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服饰内容原文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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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舍违式(律Ⅳ:19)——明代服饰等级制度核心条文
1.1 律正文
凡官民房舍军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员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1.2 弘治问刑条例(一款)
弘Ⅳ:19:1 一、各王府郡主仪宾该钑花金带,胸背狮子;县主仪宾钑花金带,郡君仪宾光素金带,胸背俱虎豹;县君仪宾钑花银带,乡君仪宾光素银带,胸背俱彪;故违,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于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复职。(弘103;嘉Ⅰ:9:3;万Ⅳ:19:1)
1.3 续例附考(二款)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明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从重治罪,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银镯钏者,事发,各问拟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1.4 嘉靖问刑条例(三款)
嘉Ⅳ:19:1 「军民僧道人等服饰」一款,同续例附考第二款,惟「娼妓僭用金首饰银镯钏」删银字。
嘉Ⅳ:19:2 「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一款,同续例附考第一款,惟改「明黄」为「黄」。
1.5 万历问刑条例(四款)
万Ⅳ:19:3 「军民僧道人等服饰」一款,同嘉Ⅳ:19: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旧制」为「定制」。「若常服」下有小字注云:「言常服则大服不禁」。「酒器纯用金银」纯用下有小字注云:「言纯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宝首饰镯钏」下小字注云:「言金宝则止用金饰,无珠宝者不禁。」例末有小字注云:「妇女,罪坐家长。」
万Ⅳ:19:4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按:笺释云:「旧例止云:『从重拟罪』。今改用比律。」
1.6 顺治律增补:帽顶束带品级制度
顺治二年闰六月初一日礼部接出圣谕: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酌议绘图来看。臣等详考国制,参酌时宜,拟为十三等。
| 品级 | 帽顶 | 带 |
|---|---|---|
| 公 | 起花金帽项,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东珠三颗 | 圆玉板四块,四围金镶,中镶绿松子石一颗 |
| 一品(侯伯同) | 起花金帽项,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东珠一颗 | 方玉板四块,四围金镶,中镶红宝石一颗 |
| 二品 | 起花金帽项,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小红宝石一颗 | 起花金圆板四块,中镶红宝石一颗 |
| 三品 | 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篏小蓝宝石一颗 | 起花金圆板四块 |
| 四品 | 起花金帽顶,上衔蓝宝石一大颗,中篏蓝小宝石一颗 | 起花金圆板四块,银镶边 |
| 五品 | 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中篏小蓝宝石一颗 | 起花金圆板四槐,银镶边 |
| 六品 | 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 | 圆玳瑁板四块,银镶边 |
| 七品 | 起花金帽顶,中篏小蓝宝石一颗 | 素银板四块 |
| 八品 | 起花金帽顶 | 明羊角圆板四块,银镶 |
| 九品(杂职同) | 起花银帽项 | 乌角圆板四块,银镶 |
| 举人 | 金雀帽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同 | |
| 生员 | 银雀帽顶,高二寸。带同九品。蓝袍青边,披领同 | |
| 外郎·耆老 | 乌角,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 |
1.7 顺治律增补条例十一款(本「大明令」)
一、服舍鞍马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官员任满致仕,与见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没,非犯除名不叙,子孙许居其房舍,用其衣服车马,其御赐者,及军官军人服色,不在禁例。
一、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房舍等级从略)
