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朝快史》服饰原文提取
以下为原文中涉及服饰内容的直接摘录,按回目排列,保留原文措辞,附行号标注。
第一回 论时弊游山得梦 著新书寓言见志
缠足论述(第33-35行)
"今人缠小足,不过说要好看,那晓人身上无一件不是天生就的,好好丑丑,全然不能硬做,况且美人妆饰不在脚上分别。《诗经》赞卫庄姜,件件都好,惟不提及,可见古时美人未尝缠足,未尝不好看。"
"女子缠足,大都六七岁到十四五岁上,正当长发时候,受了百般痛苦。后来出嫁了生的男女,体气也多薄弱。"
"记得齐东昏侯将金子凿成莲花,贴在地上,教潘妃走,曰:'此步步生莲花。'今称小脚为'金莲',就是这典。还有《道山新闻》记有一段典故,说李后主宫嫔窅娘织丽善舞,后主教她以帛绕足,织小像新月模样。又《琅环记》书中说马嵬有个倡女名叫王飞,拾得杨贵妃雀头履一只,长只一寸,这样看来那时节已通行小脚了。"
和衣而卧(第27行)
"二人连床而卧,孝廉和衣睡下。"
第二回 嘲时文先生辞馆 取言貌世族联姻
珠凤首饰(第47行)
"开匣看时,光艳夺目,恰是真珠和翡翠扎成的一对侧凤,约莫估来,足值二三百金"
佩戴方式(第49行)
"这是我们奶奶穿带的一对珠风,昨日借给姑娘戴了"
衫儿(第53行)
"逢吉见她听从,喜出望外,便撩起衫儿,想要腾身上去"
手帕(第53行)
"躺在地下,将手帕掩了面"
整衣(第63行)
"逢吉听他来了,忙整衣出迎"
第三回 劝戒烟因事纳规 能悔过主文谲谏
绫罗锦绣(第93行·鸦片文中)
"虽使穿绫罗锦绣之衣,卧于尘垢而不惜"
赤足(第93行·鸦片文中)
"赤足穷民亦染芙蓉之癖"
绿呢大轿(第91行)
"备了一乘绿呢大轿,送女儿过门"
第四回 游大海杰士兴悲 宿古庙将夫捍难
换上衣帽(第119行)
"黼清换上衣帽,一径进前门,望汪宅来"
莲足纤小·裹足苦事(第121行)
"后面有几个妇女,有的还抱小孩,都是年轻的,一步一住,落在后头。黼清看她莲足纤小,神色苍皇,前面有的男子等耐不得,怒声催逼她,此时形状,真正苦不可言。黼清叹道:'常说妇人裹足最是苦事,无奈习俗移人牢不可破,看到这时候真是有翅难飞,说不出的苦呢!'"
第五回 占魁科金榜题名 庆生辰华堂开宴
衣裳齐整(第125行)
"见店门口几个人躺卧在地,穿的衣裳都还齐整"
换了衣帽(第131行)
"父子两人换了衣帽,步行进城"
假装足痛(第135行·烈女故事)
"到得溪边,假装足痛,贼目便背了他渡河过去"
第六回 谈时务布衣上书 贪贿赂文人无行
布衣(第10行·回目)
"谈时务布衣上书"
别服色·旗装(第159行)
"疏内那件别服色一条,说到妇女缠足的事" "男子已改旗装,妇女犹仍恶习,上戾尊王之心,下背从夫之义"
穿衣帽·告借衣帽(第167行)
"穿衣帽的告借衣帽,手忙脚乱的时候"
更了衣(第189行)
"子新会意,便更了衣,出得衙门"
第七回 翻前案钱可通神 授图画语多讽世
衣服文雅·顶子(第223行·画中)
"画上画的是一个书生模样,手执了一本书,面色黧黑,衣服却极文雅,跪在地上,向上面坐的人前讨取顶子"
第十回 擒双酋马贼立功 除三害蛮夷率服
一色黑衣(第315行)
"苟大官辞了黼清,浑身穿着一色黑衣,背了一口宝刀"
赏衣服银两(第321行)
"只得赏了他些衣服、银两,并给他保了守备职衔"
第十一回 奋武卫大搜师旅 作威福强夺人妻
★ 曹氏全套装束(第365行)——全书最详女子服饰描写
"瞥眼见曹氏倚在屏门边站立,身穿湖色熟罗月华镶滚的夹袄,罩上一件直隶纱元色夹背心,底下元色湖皱百简裙,裙底金莲不满三寸,穿着一双平金绣花蓝缎网鞋儿。日间也吃了几杯酒,越显得脸比海棠争艳,眼如秋水还清。"
逐项标注:
| 项目 | 原文 |
|---|---|
| 上衣 | 湖色熟罗月华镶滚的夹袄 |
| 外罩 | 直隶纱元色夹背心 |
| 下裙 | 元色湖皱百简裙 |
| 足部 | 金莲不满三寸 |
| 鞋履 | 平金绣花蓝缎网鞋儿 |
玉连环·白玉佩(第371行)
"芮方又指曹氏佩的玉连环说道:'你这玉和我身上佩的倒像一般儿。'说毕,就将衫儿撩开,露出一块白玉"
乘轿(第367行)
"多寿叫人打轿送曹氏先去"
衣服不及穿(第399行)
"吓得衣服都不及穿,一脚三步跑出来"
汗巾(第399行)
"解下一条汗巾来,挂在床上,吊颈缢死"
第十二回 伸国法豺狼就戮 逢隐士猿鹤归山
禁缠足告示(第323-345行)
告示开头:
"严禁妇女缠足,剀切晓谕事"
缠足溯源段:
"溯自陶唐,迄于秦汉,遗风虽渺,此俗未行。吴宫西子,仅传步躁之廊;齐国潘妃,始创生莲之步。降及唐宋,踵事增华。驯至元明,日新月盛,遂使缠足者吞声饮泣。及时之花样频翻,比巧争妍,隔巷之新妆并门。"
缠足苦况:
"最可怜者,小家碧玉,汲水则踯躅河头;最可恨者,富室明珠,下车即彷徨道左。长者肩扶,少者背负,莫不面容憔悴,行步迟回"
旗装与缠足关系:
"男子久服旗装,妇女犹仍故态,非情也。老者势难追咎,幼者若再效尤,非法也。"
约法八条(有关鞋服者摘出):
"一女自十岁以内,无论足之已躔,均着即严禁不准缠足,如违查出,家长杖四十,愿赎者,纳银百两充公。"
"一女自十岁以上,筋骨已老,难于复原,不复苛责,其有自愿放足者,听。"
"一娼妓之家,如有逼迫缠足、敲扑等事,一经察出,照以上例加一,邻居知情不报者,减一等议罚。"
"一旗装女用木屐。我朝礼制,自宜遵守,倘有木屐,以为不便者,着准其如不缠足者,一例着鞋,以示体恤。"
以上原文提取严格依据原文,未作任何增删改写。行号据原文件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