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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服饰内容原文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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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舍违式(律Ⅳ:19)——明代服饰等级制度核心条文

1.1 律正文

凡官民房舍军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员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1.2 弘治问刑条例(一款)

弘Ⅳ:19:1 一、各王府郡主仪宾该钑花金带,胸背狮子;县主仪宾钑花金带,郡君仪宾光素金带,胸背俱虎豹;县君仪宾钑花银带,乡君仪宾光素银带,胸背俱彪;故违,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于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复职。(弘103;嘉Ⅰ:9:3;万Ⅳ:19:1)

1.3 续例附考(二款)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明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从重治罪,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银镯钏者,事发,各问拟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1.4 嘉靖问刑条例(三款)

嘉Ⅳ:19:1 「军民僧道人等服饰」一款,同续例附考第二款,惟「娼妓僭用金首饰银镯钏」删银字。

嘉Ⅳ:19:2 「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一款,同续例附考第一款,惟改「明黄」为「黄」。

1.5 万历问刑条例(四款)

万Ⅳ:19:3 「军民僧道人等服饰」一款,同嘉Ⅳ:19: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旧制」为「定制」。「若常服」下有小字注云:「言常服则大服不禁」。「酒器纯用金银」纯用下有小字注云:「言纯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宝首饰镯钏」下小字注云:「言金宝则止用金饰,无珠宝者不禁。」例末有小字注云:「妇女,罪坐家长。

万Ⅳ:19:4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按:笺释云:「旧例止云:『从重拟罪』。今改用比律。」

1.6 顺治律增补:帽顶束带品级制度

顺治二年闰六月初一日礼部接出圣谕: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酌议绘图来看。臣等详考国制,参酌时宜,拟为十三等。

品级 帽顶
起花金帽项,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东珠三颗 圆玉板四块,四围金镶,中镶绿松子石一颗
一品(侯伯同) 起花金帽项,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东珠一颗 方玉板四块,四围金镶,中镶红宝石一颗
二品 起花金帽项,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小红宝石一颗 起花金圆板四块,中镶红宝石一颗
三品 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小蓝宝石一颗 起花金圆板四块
四品 起花金帽顶,上衔蓝宝石一大颗,中篏蓝小宝石一颗 起花金圆板四块,银镶边
五品 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中篏小蓝宝石一颗 起花金圆板四槐,银镶边
六品 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 圆玳瑁板四块,银镶边
七品 起花金帽顶,中篏小蓝宝石一颗 素银板四块
八品 起花金帽顶 明羊角圆板四块,银镶
九品(杂职同) 起花银帽项 乌角圆板四块,银镶
举人 金雀帽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同
生员 银雀帽顶,高二寸。带同九品。蓝袍青边,披领同
外郎·耆老 乌角,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

1.7 顺治律增补条例十一款(本「大明令」)

一、服舍鞍马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官员任满致仕,与见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没,非犯除名不叙,子孙许居其房舍,用其衣服车马,其御赐者,及军官军人服色,不在禁例。

一、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房舍等级从略)

一、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潜(僭)用金绣。许用纻丝绫罗紬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银一对,余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妆饰。

一、车舆不得雕饰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间金妆饰银螭绣带青幔。四品五品素狮头绣带青幔。六品与九品用素云头素带青幔。轿子比同车制。庶民车用黑油齐头平顶皂幔。轿子比同车制,并不许用云头。

一、帐幔并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金花刺绣纱罗。四品五品刺绣纱罗。六品以下许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一、伞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茶褐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红葫芦茶褐罗表红里。以上皆三檐。五品红葫芦青罗表红里。六品以下惟用青绢,皆重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用罗绢凉伞,许用油纸雨伞。

一、鞍辔并不许雕饰龙凤纹

一、器皿不许造龙凤纹。

一、品官服色鞍辔等物,除官府应用之家,许令织造外,其私下与不应之家制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二、丧服制度(卷首丧服总图 + 服制)

2.1 丧服总图

斩衰三年:用至麤麻布为之,不缝下边

齐衰: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大功(九月):用麤熟为之

小功(五月):用稍麤熟为之

缌麻(三月):用稍细熟为之

2.2 斩衰三年(节录)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子之妻同。

庶子为所生母,为嫡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2.3 齐衰杖期(节录)

嫡子众子为庶母。

子为嫁母。

子为出母。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2.4 凡同五世祖族属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皆祖袒免亲。遇丧葬则服素服,尺布纒头


三、巾帽衣服之类——赃物估价表

以下为明代律例中"计赃估价"所列衣物价格标准(行3160-3178):

3.1 巾帽

品名 估价
貂鼠披肩一顶 四十贯
纱帽一顶 二十贯
胡帽一顶 八贯
粽草帽一项 八贯
儒吏等每一顶 八贯
纻丝罗每一顶 六贯
毡帽一顶 四贯
网巾一项 三贯
包头一方 四贯

