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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命官犯罪,经断后如有理雪者,在三年外更不施行。」
皇佑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诏:「民有诉冤枉而贫不能诣阙者,听投状转运、提点刑狱司,附递以闻。」
四年四月九日,诏:「应今后命官犯罪理雪,如曾丁忧,并与除出持服月日外,依编敕年限厘革施行。」
五年八月一日,诏:「灾伤之民诉于转运司而不受者,听逐州军缴其状以闻。」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广南州县簿书被蛮贼焚劫,而已经官司理断者,勿受理。」
嘉佑三年闰十二月七日,诏:「中外有陈叙劳绩或诉雪罪状,中书批送省司者,谓之送杀,更不施行。自今宜令主判官详其可行者,别奏听裁。」
四年十月十二日,诏:「应今日以前因过犯经断,有司引用刑法差误,后来为碍条贯,三年外不许理雪,致久负冤抑者,并仰经所在投状以闻,当议别委官司定夺改正。」
神宗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如京使高通上其叔永亨狱中诉冤文字二十二纸,乞移永亨别路州军待报,免为吕惠卿等刑禁,冤死牢狱。上批:「永亨边远小臣,犯法而主帅治其奸状,尚不知惧,乃敢饰情自言,凶顽之实,于此可见。仰见勘官司分析宽纵罪人、漏泄狱情因依以闻,仍将来遇恩不原。」
五年五月四日,诏:「诉讼不得理应赴省诉者,先诣本曹。在京
者先所属寺监,依尚书省本曹,次御史台,次尚书都省,次登闻鼓院。六曹诸司寺监行遣不当,并诣尚书省。」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四日,诏:「熙宁元年正月已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诉理,并限半年进状,先从有司依法定夺。如内有不该雪除及事理有所未尽者,送管勾看详诉理所。」
四月十二日,看详诉理所言:「应系内降探报公事,于法不合受理者,如内有情可矜恕,具事理申奏。」从之。
十三日,看详诉理所言:「刑部等处送到官员、诸色人犯罪进状理雪公案,其间有一案干连数人,内有情犯一般者,并合一体施行。缘系不经进状之人,致未敢便行一处看详奏闻。」诏令一处看详以闻。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看详诉理所:「应元佑元年明堂赦恩以前,内外官司所断公事内有情可矜恕者,并听于元限内进状诉理,依前诏看详。」
八年十月十日,御史中丞李之纯言:「欲望朝廷严饬省部,勾检前后词状文簿名件行下,在京者令本部长(二)[贰]紧行催驱,在外者令府界及诸路监司互行取索,责限促期,早令与决了当。如察见委有情弊,即按劾奏闻,等第降黜,以警慢吏。其所差定夺官员如承受经百日不为结绝者,虽得替交割,并须勒留,候毕了日方给与批书历子前去。如此则不敢迁延幸免,民间诉事早得辨正。」从之。
绍圣元年六月十九日,殿中侍御史
郭知章言:「近年官吏、军民诣阙,辨明酬奖,理诉冤抑,司勋、刑部会问稽留,有逾一二年不决者,辨诉之人致竭资产,困踬道涂,而官吏习为卤莽,惟以沮格为能。乞令左右司每季分取司勋、刑部辨诉未了事,具情节及诘难、疏驳因依,如(望)[妄]作滋蔓,行遣稽留,随事大小罪之。」诏左右司郎官取索司勋、刑部酬奖、叙雪事催促,如有违滞,举劾施行。
二年三月十七日,江南西路转运副使马瑊言:「诉事而自毁伤者官不受理,事干谋叛以上不用此制。」从之。
元符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御史中丞安惇言:「伏思神宗皇帝励精图治,明恤庶狱,天下莫不知之。而元佑之初,陛下未亲政事,奸臣乘时议置理诉所,凡得罪于元丰之间者,咸为雪除,归怨先朝,收恩私室。意者呼吸罪党,用为己助党:原作「当」,据《长编》卷四九九改。。未审当时有司如何理雪,傥出奸意,不可不行改正。欲乞朝廷委官,将元佑中理诉所公按看详,如合改正合:原作「何」,据《长编》卷四九九改。,即乞申明得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诏蹇序辰、安惇看详,内元状陈述及诉理所看详语言于先朝不顺者,具职位姓名以闻。
十月二十三日,看详诉理所奏:「元佑诉理公按内,如语言止系称美,置诉理事,未审合与不合闻奏。」诏语言过者贴说。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元佑诉理事内,公人、军人、百姓其语言非于先朝不顺者,令看详诉理文字所、左右司更不看详。」
