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一、批明:上手取赎,自当照上手月期,而十月冬田租谷应归叶阳泛掌收。其租糖五百斤,应归上手掌收,并应纳供谷二石八斗正,亦归收糖之人完纳,与林庆汜即林长庚等无涉,须至批者,再照,行。

  光绪七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妻苏氏

  为中人陈焕章

  同立洗找转典契人林长庚、林长春

  书(春自笔)

  第四○缴典契字

  立缴典契字人嘉邑白沙墩保下埔姜仑仔庄,现时住笨北中秋街蔡天注,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沙园一坵,土名坐落新庄仔胡东势。此园愿典过本邑本保瓦磘仔庄蔡世宗,东至宅园,西至吴宅园,南至胞侄恒九宅园,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叛产依例抽的。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无力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邑本保瓦磘仔庄黄华观、黄佑观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出佛银「六八」二十六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踏界址分明,前付银主去起耕掌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保此园系是世宗有自置己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拖欠租课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世宗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园不限年,银主不敢向讨;园主要征讨者,备足契面银取赎,不得刁难。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缴典契字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银「六八」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其上手根契连兄弟宗业不得时缴明分拆,批明永行,照,行。

  大清光绪七年八月日。

  作中人吴查某观

  在场知见人堂侄蔡莫恒

  立缴典契字人蔡世宗观

  代笔人蔡万美

  第四一缴典字

  立缴典字人嘉邑将军庄吴光猛,有同族叔奇都等同承典施候爷二重港塭一口、碇索圈塭一口、北门屿塭一口、溪口虎罾二口,其东西四至以及纳饷等项,俱各登载大典契明白。内系契面花边银七百四十大元,登载原典契明白,作四六分抽出,吴奇都一分,吴河生一分,吴圭当一分,吴笏生半分,光猛应得半分,合共为四大分。光猛八分应一,出花边银九十五元,所收税银利息作八分均分。另处罾网作六分半,扣长年一分,散工一分,实四分半。内网椇等项本银花边百八十元,光猛四分半应的一分,所收利息作四分半均分,光猛出本花边银四十大元。今因侵欠京需银项,托中将此溪塭八分应一,虎罾四分半应一,典与林老爷边佛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缴还京需;其溪塭以及虎罾网分,听与银主前去税佃,采捕收利,光猛不敢阻挡。中间并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光猛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元,再照,行。

  其大契据等公同交吴圭当收执,再照,行。

  乾隆五十七年月日。

  作中人吴判生、吴吝生

  立缴典契人吴光猛

  知见人圭滋、圭鉊、圭钞、圭眺

  代书人房侄圭赞

  第四二起耕转典田园字

  立起耕转典田园字人曹待时、曹进宗,缘有承祖父遗下典过庄义水、庄石乞田园二处,典价佛银二千五百大员正,与长妄、芦竹等阄分之业。其一处址在四围堡塭底庄,又一处址在头围堡三抱竹庄界内,其二处田园荒埔,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载在新丈单典字内注明,并配带圳水通流灌足。缘时与长安、芦竹字据分管,以及逐年小租银并小租谷凭公亲立约簿注明,各人应得之额自收,其甲声地段尚未分拆,缘时应得之额典价佛银九百二十大员正。现时田园抛荒,其小租并无量收,又课租数年概未完纳,并前缺债项未得清还。今因乏银应用,时甘愿收减典价佛银,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典,外托中招得罗奇英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该值依时典价佛银八百二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时亲收足讫;其田园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过转典主罗奇英前去掌管,任从转典主自备工本招佃开辟成业,收租纳租抵利,时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倘日后价增百倍,亦是转典主之鸿福,时不敢异言赎回之理。及至庄义水、庄石乞等欲赎回田园之日,备足原典价佛银,或足数,或减收,概归转典收贮,赎回字据,与时无干。保此业系时承祖父遗下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字据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时自出首抵挡,不干转典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悦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起耕转典田园字一纸,并带新丈单二纸,旧丈单二纸,上手典字一纸,印契连司单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时、宗亲收过起耕转典田园字内价银八百二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徐清年

  为中人曹发炉

  知见母亲沈氏

  在场叔祖曹烟煌

  立起耕转典田园字人曹待时、曹进宗

  第四三之一典契字

  立典字人叶勇,有承典过郑兰自盖瓦屋三间,址在府经厅监墙边,每月应纳经厅地租清钱二百一十文。今因乏银别创,托中将此瓦屋典与邹锦贤官居住,面议价银三十元。其银现已收讫;其厝随付锦贤官掌管,限至六年为满,听勇备银取赎。兹因年久厝渐稍漏,不能容身,于上年十月间择日兴工起盖后落一小间,瓦木料等项共银六元;又修理房间大壁,添瓦并工资等项共银四元;又本年正月,再修理厝后、檐前、厝顶等项,共银三元;计共修理共银一十三元,取赎之日,自当明坐。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同治七年正月日。

  为中人陈■〈金干〉

  立典契字人叶勇官

  代书人曾阶

  第四三之二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邹锦贤,有承典叶勇典过郑兰瓦屋一座三间,址在府经厅监墙边,契银三十元。又贤于后落自盖瓦屋一小间,以作厨房,并修理屋盖墙壁一切,共享工料银十三元,此项原议取赎时坐明,契内声登为据。今贤因欲挈眷内渡,凭中将此厝屋转典与水鸡潭祠为公业,三面议定应将贤手内起盖修费并合原典契价共典过六八番银四十三元。其银经即交清楚;其厝即交水鸡潭董事掌管。该屋每月应纳经厅地租清钱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内均有载明。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共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银四十三元,批明,再照。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为中人吴水司

