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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绍兴务限条法。诏依。
四月十一日德音:「访闻福建路范汝为等贼徒及上四州军曾系作贼招安之人,自前占据乡村民田耕种,或虽不占据而令田主计亩纳租及钱银之类。今贼魁已行诛戮,深虑尚敢凭恃恩贷,占夺民田,认为己业,仰州县出榜晓谕,许人户陈诉,官为断还。」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应潭、郴、鼎、澧、岳、复州,荆南、龙阳军,循、梅、潮、惠、英、广、韶、南雄、虔、吉、抚州,南安、临江军,汀州管内,访闻昨来作过首领,多是占据民田,或虽不占据而令田主出纳租课。今来既已出首公参,尚虑依旧拘占,人户畏惧,不敢争讼,仰州县多出文榜晓谕,限一月陈首,退还元主。如依前占吝,许人户陈诉,官为断还。」
闰四月十日,户部言:「卖田宅,依法满三年而诉,以利息、债负准折,或应问邻而不问者,各不得受理。迩来田价增高于往昔,其卖、典之人,往往妄称亲邻(至)及墓田邻至不曾批退;或称卑幼瞒昧,代书人类百端规求。虽有满三年不许受理条限,缘日限太宽,引惹词讼。」诏典卖田产不经亲邻及墓田邻至批退,一年内陈诉,出限不得受理。
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大理寺参详:「户部所申违法典卖田宅,陈诉者依敕自十八岁理限十年,系谓典卖田宅之时年小,后来长立,方知当时违法之类,即合依自十八岁理限十年陈诉。其理三年限自陈,系谓陈乞恩赏、理诉罪犯之类,与十(件)[年]事理不
相干。欲依本部看详施行。」从之。
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权尚书户部侍郎宋贶言:「湖湘、江淮之间,昨经寇盗,多有百姓遗弃田产。比年以来,各思复业,而形势户侵夺地界,不许耕凿。欲望立法诫饬。」户部措置,欲乞下江南东西、荆湖南北、淮南东西路安抚、转运、提刑司,检坐见行条法,出榜晓谕。如被上户侵夺田土之人,仰赴官陈诉。若干当人系白身或军人,即仰依条重行断遣;如有官人,即同形势、官户人家,并具情犯、姓名申朝廷,依法重作施行。州县观望,不为受理,仰监司按劾。其四川、两浙东西、二广、福建、京西路亦乞依此。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四日,大理卿李洪言:「务限之法,大要欲民不违农时,故凡入务而诉婚、田之事者,州县勿得受理。然虑富强之家乘时恣横,豪夺贫弱,于是又为之制,使交相侵夺者受理不拘务限。比年以来,州县之官务为苟且,往往借令文为说,入务之后,一切不问,遂使贫民横被豪夺者无所伸诉。欲望明饬州县,应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勘狱
勘狱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二十四日,诏:「应命官犯徒已上罪,去官事发者,宜令逐处追寻勘鞫,以其状闻。」
八年八月二十日,诏:「今后勘诸司使副、供奉(宫)[官]、殿直等,案内须具出身入仕因依,法寺断罪亦取敕裁。」
雍熙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著作佐郎刘芳言:「朝廷差出制勘使臣,自来只于本州岛附递,窃虑漏泄狱情。今后望许直发递。」从之。
十月二十二日,有司言:「准太平兴国六年五月诏书,诸道刑狱大事限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一)日,笞十笞十:按此处文意不明,疑有脱文。,下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自来诸道刑狱出限三十日以下者,比官文书稽程定罪,故违日限稍多者,即引上件诏书,从违制定罪。今请别立条制,凡违四十日以下者,比附官文书定断,罪止杖八十,四十日以上奏取旨。如事有关连,须至移牒刺问致稽缓者,具以事闻奏。」
四年八月八日,将作监丞辛着言:「今后差使臣制勘公事,望令于所勘事州军邻近处据名抽差司狱。」从之。
端拱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兖州判官刘昌言〔言〕:「窃见外州府推勘刑狱,多于禁人本状之外根勘他罪。欲乞今后除事该劫盗、杀人,须至根勘外,其余刑狱并不得状外勘事。」从之。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今后应宣敕差出勘事使臣,朝辞日具所勘公事因依,回日具招对情罪事节进呈。」
