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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七年三月八日,帝亲录系囚,诏天下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杖以下释之。以岁旱故也。
皇佑三年五月一日,诏恩、冀等州旱,其令长吏精虔祷雨,决系囚,无或淹滞。仍令转运司体量今年夏税以闻。
杀情轻者仍听奏裁。 至和三年正月八日,诏开封府,畿内及辅近郡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杀可悯者听奏裁。 八月一日,诏开封府,畿内及辅郡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杀情理可悯者,奏裁。限敕到日,仰长吏已下当面决遣讫,具事状以闻。 二日,太平兴国寺奉安祖宗神御礼毕,诏在京并辅郡见禁罪人除犯十恶、四杀、官典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赦外,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已下并放。如
嘉佑元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开封府系囚徒
罪降从杖,杖已下释之。
二年二月三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三京及辅郡仍遣官疏决。
三年闰十二月十六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及遣官疏决三京。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帝亲录系囚,如三年闰十二月之制。
七月二月三日,诏河北、陕西、京东、京西、淮南、两浙、荆湖北路灾伤州军,就委官疏决。
杀可悯者,依降刺配五百里外牢城,强盗当死亦依降刺配广南牢城,情理重者配广南远恶州军,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已下并放。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向宗道等三人疏决开封府诸县罪人。 英宗治平元年三月十一日,帝亲录系囚,十恶、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论如法,余死罪降从流,内情理重及
杀可悯及劫盗至死,决讫刺配牢城,余犯死罪徒各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公度、 二年二月十七日,帝亲录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外,(郡)[群]牧判官裴煜疏决府界诸县罪人,京东西、淮南转运使、提点刑狱疏决灾伤州军罪人。
杀可悯者,依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强盗罪死者广南牢城,情理重者广南远恶州军。命直集 六月四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降,余罪死降从流,流从徒,徒从杖,杖已下放。余罪情重及
贤院王广渊、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疏决开封府诸县罪人。
杀可悯者,依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强劫盗罪死者沙门岛,流者广南牢城,杖已下放。命尚书屯田郎中徐总、馆阁校勘刘瑾、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诣诸县疏决。 三年三月十四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降,余罪死降从流,流已下递降之,降在流而情重及
杀可悯者各刺配五百里外州军牢城,强窃盗罪死者配沙门岛,流者配广南牢城, 六月二十六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外,死罪降流,情理重并余罪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都官郎中张公度、屯田郎中范道卿,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诣诸县疏决。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杀情理可悯者,依减降决讫,各配五百里外牢城,强劫该死贼人亦依减降决讫配沙门岛,罪至流依减降刺配广南牢城,其余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释之。仍命集贤校理刘瑾、孙洙往开封府界诸县,依在京指挥疏决。 四月十九日,上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施行外,应杂犯死罪并降从流,内情理〔重〕并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亲录在京系囚,命官往诸县疏决。
三年七月九日,诏:「今后疏决或及府界、三京,仰
中书于初降德音日取旨,仍与在京同日指挥,限 命到以前,应犯罪人权住断遣,听候指挥。四京县更不差官,历犯杖罪并降从杖罪已下,只委本县依次日所降朝旨施行。」
九年五月十六日,中书门下言,在京左右军巡院、司录司、开封府祥符县,当此暑月,应有刑狱淹延。诏遣检正中书刑房公事张安国计会当职官,疾速结绝以闻。自是岁着为例。