  立转典契字人邹锦贤

  代书人邹锦贤

  第四四卖典契字

  立卖典契字人新丰里方游,有己置业三宗,坐在永丰里,土名涂库社洋。一户名李瑞,受种二分五厘,带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户名林智,受种二分五厘,带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户名卓夏,受种二分五厘,在土库下竹仔围脚,带秧田二坵,一在过埤仔,一在陈宅厝前。计共受种七分五厘,配正供粟二石五斗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饷银二两零二分三厘二毫。今因缺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归仁北里湾厝庄吴吉老上,三面言议估契面银九十大员。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三宗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掌管为业。有能之日,备契面银完足,听其取赎,不得刁难。亦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卖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九十大元,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银一百六十二员,若要取赎,备足一百六十二员,听其取赎,不得短少,再照。

  道光三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王名芳

  知见妻郭氏

  立卖典契字人方游

  代书人洪呈祥

  第四五转典契字

  亲立转典契字人吴元记,有族内立记承典陈家瓦店一间,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缘于同治年间,向记借出银项,将店付记承管收税。今因五欉龙眼内合敬堂玄天上帝众炉下欠用公店,愿将此店拨典,收来六八佛银七十大元,并记喜敬帝爷佛银十元,共银八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随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税。限以三年为满,听记备足银员取赎;倘系上乎要取赎,银主不得以年限未满刁难。其修理,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对半均开。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八十大员足,再照。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纸,系是合敬堂众炉下遗置敬奉玄天上帝,承为公店,每年收税,圣寿开用之费。恐异日有无耻之徒将契胎借变卖,合应将契批明:此契切不得变借;倘若不正之人将契胎借,永无后嗣,理合批明,此照。

  光绪七年五月日。

  为中人胡为善

  亲立转典字人吴元记

  代书(自笔)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转典缴卖契字人阮广记(即阮允畴),同胞侄阮虎,有承父明典过张国才等瓦店二间,毗连带楼二座,坐落镇北坊竹仔街头第三间,坐北向南,年带王楼地租一间,东西四至带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奉母命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西外黄丽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六八库秤佛银三百九十大员。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二间,带楼二座,上至厝盖、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沉、砖石,并门窗、户扇俱全,一齐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说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再言找赎滋事。该店上手张家系是典契,典畴契面佛银三百四十元,其今畴加典佛银五十元,共契面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其加典之项,畴系欲抵代张家修理之资,及二次回禄起盖费用之项,倘上手张家要取赎之日,照原典契面银及代修理二次回禄起盖费用之项,照账清理,一尽向与黄丽记取,与畴无干,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畴承父明典物业,与亲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畴同胞侄虎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莫凭,合立转典缴卖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司单印契八纸,合共九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照。

  同治四年九月日。

  为中人黄矮

  知见人母陈氏

  立转典缴卖契字人阮广记(即阮允畴)

  同胞侄阮虎

  代书人(虎亲笔)

  批明:回禄起盖条目:

  一、开贴公甲栋去银一十六元。

  一、开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银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开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银一十六元五角。

  一、开小工七十二工,去银九元六角半。

  一、开杉料一单,共银六十八元。

  一、开恒德灰一单,去银一十四元。

  一、开砂土、草根、铁丁共去银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银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第四六之二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台郡大西外宫后街黄约记,有承先父黄丽记典尽过阮广记,即允畴瓦店二座一进,毗连带楼,址在镇北坊竹仔街头第三间,坐北向南,东西四至各载明上手契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奉祖母命,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与郡城内叶梓记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定着时价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照界交付银主掌管,对店收租,以为己业。限至十年为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并应开代修理等费之项,一齐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又面约该店若应修理工料等费,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银主与典主对半均分。订约如期届限断,不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约记承先父明典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典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司单契红白九纸,合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照。

  光绪七年九月初六日。

  为中人郭辉山

  知见祖母陈氏

  立典契字人黄约记

  代书(自笔)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张国才,典与阮广记,即允畴,契面银三百四十大元。缘二次回禄,起盖所用工等料费计共银一百四十七元,系广记代整出还,是以加典与先严,加银五十元,随立尽典契,载明阮家不能取赎。终来张家要赎此店,则将起盖银项扣起加典银五十元以外,照数坐还黄家,方能赎回。此店与阮家毫无干涉,诚恐远近年间,如果张家出赎,银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满,任意刁难,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应声明,再照。

  第四七之一缴典课租契字

  立缴典课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鸿腾,有承典林源瑞明典过王福泰课租二段,施修月课租二段,陈汝雨课租一段,计合共课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涂厝厝庄、西势厝庄、港尾庄、竹头仔庄、岱马庄等处。其田每年应完供谷及丁耗银经已载在上手典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欲将此五段课租出缴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族亲源瑞户下林星耀出首承缴典,同中三面言议时值缴典价银佛银三百大元,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各佃应纳课租佃册,以应完供谷及丁耗银俱各对明白,交付银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保此课租系是鸿腾明典过源瑞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滋事,腾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课租不限年,至十月终听上手备足前上手契面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上手王施陈若无取赎,腾永不敢言及取赎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缴典课租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七纸,五段佃册合一本,付执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