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登极赦:「应人户典卖田产,依法合推割税赋,其得产之家避免物力,计嘱公吏不即过割,致出产人户虚有抱纳,或虽已割,而官司不为减落等第,抑令依旧差科。可立限两月,许经官陈首,画时推割。如违限不首,令元出产人户越诉,依法施行。仍令州县多出暝晓谕。」
十一月二十四日,权知沅州李发言:「近降指挥,遗嘱豹产,养子与赘婿均给,即显均给不行误。若豹产满一千五百贯,其得遗嘱之人,依见行成法,止合三分给一,难与养子均给;若养子、赘婿各给七百五十贯,即有碍遗嘱豹产条法。乞下有司,更赐参订户部看详,诸路州县如有似此陈诉之人。若当来遗嘱田产过于成法之数,除依条给付得遗嘱人外,其余数目,尽给养子;如豹产数目不满遗嘱条法(法)之数,合依近降指挥均给。」从之。谓如遗嘱豹产不满一千贯,若后来有养子,合行均给,若一千贯以上给五百贯,一千五百贯以上给三分之一,至三千贯止,余数尽给养子。
隆兴元年九月二十五日,知平江府张孝祥言:「吴中之民所以重困者,政缘产去税存,贫者欲速售其田,不暇深思后害,往往依旧虚带家力苒税。在户,至有代纳数科,卖尽己业者。欲望行下,如人户已卖过田,交业一月,不即收割税色物力人户,许出产人陈诉,没田入官。若已前未曾过割者,亦自今降指挥日,理限陈首。」从之。
二年八月十九日,泗州言:「本州岛自绍兴十一年陷蕃,方自三十一年冬收复,经隔二十余年。近有淮南人户,咤收复泗州之后,执契据前来理认绍兴十一年以前田土。本州岛依近降指挥给付外,其间有在蕃界日,用钱买到,及租佃

施工日么,见执契据条簿,未审合与不合一例追改。」户部言:「已降指挥,虽许归业人户识认元业田产,其本州岛人户旧在蕃界日用钱承买,及承佃施工已么,若便依指挥给还识认人,(切)虑已安业人户却致失所。欲下泗州,如有归业之人执到契照,识认田业,于系官空闲田比对田色高下,依契拨还。」从之。
十二月十六日,德音:「楚、滁、濠、庐、光州,旴眙、光化军管内并杨、成、西和州,襄阳、德安府,信阳、高邮军,勘会民户抛弃田产、亡失契书之人,仰申所属陈乞,官为审验,给据管业,不得容令合干人邀阻作弊。」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州县检校孤幼豹产,官司侵用暝至年及,往往占吭,多不给还。仰州县日下依条给付,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按劾以闻。」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文,并同此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臣僚言:「州县没官田产,虽已宣赐臣僚,若民户元犯已经辨雪,法该改正。乞实时给还,许别于应籍田产内照元数改赐。」从之。
七年十一月六日,臣僚言:「比年以来,富家大室典买田宅,多不以时税契,有司欲为过割,无由谷察。乞明诏有司,应民间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后税契,如不先经过割,即不许人户投税。」诏令敕令所参照见行指挥,修立成法。
八年五月十三日,大理少乡兼同详定一司敕令、兼权临安少尹莫蒙等言:「检准干道重修敕,诸诈匿、减免等第或科配者,谓以豹产隐寄,或借假户名,或诈称官户及亡、诡名挟户之类,以违制论。如系州县人吏,乡书手各功二等,命官及乡书手仍奏裁。未经减免者,各功三等,许人告。官户随转官职任分立户籍者,准此。契勘前件条法,自『许人告』而下注文一十四字,得旨添入『已颁行讫,切虑颁行之后,人户所居僻远,未及通知,却致顽猾人便行告讦。』乞下诸路州县,自指挥到日为始,许令自陈,特与改正免罪。如限满不自陈者,许人告首如法。」诏限一季陈首,令州县镂板晓谕。
九月二十一日,诏:「临安府城内外及属邑,应官司所占民间地基见充官用者,差官核实,悉与除豁租税。」从临安少尹莫蒙请么。
九年十月九日,诏:「逐路常平司行下所属州县,自今交易产业,既已印给官契,仰二家实时各赍干照砧基簿赴官,以其应割之税,一受一推,书之版簿。仍又朱批官契,该载遏割之详,朱批已圆,方得理为交易。如或违戾,异时论诉到官,富豪、得产之家虽有契书,即不凭据受理。」从臣僚请么。已上《干道会要》。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一 水利田

