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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景佑元年,道士万九千五百三十八人,女冠五百八十八人,僧三十八
万五千五百二十人,尼四万八千七百四十二人。
庆历二年,道士万九千六百八十人,女冠五百二人,僧三十四万八千一百八人,尼四万八千四百一十七人。
熙宁元年,道士万八千七百四十六人,女冠六百三十八人,僧二十二万七百六十一人,尼三万四千三十七人。
十年,道士万八千五百一十三人,女冠七百八人,僧二十万二千八百七十二人,尼二万九千六百九十二人。
太祖开宝六年四月,诏:「自今诸路据僧帐见管数目,七十人至百三十人,每年放一人,至百七八十人放两人;如六十已下,据见在数积累年岁,候及前件分数,依例放一人。」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二月太平兴国元年二月:疑误。,户部郎中侯陟言:「沙弥童行剃度文牒,每道纳钱百缗,自今望令罢纳,委〔逐〕处据名申奏,于祠部给牒送逐处。」诏祠部实封下本州岛,令长吏与本州岛判官给付。
七年九月,诏曰:「朕方隆教法,用福邦家。眷言求度之人,颇限有司之制。俾申素欲,式表殊恩。应先系帐沙弥长发未剃度者,并特许剃度许:原作「于」,据《长编》卷二三改。,祠部即给牒。今后不得为例,不得将不系帐人夹带充数,犯者当行决配。」
雍熙二年十月,诏:「天下应系读经二年、所供帐有名者,并许剃度。僧、尼自今须读经及三百纸,差官考试,所业精熟,方许系籍。」
淳化二年十月,诏:「五台诸寺院今后每至承天节,依例更不试经,特许剃度行者五十人,内二十人与真容院,余依等第轮次
均分诸寺院。」《山堂考索》:二年,诏自今经业精熟者,方许系籍。
熙宁八年,在京僧九千七百三人,诸州军僧一十九万三千七百九十九人。十年,僧二十万二千八百七十二人。
道释 宋会要辑稿 道释一 还俗
还俗
【宋会要】
至道元年六月,诏:「江南、两浙、福建僧尼,今后以见在僧数,每三百人放一人,仍依原敕比试念读经纸,合格者方得以闻。不如此式而辄奏者,知州、通判、职官并除(若)[名],干系人吏、三纲主首、本犯人决配。僧尼死及还俗者,祠部画时追毁讫,缴送祠部。应衷私剃度及买伪滥文书为僧者,所在官司点检,许人陈告,犯者刺面,决配牢城,尼即决还俗。」先是,僧尼读经止以三百纸为限,而无念诵者,是岁,太宗阅泉州僧籍已度数万余籍,未度者犹四千余,始定此制。明年,又诏淮南、川陕路并依此制。《绣锦万花谷》:建隆初,诏佛寺已废,不得再兴。开宝中,令僧尼百人许岁度一人。至道初,又令二百人岁度一人。先是,
泉州奏僧尼未度(未)[者]四千人,已度万数,天子惊骇,曰:「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 」故立此制。
至道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台州天台山有五十四所寺院,行者每遇承天节,与度二十人。
二十四日,诏越州天章寺,每年承天节度行者五人。
十二月,诏嘉州峨嵋山白水普光王寺上下共六处寺院,每年承天节与度五人。
真宗咸平二年三月,福州言:「两浙伪命首僧二千九十四人,准诏:试经合格者给公凭为僧,不者还俗。欲望更不比试,止勘会见在数给公凭,仍旧为僧。」从之。
三年四月,诏西京白马寺两院每年承天节时,逐院度行者一人。
四年四月,诏:「在京并府略外县僧、尼、道士、女冠下行者、童子、长发等,今后实年十岁,取逐处纲维、寺主结罪委保,委是正身,方得系帐,仍须定法名申官,不得将小名供报。尼年十五,僧年十八,方许剃度受戒;道士、女冠即依旧例,十八许
受戒。不得交互礼师,擅移院舍。如本师身亡,或移居院宇,即仰逐时申官,候改正帐籍,方得回礼师。迁移居处,所有转念经纸数、卷数,一准久例施行,更不增减。」
五年十月,诏:「天下有窃买祠部牒冒为僧者,限一月隶军籍陈首,释其罪,违者论如律,少壮者隶军藉。」
六年五月,诏:「僧人等或命无出家文字及受业处簿籍、主首法眷保明买得祠部者,限一月内自首。自首者放罪,任便归俗。或出限不自首者,依法断(违)[遣],仍勒还俗。如内有自来曾作凶恶过犯者,即配军。」
