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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八年四月,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徐本中,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
六月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郑闻、徐本中、莫(蒙)[蒙]。十二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十)[七]年六月之制。
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王抃,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三十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沈度、龙雱。六月一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八年之制。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太祖建隆二年六月九日,以旱,诏:「东京管内见禁罪人,除恶逆、不孝、劫贼、故杀、放火、官典受枉法赃不放外,其余杂犯死罪,除同情共犯头首处死,余并减一等配灵武,流罪以下减三等,杖罪已下并放。所有不该释放罪人,令开封府尹速与疏决。其大名府、滑、卫、澶、郓、濮、齐、相、磁、(刑)[邢]、洺、贝、冀、博、镇、深、赵、易、定、祁、沧、德、瀛、莫、雄、霸
州,敕到日并依此处分。」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八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八人往两浙、淮南、江南、西川、广南录问刑狱。先是,登闻院引对妇人李氏,自陈云无儿息,身且病,恐一旦溘死,家业委弃,欲未死有所归。帝因谓臣曰:「此妇人数日前朕已令开封府依所欲裁置之,今复来告诉,称其父已被系矣。此是小事,何用禁系 京辇之下尚敢如此,天下至广,冤枉可知。朕恨不能 阅天下狱讼阅:原作「关」,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亲行决断亲:原作「新」,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每见大理寺断遣诸州刑狱,多为其中有小未尽即却之。今国家封疆广远疆:原作「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来往动是五七千里,再令勘覆,转是淹延淹:原作「掩」,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今后宜令周细详酌,如不干人命,便与断决,不须重勘。」宋琪等曰:「谨奉诏。」即日分遣使焉。
雍熙二年八月一日,诏曰:「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盖郡县至广,械系者众,苟有冤抑,即伤至和。今遣秘书丞崔维翰等六人分往两浙、荆湖、福建、江南、淮南,逐路按问,小事即决之,大事须证左者促行之,仍廉察官吏勤惰以闻。」
四年正月十六日,诏曰:「庶务之中,惟刑是恤,苟狱讼有所枉抑,则和气为之损伤之: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二○○补。。宜遣右补阙韩援等分往西川、岭南、江浙等路按问刑狱,小事即决之,大事趣令结绝。事有可断而官吏故为稽缓者,鞫其状以闻。官吏临事强明,狱无 滞者,亦以名闻,当行旌赏。见禁人内有命官并合该申奏者,具案以闻。」
端拱二年四月四日,遣殿中侍御史
刘丹等八人分录天下刑禁。
五月十九日,诏曰:「昨以炎热在候,听览余闲,狴牢尽出于击囚,轩陛躬行于断决。冀申淹滞,罔惮勤劳。载念方州,实繁庶狱,或官吏不明于详谳,则缧珌得无于冤沉 是用特遣使臣,就令疏决,庶洽和平之气,式昭钦恤之仁。宜差朝官、京官四十人,分十四路。往逐处点检见禁罪人。流罪已下如录问无阙违,又非钱谷干系者,与本处知州军、通判等约法决遣,不得淹滞刑禁。」
淳化元年四月五日,以自春不雨,选近臣分往诸处决刑狱。
三年五月十六日,以久旱,分遣常参官乘传往诸路决狱。帝以久愆时雨,忧形于色,谓宰相曰:「亢阳滋甚亢阳:原作「我旱」,据《长编》卷三三改。,朕恳祷精至,并走神祇而犹未获膏泽者,岂非四方刑狱冤滥、郡县吏不称职、朝廷政理有所缺乎!」是夕降雨尺余。翌日,宰相以时雨应期,相率拜贺,帝曰:「朕孜孜求理,视民如伤,内省于心,无所负矣,而久愆时雨。盖阴阳之数非朕所忧,朕所忧者在政化之未孚、官吏之不称职耳。」因切责宰相,李昉等惭惧拜伏,退上表待罪,诏答之。
五年正月十六日,遣京朝官十七人分诣诸州决遣刑狱,因饥持(伏)[杖]劫夺藏粟,止诛为首者,余悉减死论。