元丰元年三月七日,诏诸路监司觉察巡按,结绝刑狱,毋令淹蔓。
八日,遣检正中书吏房公事王陟臣、检正刑房公事范镗,同三司、开封府吏了绝见禁狱,疑者申中书、枢密院。同知谏院黄履言:「近遣官祷雨,今又降释罪囚。闻三司罪人七十余火而免者四,开封府百余火而免者五。由二者推之,则淹延未决者盖多矣。乞令随其罪之轻重,立限结绝,庶乎被泽者众矣。」
十二月四日,诏开封府界提点司、诸路监司分决系囚,内干照及事轻者先断遣。
二年六月三日,命权御史台推直官盛南仲、权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王修,同催促结绝在京系囚。
三年四月十四日,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等路久苦旱灾,近(维)[虽]沾润,未至优渥,深虑刑狱或有冤留,上干和气,可令诸路分委监司,在京遣中书刑房检正督遣系囚。」
七年十一月八日,中书言开封府、大理寺禁系甚苦,诏令监察御史与刑部郎官速往点检,催促结绝。
哲宗元佑元年
正月三日,诏曰:「久时雪,虑囚系淹留,在京委刑部郎中、御史、开封府界令提点司界:原作「略」,据《长编》卷三六四改。,诸路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催:原作「摧」,据《长编》卷三六四改。。」
四月五日,以久不雨,诏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
十二日,诏:「在京并开封府界诸县见禁罪人内,有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结绝未得者,在京差左司谏王岩叟,开封府界诸县差监察御史孙升,亲往分视狱囚,约法断遣。」右谏议大夫孙觉言:「或有所在减降之恩减:原作「臧」,据《长编》卷三七五改。,虽出圣意,然狱吏治囚,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在远州县,候事毕议法毕:原作「异」,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始引减降,得从轻坐。臣以为在京左右军巡、司录司乞差两制官一员两:原作「西」,据《长编》卷三七五改。,畿内诸县差谏官、御史一员分视狱囚。」故有是诏。
九月十七日,权知开封府谢景温言:「明堂大赦,乞差推官一员,将带人吏及法司一名,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该赦不合原免公事。如内有久被禁系,根究未见本末,证佐在远证佐:原作「正左」,据《长编》卷三八八改。,所犯该徒以上罪上:原作「正」,据《长编》卷三八八改。,令申解赴府断遣,杖已下即一面结绝。及乞今后每遇非次疏决并冬夏仲季月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之时,本府亦依此施行。」从之。
二年六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钱勰言:「近制疏决,朝廷差台官催促诸县禁囚,虑诸县惧见点检,以不圆公事便行申解,遂差推判官将带人吏及法司,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本府每遇非次疏决并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畿内诸县禁系人数不
多,近者朝廷添置提刑与提点司,系监司两员逐时巡按,不容留滞。今本府事多,推判官每季差出,委有妨阙。欲请凡遇疏决,如不差御史,即本府轮官下县如故。」从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以雪寒,促决见囚。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开封府界及三京准此。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以时雨稍愆也。
二十七日,诏:「诸路监司除近便州军躬亲外,余各于辖下选官分诣诸州军,将见禁公事与当职官逐一躬亲引问,除死罪于法合听旨及重伤守辜外,余并疾速断讫以闻。」
五年二月十二日,疏决四京府界诸县系囚界:原作「罪」,据《长编》卷四三八改。,除常赦所不原外,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其后又诏疏决应天下州、府、军、监、县等系囚。
六年六月十二日,诏:「方盛暑,虑刑狱淹系,除在京府界诸县已降疏决,其诸路令监司除置司处及邻近州分诣外,其余州军选官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断放。」
绍圣元年四月八日,诏:「时雨稍愆,虑刑狱淹系,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刑狱,诸路令监司催结系囚,事轻者先次断放讫奏。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显著不该配及申奏者,虽小节不圆,并决讫以闻。」
十九日,以时雨稍愆,疏决四京并府界诸县系囚,如故事。
十二月十一日,诏:「久时雪,虑刑狱淹延,
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并诸路州军并令监司按所部结绝,内事理轻者先次决遣。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并断讫以闻。」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春夏以来,雨泽以时,二麦丰稔,尚虑刑狱滞留,更宜深恤。其诸路州县,委监司分(谊)[诣]逐处,催促结绝见禁公事。」
