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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承信郎王从龙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泉州左翼军重役使唤,仍追毁诰命。以从龙招安黑风峒罗孟二等,受贼贿贷以来资给之,及受李元励书,佯败而走,法(守)[寺]言在律合斩,虽皆疏决,非杂犯之比,亦当处以死刑,诏特贷之。
八年十二月三日,臣僚言:「迩者毕再遇、周虎、庄松辈盗请钱米银两,罪状显著,圣心宽(怒)[恕],以其守御微劳,止从镌秩,略行追索,仅移所居,旋令自便。昔汉魏尚为云中守,厥功茂矣,上功首虏差六级,文帝下之吏,削其爵,不少贷。夫再遇等区区之功,何足
比魏尚,而尚以私钱飨士,视再遇辈(劾)[ ]士卒钱以自私,万万不侔。文帝用法则如彼,陛下用法止如此,臣知陛下措心积虑,拳拳念功,过文帝远甚。乞下此章,播告天下,继今如有赃败,自从本条,更不为例。庶几中外知宽恩不可幸得,成法所宜遵守。」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禁 囚
禁囚
国朝《狱官令》,禁系皆轻重异处,囚家送饮食,狱官检视,实时付与,无使减节滞留。若囚死罪,枷杻;劫贼在禁五人以上,别差军人及将校日夕防守。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妇人在禁皆与男夫别所,仍以杂色妇人伴守。杖罪散禁,若隐情拒抗者亦加(讦)[械]。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废疾、怀妊、侏儒之类,虽犯死罪亦散禁。
太祖开宝二年五月十一日,诏曰:「扇暍泣(等)辜,前王能事;恤刑缓狱,有国通规。朱夏既临,溽暑方盛,睠兹缧系,深用哀矜。宜令有司限诏到,其囚人枷械,囹圄户庭,长吏每五日一次检视,洒扫务在清洁。贫无所自给者供饮食,病者给医药,小罪实时(次)[决]遣,重系无得淹滞。」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九日,知相州张仲容言:「诸州兵马监押、郎幕使臣等,或因小事,直送百姓、军人赴所司禁系,皆不牒报。欲望自今先具罪犯申本州岛,详酌事理禁留。」从之。
九年三月三日,诏:「自今天下系囚,依旧例十日一具所犯事因、收禁月日申奏。其间留寄禁店户将养、保明出外知在,并同见禁人数,仍委刑部纠举。如事理可断及事有小虚,有禁系者,本处官吏重行朝典,人吏仍勒停,配重处色役。奏禁人数不以实及淹延日月,当密行察访,许人告。」
雍熙三年二月十二日,左拾遗张素言:「诸州县系囚动经旬月,迄令自今诸县镇禁系不得过十日,仍令本州岛长吏察访。」从之。
四月四日,诏:「诸道州府凡禁系
之所,并须洒扫牢狱,供给浆饮;械系之具,皆令洁净;疾者为致医药,无家者官给口粮;小罪即决遣,大罪审辩其情,无致淹延。」(至)[自]是每岁首夏下诏书如此例。
至道(德)三年二月,令京城诸司不得专械系人。
真宗咸平三年六月十三日,诏曰:「朕亭育万方,哀矜庶狱。民或多僻,义在正刑,而方属炎蒸,深忧系滞。仍虑理直者不能自辩,情轻者苟或禁留,缧珌之中,饮食失所,时行告谕,当体朕怀。宜令两京及诸路,见禁罪人有罪轻者,不得禁留,旋为疏理;徒罪以上疾速勘断,无致淹延。」
讼、户婚杖以下得情 者,许在外责保看医,俟痊日区分。」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知黄州王禹捻上言:「病囚院每有患时疾者,互相浸染,或致死亡。请自今持仗劫劫贼徒流以上有疾,即于病牢将治,其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诏四排岸司系囚无亲属者,量给薪米,仍速裁断。
景德三年七月一日,诏曰:「应禁勘盗贼,委长吏钤辖,无令妄引徒伴;以时饮食,有疾者医治之。仍分轻重、男女,别房禁系。」时上封者言:「盗贼多缘私憾,妄引无辜,官司因而追扰。又重禁者拳手,令小儿哺食,多受饥渴;不问所犯大小,同系一牢。」帝悯之,故诏诫诸道焉。
九月二十六日,诏陕西诸州纳质院戎人并放遣之。先是,蕃落每为寇盗,既经和解,所在虑其复叛,因置此院,收其子弟,有壮年禁锢至白首者。帝闻而怜之,特有是
命。
大中祥符四年十月三十日,诏:「访闻天下司理院、州院罪人狱死者,皆司理参军与州曹官迭差检验,虑相庇盖。自今须选差不干碍刑狱官,依公检验。」
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河东路提点刑狱张怀宝言:「伏见诸路大辟罪,皆俟旬终报转运、提刑司,若旬初、路远,即禁囚动经半月,或有情款疑互,审察不及。自今望令即日报两司。」从之。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诸州所供禁囚犯由,其命官居禁及责保参对者,悉以所犯别状申奏。」初,诸道通为一奏,至有命官犯轻,谳同于重狱者。帝以非便,命刑寺议,故有是诏。
