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四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窃惟国家取士之制,临轩亲策,礼遇优渥。至于场屋困踬之人,又有特科,以示兼收不遗之意,上恩大矣。臣闻之众言,以为间有多赀夤缘请托,名在五等,易寘于前,侥幸一官。前举有严州特科进士进状,诉印榜名在第四等,乞改正,纷纭不已。虽其说不足信,而物论藉藉,谓每举有此。臣伏思事关

御药院,主持有官,恐未必然。第将以释寒士之疑,则莫若加之申严区处。至于特科射射,亦有代名而进。前举第五等射射多补官者,人愈议之。惟至尊天临之地,事体至重,岂容果尔。宁信之而无,万一有之,关系不细。乞令详定编排所同御药院长官相度,将特奏名真草卷严密措置,毋致胥吏移易,并下礼部,明示以阑入之令,将特奏名射射人,每土人三姓结保,有犯则保内同罪。其正奏、特奏名对御射弓人,并令书铺认识给号,于宫殿皇城门各置簿出入,亲书乡贯。将来射射,比对省殿试卷子,字迹稍异,与行根究。庶革伪滥,以厚士习,实有文艺者之幸。」从〔之〕天头原批:「『幸从』下接五月二十六、七两条。」。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八 举士 亲试杂录

亲试杂录

真宗景德二年三月九日,赐辅臣酒果,翰林学士等宴于本院,馆阁官宴于秘阁,以御试考较之劳也。自是遂为定制。
天禧四年六月十八日,诏:「今后御试举人,前殿不视事,放起居。」
仁宗天圣五年三月十八日,诏:「崇政殿引试举人,不得将带文字书册入殿门。《韵略》官中至日给散。」
二十四日,合门言:「今日放举人,缘并在内门外,欲告报贡院点检姓名,放入门外祗候。」诏令只引进士崇政殿门外祗候。
八年三月十三日,诏试举人,应文武臣僚、三班使臣、慕职州县官等见、谢、辞并正衙,宜令合门

、御史台并权放,候至十九日即却依旧。
七月二十三日,诏:「今月二十五日御试应制科人,当日是大忌前一日假,后殿公事更不引。」
九年五月六日,诏:「今月九日,崇政殿御试应书判拔萃科并武举人等七人,仰合门告示两制并三馆秘合、直馆、校理等,至日于崇政殿门外祗候。」
景佑元年二月四日,中书门下言:「今后殿试举人,差初、覆考、详定官,并委中书选择有文学官充,仍与限十日,精审考校。」诏依。
十一日,诏:「后殿试举人毕,皇帝还内,考校举人试卷未了,崇政殿后门令入内内(使)[侍]省差使臣严切监守,仍令近上内臣提举。其崇政殿、延和殿例依呈引公事,乘舆归内,并依例程。」
三月十四日,诏:「御试进士、诸科举人,宜令合门告示两制,并三馆秘阁校理并仰至日于崇政殿门外祗候。」
二十三日,天章阁待制张宗象、殿中侍御史庞籍言:「御前续试特奏名进士、诸科人等送到卷子,依例封弥,送逐处考校。伏缘上件举人并是南省考落人数,圣慈念其老于科场,特推恩泽。其艺业多无所取,不消覆加考校。欲乞分作等第,委自中书,据其等第及年几举数取旨。」诏令宗象、籍编排。
二十五日,诏为放举人,令宗室允宁以下并驸马都尉赴崇政殿祗应。
三月十六日,诏:「御试进士三题,据出处义理,令御药院随题目雕印,至日各赐一纸,更不令解元上请。」
六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

今后御试举人就集英殿,及乞条贯封弥、誊录、编排卷子,并减覆考诸科举人。诏减覆考不行,余从之。
四年三月七日,御药院言:「内降丁度奏贡举条制,御试举人就集英殿考校,位次关防事件,并须改易。」诏仍旧崇政殿试。
五年四月十六日,知制诰李淑言:「昨充崇政殿试详定官,窃见考试条贯,元是贡院编次,颇有未备之处。又缘旋差到官不悉前后体例,以至元有拘执,频烦圣听。又初、覆考定等之际,多不照会,相去颇远。详定官既不别定等,只是斟量就一。或未适中,朝廷择士授官,所系至重,欲望下御药院取索应该条贯,于昨来祗奉御试官内,委经历编次之人参详添修条制,或并考官一处考定,别置点检官三五人,令先点检然后考校,亦恐却得精审,所冀立制经久,上副求人之意。」诏可。
庆历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诏:「为放举人毕,依宴后一日例放歇泊假一日,前后殿不座,永为定式。」
皇佑元年三月九日,翰林学士赵 等言:「差权知贡举,今已考校毕,乞依前次科场例,免正衙。」从之。应昨充贡院考试官等,仍令御试及发榜日殿门祗候。
十九日,合门言:「放举人日,曾宣皇亲并管军臣僚、使相、节度使已下至刺史。」诏特宣正任刺史已上。
嘉佑四年三月五日,天章阁待制钱象先等言:「昨赴资(喜)[善]堂,出明经诸科义题、义由已毕,见祗候崇政殿放牓。窃闻南省小试官并许入殿门

