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一、现丈戈声图册,应发厅县存档,仍按各户另给易知丈单,以便输租一款。据称界外已垦田园、未垦荒埔,应于此次清丈之后,仿照鱼鳞,攒造图册存盘,以便核实等语。查台湾已垦田园并现垦埔地既已清查,该地方官自应查照每亩应升科赋,造具印册存档。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饬各厅县造具数目,照册开列四至丈单,发给佃首通土转发收执为凭;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扰,查出即行严办治罪。

  一、请定征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据称今台湾界外田园,逼近内山,凡即侵占者,该佃等或辗转相承顶,或费工开垦,各一律归屯,未免偏过一隅,自应通融调剂,按等征租。请将此次丈溢田园三千七百余甲租谷,汇开一册,发交佃首通土,责令收缴,统于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年清年款。其中如数十人共顶一户及合顶数户,即令该佃首秉公匀收汇缴。如有数户转卖退耕等事,即将丈溢亩分带纳屯租数目,载明契卷,庶租随田转,不致脱漏。仍于余租内酌给佃首通事辛劳,以资办公,毋许再向佃匀摊。如有日久勤劳,该地方官随即奖赏;倘或舞弊侵渔,察出严行究革,另选承充。如有刁佃将应纳屯租以多称少,以有赖无,或抗欠朦混,控争滋事,地方官履勘,将本户现耕田园统丈归官,从严究治。至升科租赋,每谷一石折征银一元,其尾零准照番折钱文易换贮库,以待汇发等语。查台湾界外丈溢田园三千七百余甲,既据该督奏请仍归原垦户耕种,每谷一石折征番银一元,以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以待汇发。即令佃首通土经管,给与辛劳,以定奖赏、惩治之法,系属按照地方情形,权宜办理。应如所奏,行令该督转饬地方官务须实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严究办理。

  一、征收租银,应酌定匀给存留,以补丁食,以资经费一款。据称各屯弁丁虽已拨给埔地,但悉系未垦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时日,酌议每丁给番银八元,该屯丁四千名,共给番银三万二千元;至屯弁纸张、饭食需费,一应从优筹给,俾办公宽裕。酌议屯千总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四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六十元;计共给番银一千二百四十元,连屯丁共给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银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厅县加谨收贮,以备调拨口粮,旱潦赈恤公费之用。并令造具收支册簿,与正项钱粮一体盘查交代等语。查新设屯丁、屯弁,系经奏明照四川屯练之例,不给月饷,今该督奏请分别酌给番银,应如所奏办理,并令严饬各厅县收支细数造册汇报,务令实用实销,以杜侵冒。

  一、支发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一款。据称新设屯丁,业于分拨埔地之外,将征收丈溢甲田园租银,按名分给,自应设定章程,以垂永久。查练兵兵饷仍按月支放,有截旷、缺旷、建旷、控存、及闰月加给等项,番民情形钝朴,每事宜从简便,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着令其照数接领。应请每年定上、下两季支放,于二、八两月内饬令屯弁造具清册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亲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给;其屯弁应领公费,亦令随同支领。至台湾、嘉义、凤山三县额征屯租,不敷支领,应于淡、彰两处酌拨协济,其拨运车轮脚费,即于留存公费之项下开销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支放屯饷,既据该督立定章程,每年于二、八两季,令该地方官亲临屯所,按名散给,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之处,系为番情钝朴,宜从简便起见,应如所奏,请准前项支给屯饷银两,每年二、八季毋许控除,遇旷遇闰,亦毋能加增,仍于年底造册报明督抚查核。至淡水厅彰化县协济台湾等三处不敷租银,应需车轮脚费,亦应准其于公费项下开销,仍于造册内分晰报销。

  一、应用器械,请分别编验,以从番便一款。据称台湾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资口粮,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鸟枪者,究属军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习用鸟枪者,自应呈官编号,以凭稽考。其余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应请概免编烙,以顺番情等语。查台湾熟番,前随同官军打仗,甚为奋勇,是以将军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以资捍卫,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绿营之例,俾得各尽所长,祗须将惯用之器械呈官点验。今复据该督称:此等熟番皆以打牲为业,其所有器械大约竹箭者居多,除鸟枪一项送官编号外,其余器械毋庸编烙。均系体恤番情,各就该处习熟所用器械,听其自行制备,不必官为编号,以省烦琐,而收实效,亦应如该督所奏办理。

  一、隘丁请循旧安设,以重边防一款。据称台湾近山之地,照旧设立隘丁,但从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给口粮,均系民番自行捐办,今该处地亩归屯,应以官收租银内抽给,仍责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实力巡查,与营汛屯丁相为表里,番民益得安心耕凿等语。查台湾各隘口安设隘丁,据该督照该地方情形,请照旧设,其应需口粮向系番民自行捐办,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需隘丁口粮自应照数官为给发等语。亦应如所请,行令该地方官照议办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争越一款。据称台湾地土膏腴,易于谋食,无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划定界址,以杜争端。于此次清查归屯地段为准,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拣用坚厚石料,竖立碑界,详开年月地方,大书深列,庶界限炳然,占垦之风自可禁绝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民番交错,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垦,滋事生端,自应如该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为准,设立坚厚石碑,书明定限缘由,俾各知遵守。仍责成各该地方官遇有因公过往,细加查勘;倘有字迹剥落,石碑坍损,实时更换,以垂永久。仍不时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员弁,一切严参究处。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议,钦此」。

  计开:

  勘定界外田园应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地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

  又丈南坪林口未垦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一毫六丝。

  又丈埔羗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又丈大北坪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芉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厘分四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厘。

  以上共现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彰化县属:

  一、一现丈永平抗荒埔园成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水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

  又丈万斗六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校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藔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栏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连港未垦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藔港未垦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杨梅埔未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丈九芎林未垦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三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三厘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垄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萧垄社屯丁四十一名,麻豆社屯丁五十名,萧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五分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垄头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垄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

  内优社屯丁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五毫六丝。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芉蓁仑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