一、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潜(僭)用金绣。许用纻丝绫罗紬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银一对,余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妆饰。
一、车舆不得雕饰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间金妆饰银螭绣带青幔。四品五品素狮头绣带青幔。六品与九品用素云头素带青幔。轿子比同车制。庶民车用黑油齐头平顶皂幔。轿子比同车制,并不许用云头。
一、帐幔并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金花刺绣纱罗。四品五品刺绣纱罗。六品以下许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一、伞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茶褐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红葫芦茶褐罗表红里。以上皆三檐。五品红葫芦青罗表红里。六品以下惟用青绢,皆重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用罗绢凉伞,许用油纸雨伞。
一、鞍辔并不许雕饰龙凤纹。
一、器皿不许造龙凤纹。
一、品官服色鞍辔等物,除官府应用之家,许令织造外,其私下与不应之家制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二、丧服制度(卷首丧服总图 + 服制)
2.1 丧服总图
斩衰三年:用至麤麻布为之,不缝下边
齐衰: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大功(九月):用麤熟布为之
小功(五月):用稍麤熟布为之
缌麻(三月):用稍细熟布为之
2.2 斩衰三年(节录)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子之妻同。
庶子为所生母,为嫡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2.3 齐衰杖期(节录)
嫡子众子为庶母。
子为嫁母。
子为出母。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2.4 凡同五世祖族属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皆祖袒免亲。遇丧葬则服素服,尺布纒头。
三、巾帽衣服之类——赃物估价表
以下为明代律例中"计赃估价"所列衣物价格标准(行3160-3178):
3.1 巾帽
| 品名 | 估价 |
|---|---|
| 貂鼠披肩一顶 | 四十贯 |
| 纱帽一顶 | 二十贯 |
| 胡帽一顶 | 八贯 |
| 粽草帽一项 | 八贯 |
| 儒吏等巾每一顶 | 八贯 |
| 纻丝罗帽每一顶 | 六贯 |
| 毡帽一顶 | 四贯 |
| 网巾一项 | 三贯 |
| 包头一方 | 四贯 |
3.2 鞋靴袜
| 品名 | 估价 |
|---|---|
| 麂皮靴一双 | 四十贯 |
| 鹿皮靴一双 | 二十四贯 |
| 牛皮靴一双 | 一十贯 |
| 靸靴一双 | 一贯五百文 |
| 毡袜一双 | 四贯 |
| 革翁鞋一双 | 二贯 |
3.3 衣服
| 品名 | 估价 |
|---|---|
| 新纻丝衣服一件 | 八十贯 |
| 旧纻丝衣服一件 | 三十贯 |
| 新罗衣服一件 | 七十贯 |
| 旧罗衣一件 | 二十四贯 |
| 新纱衣服一件 | 六十贯 |
| 旧纱衣服一件 | 二十贯 |
| 新纻丝小袄一件 | 四十贯 |
| 旧纻丝小袄一件 | 二十贯 |
| 新罗纱小衫一件 | 二十/三十贯 |
| 旧罗纱小衫每一件 | 十贯 |
| 新纻丝裙一条 | 五十贯 |
| 旧纻丝裙一条 | 二十五贯 |
| 新罗纱裙一条 | 四十贯 |
| 旧罗纱裙每一条 | 二十贯 |
| 绫紬衣服每件 | 二十贯 |
| 绫紬小袄每一件 | 一十贯 |
| 绒褐衣服一件 | 八十贯 |
| 新夏布衣服一件 | 一十贯 |
| 旧夏布衣服一件 | 五贯 |
| 绵布小衫一件 | 五贯 |
| 绵布裙一条 | 五贯 |
| 绵布裤一腰 | 四贯 |
| 新绵布衣服一件 | 一十六贯 |
| 旧绵布衣服一件 | 五贯 |
3.4 被褥及其他
| 品名 | 估价 |
|---|---|
| 绵纻丝被每一床 | 一百贯 |
| 绵纻丝褥每一床 | 八十贯 |
| 绫被一床 | 四十贯 |
| 紬绢被每一床 | 二十贯 |
| 细布绵花被一床 | 三十贯 |
| 粗布绵花被一床 | 二十贯 |
| 布褥一床 | 一十六贯 |
| 毡衫一领 | 四十贯 |
| 毡条一条 | 四十贯 |
| 花毯一条 | 八十贯 |
| 纻丝罗荷包每一个 | 一贯 |
| 绦一条 | 一贯 |
| 手帕一方 | 二贯 |
| 马鞍一付 | 六十贯 |
四、乘舆服御物(律Ⅳ:8)
4.1 律正文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答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4.2 相关条例
万Ⅳ:8:1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4.3 十恶·大不敬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
五、僧道衣服限制(律Ⅳ:20)
5.1 律正文