水利田
【宋会要】

《中书备对》:「司农寺。自熙宁三年至九年终,府界诸路水利田一万七百九十三处,共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八十八亩,官地一千九百一十五顷三十亩:开封府界,田二十五处,一万五千七百四十九顷二十九亩;河北西路,田三十四处,四万二百九顷四亩;河北东路,田一十一处,一万九千四百五十一顷五十六亩,内官地二十七亩;京东东路,田七十一处,八千八百四十九顷三十八亩,内官地二百八十五顷五十亩;京东西路,田一百六处,一万七千九十一顷七十六亩;京西南路,田七百二十七处,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八顷七十九亩;京西北路,田二百八十三处,二万一千八百二顷六十六亩;河东路,田一百一十四处,四千七百一十九顷八十一亩;永兴等军路,田一十九处,一千三百五十三顷九十一亩;秦凤等路,田一百一十三处,三千六百二十七顷七十九亩,内官地一千六百二十九顷五十三亩;梓州路,田一十一处,九百一顷七十七亩;利州路,田一处,三十一顷三十亩;夔州路,田二百七十四处,八百五十四顷六十六亩;成都府路,田二十九处,二千八百八十三顷八十七亩;淮南西路,田一千七百六十一处,四万三千六百五十一顷一十亩;淮南东路,田五百三十三处,三万一千一百六十顷五十一亩;福建路,田二百

一十二处,三千二十四顷七十一亩;两浙路,田一千九百八十处,一十万四千八百四十八顷四十二亩;江南东路,田五百一十处,一万七百二顷六十六亩;江南西路,田九百九十七处,四千六百七十四顷八十一亩;荆湖北路,田二百三十三处,八千七百三十三顷三十亩;荆湖南路,田一千四百七十三处,一千一百五十一顷一十四亩;广南西路,田八百七十九处,二千七百三十八顷八十九亩;广南东路,田四百七处,五百九十七顷七十三亩。」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一 淤田

淤田
【宋会要】
熙宁四年三月戊子,文彦博曰:「陆下即位以来,厉精求治,而人情未安,盖更张之过么。祖宗以来,法制未必皆不可行,但有废坠不举之处耳。」冯京曰:「府界既淤田,又差役,作保甲,人极劳弊。」上曰:「淤田于百姓有何患苦 比令内臣拔麦苒,蹑其如何。乃取得于淤田土土:原作「上」,据《长编》卷二二一改。,视之如细面,然见一寺僧言,旧有田不可种,去岁以淤田,故遂得麦。」

《中书备对》:
诸路职田计二万三千四百八十六顷九十五(亩)[顷]:
开封府界:五百九十二顷九十八亩;
京西路:二千五顷七十五亩;
京东路:二千一百三十二顷九十三亩;
陕西路:三千二百五十二顷四十四亩;
河东路:一千五百九十五顷二十八亩;
河北路:三千三百五十三顷九十六亩;
淮南路:二千二十三顷四十五亩;
梓州路:五百四十六顷六十四亩;
利州路:四百六十六顷八十八亩;
夔州路:四百七十二顷七十亩;
成都府路:七百九十顷九十二亩;
福建路:五百三十八顷五十六亩;
两浙路:一千七百一十三顷七十六亩;
荆湖南路:五百四十五(亩)[顷]九十八亩;
荆湖北路:八百十六顷一十七亩;
江西路:六百六十顷八十七亩;
江东路:八百八十八顷五十亩;
广东路:五百五十顷七十亩;
广西路:五百三十八顷五十亩。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一 检田杂录

