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六月七日,诏和州所催一半上供等钱并诸司窠名钱、内库钱物,特免一年。
十五日,诏蠲免光化军干道元年合发进奉天申节银五百两。
二十五日,直显谟阁、权发遣广州林安宅言:「近者湖东凶寇奔冲本路,北江则围英州,而韶、连、南雄管下皆遭蹂践,西江则围封州、德庆府,而肇庆之四会四会:原作「会四」,据《宋史》卷九○《地理志》乙。、广州之怀集、清远亦被焚荡。其有经由残破去处,乞依广西例予免今年夏、秋二税。所有诸州合应付转运司供赡荆南及本路大兵钱粮,特予蠲免。」诏依。今年夏税人户已行送纳,即理充来年之数,仍令尚书省给降黄暝晓谕人户通知。依前科扰,许人户越诉。
二十九日,诏无为军干道二年分上供等钱物全免一年。
七月四日,诏蠲免随州合起诸色窠名钱一年。
十二日,诏蠲免(卢)[庐]州干道元年合起发进奉天申节银五百两。
十四日,诏蠲免均

州合发(请)[诸]色官钱一年。
十九日,诏已降沙田、芦场起税,所有和买并特予免纳。干道八年七月七日,臣寮言:租佃沙田、芦场已减免一半,计一十六万余贯文。原书天头注云:「干道八年七月七日条移后七月二十四日前。」又原书干道旁书「入后」二字
二十二日,诏:「阶、成、西和、凤州人户会纳租赋,予免今年夏、秋两料。如内有已纳人户,理充来年合纳之数。」
同日,诏:「近咤湖南盗贼窃发,其曾经残破去处州县,并予免今年夏税。如内有已纳人户,理充来年合纳之数。」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应州县僧、道见欠隆兴元年、二年免丁钱,特予除放。」
十月十三日,诏真州干道元年合发上供经、总制等钱物,特予免一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蠲免兴化军犹剩米一半。权知兴化军张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军秋税除一年军储外,犹剩米二万四千四百五十八石七斗八合五勺,供福州军须。其后逐年以为定例,常以二百五百石支发应付福州,谓之犹剩米。四十年(问)[间],民间水旱,官司不复减损。本军苒赋有限,岁入不及岁出,递年上司指挥将犹剩米委本军转变或拨三寨就请,无以应付。乞行蠲除。」故有是命。干道三年八月七日,兴化军人言:「前知军张允蹈具申犹剩米咤依,虽蒙蠲减一年,近年以来,减罢场务,并增壮城军额,及归正等人吏费数倍,若令应付一年,委是窘乏。」有旨:特依所乞,并予蠲免。原书天头注云:「干道三年八月七日条移后八月二十二日前。」又原书干道旁书「入后」二字。
十二月十五日,宰执进呈立皇太子赦,内一项:「应为人曾娉如祖娉四世见在,特予免本身色役、二税、诸般科敷一年。」户部申明:「欲每户只于至五十贯文止。」上曰:如何五十贯文止 」洪适奏曰:「为恐放免稍多,户部虑亏损岁计,故欲立定止于五十贯尔。」上曰:「岂可失信于人 虽放免数多,亦不奈何。」
干道二年三月十八日,户部言:「据两淮诸州军言:『乞接续展免二税。』缘两淮有沿边及近里州军并残破轻重去处,难以一概放免。一、沿边两经残破州军,欲更予展免干道二年起理二税,并接续放免上供诸色窠名钱物一年,自干道三年为始起理桩发。盱眙军、楚、滁州、寿春府、濠、庐、光州,除上供等钱物已放免一年外,合更予展起理二税一年。一、扬州、高邮军、真州、无为军、和州,虽系近里,一经残破去处,其隆兴二年人马亦曾侵犯管下,及各曾屯驻兵马,更予展免起理二税一年,及减一半上供诸色窠名钱物。一、泰州系一经残破近里州县,除经、总制等诸色钱物已经认发外,有上供钱一万四千贯文、天申节进奉银五百两,去年以三分为率,减免二分,认发一分;其米二千六百余石,隆兴二年以三分为率,减免一分,认发二分。亦系咤隆兴二年冬兵火惊扰去处,窃虑难以全令认发一半,及更予展免一年起理二税,并自干道三年为始起理。」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诏:「浙西招募佃客开掘围田,应

