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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四月十三日,礼部贡院言:「检会贡举条制,诸举
人虽是外处人事,曾预府解者,本土虽有产业,亦许只依旧取解。如愿归乡者,经本院陈状,与通理举数。其外处虽有解数,不系本府户籍,即不得理入在京举数。嘉佑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今后并须在本贯取应。其日前已在他处寄应取到解者,许经逐处官司陈首,勘会诣寔,即与移牒并给付自公据,令还本贯,及具前来得解并陈首因依申省,许通理举数。』又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先无户(令)[今]有户,先有户今无户,并乡贯移徙者,许经贡院投状,召京朝官委保诣寔,与叙举数场第者。』近日举人多以典卖田产为名,不无伪滥。欲乞或有典卖田产,移往别州者,并令随契经本属州军开(柝)[析]典买某处因依,保明申礼部,改正贡籍施行,更不用京朝官充保。无本属州军保明,即不在叙举之限。又六年五月十九日本院奏,欲乞自嘉佑二年降 以前,应开封府及别州军寄贯人,方许陈首通理举数。仍限至今年终,不经逐处陈首,更不在收接。其系嘉佑二年以后寄贯人,并不在陈首之限。诏可。看详上项条贯,盖欲举人尽归土著取应,则官司可以询察履行,稍近乡举里选之法。虽嘉佑六年本院奏乞限至终,许令陈首,通叙举数,还本贯取应,其举人多是不曾依应陈叙。欲乞应开封府并外州军举人,自来于三两州户贯并一州三两县户贯,请到文解者,与限至今年终,许经本贯州军陈述因
依,合并归一处户籍。仍令本贯州军结罪保明申贡院,勘会三代年几并同,与通叙举数。如出限及无本贯州军保明,更不在叙举之限。即不得将外州军文解移徙入开封府国学。」从之。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五 发解
发解
治平四年十月四日,三司言:「国子监等处解发举人,并占寺院,秽污未便。欲乞自今后 厅以嘉庆院,国学以高翰宅充考试院。翰宅倒塌,见在一千八百间,相度只修一百二十五间。」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书:「应贡举人,进士、诸科曾经仁宗朝皇佑元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明经、前进士诸科曾经嘉佑二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应举人从前因事殿举者,特许候有科场依例取解。其今日以前永不得入科场人,候经三赦,亦特许依例取解。」自是至元符赦书,殿举人并用此制,永不得入科场人限赦到半年内,于所在投缴,申贡院,尚书礼部定夺情理,逐旋闻奏。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诸州军监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亲戚门客,类聚送转运司,与锁厅明经一处考试,各十分取一分半为额。即余分或应举不满十人,并五人以上听解一名。其四人以下,如灼然有文艺可称者,准此。以上并不系诸州军解额。从礼部请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礼部下第进士五举、诸科六举、尝经殿试,进士六举、诸科七举、经礼部试者,年五十以上〔以〕名闻。内三路人第减一举。其庆历二年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两举、诸科三举,并具姓名、年
甲、乡贯以闻。」
三年三月六日,诏:「景佑五年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一举、诸科两举、年六十五以上,令本贯州县以名闻,当特推恩。如开封府、国子监举人,令止召见任京朝官二人结罪保明。其进士两举、诸科三举,更不限年。若进士七举、诸科八举、曾经殿试、年四十以上,并令赴今殿试。内庆历三年礼部试下进士两举、诸科三举,亦不限年,与免解。」
四年八月十八日,德音:「进士礼部下三举、御试两举,诸科礼部下四举、御试三举,并免解,尝殿举者许应举。」
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皇佑元年以前省(院)[试]下,嘉佑三年以前御试下,嘉佑二年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嘉佑六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就一处考试,仍以两处解额通计取人。
十月十六日,诏:「国子监上舍生顾襄、安惇、丁执古、虞滍、叶唐稷如不得解与免解,已得解免礼部试。」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熙州举人自今解二人,河州一人,须户贯实及七年。」
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南西路德音:「应本路进士南省下三举,并特免将来文解。南省虽不合格,别作一项奏名。其因事殿举者,并许
将来取应。」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皇佑五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嘉佑八年以前省试下,治平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
元丰元年六月十一日,诏:「武学上舍生在学一年,不犯第二等过,委主判同学官保明免解。从上无过二人内,于贡举法自应免解。及已该免解后,又在学二年以上,无殿罚,免阁试。」
七月五日,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通取解额并试。其诸州不满百人者,委转运司取近便州,各用本处解额,就一州考试。」
八月十三日,诏:「在京发解进士,据入试人数解额,随所治经,以十分为率均取之。礼部准此。」
二年九月十九日,颍州德音:「本州岛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校不合格,奏取指挥。」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解发进士,太学以五百人,开封府以百人为额。」旧制,开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国子监百六十人,熙宁八年合为一,以解额通取。至是复分,而为太学生数多,故损开封府解额以益之。
三年正月十三日,颍昌府德音:「本府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
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试不合格,奏取指挥。」
五月三日,编修学制所言:「奉旨立势要及国子监生太学官亲属,许不以乡贡,就开封府应举之法。臣等看详监以国子为名,而无国子教养之实,恐未称朝廷建学育士之意。乞应清要官亲戚,并令入监听读,以二百人为额,解发毋过四十人。」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书:「诸路进士、诸科,嘉佑二年以前礼部试下,六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明经殿试下三举、礼部试〔下〕五举,诸科殿试下五举、礼部试下七举,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治平二年以前礼部试下、四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明经殿试下两举、礼部试下三举,诸科殿试下四「四年以前」至此二十八字,原脱,据天头原批补。举、礼部试下五举,并免解。」
