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十八日,吏部言:「左迪功

郎张嘉宾关升考第举主,虽已应法。内举主李承造缘应副赵立米稽违,见行分析未报。」诏许先次放行关升,如将来有违碍,即行改正。
六月二十三日,诏内外侍从官各举宗室一员。从知大宗正丞谢伋请也。
九月五日,中书舍人黄龟年言:「元佑间,司马光建议乞设十科以网罗天下之士。若施之今日,切于事实者,惟知勇过人、可备将帅,公正聪明、可备监司,善听狱讼、尽公得实,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练习法令、能断议谳五科,愿诏有司检举施行。」诏送两省官同共讲究,限十日闻奏。续据三省枢密院检会到元佑元年司马光申请十科举士札子,乞依旧例施行。从之。绍兴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检会龙图阁直学士汪藻、资政殿学士叶梦得荐右承奉郎徐度,显谟阁待制葛胜仲荐左迪功郎胡(理)[珵],给事中胡交修荐左承议郎张宦堪充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汪藻又荐左承议郎王棠、叶梦得,胡交修荐左朝奉大夫新差权发遣袁州汪恺堪充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葛胜仲又荐王棠堪充善听狱讼、尽公得理科。龙图阁学士沈与求荐左朝奉郎钱叶堪充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诏徐度令中书舍人试策一道,胡珵、钱叶、张宦召试馆职,王棠、汪恺与升擢差遣。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选人用举主磨勘有剩数者,吏部牒所举官,许令再举。」从吏部侍郎陈(兴)[与]义请也。
《文献

通考》: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七司 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自渡江后,文籍散佚,会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佑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旨挥详定而成此书。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今后选(入)[人]考第、举主已足,合该磨勘,其举主内职司举状,却有前宰执举状,与理当职司举状放行磨勘。」五年十月三日,因臣僚陈请,吏部勘当自来宰执举状无当职司之文,有旨,四年四月十八日所降旨挥更不施行。
七月二十七日,户部侍郎梁汝嘉言:「邵相、曾悟心术通疏,吏道敏强,欲望各与升擢内外财计差遣。」诏邵相与转运判官,曾悟与措置茶盐。
五年三月四日,侍御史张致远言:「近降诏铨量郡守、监司,又采臣僚言遴选县令,甚大惠也。夫欲定毁誉,厌人心,不稽乎众,曷为而可 乞除言事官外,自监察御史至侍从并馆职正字以上,各举所知,不限员数,不拘官品,某人可为监司、郡守,某人可为县令,举词并载事实,无用虚文,实封投进,降三省编类籍记,参考除授。」诏依奏,在外侍从官以上监司、郡守、帅臣依此,仍限半月,具名闻奏。
四月九日,右司谏赵霈言:「致远之请,失于太泛。又举监司、郡守而责之馆职,轻重不伦。在祖宗时,未有此例。乞自监察御史至侍从通举监司、守令,馆职正字以上专主县令。」从之。
七月六日,知湖州李光言:「诸路武士多有人材少壮,弓马趫捷,武艺绝伦者。

朝廷既未尝录用,往往散在诸军,无以自拔,或委身盗贼,不能自新,乞令诸路州军广行招收。其间虽无武艺而通晓兵机,能料敌制胜,或造作攻守之具,各为一科,令监司、帅守按试保明,发赴枢密院,量材擢用,庶几韩、彭之流,或为时而出。」诏诸路监司、帅臣按试保明,具职位姓名,申枢密院。
八月六日,臣僚论列赵继之、赵不愚犯赃。赵鼎以尝荐此二人,乞解机务。上顾鼎曰:「事有轻重,卿荐士之失甚轻,而朕之罢相甚重。」不从。
《文献通考》:五年,诏自今注拟,并选择非老疾及不曾犯赃与不缘民事被罪之人。时建议者云:「州县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应格,则大官大职,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如前日预十科之目者为之。」
六年三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周秘言:「自今侍从以下,凡欲荐士者,乞令明具事状,如传记所载昔人举官疏之类,公荐于朝,无得口陈私祷,以误朝廷除授。」从之。
四月二十八日,工部言乞依熙宁法举选人充京官。从之。
诏书,严县令之选,除自授于朝廷,保任责之侍从,甚大惠也。然监司、郡守,所系尤重。乞诏行在侍从官各举通判资序或曾任监察御史以上,可以任监司、郡守者一二人,皆例已试之状,保任以闻。朝廷籍录姓名,遇阙除授。后有不如所举,明正谬举之罪。 绍兴七年七月八日,起居郎楼照言:「比