景德元年闰九月,诏:「河北州军监,今后有北界过来僧人,先取问往止乡县有无亲的骨肉,及召本州岛公人二人保明结罪文状后,仰长吏已下当面试验经业。如稍精通,仰具奏闻,当议给与祠部,依旧为僧;其不过经业者,即令还俗,分付本家。如无亲的骨肉者,押来赴阙。」
二年九月,诏:「福建寺院今年正月一日已前,循伪命例依僧尼真影出家童行僧」;原作「增」,据《长编》卷六一改。,许仍依旧附帐试经业外,今后出家者,并须礼见存僧尼为师。」先是,知兴化军文钧言:「本军系帐童行五千七百八十八人,内一千三百五人皆依僧影出家,如违犯,则本师照证。」故条约之。又诏:「河北缘边诸州军寨,今后应是先落北界来归僧人,取问如不愿出家者,其随身公凭并僧(依)[衣],遂处纳下,文字缴连纳省,僧衣本处收附,愿为僧者,并许披挂,将带归乡。仍令本属州军呈
乞试验经业,兼令州军勘会。如经半年后不到者,更不得试验为僧,其随身文字、僧衣,即并纳官。内有试经业不精通,如志愿为僧者,召公人二人结罪保明以闻。余依景德元年闰九月诏命指挥。」
十二月,诏嘉州大像凌云寺,每年承天节与度行者一人。
三年十一月,诏曰:「老氏立言,实宗于众妙;能仁垂教,盖诱于 迷。用广化枢,式资善利。应天下僧、尼、道士、系帐童行,各于元额十人外更放一人。其寺观院舍及僧、道、童行不及十人者,每院特放一人,并取系帐年深从上者,更不试经业。」
四年正月,诏:「两畿及孟、郑州僧、尼、道士、系帐童行,五人内特放一人五人:原作「五行」,据《长编》卷六五改。,住房僧道不及五人者,(遂)[逐]院(持)[特]放一人。」
二月,诏西京右街崇德院每年特与度行者三人。
□月,诏并州惠明寺舍利塔主启麟,每年承天节特与度行者五人。
七月,诏:「西京永昌禅院,今后逐年许剃度行者五人,仍勘会的实系帐月日编排,并逐年依上名下次剃度,不得蓦越,候度到行者并旧管僧人共五十人为额,更不在此。若今后额内有阙,逐年遇承天节,实时剃度行者充填,不得过五人,兼依例逐年具帐通计人数以闻,不得将本院差出及游礼诸处僧人便为阙额。」
十一月,诏涟水军僧澄因大师赐紫守坚,今后每年承天节,特与度不拘系帐行者一人。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诏:「嘉州凌云寺,每年承天节更特度行者一人,
仍令本州岛勘会,委是本寺行者,方得给付。」
十月,东封毕,诏:「兖州诸寺度童行各十人,院各五人,宫观披戴各十人,汾阴、亳州亦如之。至朝坛陪位者,各度弟子一人。」
十一月,诏郓州三学僧院,逐年度行者三人。
十二月,以东封礼毕,诏:「天下僧尼、童行除合放数外,见系帐童行每百人试验经业,特度二人;不及百人处亦与二人;道士弟子在宫观,与一人披戴。」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曰:「朕拜祝膺符,升坛展礼,遂行庆赐,仰答神休。爰均雷雨之恩,普及缁黄之众。冀因善利,永福苍黔。应两京、诸路州府军监僧尼除准敕度人数外,逐处系帐童行每百人试验经业精熟者更度两人,不满百人处亦如之,道士每宫观特度一人人:原阙,据文意补。。」
三月,诏嘉州白水普贤寺、黑水华藏寺、中峰干明寺三寺,每年各度行者三人。
五月,诏右街福田院对换得景德寺大悲院,仍依诸院例,每年试放行者一人。
七月,知开封府李浚言:「请京城寺院宫舍僧继主首者,无得以童行系籍。」从之。
八月,诏舒州天柱山三祖干明寺,逐年承天节特度行者三人。
九月,以吴国长公主出家,诏天下僧尼、道士系帐童行,每寺观十人内度一人,不及十人及住房各礼师者,亦度一人,取系帐童(深)[行]上名者,更不试经业。
十月,诏天下寺观曾赐得太宗御书处,自今除承天节比试额定数外承:原脱,按下文天禧二年五月条及同书职官一三之一八,僧道比试经业在承天节,据补。,于见在童行外,从上名特度一人。
十二
月,诏扬州建隆寺,每年承天寺特与度行者一人。
三年正月,诏:遇天庆节,天下宫观道士系帐童行,每十人特放一人,不及十人者亦放一人,其住房礼师各别童行不及十人者,亦放一人,更不试经业。
五月,诏怀安军云顶山大中祥符寺,每〔年〕承天节特与度行者三人。
七月,诏瀛州感圣阁院系帐旧管行者,每年承天节特与从上各度二人,顺安军静云寺经阁院系帐童行者,每二年承天节特与从上名度一人,并不试经业。
四年五月,诏福州雪峰山崇圣禅院,每年承天节特与度行者五人。