至道元年四月十九日,诏曰:「朕抚临区夏,勤恤黎元,每夙夜以惟寅以:原作「之」,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改。,庶昆虫之咸遂,而刑罚未措,狱讼尚繁。适当炎酷之时,虑郁和平之气,言念于此,良深惕然。是以分命使臣是以: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往申宽典,俾无枉
挠,称朕意焉。宜令常参官乘传分往诸路,与长吏同决遣刑狱。应恶逆、四杀、官典犯赃、欠负官物见行催理不赦外,其劫盗止诛首恶,余党悉杖脊刺面,配本处牢城配: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其余罪流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所至决遣讫,具刑名事状,附疾置以闻。」时命侍御史元 、职方员外郎李范、户部员外郎魏廷式、都官员外郎孙纮、比部员外郎直昭文馆勾中正、虞部员外郎吕宏之、太常博士直昭文馆席羲叟、太常博士李昭素、《春秋》博士王柄、太常丞剧元吉、殿中丞李居简、梁正、马表微、著作郎李通微、太子中舍彭绘、著作佐郎杨士元、直史馆赵况、直集贤院赵安仁、大理寺丞张维、乐世隆、李承信等二十二人,殿直陈居爽等十人,三班奉职崔懿等十二人,凡四十五人分往焉。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五日,诏曰:「朕钦承先训,嗣守鸿图,视民如伤,惟刑是恤。言念庶狱,尚多系囚,或冤枉莫伸,或滞淹未决,感伤和气,莫甚于斯于: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凡尔庶僚,各宜匪懈。应在京禁囚,已亲疏决已亲疏决:《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作「朕已躬亲疏决」。,其西京、诸路系囚,限 到日,长吏画时决断画:原作「尽」,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如有冤滥,便与申理,限三日内毕闻奏「毕」下《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有「具」字。。内追证未圆、须对 者,疾速结绝。老幼疾患不任科责者,流、徒罪准律收赎,杖已下并放。若久折官物、经赦未放者,并具析申奏,当议除放。禁囚无食者,量破官米。狱内扫洒洁净,供给水浆,职官专切检校。枷杖轻重,并须一依令式,不得踰越制度。」
四月一日,以旱命
翰林学士宋湜、王旦、知制诰李若拙疏决三司、御史台、开封府系囚。诏曰:「朕道未方古,德罔洽人,致使庶狱尚繁「庶」原作「度」,「繁」原作「系」,并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五刑未措,兴言及此,良用愧焉。载念黎人,陷于刑辟。或槚楚之下,痛急自诬;或狴牢之中,苦极谁诉。感伤和气,职此之由。是用分命使车, 诣方郡,申此纳隍之意,成予空圄之心。宜遣常参官驰往诸路,疏决刑狱。」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命翰林学士王钦若、知制诰梁颢为西川峡路安抚使颢:原作「灏」,据《宋史》卷二九六《梁颢传》改。杀并为已杀人不降外,余死罪、徒、流、流已下递降等,杖已下释之。死罪合该减降情理难恕者,疾置以闻。 ,仍诏所至录问系囚,除十恶至死,官典犯正枉法赃至杀人,劫杀、谋杀、故杀、
四年二月十二日,诏曰:「去冬以来,嘉雪未普,今春将半,膏泽尚愆。农事方兴,亢阳是惧。 走郡望 :原作「编」,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改。,精祈上穹,感应未闻,祈畏良切。得非郡国之内,狱讼滋彰,狴牢之间,缧系淹久,或伤和气和: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补。,乃兆灾氛!是遣使车,巡行诸路,决其留滞,务尽哀矜。宜令库部员外郎程渥等乘驿分诣诸路,疏理系囚,杖已下并放。内有公然淹缓刑狱之处,具事以闻。」
六年二月十九日,遣朝臣使臣分往京东西、淮南水灾州军赈恤贫民,疏理刑狱。
六月八日,诏陕西诸州疏理系囚。
景德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平虏城上言军营遗火,焚居人庐舍甚众,遣合门祗候谢德权乘驿至宁边军,会孙全照同往穷诘其故。军民谋剽财物者,并按军令;
军校不知情者,决杖,隶别州员僚直;余并论如律。
八月十六日,诏曰:「江吴之分,亢暵为灾,言念蒸民,遘之艰食,至婴法网,或系圆扉,特命使车,就加钦恤。宜令户部判官李防、直史馆张知白、合门祗候李守仁、郭盛、乘驿分诣江南东西疏理系囚,据见禁罪人,与长吏已下勘问,诣实情 ,限三日内依法断遣。若重罪照证未圆者,亦须催促了当。民间有不便(者)[之]事,相度利害以闻。名山大川灵祠,委长吏精虔祭醮。」
二十七日,诏曰:「朕临驭寰区,忧勤政理,眷惟远俗,尤所注怀。虑庶狱之稽留,或齐民之疾苦,是用下诏疏决,命使抚存,特申钦恤之恩,以慰黎元之望。宜令直史馆何亮、合门祗候康元乘驿往广南东西路疏理系囚。民间不便事,与长吏实封以闻封: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补。;所至父老、军校犒劳抚问之。」