十二月十二日,诏开封府解额并拨属太学,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分数取人。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梓州路赦文:「本路进士礼部下四举、殿试下两举,诸科礼部下五举、殿试下四举,并免解。礼部不合格特奏名今来到礼部人,亦准此。」
六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书:「诸路进士、诸科,经嘉佑四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治平四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七年十月八日,御史翟思言:「乞自今在京发解礼部试进士,据入试人数,以解额随所治经
约十分数均取。有余不足相补,各毋过三分。」从之。
八年二月十八日,礼部言:「济、博、棣州举人状:本州岛用熙宁四年 ,取诸科解发添解进士及本科解额,尽解新科明法,致考诸科合格人无额解发。看详今后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各合于诸科额内发解者,以诸科额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人外,以解进士及改应刑法人通纽分数均取,谓如诸科元额十人,留一人外,剩额九人。假令增多进士并改应留法人共一百三十五人,即每十五人取一名之类。余分更解改应人一名。如无诸科取应及无合格人,方许尽数亦依此解发。若诸科解额不及三人者,依旧。」诏:「将来一举,据今来逐人合格诸科人从上,博州三人,济州七人,棣州四人,并与免解外,仍在今来诸科留一分解诸科人外,候第二次科场,即止依旧科一分指挥。余从之。」
《文献通考》:元丰八年,济、博、棣三州诸科举人诉于礼部,言诸科旧额多归进士。仅有存者,又是以尽解新科明法。今试而中,无额可解。于是常留诸科旧额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知徐州苏轼上言,乞为京东西、河北、陕西五路之士,别开仕进之门。事见《胥吏门》。
十一月十四日,诏还开封府解额百人。熙宁中,罢开封府解额,并归太学。至是复之。
哲宗元佑元年九月六日,明堂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嘉佑六年以前省试下,治平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熙宁三年以前省试下,熙宁六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
来并与免解。」
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进士以经义、诗赋、论策通定去取,明法增《论语》、《孝经》义。一次科场未习诗赋人,依旧法取应,解发不得过元额三分之一。令礼部立诗赋格式以闻。」
四年四月八日,诏:「进士不兼诗赋人,于本经外增治一经,增试一场,与兼试赋人各解五分。令礼部立法以闻。」
十八日,礼部言:「经义兼诗赋进士,听习一经义,进士并习两经。并以四场通定高下去留,不以人数多少,各取五分,即零分及元额解一人者,听取辞理优长之人。」从之。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义)嘉佑八年以前省试下,治平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熙宁六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九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十二月二十四日,礼部言:「诸路申诸贡举 ,经义兼诗赋进士及经义进士,解额各取五分。窃虑两科应者不齐,拘定五分,则似未尽。乞行下取看详。进士两科试法不一,举人互有轻重难易之论,兼就试人数不定,则解额难以均当。终非通法,不可久行。」诏:「来年科场,以试毕举人分数均取。后一次科场,其不兼诗赋人解额,依元佑三年六月五日所降朝旨,如有未习诗赋举人,许依旧法取应,解(法)[发]合格人
不得过解额三分之一。以后并依元佑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分为四场,以四场通定去留高下。内仍减时务策一道。」
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诏:「近制,府监发解省试举人,经义每道不得过五百字,策不得过七百字。如过二分,虽合格并降一等。诸州发解举人依此。」
六年正月九日,诏:「五路进士及诸科明法人,就试终场零分不满十人,许解一人,仍取文理优长者。」
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治平二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熙宁九年以前省试下,元丰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八年七月五日,礼部言:「五路进士及新科明法等,欲将旧诸科并经〔律〕、《通礼》三科举人,许于诸科额内各与一分解额。」诏以诸科解额分为十分,内以一分解旧诸科,一分解经律科,一分解通礼科。其余七分人数,通入进士额,以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共纽分数均取。仍须就试终场进士每十人、新科明法每七人各许解一人,零分亦各许解一名。
绍圣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将来科场,除本贯开封府人外,其外路旧人自参假上簿后,新人自补中后,计理月日实及一年,并听权附国子监取应,别行考校。以
见阙上舍人、内舍国子生及外舍一时请假阙额解名,据数发解,每十人解一人。就试人虽多,不得过剩合取人数。仍今后毋为例。」
九月十九日,明堂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治平四年以前省试下,熙宁六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元丰二年以前省试下,元丰五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三年八月十九日,诏:「开封府解额,今(今)后依元丰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指挥,并拨属太学。」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德音赦文:「陕西、河东路沿边州军进士南省下三举、御试下两举,诸科南省下四举、御试下三举,并特与免将来文解。」
元符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今后科场及太学公私试,将所存留三分解额均作十分,先取二礼合格人,不得过五分,取次他经。」从国子监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