五年十二月,诏(谭)[潭]州衡岳善果庵住持内品僧守德下行者,特与二年度一人。
六年二月,诏:「自今诸寺院童行,令所在官吏试经业,责主首僧保明行止,乃得剃度。如试验不公及保明失实者试:原作「是」,据《长编》卷八○改。,并寘深罪。」先是,岁放童行皆游堕不逞之民逞:原作「呈」,据《长编》卷八○改。,靡习经戒,至有为寇盗以犯刑者甚众,故条约之。
四月,诏定州开元寺讲经论修塔功德主演法大师赐紫希古,每年承天节特与度行者一人。
六月,诏开宝寺灵感塔福圣禅院主绍宠宠:原作「龙」,据下文改。、知塔沙门守愿,除逐年依例拨放七人外,每年承天节绍宠特与度行得五人,守愿特与度行者一人。
九月,诏泗州僧正文秘,每年承天节特与度行者一人。
七年十月,诏:「兖州延寿寺十九院之中,今后于逐院内从上名轮系帐行者一人,专切看管所贮御书经阁,
候一年别无遗阙,特与剃度。」
天禧元年,诏:「道士、童行不由课试而披戴者,自今(五)[后]五年内不得离宫观;特赐师号紫衣者,三年内不得妄托假告。出求省亲者,须计程给假。」
八月十五日,诏升州蒋山太平兴国寺岁度行者二人,给米百石。
二年三月,诏:「祖父母、父母在别无子息侍养,及刑责奸细恶党山林亡命贼徒负罪潜窜,及曾在军带瑕痕嗜,并不得出家。寺观容受者,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僧尼、邻房同住并科罪。有能陈告收捉者,以本犯人衣钵充(实)[赏]。其志愿出家者,并取祖父母、父母处分;已孤者,取问同居尊长处分,其师主须得听许文字,方得容受。童行、长发候祠部,方许剃发为沙弥。如私剃者,勒还俗,本师主徒二年,三纲知事僧尼杖八十,并勒还俗。」时大理评事张师锡上言:「民有出家为僧者,父母皆羸老无依,丐食他所。」故条约焉。
五月,诏:「应今年闰四月终以前在京住房僧及五年以上者,各与弟子一人系帐,俟至来年承天节,依例试验经业,后不得为例。」
三年八月三日,赦书:「天下僧尼、道士、女冠见系帐童行,并与普度。」
二十八日,命尚书右丞林特、右谏议大夫兼太子右庶子张士逊提举祠部普度文牒。先是,诸州童行披剃祠部,胥吏纳赂启幸幸:原作「俸」,据下文改。,有若市价,或十年不得文牒者,故命特等立限发遣。特等言:「旧例移牒诸州取索籍名,今请止以祠部见管天禧三年帐
出给文字,权于馆阁或经诸司抽差八人赴祠部,并手填写发遣,驲递付逐州。至日,长吏以名(以名)籍参验。其遁亡还俗者,咸毁讫以闻。仍令诸州先谕寺观,勿得敛钱行用,州县惊举惊:疑当作「检」。,犯者断讫以闻。又旧童行帐所作弊,楷改通注,小有差误,即不给祠部,从前启此幸门,邀纳贿赂。今欲勘会,止是小有错谩,非涉诈伪伪:原作「为」,据文意改。,即以空名祠部下本州岛,委知州、通判勘会诣实,填名给付讫奏。仍令祠部置簿(杪)[抄]上,印押拘管,候了日勾销。」从之。士逊为枢密,又令知制诰宋绶终其事,凡度二十六万二千九百四十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僧二十三万一百二十七人,尼万五千六百四十三人。
十月,河北缘边安抚使刘承宗言:「僧人有从北走来者,自今望令勘会,如不系两地供输人,及近里州军因虏到北界为僧来,即(今)[令]结罪保明,委无虚诳,试经申奏,给与祠部。」从之。时边民有私度为僧,隐于村院,妄称自北界走来,给祠部牒者,故条约之。
十一月,诏:「三京及诸路州军委知州军、通判等,据今来普度僧尼,催促逐处并与开坛受戒。如本处元无戒坛,即发遣就近邻有处受戒。候毕,具逐州县人数单名开坐入急递以闻。仍仰祠部便出给戒牒,空留受戒州军名目,候到,本州岛军书填,仍依发放祠部例放:原脱,按同书职官一三之一八、一九云:「今后每年发放祠部」,「自来祠部承例发放」,据改。,于提举发遣普度祠部所送纳勘会遣:原作「递」;勘:原作「堪」,均据下文及文意改。,入递赴本州岛军。」
四年四月,提举发遣普度祠部所言:「尚书
祠部印下白本祠部并封皮,系慎镛阶衔系书发遣,本官丁母忧,祠部承例用木押字龊子发遣。其白〔本〕祠部并封皮万数不少,并系三月终已前印下,今来已是三司并手书填,若更候新判官员自新着字,伏恐积压住滞。欲乞委新判祠部冯元于慎镛官位下面用镛木押字龊子发遣。」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