三年九月五日,以淮南秋旱民饥,命转运使疏理管内系囚。
二十六日,诏给事中董俨、职方员外郎韩国华、知开封府张雍同虑问本府见禁罪人。情理轻者,实时决遣;其连逮证勘者,有催督结绝,无使留滞。时府狱禁囚二百余人,虑其决断淹延故也。
十二月二十二日,命盐铁判官冯亮、直史馆陈尧佐、合门祗候高维忠、侍其振分开封府界提点刑狱提点:疑当作「疏决」。。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十二日,以陕西旱,遣三司盐铁判官杨可驰驿往疏决系囚,除罪至死及官典犯赃外,余流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杂犯死罪
情理可闵者奏裁。」
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淮南旱,诏转运、提点刑狱官疏理系囚,并从减等。民有盗粟食者,量事裁遣。
七年六月五日,诏曰:「齐民之刑,惟舜犹恤。导扬善气,方属于丰穰;长养仁风,适当于炎暑。念兹缧绁兹: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或有系淹,特示宽恩,并从轻典。除在京禁囚朕已亲疏决外,宜令两京、诸路限 到,据见禁罪人除重刑外,便仰长吏躬亲详鞫情 ,流罪降等决遣,杖已下释之。官典等不得一例减降。管内县分应系杖罪,并就县疏放。」
天禧三年八月十五日,命开封府释杖已下系囚。
五年五月一日,诏曰:「朕抚驭寰区,忧勤旰昃,属歊蒸之戒候,虑刑罚之滋冤。是用祗率旧章,亲决庶狱。虽浩穰之地,咸被于矜宽;而溥率之间,岂无于淹系 爰申诞告,式洽至仁。应两京、诸路流罪降从徒,徒、杖、杖已下并放。内十恶、五逆、官典犯赃、持杖行劫、盗官物、伪造符印、放火等罪,不在此限。」是日,帝亲疏决京师系囚,复下是诏。
仁宗天圣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诏曰:「江淮之间,愆亢为沴,宜示从宽之典,用苏艰食之民。昨命马季良等体量安抚,候到灾伤州,索见禁囚,与长吏讯问。除死罪及情理巨蠹凶恶为民患、官典犯罪不以轻重并如法外,自余徒、流递降一等,杖已下并放;杂犯死罪刑名疑虑情可悯者,具事驿奏。」
景佑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逐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分于辖下州军疏决刑狱。
二十七日,中书门下言:「已差府界提举朝臣、使臣及台官高若讷、萧定基等,分逐县疏决刑禁,欲令因便密切体量逐县昨经霖雨,收刈不及夏麦并渰浸低下秋田分数,具实以闻,不得下司行遣,引惹陈诉。」从之。
六月二日,中书门下言:「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已降 令,应诸州军县等见禁系罪人,令转运、提刑司分头疏理。所有路、州、军奏取 裁公案,欲令法寺看详,如系五月二十五日已前事发,并依今来疏理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诏以兴国寺灾,见禁人更不根问,并特放罪。三京畿县见禁罪人,各差官减降疏决,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从徒,杖已下并放。
八月五日,淮南转运使言:「准诏往辖下州军疏理见禁罪人,其加役流已下徒役人,乞许依德音例疏放。」诏应系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前配到者,并放逐便。
四年五月十三日,诏在京已行疏决,其开封诸县、西京南京畿县见禁罪人,各差官疏决,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
康定元年六月十一日,诏三京疏决刑狱,在京翰林学士王尧臣、天章阁待制宋祁祁:原作「祈」,据《宋史》卷二八四《宋祁传》改。,西京侍御史赵及,南京侍御史方偕,开封府界诸县直史馆张子 、集贤校理胡宿,与提点县镇公事官员分往疏理,应杂犯死罪降从流,徒罪降从杖,杖已下释之。
庆历二年十月十四日,诏冬至日近,应在京刑狱,遣使趣令理决,无使淹系。
三年五月四日,帝
亲录系囚,命侍御史沈邈等分(诸)[诣]京畿及三京,其诸路委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亲行疏决,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天下刑禁,或多冤滞,况当炎暑,须行疏决。其下三京、诸( )[路]路:原作「P」,据文意改。,委长吏据见禁囚,除十恶、四杀、强窃盗、放火、伪印、官典正赃外,杂犯死罪情可闵者,具案驿奏,余罪递降一等,至杖并放。侵损于人情难恕者,各依本法科断讫奏。在京诸县令开封府依此施行,无得出入人罪。」
五年四月一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监察御史刘元瑜等往三京疏决。以司天监言四月朔日太阳当食而阴晦不见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