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书:「应三京及诸州军进士、诸科举人,曾经先朝御试者,并与免将来文解。南省未得退落,具考试到合格与不合格闻奏。」
十年八月二

十八日,赦书:「应诸道进士、诸科举人,曾经先朝御试者,与免将来文解,及目前因事殿举并永不得入科场、不曾犯刑宪者,并许将来依例应举。」
明道元年十一月六日,赦书:「应进士、诸科举人,曾经御试及进士五举、诸科七举至南省者,并与免将来文解。」
二年五月十二日,诏礼部贡院许天下解发进士、明经。
七月十二日,诏:「自今诸州府军监考试解发举人,一依先降条制,应在试解发人处。兼令依省试例封弥卷首,后考较过落。仍令转运司于本州岛及辖下州军等处,选差京朝、幕职、州县官。」
景佑元年正月十三日,知青州夏竦言:考试举人内合格系额进士刘 等二十二人外,更有合格进士王子厚等一十四人,乞充填诸科阙额人数。知永兴军范雍奏本府发解举人,除额定九人外,有窦璋等八人文理可采,欲乞收试。诏贡院并依例收计。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南郊赦书:「应进士、诸科举人,曾经景德年以前南省下第者,并与免将来文解。」
三年六月一日,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等上详定到科场发解条制,诏付有司。
四年二月十一日,详定科场条贯所言:「直集贤院贾昌朝奏诸州举人亲戚守任在本贯、远地官僚子孙在任处、发解官亲戚三等举人,乞今后并申转运司类聚,别差官考试,每十人解三人。见守任处去本贯二千里内者,并归本贯取应。看详牒送举人,须是五

服内的亲,自余不在移送之限,违者科违制之罪。今来二千里内举人,各勒归本贯,深虑奔赴后期。及令贡院于三月一日起请转运司差官试到举人,与限十一月二十五日到省。余依昌朝所奏施行。」从之。
六月二十四日,诏令开封府、国子监发解举人并 厅人,并依南省例封弥誊录。
八月十日,翰林学士丁度等上准诏修定开封府国子监发解条制,乞付贡院。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诏:「三京、诸州进士、诸科,除已发解、免解外,有曾经御试、今来不该解者,并先曾取到景佑四年文解、祥符元年南省下第曾应三举、今来不该解者,特许就南省试。」
十六日,详定科场条贯所上发解、考试、巡铺及巡捉、传义、支赏条数,诏付贡院施行。
五年三月八日,诏:「应该景佑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特 免解举人,住远趁试不及者,免将来文解。」
宝元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书:「应三京、诸道州军进士、诸科举人,曾经先朝御试及今日已前得解及三十年,进士寔应五举、诸科寔应七举,并与免将来文解。」
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诏:「考试边事不中人,已令各支钱十贯。宜更勘会,内进士寔应三举、诸科五举及曾经殿试者,并补诸州文学。不愿就者,特免将来文解。」
庆历元年四月二十八日,诏:「进士寔应两举、诸科三举及曾御试,并特免将来文解。今秋解发进士、诸科元额不及十人之处,权添解

五人,十人以上添三人。」
五月二十七日,国子监言:「近制,本监举人无户籍者,听召京朝官有出身者保三人,无出身者保二人。今秋赋在近,而远方寒士难于求保。欲请应见任并在铨幕职、州县官,非伎术流外及历任有赃人,并听保。」从之。
八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贾昌朝言:「故事,举人秋赋纳公卷,今既糊名誊录,则公卷但录题目,以防重复,不复观其素业,请罢去。」从之。
十七日,诏国子监今岁解发进士、诸科,各增二十人。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书:「应三京及诸州军进士、诸科曾经殿试,及进士寔应四举、诸科寔曾经六举南省下第者,并昨来开封府本土进士,多闻因郡外举人虚冒户名、妄称乡贡就试,致解送本土举人全少,重其乡选,特示推恩。昨经本府就试,不预解送举人,进士曾经两举者,令召命官三人并本县官吏委保,寔是本府土人,明有户贯,方得投状,特许更赴南省就试。如将来考试合格,别作一项奏名。今后科场,不得为例。其保官并本县官吏如虚妄,并科违制之罪。其外郡举人,仍仰有司勘会旧额,特与增添人数。此后须得就本贯请解。开封府将来发解,仰别定条约,严设关防,勿容诈妄。」
二年五月十六日,升大名府为北京,德音:「应大名府及河北诸军举人,内进士寔应三举及曾到御前者,不以举数,并与免将来文解。」
九月二十四日,诏国子监生自今须听