徽宗崇宁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应诸色人词讼,
六曹行下别处定夺理断,经赦尚未了者,内事小并令依条结绝,若事大合差官置司推究者,令本曹量事大小给限,催促结绝。如违,仰本曹检按究治。若本曹失催及不切检察究治,并令御史台及尚书省催驱房点检申举。如催驱房不切检举,令左右司申举施行。」
二年四月八日,臣僚言:「乞令内外应受词讼官司,并如六曹法置退状簿,其六曹词讼不属本处者,即具事因关送施行,庶几有以关防检察。」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中书省言:「勘会命官、诸色人陈乞理诉功罪之类,称熙宁、元丰条制因元佑改更,既行看详勘当,却系熙宁、元丰旧有条例;或系别无定制,出于朝廷临时详酌处分;或所诉事理,计其年限,依条厘革。」诏今后如有似此妄乱陈诉之人,并量轻重取旨施行。
政和元年二月五日,诏:「应邀车驾陈诉人系尚书省厘会事,可令左右司置籍拘管,候结绝勾销,月具已未与决名件进入。」
四年七月四日,中书省言:「勘会官司承受诸色人词诉,状内称『上命』及『与民作主』之类,其受状之官便将陈状人根勘,及一面具奏待罪。上件言语(言)虽不当称,缘愚民无知,别无情意,即与言语不顺事体有异。」诏今后官司承受诸色人词诉,状内有上件语言者,并勿受理,令别陈状。
州县听讼,其间或有冤滥,即诣监司申诉,而监司多不即为根治,但以 八年闰九月十四日,臣僚言:「伏
取索公按看详为名,久不结绝,或只送下本处,或不为受理,致无所控告。自来非无法禁,盖官吏玩习,恬不介意。虽廉访使者许摭实以闻,而讼牒难以悉陈,上渎天听。臣愚欲乞诏有司立法,诸路监司有能改正州郡所断不当,总其实数,岁终考校,以为殿最,庶几诉讼获申,以副陛下爱民之意。」诏臣僚所言切中今日监司之弊,可措置立法行下。
十月十三日,臣僚言:「臣自到台,日阅四方词讼,诉酬赏稽违者率居其半。远者至十余载,近者或五六年,结恨衔冤,深可怜悯。夫赏不踰月,欲人知为善之利也,今留滞如此,何以励之使劝乎!臣究其所以然,为弊有七:酬赏保明,自有条式,所属未尝参对,致省曹点照不完,施行取会,又不如期应报,其弊一也。邸吏承受文状,不实时投下,候伺求觅,视多寡为后先,至有沉匿经年而不上者,其弊二也。六曹猾吏倚法为奸,贿赂公行,则洗垢吹毛,曲为沮抑,其弊三也。间有不圆,理须整会,则自应会问,径行催促,却令重别保明,便作结绝,其弊四也。掌典代替,文案并不交承,多有漏落,无凭举催。其弊五也,司勋勾复,专务自营,谓稽留之罚轻而差失之罪重,故根蔓牵连,以问难为得计,其弊六也。省曹行遣,无故稽违,于法自当弹奏,然经隔岁时,率以赦恩原免,故公然无所忌惮,其弊七也。凡此积有岁年,胥吏舞文,惟有力者往往缘奸而得志,孤寒寡援者
一归于无可柰何。近者胥吏因循,不以为事,日趋于废弛,而终更赴诉者稽留待报,困于羁旅,皆由此也。陛下循名责实,设庆赏以驭群臣,而轻重与夺之权乃归胥吏。然此数者,关防旧有成法,若但申明行下,深恐玩习,徒为虚文。兼闻六曹住滞酬赏无虑万计,愿颁睿旨,别行措置,见今积压,立限催督,尚有违戾,则赦恩不原。庶几赏信必行,人无觖望。」诏尚书省取六曹未结绝名件,应赏未赏如言者所论,开具以闻,当行黜责。辄隐漏不实,以违诏,赦降不原。
宣和元年十二月六日,臣僚言:「省部应年月未绝公事,并行根刷,责近限结绝。仍乞今后省部催促究治,每及二年以上而未结绝者,并类聚申朝廷,勘会住滞因依,取旨黜责。庶几诸路警畏,不敢慢易,而理诉之人早获伸雪。」诏依奏,仍限一月。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诏:「应陈诉事,遵依累降指挥,不得用例破条。条所不载者,仍不得援引优例。违者以违制论。」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被贼人户复业,如有论诉,并不得受理。应以前罪犯一切不问,并与释放。」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诸被受监司行下辞讼,应追治者,先追陈诉人,方许推治,着为令。」从提点京兆府路刑狱邹子崇之请也。
高宗建炎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昨差张浚为川陕京西湖北路宣抚处置使,见在秦州置司,所有川陕等路去行在地里迂远,民间疾苦无由得知,或负冤抑,无缘伸诉,
仰宣抚处置司询访疾苦以闻。民有冤抑,亦仰经宣抚处置司陈诉。」