八年二月,诏开封府,(命)[今]后应命官合该勘鞫,未得追禁,奏候指挥。
五月,诏开封府:「应禁罪人并置印簿抄上缘身衣物拘管,候断放日给付销簿,狱内不得置纸笔砚瓦。每遇夜有未结绝罪人监送下禁,早晨引领赴府,并差职员部押,缘路不得纵与外人言语,亦不得于店肆暂住。如违,勘罪严断。」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三京、诸路大辟罪,狱既具而非理致罪死者,委纠察提点刑狱官察之。
天禧元年十一月,开封府言:「左、右军巡见禁勘罪人,今值冬寒,若不问轻重,须候结案,必恐淹延。欲望许除大辟罪依旧结案外,其余流罪以下公事,止依在府勘事体例写长状,具札子缴连录问后,送法司定刑名断遣。」从之。
四年十二月,诏:「自今每军巡院禁系情理凶恶重罪人数稍多,即
从府司牒殿前或马、步军司,逐院选差兵士十五人,员僚、节级各一人,寅夜防护,候断讫即放归营。」
仁宗天圣二年十一月二日,臣僚上言:「御楼赐赦,见禁罪人并于楼前释放,支赐绵袍、头巾、麻 。今详释罪已是厚恩,望别定制。」诏自今后所给衣物,须罪人在禁一月以上,委是贫不济者即给。
四年正月,纠察在京刑狱司言:「左军巡勘咸平县贼姜则为累行打劫,录问并无翻异。其人手指冻落九指,欲乞今后令当职官吏躬亲勒医人子细看验,如有疾患疮病,钤辖狱子、医人看承医疗。」从之。
八年五月,诏:「大辟公事,自今令长吏躬亲问逐,然后押下所司点检勘鞫,无致偏曲,出入人罪。若依前违慢,致有出入,信凭人吏擅行考决,当重行朝典。」时感德军司理杨若愚不申长吏,考决无罪人骆宪等,加石械上,若愚特追一官,典押、狱卒各刺配,因有是诏。
六月,(诏)开封府言:「准律,诸主守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拒捍走者,又减二等。皆听一百日追捕。自来失囚,依条给限监捕,限满不获,方行决断,内有减至杖罪者。若例行断遣,又碍律文,须至一例给限。伏缘京畿诸县亦有失囚,若不分重轻,一例监捕,颇复淹延。欲乞自今在京及府界诸县应失囚本非固纵,依律减至杖罪以下者,便行决遣,更不给限。所走罪人散行捕捉。」从之。
十年正月二十一日,诏诸州传囚若所过未差捕送人,
住日续其口粮,不得过三日。
明道二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天下配隶罪人禁奏待报者甚众,既淹牢禁,亦烦裁决。宜委有司参酌,当取旨者减其等,着为定法,以省奏请之烦。」诏权御史中丞范讽、天章(问)[阁]待制王鬷、秘阁校理范仲淹与审刑院、大理寺主判官同详定以闻。
景佑元年五月二十七日,左司谏姚仲孙言:「天下郡县禁囚,或称系死狱中者,请令径报提刑、转运省察。」诏诸州军刑狱禁罪内不因疾患、非理致死者,提刑常切体访觉察,出榜晓示,许人陈告。委是故行残虐,勘鞫事理不虚,告事人与支赏钱一百千,以系省钱充;公人与转一资;同犯首告者与免罪,仍转资、支赏。
庆历七年三月七日,河东转运司言:「近年郡国刑狱中,罪人多是禁系连月,饮食失所,及栲掠而死。上下隐庇,检验时秪以病患为名。欲望令转运、提刑司每巡历至州县,先入刑狱中询问罪人,其有禁系人身死,仰画时具检验状申二司点检。如情理不明,有拷掠痕,立便取索公案,差官看详,依公施行。」从之。
皇佑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广南东路提点刑狱席平言:「准敕职制条:『每(州)旬具本州岛及外县禁系,并随衙门留、保管出外人数,开坐犯由、禁日,次第供提刑点检。』又断狱条:『诸县每旬具禁数、犯囚断遣刑名、月日申州点检。如可断不断,小事虚禁,淹延不实,并令举勘,更不开坐诸县人数。』窃详二条,职制则
具州县禁数,断狱则不开人数,未委如何遵守。」诏付法寺,法寺言:「欲依景德四年、景佑四年敕,『每旬具本州岛』字下去『外县』字,余如旧条施行。」从之。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七日,开封府言:「军巡院见禁杖疮未损逃走军人,乞责付所辖去处监防执役,依疾病之例,日给口食,内羸瘦未任功役者,亦与口食,委官司钤辖如法造致供给将理,不得减克。今后如此类,并乞准例。」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夫狱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瘐死者甚多,窃惧乎狱吏与奉法者旁缘为奸,检视或有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良可悯焉。其具为令,应今后诸处军巡、州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内在狱病死及两人者,推司、狱子并从杖六十科断。再增一名,加罪一等,至杖一百止。如系五县以〔上〕军州,每院岁死及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及七人,即依上项死两人法科罪,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本官,仍从违制失。其县狱亦依上条,若三万户以上,即依五县以上州军条。其有司若不依条贯者,自依本法。仍仰开封府及诸路提点刑狱每岁终会聚死者之数以闻,委中书门下点检。或死者过多,官吏虽不科断,更加(点)[黜]责。」
