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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服饰内容原文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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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舍违式——品官冠帽顶戴与补服制度(行4640-4642)

服舍违式  一,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不许僭越。官员越品僭用及民间违禁擅用者,照律治罪。凡应用东珠重不得过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违式。公、侯、伯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公,中嵌东珠四颗。侯,中嵌东珠三颗。伯,中嵌东珠二颗。带倶用圆玉版四块,四围金鑵。公,中嵌猫睛一颗。侯,中嵌緑松子石一颗。伯,中嵌红宝石一颗。倶四爪蟒补服。一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嵌东珠一颗,带用方玉版四块,四围金鑵,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仙鹤补服,武职麒麟补服。二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起花珊瑚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锦鶏补服,武职狮子补服。三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蓝宝石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文职孔雀补服,武职豹补服。四品起花金帽顶,上衔青金石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云雁补服,武职虎补服。五品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素金圆板四块,银鑵边,文职白鹇补服,武职熊补服。六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砗磲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玳瑁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鹭鸶补服,武职彪补服。七品上衔素金顶,中嵌小水晶一颗,带用素银圆版四块,文职鸂鶒补服,武职补服与六品同。八品起花金帽顶,带用明羊角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鹌鹑补服,武职犀牛补服。九品及杂职起花银帽顶,带用鸟角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炼雀补服,武职海马补服。在京都察院、在外按察使等官倶獬豸补服,其朝服披肩接袖,倶用糚缎蟒缎。都察院都事、经歴、笔帖式,按察司经歴、照磨等官补服务照本身品级,不得滥用獬豸。举人、官生、贡监生,金雀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同。生员,银雀顶,高二寸,带同九品,兰袍青边,披领同。外郎,锡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耆老用锡顶,不用披领,余与外郎同。

此条系顺治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唐律疏议》所云。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意也。生儒似应改为生监,说见贡举非其人条例。


二、服舍违式——衣服等级总则(行4644)

服舍违式  一,房舍、车马、衣服等物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没,曾经断罪者,除房舍仍许子孙居住,其余车马、衣服等物,父祖既与无罪者有别,则子孙概不得用。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改定。谨按。盖本于元制。


三、服舍违式——庶民服饰禁令(行4650)

服舍违式  一,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繍,许用纻丝、绫罗、绸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环一对,余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糚饰。

此条系明令。谨按。言民间妇女服饰不得僭用也。


四、服舍违式——帐幔等级(行4653)

服舍违式  一,帐幔并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金花刺繍纱罗。四品、五品,刺繍纱罗。六品以下,许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此条系明令。谨按。言帐幔按品分等,不得僭越也。


五、服舍违式——伞盖等级(行4660)

服舍违式  一,伞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红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以上皆三檐。五品,红葫芦,蓝罗表红里。六品以下,八品以上,惟用蓝绢,皆重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用罗绢凉伞,许用油纸雨伞。


六、服舍违式——品官服色制造禁令(行4667)

服舍违式  一,品官服色、鞍辔等物,除官府、应用之家许令织造外,其私下与不应用之家制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此条系明令。谨按。言品官服色、鞍辔,不应用之家不得制造也。


七、服舍违式——军民僧道服饰器用定制(行4670)

服舍违式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倶有定制。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繍。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全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繍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縁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事发,倶照律治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妇女罪坐家长)。奴仆、优伶、皁隶准用绵绸、茧绸、毛褐、葛苎、梭布、貉皮、羊皮,其纺丝、绢绸、段纱、绫罗及各样细皮倶不许用。长随亦照奴仆服式,违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嘉庆十四年改定。谨按。两言照律治罪,自系治以笞五十之罪也。此条止言军民僧道人等,不言官吏,官吏不禁也。


八、服舍违式——黄紫蟒龙禁色(行4675-4680)

服舍违式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服饰僭用黄、紫二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倶比照僭用龙凤纹律拟断。服饰器皿,追收入官。

服舍违式  一,黄色、秋香色、五爪龙、缎立龙段团补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团补、八团补段纱,官民不许穿用。其大臣官员有特赐五爪龙衣服及段疋,无论色样,倶许穿用。若颁赐五爪龙段,挑去一爪穿用。若官员军民人等违例滥用者,系官革职。平人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失察官,交部议处。衣服入官。


九、服舍违式——暖帽凉帽顶戴(行4682)

服舍违式  一,凡平时所戴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倶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及一品大臣,倶用珊瑚顶。辅国将军及二品官倶用起花珊瑚顶。奉国将军及三品官倶用蓝宝石顶及蓝色明玻瓈。奉恩将军及四品官倶用青金石顶及蓝色涅玻瓈。五品官用水晶顶及白色明玻瓈。六品官用砗磲顶及白色涅玻瓈。七品官用素金顶。八品官用起花金顶。九品官用起花银顶。未入流与九品同。候补、候选与见任同。凡九品之读祝赞礼、鸣赞序班,倶用八品起花金顶。进士、举人、贡生倶用金顶,生员、监生倶用银顶。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十、服舍违式——雨帽雨衣(行4684)