日前借过粮食债负,悉予除放。」
五月十三日,诏盱眙军干道三年并以后年分上供诸司经、总制无额等钱物,予免一年。
二十七日,诏蠲免桂阳军干道元年分阙官俸料钱四百贯。
六月一日,诏:「江阴军缘累年灾伤,除放税已减放外,其夏税,并依干道元年数目特与除放。」
二十九日,诏无为军干道二年上供等钱物,特全免一年。
八月五日,诏:「江阴军元来寄买临安府和买紬绢,特与减一千五百匹,却令临安府认买。」先是,建炎间,临安府遭陈通之变,本府奏请权将年额和买紬绢于苏、湖、常、秀四州寄买,江阴时为县,隶常州,分认紬绢四千余匹。至绍兴十四年,转运司将寄买紬绢拨还临安府认发,而江阴独失于陈理。干道二年八月,知江阴军徐藏上疏言之,故有是命。
七日,诏:「襄阳府应合起诸色官钱,不以有无拘碍,蠲免一年。」
十三日,诏:「光化军、襄阳府、信阳军等处合纳二税,依已降德音各已展放二年,所有均、随二州理合一体,自干道二年科□为始,依展免二年四料「依」下疑脱一「旧」字。。如已行送纳,理充将来合纳之数。」
二十六日,诏降指挥两浙、江东路州军不(已)[以]官户、富民,管田一万亩出籴米二千五百石。两浙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余石,已纳三十万六千七百余石,未纳四万七千六百余石;江东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余石,已纳二万三千二百三十余石,未纳一万一千二百五十石。以上未纳米并予除放。
十月九日,诏:饶州每岁进奉金一千两,特予减七百两。
同日,诏将诸州军外坊绍兴三十一年至隆兴元年拖欠酒钱,并予除放。
二十八日,诏两淮残破州县二税已免至干道二年终,可更予放免一年。
三十日,诏隆兴元年、隆兴二年分拍户欠未纳酒钱,特予蠲放。
十一月二十二日,成都府路转运判官樊汝霖等言:「本司照得所理人户白契税钱,系自绍兴三十一年立限拘收,至今首尾已经五周年,其间官司或催或放,或理或还,以致文簿交错,民间疑惑。其初本路一路共合理民间钱三百四十万余贯,今来所余三十七万余贯,并系畸零残欠,乞权住催理。」有诏:自今降指挥到日,未理残欠并予除放。
二十六日,诏淮东盐司,将今来未起宽剩盐本钱三十万贯物免桩费费:疑当作「发」。。
十二月二十一日,左司谏陈良佑进对,咤奏:「切见御笔有『百姓既足,君孰不足』、『量入为出,可不念哉』之语,此最为要道。官吏与兵今取于民者已竭,而养官吏与兵之费功益而不已,国用安得不穷 愿陛下取见一岁赋入之数,其取于民者已过则从而蠲之,以宽民力;取见所养官吏与兵之数,其可省者从而省之。」上曰:「朕尝有志于免和买及折帛等钱,以宽民力,但如今未暇。」良佑奏:「陛下言及此,生灵之幸!旧来都一尢此

等钱,皆是军兴时科取,及讲和之后,此等科目依旧不除,今取民者竭矣。若制节国用,令出入有度,稍有蓄储,即可行于陛下之志矣。」上曰:「咤卿之言,当定经制。」
二十五日,诏:「诸路州军岁额弓甲物料均拨付三衙、江上诸军等钱,及军器所从抛并岁额弓甲箭物料干道二年以后合纳之数,令工部行下(请)[诸]州军,并予权行放免。」
干道三年正月一日,诏:「临安府每岁认发三五分税钱一十五万贯,缘今年本府应办大礼,所用钱物浩瀚,除通判听认发八万四千贯不减外,所有本府岁发钱六万贯予减免五万贯。」
十八日,诏蠲免六合县去冬遗米烧爇过仓米七百五十二石。
二月三日,臣寮言:「川秦茶、马两司,自绍兴十九年至绍兴三十二年,诸州县侵用,失催博马岁计,并茶场园户积欠亏额科息钱、引见钱、银绢锦紬布等,两司总计六十六万四千九百余贯,系年深月远,官吏替移,园户委是贫乏,无可(倍)[赔]填。欲望将绍兴三十二年以前应有欠负茶、马司钱物,并与除放。」从之。
十七日,诏四川宣抚司,本路诸监司将泸、叙州、长宁军日后非泛科敛,一切蠲免。
四月十八日,诏温州永嘉、平阳、瑞安、乐清四县逃移死绝人丁共一万四千七百九十五丁,每丁纳绢三尺四寸,共计一千二百五十七匹二丈三尺,并营销欠。
六月七日,宰执奏事之处,上曰:「湖、秀、越三州雨水为害,可谕守臣,如民间诉潦,宜予减放。」魏杞奏曰:「依条自当减放,更当谕以圣怀轸怀之意。」上曰:「三(洲)[州]和籴,宜与免放。」又曰:「江西今年和籴米免一百万石,民力想少宽。」陈俊卿奏曰:「此陛下一念之及,足以致和气,况百万石米,民之受惠多矣!」
十二日,诏潼川府、利州、夔州路人户白契税钱共一十万五千五百三贯五百七十四文,并行除放。
二十六日,诏临安府新城县每年进际税赋,与减免一半。
七月十四日,诏桂阳军干道元年未起发上供钱,并干道三年分天申节、大礼土贡,及上供钱、银,并以三分为率,特予减免一分。
闰七月二十三日,诏蠲免郴州、道州、桂阳军拖欠下干道元年五月以后月桩钱六万七千二百四十二贯有奇。以李金贼徒残破故么。
二十六日,诏蠲免临安府临安县五乡人户二百八十家夏、秋二税有差。以天目山洪水暴发,冲损居民故么。知临安府周淙言:「据钱塘县丞余禹成具到:周向等二十四家冲损屋宇,溺死人口,欲放今年夏、秋两科并来年夏料钱;于兴等一百四十一家冲损屋宇,什物不存什:原作「计」,据下文改。,欲放今年夏、秋两料;盛庆全等七十家冲损一半屋宇、什物,欲放今年夏料。以上三料并系第五等以下人。及锺友瑞等四十五家各系上户,内有锺友端第四等户被水至重,欲放今年夏料;施埕等四十