3.2 鞋靴袜

品名 估价
麂皮一双 四十贯
鹿皮一双 二十四贯
牛皮一双 一十贯
一双 一贯五百文
毡袜一双 四贯
革翁一双 二贯

3.3 衣服

品名 估价
新纻丝衣服一件 八十贯
旧纻丝衣服一件 三十贯
新罗衣服一件 七十贯
旧罗一件 二十四贯
新纱衣服一件 六十贯
旧纱衣服一件 二十贯
新纻丝小一件 四十贯
旧纻丝小一件 二十贯
新罗纱小一件 二十/三十贯
旧罗纱小每一件 十贯
新纻丝一条 五十贯
旧纻丝一条 二十五贯
新罗纱一条 四十贯
旧罗纱每一条 二十贯
绫紬衣服每件 二十贯
绫紬小每一件 一十贯
绒褐衣服一件 八十贯
新夏布衣服一件 一十贯
旧夏布衣服一件 五贯
绵布小一件 五贯
绵布一条 五贯
绵布一腰 四贯
新绵布衣服一件 一十六贯
旧绵布衣服一件 五贯

3.4 被褥及其他

品名 估价
绵纻丝每一床 一百贯
绵纻丝每一床 八十贯
绫被一床 四十贯
紬绢每一床 二十贯
细布绵花一床 三十贯
粗布绵花一床 二十贯
布褥一床 一十六贯
毡衫一领 四十贯
毡条一条 四十贯
一条 八十贯
纻丝罗荷包每一个 一贯
一条 一贯
手帕一方 二贯
马鞍一付 六十贯

四、乘舆服御物(律Ⅳ:8)

4.1 律正文

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答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4.2 相关条例

万Ⅳ:8:1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4.3 十恶·大不敬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


五、僧道衣服限制(律Ⅳ:20)

5.1 律正文

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绌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六、丧制中的服与礼

6.1 匿父母夫丧(律Ⅳ:23)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

6.2 十恶·不孝

七曰不孝【谓告言呪骂祖父母父母……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6.3 十恶·不义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嫁娶。】


七、冠带与官服相关条例

7.1 冠带闲住(多处)

一、各处义官犯该行止有亏者,革去冠带。不碍行止者不革。(弘Ⅰ:5:6;嘉Ⅰ:5:10)

一、文职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便发为民。(弘Ⅰ:5:1)

一、由将军升千百户,有犯该徒罪以上,但系行止有亏者,运炭等项完日,革去见任,冠带闲住

7.2 冠带荣身

一、岁贡生员,果有容貌衰老,文理不通,叁次不能中选,年陆拾以上者,不准起贡。即便类名到部,奏给冠带,以荣其身

一、旁枝承袭例……子孙准承袭百户,革充冠带

7.3 借用冠带比附

为事复职百户谢恩,为无冠带,借指挥镀金带拴系,校尉捉获,百户问违制,指挥问不应,从重论,校尉受赏。(比附律条第93款)


八、锦衣卫与服饰制度

8.1 锦衣卫旗校服饰

万Ⅳ:19:4 顺治例改「锦衣卫」为「銮仪卫」。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8.2 长布衫名色

一、各处盐场无藉之徒,号为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边卫充军。(弘Ⅲ:69:3)


九、服饰僭用与违禁

9.1 违例穿靴

违例穿靴,比依违制论。(比附律条第85款)

注:龙头律法「」作「皂鞋」。

9.2 打破纱帽

打破纱帽,比依弃毁制书论,又比依弃毁器物论。(比附律条第51款)

9.3 金银首饰馈送

一、嘉靖元年叁月节奉圣旨:近日以来,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或造金银宝石首饰绦环提系等物,指称打点,馈送,营求干办私事。你东厂及锦衣卫缉事衙门五城巡视御史,务要用心密切访察,具实参奏,拏送法司问罪毕,用壹百伍拾斤大枷,枷号壹个月,满日,押发烟瘴地面充军。


十、婚姻中的服饰礼俗

10.1 割衫襟为亲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本「大明令」)

10.2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


十一、罗段布绢丝绵之类——纺织品格估价表

以下为明代律例中"计赃估价"所列纺织品价格标准(行3128-3136):

品名 估价
纻丝一疋 二百五十贯
一疋 一百六十贯
改机一疋 一百六十贯
一疋 一百二十贯
一疋 八十贯
绵轴一疋 五十贯
一疋 五十贯
绒褐一疋 二百四十贯
毡叚一叚 五十贯
氆氇一叚 五十贯
大青三梭一疋 五十五贯
大白三梭一疋 四十贯
一疋 四十贯
高丽一疋 三十贯
中细白绵一疋 二十贯
大棉一疋 二十贯
一疋 二十贯
葛布一疋 二十贯
细苎一疋 二十四贯
粗苎一疋 二十二贯
粗绵一疋 一十贯
麻布一疋 八贯
一斤 二十四贯
绵一尺 八贯
净绵花一斤 三贯
一斤 五百文

十二、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律Ⅶ:6)

12.1 律正文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疋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

12.2 带造段疋(律Ⅶ:5)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12.3 器用布绢不如法(律Ⅲ:84)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十三、私借官物中的服饰(律Ⅲ:54)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坐赃论,减二等。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陪。


十四、纺织品出口禁令(律Ⅴ:43)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叚疋、紬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并入官。

弘Ⅴ:43:2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圣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拏来处以极刑。


十五、急递铺铺兵服饰装备

每铺置备各项什物……铺兵每名,合备什物,夹板一副,铃攀一副,缨鎗十副,油三尺,软绢包袱一条,箬帽蓑衣各带一件,红□一条,回历一本。(行6249)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