庶几监司、郡守之选益精,而四方万里皆蒙实惠。」诏依,仍令中书门下省置籍。
闰十月十一日,上谓辅臣曰:「朕思今日安民之要,无若择监司、郡守。可令侍从官不限员数举可以为监司、郡守者,中书省置籍,遇有阙,卿等共议差填。朕亦当书之屏风,置诸左右,以时揭贴。其不任职事而无他过者,与自陈宫观。」又曰:「谬吏之害民,甚于赃吏。赃吏,一身取钱尔。谬吏为州,则一州之胥吏皆取钱,为县则一县之胥吏皆取钱,其害民岂不甚于赃吏 卿等可谕诸从官,须妙选实可为监司、郡守者,使实惠及民。若苟求中材以应诏,则所得不过常人尔。他日若所举称职,朕当赏其知人。」续诏两省官亦许依侍从官荐举。
十二月六日,上谓辅臣曰:「今后监司、郡守有阙,或已差人不足任,当用荐人填阙。」
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诏知绍兴府余姚县陈时举特转一官,候任满日,赴都堂审察。以两浙路诸司列其治最,乞加旌擢,故有是命。
九年七月七日,户部言:「户部长贰每年合举本属选人充京官,绍兴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旨挥,止令长贰荐举四员。缘本部所辖库务极多,见今系选人二十四员,比之刑寺,事体不同。若止依上项员数荐举,显是数少。又缘近岁以来,差除长贰多是独员,一岁止可荐举四员。郎官及两寺长贰别无许举荐明文,欲乞今后如遇长贰独员,将合举选人员数,许通行荐举,不

得过八员,庶几不致遗滞人材。」诏户部长贰每年合选举选人改官员数,至岁终如系独员,权令通举。
十月四日,诏行在侍从官各举所知二人。续诏两省官亦许各举二人,令三省量材任使。内未经上殿人,令合门引见上殿。
十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乞诏部使者一岁同举廉吏一人,上其事状。朝廷审实,稍加擢用,以宠绥之。苟得其人,则赐进贤之赏,不如举者坐之。」诏依。
闰六月四日,臣僚言:「乞诏三衙管军及武臣观察使以上,各举智略勇猛、才堪将帅者二人。」从之。
十一年正月十九日,诏令辖司属官许依诸司例互举。
六月十五日,臣僚言:「国家荐举之制,着在令甲,可谓严矣。而比年以来,请托之私未殄,谬滥之弊日滋,凡由荐举升改,继以贪墨闻者,未尝无之。逮有司之狱已具,乃始以状自列,则又置而不问。夫罚太重则法难于必行,罪可逃则人期于幸免。今使举主与犯赃者同罪,是罚太重也;又听以首得免,是罪为可逃也。上无必行之法,下有幸免之路,亦何怪人之多私哉。乞诏有司,取旧法而损益之,稍轻举者之罪,除去自首之文,示以必行,俾之知惧。」诏令吏部看详,申尚书省取旨。
九月三十日,吏部言:「将作、军器监乞依大理、司农、太府寺长贰例,每年荐举本属官一员充京官。内选人三员以上举二员,六员以上举三员。」从之。
十月三日,宝文阁直学士、左承议郎

、枢密都承旨、充川陕宣谕使郑刚中言:「已得旨,所过川、陕州县,许按察官吏,除治行显著、罪犯明白之人合行闻奏外,乞许荐举改官亲民任使七员、堪充从事郎县令任使十员,庶几有以奖进人材。」从之。
十一月六日,保庆军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等言:「知太宗正丞段拂才识宏远,操守端方,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吴元美文学纯雅,不事荣进,到任以来,备宣心力,紏率教导,宽猛得宜,欲望朝廷特赐甄擢。」诏段拂、吴元美并与升等差遣。
十二年五月一日,诏:「已降指挥,户部长贰许举本属选人改官,每岁四员。近又将诸路户部赡军酒库许行荐举员数稍多,每岁欲添举一员。」
十二月三十日,诏:「陕西旧系六路五十州军内,除沙苑监系马监、司竹监系管竹木、太平监系铸钱监,不系州军外,其转运使副、判官三员合举改官十七员、县令二十七员,令除割属佗路外,止有阶、成、岷、凤四州通举改官县令等员数,可以九员为额,仍自绍兴十三年为始。」从吏部请也。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举官 四 附自代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举官四附自代
绍兴〔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十:原脱,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九补。又下文「惟藩」,《要录》作「维藩」。,诏全州文学师惟藩差权国子录。以国子司业高闳荐其博古通经,士夫推服,建学之始,宜得老成如维藩者,以诱掖后进。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太府少卿、总领淮东军马钱粮吴彦璋言:「镇江府屯驻军马,系本司拘催两浙西钱粮应副。近多愆期不到,缘本司所得荐举文字,止发淮东官吏,无以激劝

