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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私法物权编
立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张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遗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间,坐东向西,土名猫里街坑仔底,店前街路为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连墙为界,北至列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尽天,下及地基,内带门窗、户扇。情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店出卖,凭人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刘骆氏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契并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银字过渡清白,并无债货准折短少,亦无包卖他人之业。保此业委系承翁父遗下之业,与他人无干。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增取赎。自卖以后,踏交银主永远掌管居住;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方一力抵挡。此乃二比欢悦,两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字一纸,又带老契一纸,共二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同治二年四月日。
说合中人何如祯
店邻徐双二
在见刘鼎纲
知见堂弟蔡旺
依说代笔徐时中
立杜卖尽根瓦店字人蔡张氏招妹、蔡氏福妹
第五九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店契字人陈查某、陈定、陈木、陈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间。茅厝二间,前后共四进,及带店窗、户扇、楼楹等项,俱各在内,址在街仔头,坐东向西,东至水沟路为界,西透凉亭,至大车路为界,南至苏家店壁中为界,北至陈家店壁中为界,四至界址登载分明,历年配纳地基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功兄弟等相议,俱情愿将此应分归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带等项,一切尽断根出卖,先问亲房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断根瓦茅店价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交收足讫;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带等项,一概照界踏明,交付买主梁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开张生理,永为己业。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卖千休,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日后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添贴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系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之物业,与亲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字四纸,又归管字一纸,又付管字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断根契字内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其阄书字二纸,前经遗失,倘日后有寻出,不得横用,声明,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郭允有
在场人陈全盛
知见人陈门张氏
为中人陈东权、陈藤
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人陈查某、陈定、陈才、陈柳
第六○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旷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辘头西畔,东至东路为界,西至自己店后为界,南至五兴观厝为界,北至李益观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母子相议,愿将此茅屋及旷地托中引就与陈赐观前来承买,时三面言议,卖出佛银三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茅屋及旷地随即踏明,付银主前去起盖居住,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贴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杜卖尽绝根契字内佛银三十大元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纸不带在内,批明,再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王荣高
中人蔡运观
知见母亲白沈氏
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白文得
第六一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张得庆,有自置林开耀瓦店一座三进,又茅厝一进,又过水瓦厝一片,内门窗、户扇、水井、前后楼全院,坐落土名在牛骂头街东片店,东至山后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陈家店为界,北至廖家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应纳感恩社业主地基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卢言隆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店价佛银三百八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门窗、户扇、水井,及瓦过水,又带前进楼枋,上至天盖,下及地基,并店后墙围杂器等物件俱各在内,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庆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等情。保此店系是庆自置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庆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缴垦单一纸,上手字六纸,共八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佛银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无缴,一概作为废纸,日后不敢提出争竞滋事,声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为中人邵永锡
为中人杨流水
知见人清年
在场人母亲王氏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张得庆(自笔)
第六二卖尽根厝地字
立卖尽根厝地字人线东堡彰化城内北门街二百十五番户尤盾,有自建茅屋二座及埕一所,址在北门,其誊本一五九番地三厘二毫二丝,年纳足光佛庙七兑银一元五角。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茅屋及埕地出卖,爰托中引就向彰化城内总爷街第二十七番户吴德功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契价银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钱。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茅屋及埕地一概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其开拆应用,或造墙起盖,尤盾不敢异言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赎回,历年听银主自向定光佛庙纳地基税。保此茅屋及埕地系尤盾自建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盾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厝地字一纸,并缴誊本一张,家屋税领收证一张,合同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钱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中人黄象娘
知见人颜荫娘
立卖尽根厝地字人尤盾
代笔人许锦标
第六三出典契字
出典契人陈宁老,自己与伙记承坐明买瓦店一座,前后二进,坐在北港妈祖宫边,坐北朝南,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并店内大桶、研石、家器、杂物各件登明契后齐全。今因乏本营生,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日升号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出得员剑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店并家器物业一齐随时款交银主前去掌管,收纳税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宁自己与伙记承坐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不明等情,系宁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其店不限年,听宁备契面银足数送还,赎回原店契;若无银向赎,任凭银主掌管收税,永不敢言及。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及伙记分拆愿字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现收过契内员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日。
代书人杨允厦
作中人杨世春
立典契人陈宁老
知见人长男陈兴英
计开家器物件:
大桶八个、研石一块、中桶二个、小桶一个、踏枋及后撞三块、吹笼五极、板凳四块、择心三枝、大橱及厨仔二件、布规一个、大鐤一个。
第六四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打猫堡甘蔗仑庄谢蕃薯、薜芋等,有承祖父同明买瓦店二座:一座三进,在大莆林街头,坐东向西,其界址东至冢埔,西至街路,北至李家店,南至林家店,上至天瓦桷衫料,下至地,浮沈、砖石、门窗、户扇,四至明白为界;年纳薛地基租银三钱。又一座二进,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油车店后旷地,起盖余地一丈三,北至刘家店,南至油车店,上至天瓦桷杉料,下至地,浮沈、砖石、门窗、户扇,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薛地基银三钱。今因乏银费用,蕃薯、芋等相议,愿将此二座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莆林街张阿六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值时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蕃薯、芋等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再赎。保此瓦店果系蕃蕃、芋系明承祖父同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蕃薯、芋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为中人许田螺
代书人卢清泉
同立杜卖尽根字人谢蕃薯、薛芋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第六五杜卖绝根契字
立杜卖绝根契人三角仔庄简廪生,有明买简景太、简伯基瓦店二坎三进,坐落土名大莆林街,坐东向西,东至薛家厝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吴家店辟为界,北至巷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薛地租银六钱。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瓦店并地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大莆林街吴义裕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银一百七十六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与禀亲收足讫;其瓦店并地,又带门窗、户扇、楹桷、杉木、砖石、篱笆,随即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盖,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瓦店系禀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禀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绝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七十六元完足,再照。
道光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并知见人一兄简五伦、许进源
代笔人简一水
立杜卖绝根契人简廪生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第六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义办务管内鹿仔草堡施厝寮庄第七十六番户施列,有承继父赵新万遗下瓦店屋二座,共四进,列应得东畔一座二进,并带门口亭仔,坐西向东,上至瓦桷,下及地基,并带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砖石、楼房、门窗、户扇、杉料俱各齐全,址在盐水港后街境,四至界址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瓦店屋一座二进出典,先问尽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盐水港伽篮庙街德昌栈出首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足平银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此瓦店屋并水井,一齐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栈货,不敢阻挡。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终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倘至期无银赎回,仍听银主居住,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系列承继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六八足平契面银二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闰八月日。
知见人施勇石
为中人施厨
立典契字人施列
代书人傅聘
再批:内带楼梯一张,以及内外进门榔全备。
第六七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朱腾碧,承隆泰号有瓦店屋一地,一座二进,带水井半口、楹桷、砖壁、门枋、户扇、浮沈、石器、出入门路,年登地租二间,址在府城外西定下坊南势街,坐南朝北,前至街,后至港,左至侯家店,右至吴家店,四至明白为界。今因隆泰号生理前年罢止,拖欠他人账项乏银清还,愿将此店屋出卖,先尽问亲属人等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宅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二百五十大元。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瓦店屋带地一座二进,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或招佃别税,收税纳地租,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不敢言赎滋弊。保此店屋的系腾承隆泰号物业,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借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腾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契缴连共八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尽根契内佛头银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日。
知见并为中人朱仰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