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朱腾碧

  第六八卖契字

  立卖契字陈质忠,有自置瓦店一间,带后面旷地一所,坐在镇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沟墘,南至茅家,北至颜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问叔兄弟侄不愿承买,外托中引就卖与宅,着下时价银五十两广。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店及门窗、户扇、并楼枋、浮沈、砖石等项,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亦不敢言赎言取。此店系是自置,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卖主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并上手缴连一纸,并串票,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五十两完足,再照。

  雍正四年九月日。

  为中人粮长陈鉴官

  立卖契人陈质忠

  第六九尽根绝卖契字

  立尽根绝卖契人陈博受,自自置得茅店屋一座二进,坐东向西。上至厝盖,下及地基,坐落土名欢慈寮街中节,东至谢家厝,西至车路,南至柳家店,北至林家店,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城内陈金记边尽根绝卖出时价佛头银一百三十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店厝即搬空,付银主前去居住掌管,永为己业,或翻盖起造,听从其便,不敢阻挡。保此店屋系博受自置之业,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受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并无增添洗找滋事,及至子孙亦不敢藉端诈吓。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尽根绝卖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二年四月日。

  作中人柳茂林

  立尽根绝卖契人陈博受

  知见人男恭、生嗣子李添成

  代书人(自笔)

  第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埤头街本城内张绞,有承父与戏西甲庄陈光传二人合伙明买过陈瑞、陈吉等瓦店油车二座,共六进,前草亭一所,店后灶脚一间,连司阜房一间在内,土名坐落在外北门城内,年带纳黄头家地基租银四元零二钱,东西南北四至俱载在本契内。又店前过沟豆埕地一所,东西四至亦载在大契内明白为界。其豆埕地,年纳黄家地基租银一钱。后面旷地一所,店内油车及车内外家器杂物俱各全备。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伙陈光传三面言议出头承买,依时估值佛银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前后内外器具杂物,一尽付交银主前去掌管,开张出税修理,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自后子孙不得生端言找及赎滋事。保此店、豆埕旷地、家器杂物,一半系是绞承父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绞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杜尽绝根契一纸,并缴连合伙印契一纸,上手契五纸,又带豆埕契一纸,共合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自己一半契面佛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林联

  知见人妻氏

  立卖杜尽根绝契字人张绞

  代书人(自己亲笔)

  契后批明:店内家器杂物共九十件,俱载在大契约之内。大桶一脚,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照。

  契尾

  计开:大竹里业户陈光传买张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门外街,用价银一百九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五两九钱二分八厘。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陈光传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第七一杜尽卖契字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有明买得瓦店一座三进,坐落阿缑下街,坐北向南,东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车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为界,年纳地基税银一钱五分。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瓦店一座三进出卖,先问尽叔兄弟侄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与郑宅出头承买,上至砖瓦、楹桷,下门窗、户扇,以及水井、砖石,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进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店的系遗明买物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遗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尽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其余若有上手契,日后寻出,无用物,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番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

  为中人林词观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

  知见人蔡柯

  代书人许玉衡

  契尾

  计开:业主郑蟾观买蔡遗瓦店,坐落阿缑街,用价银一百三十六两六钱,纳税银四两九分八厘。

  布宁一万八百五十五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郑蟾观准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日。

  第七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港西里万丹中街泉源美号,即是南安县十一都霞宅乡陈献琛,领儿祈谋、元英、筹谋、完勉、宗看、宗坪、宗占兄弟在台,有承祖父阄书份内义记应得瓦店一座,前后五落,连过水中央迭楼阁后,并菁礐、菁桶在内,坐落土名万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积欠新庄仔庄洪印振隆号账项,至光绪十四年间较讨,难以了局,嗣后二比敢公理处,泉源美号等自思无力抵还,愿将义记应得阄书内抽出坏瓦店五落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与本街石振复兴号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讫,随将五落瓦店及楼阁,并菁礐、菁桶、前后门窗、户扇,并浮沈、砖石、水井所载之物,一切点交银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坏瓦店系是泉源美号等应得祖父阄份之额遗下物业,与主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号立即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义记阄书一本,合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岁己丑)蒲月日。