神宗熙宁元年六月三日,诏:「今后四京及诸路州军旬禁犯囚,并限一月申发,诸县早本州岛者限十日。」
十月二日,诏:「诸处禁系罪人,
并衲袜、手衣,权给与阙少衣服罪人。及所供饭食,无容司狱作弊,使囚人冻馁,以致疾患。仍委长吏逐时提举。」 虑冬寒有失存恤,在京刑狱司及诸道,委当职官吏,应系人狱房常给柴炭,务令温暖。制造衲袄
哲宗元佑七年十二月四日,诏:「应狱死罪人,岁终委提刑司,在京委御史台取索,具姓名、罪犯报刑部,数多者申尚书省。」
八年二月五日,中书省〔言〕:「检会元佑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指挥,诸路、开封府界提刑司每岁终具诸狱瘐死人数,仍开析因依申刑部,内数多者申尚书省。在京禁系委御史台取索,报刑部看详。上件朝旨即无许分别禁系人数目。至元佑七年,诸路具到狱死人数,刑部遂分每禁二十人以上死一人者,更不开具。即是今后应系囚处,岁禁二百人,许破十人狱死。深虑州县狱官公然懈弛,甚非钦恤之意。」诏刑部,今后更不得分禁系人数,依元降朝旨,将瘐死人数多者申尚书省。
绍圣元年七月九日,(浙)江南东路计度转运副使周之道言:「昨领刑部职事,窃见府界诸路刑狱司见勘命官等公事,自绍圣元年以前尚有二百余件。乞下府界诸路提刑司具入禁年月日、见禁人数及未结绝者(依)申刑部,依条限举催,有故留滞者许奏劾。」诏令刑部立限,过限即奏劾,余从之。
徽宗大观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批:「比阅刑书,因考案式,一事不备则案不如式。然罪有重轻,
人有众寡,人众罪重,已该极刑,则其轻罪,不当追证。如会问逃军之类,军状未至,余人久系,不得结断,是以轻罪妨重罪,以重罪待轻罪。犴狱之繁,良以此欤,甚非先王钦恤之意。可自今勿俟轻罪,免其追证,庶无留狱。」
三年五月七日,中书省勘会:「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京畿并诸路州军令转运、提刑、提举常平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京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合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结决断讫奏。杖以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除在京外,有事故不能亲行,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及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
政和二年二月七日,臣僚上言:「窃闻远方郡邑官吏多轻视狱囚,不尽书历,虽在法有一百之罪,深(怨)[恐]未尽遵承。及门留、知在,亦多不书,致监司无由检察,遂成留滞。欲乞州县狱囚并门留、知在,敢不书历者,除本罪外,量轻重立法,特行黜责。仍先委监司常切检察,庶无留滞之弊。」诏可令刑部疾速遍牒诸路监司钤束所部,如有不法去处,即按劾奏。(作)[仍]检举申明行下。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大理寺丞郭异求奏:「应刑狱官司寄禁无人供送饭食之人,依正禁人支破,或乞减半支给。」诏减半支破。
十二月八日,臣僚上言:「窃见远方官吏于文法既疏,于职事
亦怠,故刑罚失中,民不能无冤。积日累久,得无伤阴阳之和,亏仁厚之政!愿委耳目之官,专一分录所部见禁囚,遇有冤抑,先释而后以闻,岁终较所释多寡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论(所)[如]法。」诏依奏,仍令刑部立法。
四年八月十七日,权发遣京畿提点刑狱公事林箎奏:「乞应今后狱司取会狱事,其承受官司再催不报,故作不完者,并令狱司除申所属官司施行外,在京径申御史台,在外申提刑司,依法案治。」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