祗候,伏乞依例。」从之。
十三日,光禄卿、直秘书赵良规等言,伏闻崇政殿放牓,窃(知)[如]旧例并预召观。诏令宣入。
二十五日,翰林学士(明)[胡]宿等言:「自来南省点检进士试卷、诸科出义考试官等,御试日赴殿前起居,并放牓日殿前立班。近年却只在殿门外祗候,欲乞依旧例取到合门仪制,知举官等御试日并于崇政殿门外祗候。如奉宣即入,候放牓毕,承受于殿门外报知举官入赴告谢。勘会近例,内知举官候放牓日宣入殿起居祗候告谢,贡院考试官等于御试及放牓日殿门祗候。」诏宜令合门每遇宣知举官,其南省点检试卷、诸科出义考试官等,并令同入。
六年四月十二日,权御史中丞王畴言:「伏以殿庭亲试,所切者漏露之禁。切见放牓日,圣驾未座,而殿后考校、详定官乃有辄至殿门者。盖因祗候起居立班之际,遂得出与外人相见,诵念举人程试,岂不漏泄 虽近去唱第数刻之间,尤当慎密。缘素无条制,理合关防。欲乞今后放牓日,殿后臣僚不得辄至殿屏外,俟驾座方得下殿立班起居。如违,许合门弹奏。」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将来于崇政殿御试举人,考校臣僚并诸司幕次依今来御药院图子贴定去处,应合行事件,令本院检举施行。」
三月五日,诏中书门下:令别定御试举人封弥式样,送御药院。仍本院誊录两本,分送初、覆考官。
七日,合门言:「自

来假日,崇政殿视事,带御器械先延和殿起居。今来集英殿御试举人,起居祗应次第,依假日例,其带御器械,欲令于需云殿先起居。其军头司祗应军员,缘别无公事引呈,欲令更不入。」从之。
十八日,诏御试详定所:如今来初、覆考官考到试卷内等第相远者,更酌中别立等第。
十二月十四日,编修合门仪制例册所奏:「诸发解、考试、对读官等并门辞入见,殿试官更不见,只随班起居。今参详除知举官门辞入见外,其封弥、发解、考试、对读等官,只门赐敕,不门辞,只门见,殿试官更不见,只随班起居,欲乞修入仪制。」从之。
六年三月十一日,中书言:「御药院误以义(田)[由]散《通礼》义张簨等五人作义题义田:原作「义由」,据本卷之三三「嘉佑四年三月五日」条改。,欲别试簨等于中书。从之,令御药院具指以闻。
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自今南省第一甲十人以上,放牓日第四甲唱名未到者取旨。」
二十六日,诏:「殿试进士初考官翰林学士陈绎、集贤校理孙洙、王存、崇文院校书练亨甫、范镗、审官东院主簿陆佃各罚铜二十斤,覆考官翰林学士杨绘、龙图阁直学士宋敏求、同修起居(汪)[注]钱藻、秘阁校理陈睦、崇政殿说书沈季长、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王震各罚铜十斤。并坐考校第一甲进士不精也。
元丰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御试所考官苏颂等六人,覆考官安焘等六人,详定官蒲宗孟等三人各罚铜三十斤。颂等考黄裳(等)[第]下等,上亲擢为第一,故罚之。

《文献通考》:元丰五年,先是帝见黄裳所为文,爱之,至是礼部奏进士有裳名,及进士读试策,在前列者皆不称旨,命求裳名,至末甲始见,乃擢为第一。考官以高下失寔赎金。
八年四月六日,诏:「再试进士及诸科武举人,罢今年御试。内应直赴殿试者,以前举者等第名次编排在今来正奏名之下;不曾赴省试者,即与正奏名进士同场别号试策一道。」先以贡院大试卷三分收不及一,故再试。以上在亮阴,罢御试。
哲宗元佑三年二月十六日,诏殿试经义辞赋举人并试策一道。从监察御史赵挺之请也。
三月二日,三省言:「奉旨,集英殿御试举人,欲依天圣故事,皇帝御崇政殿试举人。」
笏谢恩讫,移班赴内东门,谢太皇太后。」 笏讫,次班于延和殿,谢太皇太后。诏:「旧例,崇政殿试举人,景福殿考覆,自熙宁后移于集英殿。可依已降指挥,就集英殿试。其殿试进呈文卷,唱名发榜,并皇帝御殿,候赐公服 二十二日,太皇太后皇帝御延和殿垂帘,宰臣以下进呈文卷,皇帝御崇政殿,唱名放牓,赐公服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自今考校特奏名举人进士入第四等中以上,诸科入第三等以上,各不得过就试人数之半。」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太皇太后宣谕曰:「今岁御试,考校定后两日方唱名,于内中火禁非便。其令自今候见考试次第,旋定唱名日。」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省言:「进士御试答策,多系在外准备之文,工拙不甚相远,难于考校。祖宗旧制,御试进士诗、赋、论三题,施行久远,前后得人不少。况今朝