绍兴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诏:「官员犯入己赃,许人越诉,其监司、守倅不即究治,并行黜责。」从知琼州虞开请〔也〕。
二年九月四日赦:「应经断人依限三年外不许诉雪,如元因有司勘断委有不当,致久负冤抑,在五年限内者,并仰经所属投状以闻,刑部审实改正。」四年九月十九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此制。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诏:「诸路州县自绍兴二年正月一日以前,应因群寇残破、占据去处乘时作过之人,限今降指挥到日,将已受理词诉限十日结绝,不得枝蔓。日后更有词诉,并不得受理。曾经金人占据去处,依绍兴府已降指挥施行。」以臣僚言:「所在寇乱,愚民无知,乘时作过,何所不有 事既灭息,而奸人或挟怨仇,或规贿利,转相告诉,无有已时。党与未平,连逮系证,按狱久不决,死者甚众。」故有是诏。
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刑部言:「臣僚札子,乞立法,应人户于条许越诉而被诉官司辄以他故捃摭者,随其所诉轻重,以故入人罪坐之。本部看详立法,诸人户依条许越诉事而被诉官司辄以他事捃摭追呼赴官者家属同。杖八十,若枷禁捶拷者加三等。欲乞遍牒施行。」从之。
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江州进士孙复礼进状讼
德安令黄等,御笔批令监司体究已,下本路漕司施行。上曰:「孙复礼亦须知管,如体究所讼不实,即痛与惩诫。捡鼓院止许士庶陈献利害,傥挟私怨,有所中伤,不惟长告讦之风,亦非求言本意。」
十二年五月六日,诏:「帅臣、诸司、州郡,自今受理词诉,辄委送所讼官司,许人户越诉,违法官吏并取旨重行黜责。在内令御史台弹纠,外路监司互察以闻。仍月具奉行有无违戾申尚书省。」绍兴令,诸州诉县理断事不当者,州委官定夺;若诣监司诉本州岛者,送邻州委官。诸受诉讼应取会与夺而辄送所讼官司者,听越诉,受诉之司取见诣实,具事因及官吏职位姓名,虚妄者具诉人,申尚书省。
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礼部言:「臣僚札子,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书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乞付有司禁止。国子监看详,检准绍兴敕,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邻州编管。从学者各杖八十。今《四言杂字》皆系教授词讼之书,有犯,合依上条断罪。欲乞行下诸路州军、监司,依条施行。」从之。
十四年四月七日,刑部言;「臣僚札子:『民有冤抑,诉于郡守、监司,其所委定夺之官或不即与决,缘是按牍亡失,间被拆换,亦无从稽考。欲乞令县官每月终具所承定夺事目,画一开坐被受年月日,若干件已回申,若干件见索按已未索到结无漏落文状申本县,类申本
州,本州岛类申逐司。如此,一阅尽在目前,易为督责,不惟下情无壅,且可以察官吏之能否。』本部看详,欲依所乞行下。」从之。
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尚书省言:「民户理诉词讼,远诣朝廷披陈,虑有冤抑,遂改委他司定夺。访闻元行官司恶其指论,捃以他事,非理科罪,是使抱冤之民不敢伸诉。」诏令诸路监司、州县将民户陈诉事务并仰长官躬亲审详,依公理断,无致少有偏曲。仍仰所属监司觉察按劾,当议重作行遣。监司违戾,仰帅司互察。
七月二十日,臣僚言:「昔王符作《爱日篇》,深言民之不获理于州县,故远诣公府,复不能察而延之日月,此小民所以易侵苦而天下所以多困穷。方今之弊,何以异此 乞令诸路各置籍,凡民户经由台部及朝廷诉事,行下所委官司去处,除程期外,并限一季或至半年具申。如敢稽慢,则从本部检举奏闻,特赐行遣。非特以戒慢吏,将见远民举无冤枉。」从之。
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刑部言:「臣僚奏请:『在法,放停人吏与词讼之人交涉者徒一年,因而计属公事加一等,受财重者自从重。此良法也。然于放停人吏则知畏,而见役人吏及(虽)[雄]横有力之家,与健讼之人阴为奥援,表里相通,致使良善之人深被其害。欲望更加参订,重立法禁。』本部看详,见役人吏与词讼之人交涉,欲元条徒一年上加一等,从徒一年半。若因而为计嘱公事,更加一等,从徒二年断罪。各
系递加一等。」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