四年五月八日,诏:「皇太妃近尝服药,及雨泽稍愆,农田在望,宜颁恩宥,以导嘉祥。疏决应在京府界并三京及诸县罪人。」
元符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诏:「稍愆时雨,窃虑刑狱淹延枝蔓,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诸路阙雨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见禁罪人。」
四月十五日,以时雨稍愆,疏决在京及河南应天、大名府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
七月四日,诏以盛暑,在京令刑部郎官,开封府界令提点、提举司,诸路令监司,催促结绝囚禁。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决遣。
三年四月三日,诏诸路刑狱虑有淹延,除四京已降德音外,令诸路监司分头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委有事故、亲到不遍处,即选官前去,仍具起发及每到处月日并事故(囚)[因]依径申尚书省。如有疾病之人,即仰当职官常(窃)[切]点检医治。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勘会,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
令提点,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决讫奏。内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决断讫奏。其府界及诸路监司如委有事故,亲去未得,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决。自是岁着为例。
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曰:「臣僚言,天下囹圄见劾治者一百四十余事,证逮多者五七十人,少者尚二三十人,已无虑数千人矣,而县之狱不与焉。穷冬冱寒,重围丛棘之中,桁杨接折之下,宁无向隅而泣者!虑伤阴阳之和,朕甚悯之。可令监司乘驿躬讯,限一月结绝,仍具狱官姓名、推治事目报御史台,令具籍检察。」
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朝奉郎、前提点梓州路刑狱公事王岘札子奏:「昨在任,每年承尚书刑部符,承中书省勘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令诸路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然川路辽远,比至 命到日,多是过时,囹圄囚人实未沾恩赐。臣欲乞着为定令,今后路分远处更不候降敕,并令监司每年于六月中分头催促结绝断放,仍具所到州县月日径申尚书省检察施行,庶使远人均沾惠泽。」从之。
大观元年八月五日,诏:「京司犴狱屡空,四方郡县吏或以微文细故,(招)[捃]摭追逮,久系不决,甚非钦恤之意。可令监司分(诸)[诣]所部虑囚决狱,其或淹延不治,
留禁无辜,即按劾以闻。」
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诸路监司岁奉诏旨分部决狱,而承例差官,吏或不虔,徒为文具。乞令监司每被旨决狱,皆依当日亲行,若计程旬日未周,方听差官。」从之。
三年九月九日,都省言:「尚书刑部郎中钱归善奏,承 节文: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杖已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委本部员外郎耿良能点检催促,大理寺等处节次具已结绝名件奏闻外,所有未了公事,见行催促。」诏:「五月恤刑,盖当炎暑,朝廷所以示宽恕之政,岂可稽留!直至秋深,尚未结绝,显属过期。自今后仰所委官限一月结绝,如取会未圆、见行推治公事,自合依条施行。」
六年五月十四日,诏:「每岁大暑,差官虑囚,外路限四月,在京限六月行下。」以川广路远,受命多后时,故有是诏。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诸路监司每年分定州军巡按决狱,往往不 ,民无所诉,令互察弹奏。」
宣和六年四月四日,臣僚言:「伏望诏有司根究见今诸路被旨根勘未了公事最久者,显绌一二,以示慢令之戒。自余皆责近限,趍令结绝。」诏见禁勘公事如大情已正,小节未圆,并仰疾速结绝。应干证人并先次疏放。仍令提点刑狱官躬亲 诣所部催促,其巡历不 去处,选官前去,不管少有淹延刑禁。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十九日,两浙、福建路抚谕江端友言:「比年以来,州县刑狱淹滞。臣奉使两路,欲乞许臣所至州县,依祖宗遣使法亲阅狱讼,或遣提刑司分诣本路。其大节已具、小节未圆者,约法从轻,日下断遣。其杂犯死罪有疑惑、情理可悯、须上请俟报者,比缘盗贼未平,道路不通,奏章未必得达。兼朝廷多事,或不以时行下,罪人久系,不幸瘐死,则非上请本意,亦乞酌情减降断遣讫奏闻。」诏除张换、王外,余抚谕官准此。十一月三日,又言:「臣已遵依诏旨,遍牒两路州(运)[军],不候臣及提刑到州,一面遵依圣旨施行去讫。臣恐一过之后,复循旧弊,欲望圣慈特令今日以后,并依九月十九日已得指挥,候将来盗贼宁息,递角通行,即依旧法。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有断狱稽程、淹久不决者,依条勘劾。」诏诸路依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