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之馀

《日知录之馀》服饰原文提取

一、金银服饰禁令

1. 织成金之禁(L159)

《齐书》:大明、泰始以来,相承奢侈。太祖辅政,上表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箔。海陵王延兴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织成金之禁。

2. 布帛幅尺短狭禁绝(L160)

《陈书》: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于,诏曰:"朕临御区字,抚育黔黎,方欲康济浇薄,蠲省繁费,奢僭乖衷,实宜防断,应镂金银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属,及布帛幅尺短狭轻疏者,并伤财废业,尤成蠢患,并皆禁绝。"

3. 十四种金工艺(L161)

《唐六典》有十四种金:曰销金,曰拍金,曰镀金,曰织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搂金,曰捻金,曰战金,曰圈金,曰贴金,曰嵌金,曰裹金。

4. 宋代服金禁令详文(L162)

《宋史食货志》:"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仁宗命奖劝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未者众,不宜诱之。'景佑中,登、莱饥,诏弛金禁,听民采取,俟岁丰复故。然是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侈靡,糜金以饰服器者不可胜数,重禁莫能止焉。"

《舆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窃惟山泽之宝,所得至难,倘纵销释,实为虚费。今约天下所用,岁不下十万两,惮上市弃于下民。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贴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诸州寺观有以金箔饰尊像者,据申三司,听自资金银,工价,就文思院换给。"从之。

二年,诏申禁熔金以饰器

七年,禁民间服销金及跋遮郍缬。

八年,诏内庭自中官以下,并不得销金、贴金、间金、戗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盘金、织金金线捻丝装著衣服,并不得以金为饰。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断禁。臣民旧有者,限以一月许回易。

《仁宗本纪》:"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饰佛像。"合而观之,古来用金之费可知矣。

5. 民间首饰衣裤用金(L163)

《西湖志馀》:"金箔,销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严禁不可。乃今民间首饰衣裤、器用。文轴。榱题,多用涂画,岁糜不赀。大中祥符间,杭州周承裕私炼金为箔,郑仁泽市千枚转鬻他州,事败,全家徒配,转运使陈尧佐言:'仁泽情同罚异,不可惩奸。'乃定转卖者减造者一等,著为令。"


二、绢帛织物

6. 禁绢扇(L240–241)

禁绢扇 《晋书》:安帝义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绢扇及樗蒲。

7. 僧道输绢(L494)

《旧唐书彭偃传》:"……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广作危言险语以惑愚者。一僧衣食,岁计约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可知。陛下日旰忧勤,将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为政!臣伏请僧道未满五十者,每年输四疋;尼及女道士未满五十者,每年输二疋。"

8. 衣者蚕桑、输绢(L495)

《新唐书李叔明传》:"……今僧、道士不耕而食,不,一僧衣食,岁无虑三万,五夫所不能致。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不赀。臣谓道士年未满五十者,可令岁输四,尼及女冠输二……"

刑部员外郎裴泊言曰:'者,蚕桑也。食者,耕农也。男女者,继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国家著令,又从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经法反制中夏礼义之俗也。"

9. 桑麻绢布税(L668)

《实录》: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农民田亩,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出一匹;不种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三、舆服朝服

10. 假二千石舆服(L348)

王沈《魏书》:"初,城阳景王刘章以有功于汉,故其国为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效,济南尤甚,至五百余祠。贾人或假二千石舆服,导从作乐,奢侈日甚,民坐穷困,历世长吏无敢禁绝者。"

11. 朝服与常服之辨(L379)

《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书吏言其副使田嘉写表具名不具朝服,为不敬。上曰:'拜表则具朝服,写表虽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长官细故,其风不可长也。'命法司正其罪。"


四、丧服礼制

12. 缟素临朝(L418)

晋成帝初,钟雅为御史中丞。时国丧未期,而尚书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肃宗明皇帝背弃万国,尚未期月。圣主缟素泣血临朝,百僚惨怆,动无欢容。陶无大臣忠慕之节,家庭侈靡,声妓纷葩,丝竹之音流闻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宪。"

13. 服斩衰绖与铅华(L431)

《北史,李愕传》:"……如闻大臣之内,有父祖亡没,日月未久,子孙无赖,引其妓妾,嫁卖取财。有一于此,实损风化。妾虽微贱,亲承衣履服斩三年,古今通式。岂容遽褫衰绖,强傅铅华,位辞灵几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见者,犹致伤心;况乎人子,能堪斯忍?"