廷见行文字,多系声律对偶,非学问该洽不能成章。若不复行祖宗(三)[之]旧法,则学者未知朝廷所向。检会已降指挥,将来一次科场,如有未习诗赋举人,许依旧法取应,解发合格人不得过解额三分之一,以后并兼试诗赋。取到国子监状,太学见管生员二千一百七十五人,内二千九十三人习诗赋,八十三人经义,不兼诗赋。以此可见,中外学者习试诗赋人数极多。」诏来年御试,将诗赋举人复试三题,经义举人且令试策,此后全试三题。其杂犯举人,未得黜落,别作一项闻奏。
绍圣元年二月二十三日,礼部言立御试三题条并约束。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今来南省下第举人,进士七举、诸科八举、曾经御试,〔进士〕九举、诸科十举、曾经省试,并年四十以上;进士六举、诸科七举、曾经省试,并年五十以上;内河北、河东、陕西举人,于逐项举数内特与各减一举。曾经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前后实得两解,诸科实得三解;及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并免解共及两举,(诸科共及两举)诸科共及三举,勿限年。欲令礼部贡院审会,并特与奏名,许就殿试,及关御药院依例施行。」
三月六日,诏今次御试举人依旧试策。
十四日,诏:「南省下第举人,已曾经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前后实得两解,诸科实得三解,更不限年,并特与就殿试。仍进士第四等以上,诸科第二等以上,各不得过就试人数十分之

三。曾经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并免解共及两举,诸科共及三举,更不限年,亦许就殿试。仍进士只以第四等以下,诸科只以第三(第)等以下为等第,关御药院依例施行。」
十七日,中书省言:「诸科初考所奏,元佑八年四月敕复置通礼科,御试墨义五道、本经义三道。又五路通礼科经义委初考所,《刑统》义、《通礼》墨义委诸科初考所兼管,其书凿等第行遣约束,并依进士试卷法。今欲申明将五路通礼科墨义只依旧诸科墨义,以通祖考校。」从之。
三年八月十一日,礼部言:「举人御试而怀挟、代笔、传义者,并取旨送所属,其罪赏并依省试贡举法。」从之。
徽宗大观三年三月七日,御笔:「贡士兴于乡,而科举较一日之艺,则贡士当冠科举。比览贡士已试程文,未足以魁多士。可令详定所以贡院所奏中选试卷,与庭试人参较,取最优者一名为殿试之首。若所取非贡士,则贡士次之。」
四年八月十三日,诏:「策士于庭,诹以世务,深惟神考盛德美意,所宜遵承,以诏万世。比阅学制,贡士入上等者,引见释褐,止以有司参校而不复策试于庭,岂神考之志哉 自今入上等者,与中等并留太学,以俟殿试。其上等人,遇唱名取旨。于已降学制内增入。」
十九日,诏:「宗子升补上舍,系比旧日宗室应举之人得解。其赴贡士举试,系比省试。今不经殿试,便分三等命官。缘熙宁未有此法,可依贡士已降指挥

,并留候殿试。其上、中等人,遇唱名日取旨。」
政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集英殿唱名人内,褚永为不对所问,其言狂妄,押出,令开封府押归本贯。仍下学士司,具师儒官职位姓名闻奏,取旨责降,并所试乖谬程文送国子监晓示行下。」
八年三月十一日,诏十六日嘉王楷令赴集英殿试,仍给食,就东廊排设幕次什物。
二十五日,诏(王)嘉〔王〕楷依贡士唱名赐敕谢恩。
二十六日,上御集英殿唱名,诏嘉王楷有司考在第一,不欲令魁多士,以第二人王昂为牓首。
宣和六年四月十一日,手诏奖谕周武仲:「朕承祖宗之宏规,招贤能于数路,取士以制,亲策于庭,盖将酌士论,来谠言,以广九重之听。倚在选抡,副兹虚 。尔实主文衡,差次精密,凡预鼎科之目,悉皆魁选之英。胪唱初传,舆情共契。举善以善,固宜从类之求;惟贤知贤,斯有不远之则。惟予以怿,时乃之休。」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九月十日,宰臣黄潜善奏曰:「昨日唱名至申时,圣体良劳。」上曰:「昨日归内,观书良久方 。朕以艰难中,四方之士来会行在,策以时务,高等多得远方之士,朕意甚喜,不觉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