  代笔人朱文良

  族亲中人陈蕃薯、陈旺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泉源美号(即陈献琛)

  领男祈谋、元英、祈筹、宗坪

  宗看、宗勉、宗占

  第七三卖契字

  立卖契字人恒春县城内董投,有自己开筑茅屋店一间,坐落地名贯在西门街,东至店前街路为界,西至店后公馆墙为界,南至陈家为界,北至本店为界,四至注明为界。今因乏项费用,先尽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郭炎涂出首承买,时值价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银、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讫,愿将此茅屋店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议限至四年终为满,任听卖主备出契面银赎回此店,异日不得刁难。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业,与别房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为碍,卖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契字一纸,送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照。

  光绪六年正月日。

  知见人许拜、许振

  立卖契字人董投

  代书人施国泉

  第七四执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特授台南府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给照管业事。照得光绪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吴而、林来、陈四民、锺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饼、陈其前、吴富、许全等开许窝匪烟馆各房屋,出示招变在案。兹据业户许达记以伊情愿承买各房屋,缴到契价四百元,禀请给照管业等情前来,除批示将银拨充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业户许达记即便遵照后开间数管业,须至照者。

  计开:

  吴富店一座,店主吴芋,东至吴家壁路,西至旷地,南至旷地,北至车路。

  右照给业户许达记收执。

  光绪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给。

  县行

  第七五卖地基字

  立卖地基字人翁清銮等,有承父遗下自己应份股额,得王能官起盖店地基一坎,历年应收税租佛银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地基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后垄街大帝爷出首承买,值时价佛银四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地基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远记收。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内佛银四大元正足讫,批照。

  一、即日批明:会欠大帝爷佛银四十大元,再批照。

  咸丰元年月日。

  代笔人杜有理

  为中人杜台山

  立卖地基字人翁清銮

  第七六给垦字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有承祖父遗下蓝兴堡东大墩新街头油车前左边旷地一所,其地东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墙壁界,北至旧街头隘门外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盖厝屋,议定给垦笔资银一十元,每年应纳地基银一元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笔资费即日交清;其它随即踏明界址,付与王秀田前去起盖,日后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垦字内笔资银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业主蓝载升因家费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银二十五元,并去年实收笔资银一十元,合计三十五元,愿将右旷地指定界内,付王秀田永远筑室居住。从今以后,免纳地基银,即业主遗下子孙及房亲不得生端取讨,不得向他人买卖。今既两愿,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绪十四年三月日。

  说合人余树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

  代笔人庄振良

  第七七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同立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人吴中湖、吴朝清等,有承祖父吴际盛名号承纳业主王崇山裔孙王顶大租田业一处,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内,今该地成为兴市。兹有佃户徐思之向给店地两处,每各六间,立付地基字二纸执照,两处每年照章应纳地基租共□□□□□元。湖、清等今因乏银别用,兄弟相议,愿将此两处地基租项□□□□元尽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户徐思之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地基租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亲收足讫,随将两处每年店地租项杜卖尽根,免分完单,每年带王家大租系归吴家自纳,不干买主之事。立凭准字,交付买主前去掌收抵利,永为己业。自至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分文不留,亦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孙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现银明买明卖,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地租银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亲收过字内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日。

  代笔人徐维新

  为中人石蕴辉

  知见人堂兄中霖

  同立杜卖尽根地绝契人吴中湖、吴朝清

  第七八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人苏光辉,同侄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给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两所:因先年贌出佃人林欢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年纳地基银三大元正;又一所贌出佃人吴桢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年纳地基银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厕池一所,东至赵家店石基脚,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陈家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两所地基及厕池地出卖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高正兴号万典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言议杜卖尽根价洋银一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厕池界址,及现佃对明地基两所,悉付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异言。自此价足业断,一卖永休,日后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业系辉叔侄等承祖父遗下应得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辉叔侄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杜卖尽根及厕池地价洋银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该业上手垦批字一纸,尚有地基余地不能并缴,倘日后买主要看之日,辉叔侄等应当取出,不得刁难隐匿,批明,再照。

  一、批明:该业昆赞应得一份;但昆赞已经过往约,均系辉叔侄等承接,不干他人之事,合声明再照。

  一、批明:字内涂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声明,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