读五百日满,乃许应举。
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诏:「近制,旧举人听读一百日,新人三百日,方许取解。今天下建学,而未尽有讲说教授之人,其旧举人且与免听读,新人于听读限内,以故给假而逼秋赋补日不足者,与除之。其州军学校未成,听至后次科场为始。」
六月二十八日,详定贡举条贯所言:「准诏删定新贡举条制,取解进士、诸科国子监、开封府为保人数。欲令诸处取解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已上为一保。国子监、开封府五人已上为一保,内须有书到省举人。」从之。
七月五日,诏:「近令逐州军学校未成及讲说日近处,即将来一次秋赋,未拘听读日限。所有外县新举人,合依条贯内日限听读。如内有不愿赴国子监及郡学者,即许就县学。其县教授更不差官,仰学徒经本州岛军众举有德行艺业之人充,只委本县令佐专切提举管勾。其本州岛县未有学校,或虽有学校而未有教授处,并许就邻州或邻县有学校处听读。仍仰逐处召保。或执到本乡无违碍过犯公凭,即令入学。至取解时,令本学据听读日数给与公据,归本贯投纳秋赋。」
八月十一日,礼部贡院言:「准诏详定试官与长吏解试举人分等定罪。今请解送举人有保明行寔不如式者,知州以下坐罪,仍以州县长吏为首。解试日,有试院诸般情弊,止坐监试官考校不精,妄有充荐。至省试日,拖白纰缪十否,止坐考试官。若

所差试官非其人,考校不公,坐所差官司。若试官因缘受贿,有发觉者,其所差官司于不按察罪名之上,更加严谴。其考试官坐罪,即不分首从。」奏可。
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书:「诸州举人旧系南省下第者,并特与免将来文解。其新人取应者,特许旧额上添二人。其陕西诸州军举人解额少处,令(责)[贡]院别定分数闻奏。」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礼部贡院增天下解额。既而上言:「请以景佑四年、庆历元年科场取解进士人数内,择一年多者,令解及二分为率。就试人虽多,所添人数各不过元额之半。其陕西路惟永兴军、凤翔府两处就试人多,解额尚少,用庆历四年赦恩,已增及分数。自余州军所增未宽,今欲于定额上每州军增一名。保定、镇戎、德顺三军,自来未有解额,今各许解一名。其河北、河东沿边州军,自来少人修学,解额已宽,难更增益。今总诸州军凡增三百五十九人,乞永为定额。」从之。
二十七日,陕西德音:「应陕西举人,进士一举、诸科两举,并特与免今年文解。」
十月九日,升祔赦书:「天下举人,进士寔应三举、诸科五举并(增)[曾]经省试,并进士两举、诸科三举、曾经御试者,并与免今来文解。」
七年七月十一日,南京德音:「应本府举人,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曾经省试及经殿试者,特与免将来文解。」
十一月二十八日,南郊赦书:「应举人曾经先朝取解,南省下第,内进士前后寔应五

举以上、诸科七举以上,并与免将来文解。」
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明堂赦书:「应贡举人曾经先朝省试下,及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殿试下者,并进士五举、诸科七举、省试下者,并特免将来文解。内先朝举人如省试不合格者,别具名闻奏。」
四年七月二日,诏:「广南东西路曾经蛮贼焚劫去处举人,令转运司勘会,如委寔曾经南省下第,并得解后丁忧、疾病不曾到省,并与免本州岛文解。其未曾得解者,西路举人仰湖南路转运司于全州,东路举人令江南西路转运司于虔州考试。如合格,更不拘人数,解发赴省。」
五年二月十三日,广南曲赦书:「应新旧贡举人,已令免解及优加收荐,并不系南省奏名,别具姓名闻奏外,其有高蹈林薮,不求名远,服膺坟典,可为人师者,委安抚转运使历加搜访,具寔以闻。」
七月二十七日,诏国子监:「如闻监生多以补牒贸鬻于人,使流寓无行之士冒试于有司,其加察验之。」
闰七月二十日,诏:「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试官亲嫌,令府监互相关送。若两处俱有亲嫌,即送别头。」
十一月四日,南郊赦书:「应贡举人曾经先朝省试者,昨虽尽与搜扬,尚虑或有遗落,仰逐处更切检会。及进士两举、诸科四举、殿试下,并进士四举、诸科六举、省试下者,并特免将来文解。内先朝举人如省试不合格者,别具名闻奏。应川峡四路昨来曾经免解