淳化二年四月一日,诏:「诸路
转运使今后差官勘事,并于幕职、州县〔官〕内拣选清强官一员,仍于本州岛别选清干碍监当京朝官或监押幕职一员同推清干碍:无义。似当作「不干碍」或「清强、不干碍」。,务要尽公,以绝枉曲。」
十四日,诏:「应差官制勘,并转运司差官推勘,及省寺公案不圆、合行取勘等事,敕下之日,先具事由送大理寺,仰本寺置簿抄上,候勘到公案,下寺断遣,了日勾凿。内有延迟过违日限者,便仰举行勘责。」
八月十八日,光禄寺丞奏言:「勘鞫公事,欲乞今后命官、将校等合该杖罪,则牒送本州岛仍旧勾当,候敕命指挥;如徒罪,仍旧收禁。」从之。
三年五月十九日,御史台言:「欲乞今后虑制勘官约束一行人等虑:疑误。,不得容有嘱求,及到州府无泄事情。如违,并许逐处官吏举觉。」从之。
七月十六日,诏:「访闻诸州事应刑狱公事,若是州府受情,须至经转运司论讼。其间须富豪形势之辈,却于转运司请求司吏拣选州县将欲任满之人推勘。令逐路转运司今后并须使副亲自差强干能勘事人,不得更似日前,致有违越。」
三十日,峡路转运使崔迈言:「川峡之民好讼,皆称被本州岛抑屈。又阙官抽差,乞今后如非疑狱及不关人命,只依元敕行遣,减去同共勘断二人,仍乞县令之中容选清强差使。」诏逐路转运司今后应勘事,只差勘官一人。如公案了当,依旧例请录问官、检法官一员。或有大段刑狱公事,临时取旨。
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御史台应有刑狱公事,
御史中丞以下躬亲点检推鞫,不得信任所司,致有冤滥。」
七月三日,淮南路提点刑狱尹 言:「今后制勘使臣乞不指(谢)[射]州县,踏逐系官空闲舍屋充制勘院。」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知制诰柴成务言:「应差官勘事及诸州推鞫罪人,案成差官录问,其大辟罪别差职员监决。如录问翻变,或监决称冤,即别差官推勘。此诚重刑之至,然臣详酌,滋长弊幸。且人之犯罪至重者死,数有翻变,或遇赦免,则奸计得成。纵不遇恩,止是一死。近见蓬州贾克明为杀人前后禁系一年半,七次勘鞫,皆伏本罪,录问翻变。赖陛下英明,经赦不放,差转运副使蒋坚白、提点使臣董循再同推勘,方得处断。其如干连证逮,州县追禁,此又何辜 欲望今后朝廷、转运司、州府差官勘鞫,如伏罪分明,录问翻变,轻者委本州岛处别勘,重者转运司邻州遣官鞫勘。如三经推勘,伏罪如初,欸 辨分明,录问翻变,监决称冤者,并依法处断。」事下大理寺详定,本司言:「检会《刑统》,唐长庆元年十一月五日敕,应犯罪临决称冤,已经三度断结,不在重推之限。自今以后有此色,不问台与府县及外州县,但通计都经三度推勘,每度推官不同,囚徒皆有伏 ,及经三度断结,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之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已经三度结断者,亦许执奏。如告本推官典受赂,推勘不平,及称冤,事状有据验者,即与重推。如所告及称冤无
理者,除本犯死刑外,余罪于本条加一等。如官典取受有实者,亦于本罪外加罪一等。如囚徒冤屈不虚者,其第三度推事官典本法外加等贬责,第二度、第一度官典节级科处。今详《刑统》内虽有此条,承前官吏因循,不能申明,自今请〔依〕成务起请施行。」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黄御河催运叶仿言:「河北转运使李若拙先差(刑)[邢]州散参军廉(成)[文]式往通利军勘公事,近七十日尚未了当。文式元是犯事人,若拙不合抽差。乞令逐路转运司,今后更不得差散参军、文学、长史、司马、别驾并配衙前人等勘鞫公事。」诏文式见勘公事,令转运司疾速别差官替访,送枢密院与记姓名。
四月十一日,诏:「开封府左右军巡、司录司,炎暑之月,禁系极多,皆是淹延,令御史台差官取勘知府张宏等情罪以闻。」
十一月四日,著作佐郎夏象言:「制勘公事,只令于邻近州府抽差司(娅)[狱],其间或是亲姻,必有幸门。乞令制勘官取便抽差。」诏今后凡差官推勘公事,所要司狱取便抽差,即不得全然隔蓦州府。
至道元年正月十一日,诏曰:「朕君临大宝,子育 生,渐致隆平,匪务烦剧,而禁者尚密,深用疚怀。诸州长(史)[吏]虽职在亲民,而动多率意,恐致枉滥,须革因循。宜令转运使申谕诸州,应勘鞫罪人,如情理别无枝蔓,杖罪以下长(史)[吏]与通判量罪区分,徒以上结正行遣。」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审官院自今不得差京朝