服舍违式  一,文武官员应用雨帽、雨衣,除二品以上仍照旧例戴用大红,三品亦准用大红雨帽,四品、五品、六品用红顶黒鑵边雨帽,七品、八品、九品及有顶戴人员倶用黒顶红鑵边雨帽。其内廷行走之员仍照旧,不论品级,雨帽倶戴大红,无论油帽、璮帽,一色服用。僭用者,照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礼器馆奏准定例。


十一、服舍违式——补服僭用(行4686-4688)

服舍违式  一,在籍候选吏员有僭穿补服,干谒地方官者,照违制律治罪。

谨按。未经考职书吏冒戴顶帽,照假官例徒一年。见诈假官,彼问徒,而此止拟杖,殊嫌参差。盖彼之冒戴顶帽,犹此之僭穿补服也,况干谒地方官乎。


十二、僧道衣服限制(行4692-4693)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绸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十三、乘舆服御物(行4542-4544)

凡乘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十四、御赐衣物(行4552-4553)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十五、宗室红带紫带制(行267-278)

应议者犯罪  一,已革宗室之红带、已革觉罗之紫带,除有犯习教等重情,另行奏明办理外,其有犯寻常杖、枷、徒、流、军及斩绞等罪,交刑部照旗人例一体科断。应销档者,免其销档,仍准系本身带子。

康熙五十二年上谕……遵旨议准,革退宗室,给以红带,附入黄册。革退觉罗,给以紫带,附入红册。

应议者犯罪  一,凡宗室觉罗,犯罪时系黄红带者,依宗室觉罗例办理。若系蓝带及不系带者,即照常人例治罪。


十六、苗人衣冠同化(行1472)

徒流迁徙地方  一,云南、贵州苗人犯该徒流军遣,仍照旧例枷责完结。其情节较重或再犯不悛,将本犯照例折枷后,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辖,一并迁徙安插。至苗人中有薙髪衣冠与民人无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十七、伊犁铅厂捐衣物清单(行1624)

□一,伊犂铅厂酌定幇捐衣物人犯四十名,毎名毎年捐毡帽五顶、皮袄五件、皮袴五条、皮鞾五双、鞵十双,蓝布小衫十件、兰布单袴十条、棉韈五双、腰带五条、布手巾十块,五年满时,准其为民,不准回籍。


十八、遣犯衣物供给(行1614)

□一,巴里坤种地遣犯,毎名毎月支给口粮,面四十斤。毎年给与衫袴鞋脚银一两九钱二分。


十九、妇女犯罪去衣受刑(行737-745)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袴)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剌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今律,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杖罪与男子无异,应役则与男子迥殊,则以徒配必去家数百里故也。此非必不可变通者,何必概令收赎耶。


二十、衣甲器杖不整(行5081)

凡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杖不整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


二十一、私卖军器——衣甲(行5126-5129)

凡军人(将自己)关给衣甲、刀鎗、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与常人)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私卖军器  一,军人军官私当关给衣甲、旗帜应禁军器,照私卖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收当之人,照私有军器律减一等,杖七十。毎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二、狱囚衣粮(行11665-11869)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当脱去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及疾至危笃者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杖六十至杖一百不等。

狱囚衣粮  一,凡解部及递解外省各项犯人,有司官照支给囚粮之例,按程给与口粮,如遇隆冬停遣,照重囚例,毎名给与衣帽,傥有官侵吏蚀,照冒销钱粮律治罪。

狱囚衣粮  一,凡牢狱禁繋囚徒……冬设暖床,夏备凉浆。凡在禁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病给医药。


二十三、克减囚衣粮(行11780)

凡狱卒非理在禁陵虐殴伤罪囚者,依凡鬪伤论。克减(官给罪囚之)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囚而致死者,绞(监候)。


二十四、服制与罪名(行41)

读例存疑例言  一,服制有亲疏,罪名因之以分轻重。此礼与律之相辅而行者也。特是古往今来,服制亦多有改易。兹仍以今律服制为准,而备列礼经及羣儒议论于后。


二十五、给没赃物——衣服变卖(行1028-1042)

给没赃物  一,地方官吏有将入官田房私租于人者……其一应变卖什物,倶勒限一年……器皿衣服,仍于本地方勒变。

给没赃物  一,窃盗案内无主赃物……其余器皿、衣饰及马骡牲畜一应杂货,均行文都察院……当堂估値变价。


二十六、乘舆服御物(行210-213)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

《辑注》。按,律无盗及伪造御宝罪名,而盗乘舆服御物,律亦无文,见于条例。唐律有此等罪名,故名例亦有,明律无此等罪名,盖遗漏也。


二十七、毁裂衣服——强奸证据(行10545-10553)

○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

袁氏(滨)《律例条辨》云……裂衣、损肤及有人闻知者为强。此说是也。然既以裂衣、毁肤、有人闻知为始强之据,又何所见衣破复完,肤创仍复,为终和之据耶。


二十八、奴奸家长——毁裂衣服(行10674)

凡奴及雇工人强奸家长之母与妻女,审有损伤肤体,毁裂衣服,及邻证见闻确据者,无论已未成奸,将奴及雇工人,拟斩立决。


二十九、礼部朝服披肩接袖(行4642)

谨按。此亦《唐律疏议》所云。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意也。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