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绌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六、丧制中的服与礼
6.1 匿父母夫丧(律Ⅳ:23)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
6.2 十恶·不孝
七曰不孝【谓告言呪骂祖父母父母……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6.3 十恶·不义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嫁娶。】
七、冠带与官服相关条例
7.1 冠带闲住(多处)
一、各处义官犯该行止有亏者,革去冠带。不碍行止者不革。(弘Ⅰ:5:6;嘉Ⅰ:5:10)
一、文职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便发为民。(弘Ⅰ:5:1)
一、由将军升千百户,有犯该徒罪以上,但系行止有亏者,运炭等项完日,革去见任,冠带闲住。
7.2 冠带荣身
一、岁贡生员,果有容貌衰老,文理不通,叁次不能中选,年陆拾以上者,不准起贡。即便类名到部,奏给冠带,以荣其身。
一、旁枝承袭例……子孙准承袭百户,革充冠带。
7.3 借用冠带比附
为事复职百户谢恩,为无冠带,借指挥镀金带拴系,校尉捉获,百户问违制,指挥问不应,从重论,校尉受赏。(比附律条第93款)
八、锦衣卫与服饰制度
8.1 锦衣卫旗校服饰
万Ⅳ:19:4 顺治例改「锦衣卫」为「銮仪卫」。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8.2 长布衫名色
一、各处盐场无藉之徒,号为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边卫充军。(弘Ⅲ:69:3)
九、服饰僭用与违禁
9.1 违例穿靴
违例穿靴,比依违制论。(比附律条第85款)
注:龙头律法「靴」作「皂鞋」。
9.2 打破纱帽
打破纱帽,比依弃毁制书论,又比依弃毁器物论。(比附律条第51款)
9.3 金银首饰馈送
一、嘉靖元年叁月节奉圣旨:近日以来,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或造金银宝石首饰绦环提系等物,指称打点,馈送,营求干办私事。你东厂及锦衣卫缉事衙门五城巡视御史,务要用心密切访察,具实参奏,拏送法司问罪毕,用壹百伍拾斤大枷,枷号壹个月,满日,押发烟瘴地面充军。
十、婚姻中的服饰礼俗
10.1 割衫襟为亲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本「大明令」)
10.2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
十一、罗段布绢丝绵之类——纺织品格估价表
以下为明代律例中"计赃估价"所列纺织品价格标准(行3128-3136):
| 品名 | 估价 |
|---|---|
| 纻丝一疋 | 二百五十贯 |
| 罗一疋 | 一百六十贯 |
| 改机一疋 | 一百六十贯 |
| 绫一疋 | 一百二十贯 |
| 纱一疋 | 八十贯 |
| 绵轴一疋 | 五十贯 |
| 大绢一疋 | 五十贯 |
| 细绒褐一疋 | 二百四十贯 |
| 毡叚一叚 | 五十贯 |
| 氆氇一叚 | 五十贯 |
| 大青三梭布一疋 | 五十五贯 |
| 大白三梭布一疋 | 四十贯 |
| 粗褐一疋 | 四十贯 |
| 高丽布一疋 | 三十贯 |
| 中细白绵布一疋 | 二十贯 |
| 大棉布一疋 | 二十贯 |
| 小绢一疋 | 二十贯 |
| 葛布一疋 | 二十贯 |
| 细苎布一疋 | 二十四贯 |
| 粗苎布一疋 | 二十二贯 |
| 粗绵布一疋 | 一十贯 |
| 麻布一疋 | 八贯 |
| 丝绵一斤 | 二十四贯 |
| 绵一尺 | 八贯 |
| 净绵花一斤 | 三贯 |
| 麻一斤 | 五百文 |
十二、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律Ⅶ:6)
12.1 律正文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疋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
12.2 带造段疋(律Ⅶ:5)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12.3 器用布绢不如法(律Ⅲ:84)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十三、私借官物中的服饰(律Ⅲ:54)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坐赃论,减二等。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陪。
十四、纺织品出口禁令(律Ⅴ:43)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叚疋、紬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并入官。
弘Ⅴ:43:2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圣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拏来处以极刑。
十五、急递铺铺兵服饰装备
每铺置备各项什物……铺兵每名,合备什物,夹板一副,铃攀一副,缨鎗十副,油绢三尺,软绢包袱一条,箬帽蓑衣各带一件,红□一条,回历一本。(行6249)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