检田杂录

太祖建隆二年四月,大名府上言:「餐陶县民郭赟诉,去冬所检田,各有隐漏田亩。」诏本县令程迪杖脊除名,配沙门岛;元检官给事中常准夺两任官。
三年七月,诏以魏、郓、贝、冀、滑、卫、磁、湘、邢、洺等州,自夏少雨,虑秋谷不登。命给事中刘载等十人分检见苒。
干德二年四月,诏曰:「自春徂夏,时雨常愆,深念黎元失于播殖,所宜优恤,俾获昭苏。应诸道所催今年夏租,委在处长吏检视民田,无见苒者上闻,并与除放。」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九月,诏:「自来水旱灾伤,画时差官检括,救其艰苦,唯恐后时。颇闻差出使臣迟留不进,州县之吏日行鞭扑,惧收赋之违限,罹有司之殿罚,且令耕者改种失期,甚无谓么。自今应差检田使臣,宜令中书量地里远近及公事大小,责与往来日限,违者科罪。」
九年正月,诏曰:「朕每恤盖民,务均舆赋,或有灾沴,即与蠲除。盖欲惠贫下之民,岂复以多少为限 自今诸州民诉水旱二十亩已下者,仍令检勘。」先是,澶州言民诉水旱二十亩已下,请不在检视之限么,太宗以贫民当恤之,故有是诏。
淳化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开封府管内人户,近为雨水害及田苒,已分遣朝臣、使臣与令佐体量通检。虑人户未得尽知,及有迟滞,宜令差去京朝官使臣及令佐等详前降敕命,疾速通检,具分数以闻,当令特与除放。」
五年正月,知郑州何昌龄上言:「诸州逃民,非实流亡,皆规免租税,与邻里相囊橐为奸尔。愿一切检责之。」诏从其请,仍令先按郑、怀及磁、湘等数郡。昌龄所至,凡民十家为保,一室逃即均其税于九家,二室、三室逃亦均其税。乡里不得诉,州县不得蠲其租,民被其害,皆逃去,无敢言者。既毕,昌龄又请按他部。时当中春,帝以农事方兴,重为劳扰,罢之。遣昌龄还理所。
九月,命大理寺丞许洞等八人分诣宋、亳、陈、(颖)[颍]、泗、寿、邓、泰等州,按行民田有被水潦为害及种莳不及处,并蠲其租。
至道元年九月,遣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诣开封府诸县,检勘逃户田产。二年四月,开封府诸县民诉旱,命开封府判官给事中杨徽之等三人,刑部郎中、直昭文餐韩授等五人,分路体量。
六月,帝谓宰相曰:「自今开封府诸路检田,当选京朝官干事者,勿复差本府官属。」
真宗天禧二年十月,诏:「自今差官检勘逃户并灾伤民田,令三司写造奏帐式二本,一付检田官,一送诸道州、府、军、监。」
四年八月,诏:「京东西、河北诸州军经水田苒,蠲减税赋,更不覆检。」
干兴元年二月,开封府言:「开封

等十六县逃移人户甚多,近得雨泽,日望耕种。欲于邻近县分,差令佐更互覆检。」诏特免覆检,今后不得为例。
仁宗景佑二年十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编敕》:人户披诉灾伤田段,各留苒色根槎,未经检覆,不得耕 改种,虑妨人户及时耕种。今后人户诉灾伤,只于逐段田头,留三两步苒色根槎准备检覆,任便改种。故作弊幸,州县检覆官严切觉察,不在检放之限。」先是,诉灾者未得改耕,得官检定,方听耕耨,民苦种莳失时,重以失所,故诏革之。
至和三年六月,诏京东、西、荆湖等路被水灾处,速差官体量检放税赋,或倚阁,更不覆检。已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六月十二日,诏:「定诸请买荒废地土已经开垦并增修池塘堤岸之类,却有诸般词讼但合断归后人者,并官为检计用过功价,酬还前人。其增盖舍屋、栽种竹木之类,亦偿其值,愿折伐者听。」
三年三月,同管勾秦凤路经略司机宜文字王韶言:「渭城下至秦州,缘河有良田万顷,乞钱兴治。」言者谓其不实,夺韶一官。既而委本路按验,言有四千余顷,乃还其官,而并从其所请。
五月二十八日,诏:「访闻恩、冀、莫、雄、沧州,永静军、信安、保定、干宁军,自夏灾伤,其令本路转运副使王广,兼勾当公事孔嗣宗分行体量,检放田税。仍多方赈济饥民,无令失所。」
六年七月十九日,枢密都承旨曾孝宽言:「乞下河北监牧司,差官点定牧地,佃户被水甾者田,蠲其租。」诏令转运、监牧司各选官一员,同依公检放。
十年十一月,新差知蔡州高赋言:「体问得本州岛有系官并人户功占无税荒闲田土不少,兼有水利可兴。欲望详臣到任后,依唐州例,晓谕人户,渐行检括。」从之。
元丰元年八月六日,诏河北转运司,体量被水户灾伤,及七分,蠲其税;不及七分者,并检覆。
四年七月七日,前河北转运判官吕大忠言:「天下二税,有司检放灾伤,执守谬例,每岁侥幸而免者,无虑二三百万。其余水旱蠲阁,类多失实。民披诉灾伤状,多不依公式,诸县不点检,所差官不依编敕起离月日程限,托故辞避。乞详定立法。」中书户房言:「熙宁编敕约束详尽,欲申明行下。」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开封府诸路灾伤,转运、提点、刑狱官并据本路灾伤州县,分定亲诣检校。」从之。
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诏:「两浙路钤辖、转运、提刑及苏湖等五州,令各具逐州水灾所及与高田无水及水退可耕之地各几何,具实以闻。」从殿中侍御史杨畏请么。
绍圣二年十月十九日,侍御史翟思言:「酸枣、封邱两县民诣台陈诉,户下田旱,诣县乞

行检放,县不为受理,反决妄诉。请下府界选官请:原作「情」,据《宋会要》食货一之四改。,同本县官长周行检视,如民田实荒,即当蠲放。」诏府界提点司选差官体量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