14. 丧服之制(L688)

《实录》:"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监察御史高原侃言:'京师人民循习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甚非所以为治。且京师者,天下之本,万民之所则。一事非礼,则海内之人转相视效,况送终,礼之大者,不可不谨。乞禁止,以原风化。'上是其言,乃诏中书省,令礼官定官民丧服之制。"


五、僧道服饰

15. 衣服饮食咸资四辈(L492)

《旧唐书》:"……是以敷演经教,检约学徒,调仟身心,舍诸染著,衣服饮食,咸资四辈。自觉王迁谢,象法流行,末代陵迟,渐以亏滥。"

16. 待织而衣(L497)

《武宗纪》:"……且一夫不甲,有受其饥者;一妇不蚕,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耕而食,待。寺宇、招提,莫知纪极,皆云构藻饰,僭拟宫居……"

"……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银铜铁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纳官……"

17. 美衣精撰(L501)

《通鉴》:"……百姓男耕女,不自温饱,而群僧安坐华屋,美衣精撰,率以十户不能养一僧。"

18. 带钳幻惑(L503)

周世宗显德二年五月,敕天下寺院,非敕额者悉废之。禁私度僧尼……禁僧俗舍身、断手足、炼指、挂灯、带钳之类幻惑流俗者。

19. 易服饰(L510)

宋徽宗大观四年,停僧牒,政和四年,置道阶三十六等。宣和元年,诏改佛号大觉金仙,棕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

20. 披袈裟三日(L556)

元时,妇人一切受戒,自妃子以下至大臣妻室,时时延帝师堂上,戒师于帐中受戒诵咒作法……其风流行中原,河北僧皆有妻,公然居佛殿两庑,赴斋称师娘。病则于佛前首谢,许披袈裟三日。殆与常人无异,特无发耳。

21. 赐紫袍(L578)

《山堂考索》:"太宗崇尚释教,置院于太平兴国寺,後改为传法院……得西域僧法天及息天灾、施获等,取所献梵书翻译焉。息天灾等并赐紫袍、师号,又命文臣润色其文。"

22. 请为黄冠(L655)

《中州集》:"何宏中,宋靖康时,为河北河东两路统制接应使,被擒不屈,请为黄冠。时神霄宫废,道士旧以徽宗为东华君,将毁其像。宏中为起紫微殿,迁像事之。"

23. 私自簪剃(L533)

十六年十月癸亥,上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经典,而私簪剃,败辱教门,命礼部定通制……

24. 私自簪剃奸弊(L542)

……有亡没遗留度牒未经销缴为他人有者……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伪莫辨……


六、女冠制度

25. 女冠散见(L491, L493, L495, L510, L524, L560, L576)

L491:唐高祖武德九年,下诏命有司沙汰天下僧尼、道士、女冠……

L493:《通典》:武德九年二月……制僧尼、道士、女冠还依旧。

L495:……尼及女冠输绢二……尼、女冠四十九以上,许终身在道……

L510:……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

L524:……又以民家多以女子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

L560-561:禁女冠尼姑。宣德四年六月,有顺天府大兴县真元观女冠成志贤等九人……

L576:《旧唐书玄宗纪》:"开元二十五年正月,制道士、女冠宜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


七、城隍神像衣冠

26. 妄为衣冠之象(L581)

《凤阳县志》:"……城隍神旧有泥塑像在正中者,以水浸之,泥在正中壁上;却画云山图像在两廊者,泥在两廊壁上。此令一行,千古之陋习为之一变。惜乎今之有司多不达此,往往妄为衣冠之象,甚者又为夫人以配之。习俗之难移,愚夫之难晓,遂使皇祖明训托之空言。"


八、寺庙装饰织物

27. 屋壁绣纹(L583)

……屋壁绣纹可矣,为金枝扶疏,擎于万福,僧为具味,饭之可矣,饭讫,持钱与之。不大不壮,不高不多,不珍奇瑰怪为忧,无有人力可及而不可为者。


以上共提取27条有效服饰片段,覆盖行号L159–L688,涉及金银服饰禁令、绢帛织物、舆服朝服、丧服礼制、僧道服饰、女冠制度、神像衣冠、寺庙装饰八大类别。关键词已加粗标注,行号附于各条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