、南省下第举人,言念寒儒,奔驰远道,累经摈落,良用悯嗟,将来科场,并特与更免文解。」
嘉佑元年九月十二日,恭谢赦书:「应贡举人,进士两举、诸科四举、殿试下,并进士四举、诸科六举、省试下者,并特与免将来文解。」
三年五月三日,国子监言:「旧制,每遇科场,即补试广文太学馆监生。近诏间岁贡举,须前一年补试。比屋科场,多就京师私卖监牒,易名就试,及旋冒畿内户贯,以图进取,非所以待远方孤寒之意。请自今遇科场,复补试监生如故,仍以四百五十人为额。」从之。
四年十月十二日,袷飨赦书:「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殿试下,进士五举、诸科七举、省试下,与免将来文解。士人有节行,学术为乡里所推者,委转运司、提点刑狱同加搜访,每路各三两人,仍与本处长吏具其事寔,连书结罪以闻。委中书门下再行询察,特加试用。诸路解发有就试人多、解额少处,令礼部量添解额。」
五年二月七日,礼部贡院言:「准袷飨赦书,增诸路州军进士解额绝少处。今请苏、明、常、衢、睦州共十一人,歙、饶州共四人,洪州、建昌军共八人,福、建、泉、南剑、漳、汀州、邵武、兴化军共四十五人,广、韶、新、端、康州共八人,桂、宾州共八人,益、眉、陵、绵、汉、嘉、邛州、永康军共三十二人,遂、资、果、普、合、昌州、广安军共二十人,渝州、云安军共三人。」从之。
五月六日,诏:「西川、广南罢任官,有侍行子孙归本贯取解不及, 听又在川、广、

福建人,见罢任及元系川、广、福建人见任在本乡守选待阙者,并许就本路转运司取解。应明经诸科省试三场以前九否十否者,(今)[令]贡院再考校本处解送试卷。若其间以否为粗,以粗为通,出义不依条制,致有妄荐者,以旧条坐之,不在末减。若考校通粗及出义,依条别无差谬,省试三场以前有九否十否,即考试官与于元条下减一等定罪,旧条合殿选者与免选,选人该冲替者十殿一选,京朝官勒停者与冲替,冲替者与监当,监当者与远处差遣。」先是,秘阁校理陈襄等言:「诸科之弊,在于传义难禁。而考试官止校其文,岂能检察。及到省所对十否,而考试官多坐罪勒停。原情定罪,宜在未减。」乃下两制与贡院议而裁定之。
七年九月十日,明堂赦书:「应贡举人,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殿试下,进士五举、诸科七举、省试下者,并特与免今来文解。开封府本土进士,访闻因外州举人寄贯,致预解者少。应昨来本府落解进士内,曾经三举、省试下者,许召有出身命官三人并本县官吏委保,的是父祖已来寔有户贯,经府授状,具录申奏,当议与免今来文解。如将来考试合格,别作一项奏名。其保官并本县官吏如委保不寔,许人陈告,并科违制私罪。」
英宗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书:「进士、诸科庆历二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殿试下,进士五举、诸科七举、省试下,并与免解。举人殿举及永不得入科场人,已经

三赦者,许取解。」熙宁四年九月十日、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赦书,殿举人并用此制,永不得入科场人仍限赦到半年内,于所在投状缴(中)[申],贡院定夺情理取旨。以上《国朝会要》。
四年神宗已即位,未改元。正月一日,西京德音:「将来南省所试进士,除元定额外,更添五十人奏名。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所添之数。今后不为常例。应先朝举人,嘉佑二年以前进士一举、诸科两举、殿试下,进士三举、诸科四举、省试下,并特与免今来文解。其趁试不及者,即与免将来文解。」
二十三日,礼部贡院言:「欲将贡举条制内解额,自至和二年后不曾增添者,即用为旧额,依今敕施行。三年六月六日,诏:「今后宜每三年一开科场。应天下所解进士、诸科,并以本处旧额四分中解二分。内开封府、国子监以皇佑四年所解进士、诸科数,各于四分中以三分为额。所有礼部奏名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见《寔录》。若曾经增添者,更将新添人数并在贡举条制元额内,通计为数,然后于四分中解三分,永为定额。又勘会逐州军解额人数不等,其间有二人、三五人、六人、七人者,虽(柝)[析]分数,今欲乞应将旧额四分中解三分,不满一人,并许解一人。假设旧额十人,今四分中解三分合解七人外,更有余分,即解八人之类。」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