一户被水次重,欲放半料。以上通计合放和买、夏税紬绢绫本色折帛一千三十四疋三丈有奇,绵一百九十二两一钱,役钱四百二十四贯七百七十三文,丁钱六十九贯二百文,苒米三十七石有奇,茶钱一十九贯有奇。」从之。原书天头注云:「干道三年八月七日条移此。」
八月二十二日,汉阳军言:「本军止管汉阳、汉川两县,在湖北一路最为凋瘵之处,兵火以前,每年桩发上供钱本縻费钱二千五百贯文,于绍兴十三年以后,每年于所起钱上递增二分钱七百四十五贯六百文,至三十二年,共增桩钱一万五千六百五十七贯六百文。昨自隆兴二年添差归正官,并总领所差拨添监酒务岳庙拣汰使臣,每年桩请俸钱仅二万余贯。缘此本军缺乏,上供钱委实一尢所从出。乞自干道二年以后,蠲免递增二分上供钱,止依目今见起钱一万五千六百五十七贯六百文为额。」诏令户部更予权免干道二年、三年,仍自干道四年为始。
二十三日,诏光、濠、庐州、寿春府干道三年合发上供诸色钱物,并予全免一年。其无为军以三分为率,放免二分。
九月十七日,诏温州经、总制钱,干道二年秋季至五年夏季终,以十分为率,予减二分。
二十五日,诏和州合纳二税上供钱并内军钱物,特予蠲免。
二十八日,诏扬州干道三年分上供经、总制无额、坊场七分宽剩钱,以三分为率,蠲免二分。
十一月二日,南效赦:「诸路州军县民户有拖欠夏税畸零税赋、和买折帛、折麦、折盐、茶租、养士、白地钱、职田、僧道免丁等钱物,缘州县催理失时,积年拖欠,及有灾伤人户逃移,却勒令保正、(付)[副](陪)[赔]纳。仰诸路漕司委官,将州县第五等已下民户应欠负隆兴二年以前前项诸色畸零钱物,并予日下除放。如敢违戾,仰人户诣提刑司陈诉诣:原作「指」,据文意改。,将违犯官吏申取朝廷指挥施行。」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干道三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干道六年。
同日,赦:「已降指挥,淮南州军干道三年合起上供分隶等钱物,并已立定分数展免。访闻州县尚于民户名下仍旧科敷。所有已到官钱物,并与理将来名下合纳税赋,其未纳到钱物,并予除放。」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干道六年分,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干道九年分。
同日,赦:「出戍诸军借请过钱、米,并予除放。诸路厩、禁(库)[军]依条借过口食衣粮等,照应节次已降指挥年限除放。」
同日,赦:「绍兴三十一年诸路州军拖欠诸色窠名钱物,昨来户部拘催,所以申降指挥并予除放讫。访闻州县却有将元数巧作名色,依旧催理。可自赦到日,依已降指挥除放。」
同日,赦:「福建路昨来寺蹑攒剩钱,缘一时所立数目稍重,其间往往不能桩纳,以致僧、道逃亡,虚挂欠负,无所从出。可并予蠲免。」
同日,赦:「昨指挥,两浙、

江东路州军人户有田万亩出粜米二千五百石,未纳米数已降指挥,并与除放。所有八千亩以上合出粜米一千五百石,未有该载。可令漕臣将未拘收合出粜米数,并予除放。」
二十七日,诏临安府属县拖欠干道元年夏秋二税、坊场课利、折帛、免丁等诸色钱三万三千余贯,人户少欠酒钱八千余贯三百,并安抚司钱六千余贯,并予除放。」
十二月八日,诏免放舒、蕲州灾伤去处税赋一年。
二十七日日:原作「年」。天头注云:「年,疑日。」按作日是,据改。,诏放贺州(朝)[干]道元年亏欠经、总制钱一年。
四年正月十一日,诏福建上四州绍兴三十二年以前积欠盐本等钱,并行除放。
二月一日,诏:「访闻福建路建、剑、汀、邵四州军科买官盐,搔扰民户,至于无本起纲,白行敷纳白:疑当作「自」。,重困民力。可将本路钞盐一项行行住罢行行:疑当作「权行」。,转运司每岁合认发盐钱二十二万贯,并予蠲免。却令本司于八州军增盐钱并将桩留五文盐本钱通融抱认七万贯,充上供起发。今后州县不得更以卖盐钞为名,依前科敷搔扰。仍令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许民户越诉,(盐)[监]司按(刻)[劾],重寘典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