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总结 研究总结 原文

春秋通论·服饰制度分析

清·姚际恒 撰


一、舞制与祭服等级

初献六羽与八佾

姚际恒论隐公五年"初献六羽",涉及宗庙祭祀之舞制:

天子八佾,而鲁以祀文王用之,因以祀周公,驯至于群公之庙皆用之。今以妾母之宫始酌而从诸侯之六,孔子称初,有幸其合诸侯礼之意焉。

此论要点:

  1. 八佾僭用之溯源:鲁以八佾祀文王、祀周公,后驯至群公之庙皆用之,是僭天子之舞制。
  2. 六羽之善:仲子之宫降用六佾,姚氏以为此有"幸其合诸侯礼之意",与诸家以六羽为僭诸公之说不同。
  3. 书法"初"义:孔子称"初",非讥其僭,乃幸其始合。

姚氏之说与通义、通训诸家异,其特色在于不以六羽为僭,而以八佾之用为鲁之旧习,降用六羽反为从礼之善。


二、宫门制度与僭礼之辨

雉门及两观

姚际恒论定公二年"雉门及两观灾"及"新作雉门及两观",力辨雉门两观非僭天子之制:

新作,既毁复旧也。按:天子五门之说不见于正经,若门、应门见于太王之诗,雉门见于此,则皆侯国所应有者也。两观者,雉门外之两观,即礼郊特牲所谓台门,诸侯亦应有者也。今毁而作之,常事也。妄夫执常事不书之谬说,谓雉门两观皆为诸侯僭天子,春秋讥不当复。若然,岂宫阙有毁者皆不许其复耶?且鲁之雉门两观创始不知起于何时,不讥创始而讥复旧,斯已奇矣。假如不灾,则圣人讥贬之意终无以见,岂不幸乎其灾者耶?

此论要点:

  1. 天子五门之说不可信:雉门见于春秋经文,应为诸侯所自有,非僭天子之制。
  2. 两观为台门之制:两观即《郊特牲》所谓台门,诸侯亦应有之。
  3. 复旧非僭:毁而复作,乃常事也,不当以僭天子讥之。
  4. 驳"常事不书"之谬:若雉门两观为僭,则不灾则无以见圣人讥贬之意,此说不通。

姚氏此论为其"破例"思想之典型体现,反对以"常事不书"之例强解经文,以为雉门两观为诸侯应有之制。


三、裘马与诸侯交通

蔡侯裘马之故

论定公四年召陵之会,涉及裘马:

杜氏谓入楚境,故曰侵。又谓蔡侯以裘马故受拘于楚,归,请师于晋,亦非实,不可信。盖以下蔡灭沈之事而附会者也。

"裘马"指裘衣与马匹,为当时诸侯交际之贵重物品。蔡侯因裘马之故受拘于楚,左氏载之而姚氏不信。裘马之赠受,反映春秋时诸侯外交中服饰物产之角色。


四、笄与冠礼

许嫁笄而字

论僖公九年"伯姬卒",涉及笄礼:

若谓文公之女,文公四年始娶,不应有及笄之女;若谓僖公之女,十四年"齐人执子叔姬",此僖公之女也。不应有二子叔姬,未详。

"及笄"为女子成年之礼,十五而笄,笄后可嫁。姚氏以笄年推断伯姬之身份,可见笄礼为春秋经文考订之重要参照。


五、总结

《春秋通论》论服饰制度,有以下特点:

  1. 破例为纲:姚际恒以"破例"为全书宗旨,于服饰制度亦然。其论六羽、雉门两观,皆反对以"常事不书"之例强解经文。
  2. 六羽为善:与诸家以六羽为僭诸公之说不同,姚氏以为降用六羽有"幸其合诸侯礼之意"。
  3. 雉门非僭:力辨雉门两观为诸侯应有之制,非僭天子。
  4. 笄礼考订:以笄年推断经文中人物身份,笄礼为考订之重要参照。
  5. 裘马附论:裘马为诸侯外交中之贵重物品,反映服饰物产在春秋政治中之角色。

姚氏之论,以破例为本,于服饰制度多出新解,然其核心在于反对以例说春秋,而非专门论述服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