令上殿,不许援例不对。」从之。
元符元年八月五日,诏:「今后三省、枢密院进拟在京文臣开封府推判官,武臣横行使副,在外文臣诸路监司、藩郡知州,武臣知州军以上,取旨召对。」
八日,诏:「今后承旨司得圣旨应合覆奏者,并令本司申枢密院覆奏。」
二年六月十七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等言:「臣等每缘职事请对,待次或踰旬日,遇有急速文字,深恐失事。乞今后许翰林学士依六曹、开封府例,先次挑班上殿,仍不隔班。」从之。
八月十八日,诏:「诸上殿进呈文书,并批送三省、枢密院,不得直批圣旨送诸处。违者承受官司缴连以闻。」
十一月八日,监察御史石豫言:「请自今臣僚论事,如迹涉暧昧不根,先询承传之人察实施行。」诏:「如遇有此事理,令三省取旨。」
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诏:「上殿札子侍郎以上进呈,小事拟进,余则否。」
徽宗崇宁元年六月十九日,诏:「自今六曹尚书如有职事奏陈,许独员上殿。」
五年十二月五日,诏:「臣僚请对,虽遇休假,特御便殿听纳。」
大观二年六月二十日,诏:「外官正任陈乞上殿,多是不循分守,紊乱法度,或陈乞破格,以私害公,甚非肃戢戚里之意。可今后外官正任依宗室正任例,不许陈乞上殿,违者令御史台弹奏。」
七月二十九日,诏:「自今正任及横行以上,无

职事不得上殿,有职事奏听旨。若因而陈乞私事,以违制坐之。」先是,密州观察使李许上殿,乞知赵州,了婚葬,许因降授濮州团练使,故有是诏。
已降诏旨,凡命郎官,必进对而后除,则滥进之徒不复觊其侥幸。近者杨夙等未经进对,故特降旨,并令上殿。今未对而各除开封府曹官,府曹秩视 三年九月十七日,臣僚上言:「伏(即)[郎]省,其选亦高,伏望令上殿进对而审用。」从之。
政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都官〔员〕外郎、提举淮南、两浙路茶盐事赵点奏:「昨往淮南、两浙路提举茶盐,又按察州县监司失职,近已回程,已上殿奏禀职事讫。今来本司结局,已见次第,有奏禀职事,伏望许依例不隔班,先次上殿。」诏赵点罢都官员外郎,送吏部,惩其妄有奏请,徼幸万一也。
五年八月十三日,诏:「今后臣僚因上殿别除差遣,合再上殿者与免。」
十一月六日,诏:「诸监司、郡守在任不得陈乞赴阙奏事,违者委御史台弹奏,尚书省互察。」
六年五月七日,诏:「太师蔡京已降指挥,令三日一造朝。今后遇有奏事,非赴朝者,亦许趁赴。」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比年以来,二三大臣入侍君前,奏对之际,留身面奏,排斥己怨,谗疏善良。至于请求相继,甚非朝廷至公之体。」诏:「自今除蔡京缘五日一朝,许留身外,余官非除拜迁秩、因谢及陈乞解罢,并不许独奏公事。违者东上合门报御史台弹劾。」
宣和元年五月九

日,秘书省校书郎王昂言:「乞今后除卿监,未经上殿人,并令上殿,如郎官之法。」诏:「今后初除郎官以上职事官,未经上殿人,并令东上合门引见上殿。」
三年四月六日,诏:「元丰官制,寺监职事上部,部上省,故得上下维持,纲纪所出。今后虽系视两制职司寺监不许独对。」
十一月七日,诏:「内外许上殿奏事官,除殿中省、辟廱太中大夫以上、知州、都大提举、同提举、都大管干茶事、提举学事、提举保甲官系合上殿及系增置许上殿,余并依元丰官制。」
十四日,诏:「已降指挥,上殿依元丰官制外,其见行东上合门大观上殿格内不该载上殿,并不许上殿。其正任横行,依大观二年逐次已降指挥。推勘制勘公事虽结案,亦不许陈乞。余依见行条法。」
三年闰五月三日,诏:「诸路学士已罢提举官,更不令上殿。」
十一月十九日,枢密院奏:「两浙东西路廉访使者刘仲元申:淮令,诸使者每岁春秋依格轮赴阙奏事,独员者以取索季奏文书入递进纳。仲元为独员,所有季奏文书,乞掩杀婺州等处贼徒了,取索入递进呈。」从之。
四年十二月十日,臣僚言:「乞诏诸路监司,未经上殿者虽从外移,并令赴阙引对,方得之官,庶几仰副为官择人之意。」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一日,臣僚言:「次见陛下每对臣僚奏事次:疑误。,从容紬绎,而未闻以得圣语付史官者。欲乞今后上殿臣僚被受睿训,除机密外,关治体者悉录付史官,以备修纂。」从之。
三年闰八月二十九日,宰臣吕颐浩等言:「九

月朔,日有食之,礼不视事,是日欲晚朝进呈。」诏可,以车驾巡幸,机务至繁故也。
绍兴元年十月二十六日,诏:「中丞近日上殿,奏事详明,特与转一官。」
二年十月七日,诏:「起居舍人王洋因奏事举不急之务,可降一官。」详见存先代后。
九日,右司谏刘棐言:「昨上殿奏事札子内用字卤莽,乞特赐严谴。」诏放罪。
十二月十五日,合门言:「右谏议大夫徐俯得旨,今后凡遇有合奏禀事,不拘早晚及假日请对。缘内殿奏事,即不属合门引班。」诏令入内内侍省引。
三年三月十二日,诏:「今后臣僚上殿,不得辄论私事,及有侥求。对毕,并申合门照会。」先是,浙东沿海制置使吕源赐对,辄奏私事,希幸恩旨。以臣僚弹劾,故降是诏。
五月八日,诏:「奉使官入国门,不以早晚,服紫衫赴内殿奏事。」
十四日,左中大夫、新除徽猷合直学士、充淮南东路宣抚使司参谋官宋泊友言:「前任知处州,召赴行在,令合门引见上殿。缘道路中暑,乞先次朝见,乞伺候班次,别日上殿。」从之。
二十八日,诏:「权监察御史、两浙西路宣谕胡蒙事毕回阙,令合门于六月三日引见。仍不隔班,先次上殿。其御宝手历,令先诣通进司投进。」先是,遣使往诸路宣谕,给御宝手历,令记事,回日上殿面纳。皆以手历所书事多,卷轴稍大,进对拜伏不便,乞先次投进者,并从其请。
七月二十八日,参知政事、同都督江淮荆浙诸军事孟庾言:「有军期

机密利害,欲暂诣行在奏事,恭禀圣训。」从之。
十月十五日,诏:「诸上言臣僚不得留身奏事,宰臣、执政官非,仍着为令。」
四年十一月二日,诏御内殿,止令宰执奏事,从官随班赴起居。以巡幸故也。
五年五月十三日,诏:「中书舍人胡寅论奏使事,辞旨剀切,深得献纳论思之体。可令学士院降诏奖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