故也。乞今后遇浙西见任官有职事相干,许通行荐举。」从之。
十五年九月六日,诏淮南路转运司:岁举选人改官,可依旧法。初,绍兴七年,权作东西两路分举。至是复并为一,从本司请也。
十六年六月五日,诏:「监户部总领所酒库官,今后许令本路总领官并户部长贰,将合举官员数通融荐举。」
八月二十八日,诏诸路常平司,今后许与诸司互举官属。从吏部请也。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诏广东南路市舶司属官,今后许依福建路市舶司属官互举。从吏部请也。
十月二十九日,提举江南东路常平茶盐兼权提点刑狱张昌言:「江东一路,久未差正任提点刑狱。今臣暂时兼权,不合荐举,致使选人改官,独无职司文字。」诏许荐举。
二十二年七月九日,右谏议大夫林大鼐言:「中兴之初,恩或非泛,人得侥幸,有以从军而改秩者,有以捕盗而改秩者,有以登对而改秩者。方今朝廷清明,吝惜名器,士夫改秩,祇有荐举一路,舍此则老死选调而无脱者。故考第溢格之士,至有不安职业,过(佞)[为]巧佞,不顾义分,肆为攘敓。贪躁者速化,廉静者陆沉,法诚祖宗之法,不知入流寖广,数倍加于祖宗之时也。今欲取考第员数,增减以便之。增一任者减一员,九考者用四员,十二考者用三员,十五考者用二员。若二员则保举之古法,不可减也。如减举法行,中须实历县令,不得仍请岳祠。其或负犯殿选,

自如常坐。士有应此格者,行无玷缺,年亦蹉跎,无非孤寒老练安义分之人。取奖老成,不为滥恩,乞付有司看详条上,以弭奔竞。」从之。
《文献通考》:议者以进士登科,门荫子弟纔沾一命,不复参部,多干堂除,有紊铨法。诏禁之。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张修言:「乞降诏旨,诰诫臣僚,今后荐举人才,必三人以上同衔列荐,庶无私于亲党之弊。」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行在百司阙官甚多,可令侍从共举一二十人,务选真材实能,不得辄徇私意。倘不如所举,必罚无赦。」
二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诏:「诸路监司多阙官,可令侍从、台(炼)[谏]各举曾任知、通,治状显者,堪充监司者二员闻奏。仍保任终身,有犯赃及不职者,与同罪。」
三月二十三日,诏:「续除侍从两省官,并令依已降指挥,各举所知,以名闻。」
四月二十四日,侍御史汤鹏举条具荐举六科:一曰文章典雅,可备制诰;二曰节操公正,可备台(炼)[谏];三曰法理该通,可备刑谳;四曰节用爱民,可备理财;五曰刚方恺悌,劳绩着闻,可备监司、郡守;六曰知几识变,智勇绝伦,可备将帅。以此六科,俾荐者随才而举,录用之后有改节者,仍坐以谬举之罚。」从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荐举之法,未尝不严。递年类皆徇私,荐非其人。至有鬻举者,及至败露,方行陈首。自今仰吏部将举主改官及关升人置籍,具所举官职位姓名,如被举人犯赃罪,具所举官取旨

施行。如已被人论诉,及佗司按发,台谏论列,即不许旋行〔陈〕首。举官须以岁额荐举,所举不如额者,吏部具名以闻。」
二十四日,左正言凌(誓)[哲]言天头原批:「不知即篇末小注中凌哲否 」:「乞饬中外,继自今无得以举官之词干求差遣。倘犹不悛,必寘典宪。」从之。
十月七日,诏:「四川去朝廷遥远,守臣尤须得人。可令逐路监司、帅臣各举京朝官知县资序以上人,堪充郡守者二人,内制置总领、都大茶马各举三人奏闻。如被举后犯赃罪及不职,与同罪。仍令尚书省籍记。」
十一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张杓等荐权知嘉州朱昌裔,夔州路提点刑狱杨朴等荐权发遣万州李莘民、权知大宁监费行之文行治状,乞赐甄擢。诏各转一官。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侍从各荐宗室两人,随材擢用。从刑部侍郎张杓请也。
三月十一日,诏两省官依侍从荐所知。
二十六日,诏:「侍从官所荐新改官人,并与堂除知县差遣一次,任满日取旨升擢。」
五月四日,荆湖南路转运司等保奏:「知潭州长沙县常禋,名臣之后,修洁自持,束吏爱民,众所称誉,望赐擢用。」诏常禋特转一官,候任满日,与升擢差遣。
八月九日,诏:「今后总领司互举改官之人,皆依宪漕等司举官磨勘施行。所有逐旋申明朝廷一节特免。」以左司谏凌哲言:「总领司曩年创立之初,未有一定之法。今虽比诸司互举,而尚有逐旋申明朝廷之文,遂致升改濡滞。」故有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