官往本乡里制勘、勾当公事诸般。如中书、枢密院要京朝官差遣,并仰具本官乡贯去处供申。其推勘官仍令御史台亦依此指挥。」
二年九月十四日,河北转运使高象先言:「欲乞今后除降宣敕令差官外,所有经本州岛军指论公事,只委是知州、通判、职官(事)[等]依公推勘断遣,更免差官支费。」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审刑院言:「并州推官罗伯英起请,乞今后授宣敕及转运司差官推勘公事,所到推勘处,州府不得置(延)[筵]会迎待及到推勘院相见。看详并得允当。」从之。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二十日,判大理寺尹 言:「诸州奏案多不圆备,欲别定推勘条式颁下。」从之。
十月十九日,帝谓辅臣曰:「往者宪司承诏推事,多诣中书禀命,或有爱憎,尤为非便。」张齐贤曰:「推勘官但执诏命,不原事理,棰楚之下,何情不得 汉相周勃下狱,见狱吏则头(捃)[抢]地,故云『削木为吏议不对』是也。」帝曰:「斯尤可念,卿等当慎用刑,期于平允。」
二十日,诏:「应降宣敕推勘公事,并须据实勘鞫,不得抑勒令禁人须依宣敕,虚有招通。今后所差勘事官敕内,入此圣旨。」
二年四月八日,御史中丞张咏请自今御史、京朝官、使臣受诏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诣中书禀命。从之。
十四日,帝谓宰臣曰:「所差京朝官推勘公事,承命之后,多闻称疾,此有所规避也。」张齐贤等曰:「朝廷比选儒臣,冀明理道,使之鞫狱,殊未尽心,案文多所不
圆,疏驳更劳推覆,动罹枉挠,实起怨咨。若不塞其弊源,恐有伤于和气。欲望于三班中选定(诣)[谙]会推鞫刑名者十人,以备差使。」从之。寻以殿直孙逊等赴中书祗候,勘事依勘官支料钱,见收仍与食直钱,及定三年一替。
九月二十日,诏差殿中丞毋丘震托(刑)[邢]州制勘公事托:疑当作「赴」或「往」。,放朝辞,便令进发。所有盘缠钱,令合门依例支给。仍自今后制勘公事放朝辞者准此。」
四年四月十四日,知沂州王矩言:「转运司差辖下官吏推勘公事,如不得了当者,乞量定责元责元:似当作「责罚」。。」诏诸路转运司今后并须选差诣会刑狱清强者,不得卤莽差遣,致刑禁淹延。
五年八月六日,水部郎中何蒙言:「今后如有经转运司陈状论理公事,乞且于本州岛选官将状看详,如必然即差官推勘。」诏诸路转运司有论诉公事,并先取索本州岛公案,参酌事理,不得便凭文状。如事须推治,即选清强官勘鞫。
景德元年八月十一日,诏:「诸差勘事官等,有犯赃私罪官员,并须具从来有无举主入案,令审刑院、大理寺更加检覆。」先是,帝曰:「向来中外奏荐,并令连坐,有被举者或罹犯,多匿举主姓名。」故有是诏。
茶盐,并盗窃贼随赃捉获,亦有屯驻禁军酒醉或军人赌钱。逐事证验诣实,不必追证,虽系徒刑,自来只当直司勘状,当日依法断遣。及有外县勘证结正到诸杂徒罪公 二年四月八日,右谏议大夫薛映言:「两浙民多因屠牛、私贩酒
案,看详情节圆备,所送罪人当面引问,别无未同者,只重责审状,依法施行,不更下司禁勘。今转运司牒州,今后当直司不得辄断徒罪公事。臣以为事理分明,不宜虚(须)[烦]刑禁,乞依旧许当直司断徒罪公事。」帝曰:「苟事状章明,不须系狱者,固当实时决遣。」
八月十八日,左巡使艾仲儒言:「在京勘公事,乞依外处例,许指射推司姓名,抽差一两人祗应。」诏只得定名一人,余令本府差定。既而知开封府司录参军王谏奏,乞罢御史台及制勘所指差曹司。诏除在京勘公事依前诏外,其余公事不得定名抽差。
九月,诏:「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宣檄院勘使臣,非赃污及公罪徒以上,并不在禁限。」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大辟罪人案牍已具,临刑而诉冤者,并令不干碍明干官吏覆推。如本州岛官皆碍,则委转运、提点刑狱司就近差官。」时光化军断曹兴,将刑称冤,复命县尉鞫治,刑部上言县尉是元捕盗官,事正干碍,望颁制以防枉滥故也。
十一月十日,御史台推勘官章得一言:「奉宣赴怀州制勘都监王怀一踰违事,缘本人掌兵,乞先差官冲替,然后捕鞫。」帝曰:「怀一犯罪被推,将惴恐不暇,得一之奏过也。」帝令依所受命速往追勘。
三年四月十九日,诏:「内外官犯罪被推,情理昭然,不即引
伏,窥望滞留者,并权格,仍不得领务,常从人亦罢去之。」先是,虞部员外郎、知通州李慕清以不察盐场官为盗,累遣官按劾不承,为御史台所举,故有是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