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服饰相关内容总结
整理时间: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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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舆服御制度(皇帝专属服饰法规)
《唐律疏义》中服饰内容最集中、法律条文最完整的部分,是对皇帝服饰(乘舆服御物)的全面保护。
1. 十恶大不敬——盗乘舆服御物
"乘舆服御物"列入十恶之"大不敬",是唐律最严重的罪名之一。疏义明确:"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乘舆以言之。"其中"服通衾茵之属"——衣服包括被褥垫褥,"真副等"——分为正用之衣与备用之衣,均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才构成"御物"。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服御物同皇帝同罪。盗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2. 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
专设条文规定:持护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进御乖失者杖一百。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者徒二年。应供奉之物("衣服饮食之类")阙乏者徒一年。
3. 主司借服御物——严禁私借
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或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帷帐几杖之属)徒一年。
4. 弃毁乘舆服御物
弃毁乘舆服御物者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准盗论减二等。
二、品服等级制度
1. 衣服令——冕服等级
疏义引衣服令明确规定:
- 一品衮冕
- 二品鷩冕
此为唐令中关于百官冕服等级的直接记载,虽仅二等,但配合仪制令中车服等级,构成完整的品服体系。违令者杖一百,虽会赦亦须改去。
2. 礼部式——品色制度
疏义引礼部式:
- 五品以上服紫
- 六品以下服朱
违式文而着服色者笞四十,物仍没官。这是唐律中对品色制度最明确的罚则规定。
3. 舍宅车服器物违令总则
"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车服器物与舍宅、坟茔并列,是等级制度的物质载体。
三、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是唐律服饰条文的第二大类,贯穿名例、职制两律。
1. 十恶中的丧服规定
- 不孝: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防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着吉服者",入十恶不孝
- 不义: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入十恶不义
2. 丧期释服从吉的分级量刑
| 丧服关系 | 匿不举哀 | 未终释服从吉 |
|---|---|---|
| 父母/夫 | 流二千里 | 徒三年 |
| 期亲尊长 | 徒一年 | 杖一百 |
| 大功尊长 | 杖九十 | 杖八十 |
| 小功尊长 | 杖七十 | 杖六十 |
| 缌麻尊长 | 笞五十 | 笞四十 |
| 卑幼 | 各减尊长一等 | 各减尊长一等 |
3. 冒哀求仕
父母丧二十五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而预选求仕,徒一年。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禫服期内求仕名为"冒哀"。
4. 庙享与丧服
缌麻以上丧不得充庙享执事,违者主司笞五十。唯祭天地社稷不禁(越绋而行事)。
四、服饰与礼制象征
1. 画衣冠·象刑遗意
序中引"唐虞画衣冠而民不犯",以服饰图案代替肉刑,是上古象刑理想。
2. 文冕·四夷来朝
"椎髻之酋加之以文冕",蛮夷以椎髻为俗,加冠冕则象征归化中华。此为服饰作为文明标志的典型表述。
3. 东谢蛮服饰
唐初东谢蛮入朝服饰详记:"冠乌熊皮,以金银络颈,身披毛帔,韦皮行縢,而着屦。"——乌熊皮冠、金银颈饰、毛皮披风、皮质绑腿、麻鞋,是唐代对西南少数民族服饰的珍贵记录。颜师古奏请仿《王会篇》,命阎立本绘图。
4. 垂衣裳而治
引《易·系辞》"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为古代政治理想——以服饰秩序象征天下太平。
5. 赭衣·刑罚酷烈
"赭衣塞路"指秦代囚徒穿赤色衣服充塞道路,赭衣成为酷刑的代名词。
6. 毁裂冠冕·十恶之诫
"亏损名教,毁裂冠冕"——冠冕作为礼教秩序的象征,十恶即是"毁裂冠冕"的行为。
7. 颠倒冠履·妻妾失序
"颠倒冠履,紊乱礼经"——以冠(首服)与履(足服)的倒置比喻妻妾尊卑颠倒。
8. 踊贵屦贱·刑罚反思
齐景公酷刑,受刖者多,"踊贵屦贱"——假脚贵而鞋贱,屦(鞋)在此反映刑罚对社会的影响。
五、其他服饰法规
| 条文 | 内容 | 出处 |
|---|---|---|
| 借衣服不还 | 借衣服器翫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 | 职制律 |
| 随身衣仗 | 乘驿马唯得赍随身衣仗(衣被之属+弓刀之类) | 职制律 |
| 俗衣与法服 | 道士还俗后须着俗衣,仍披法服者杖一百 | 户婚律 |
| 通传宫人衣物 | 私通传宫人衣物者绞 | 卫禁律 |
六、总结
| 类别 | 核心内容 | 条文数量 |
|---|---|---|
| 乘舆服御 | 皇帝服饰专用法规,盗/毁/借均有重罚 | 6条 |
| 品服等级 | 衮冕鷩冕等级、紫朱品色制度 | 3条 |
| 丧服制度 | 释服从吉、冒哀求仕分级量刑 | 5条 |
| 服饰象征 | 冠冕/衣裳/屦履的政治与文化意涵 | 8则 |
| 服饰法规 | 借衣、驿衣、法服、宫人衣物的管理 | 4条 |
核心特征:
- 《唐律疏义》是法律文献,服饰内容均以刑罚条文形式出现,不同于政书类专设"舆服志"
- 乘舆服御物保护最为系统,从十恶到具体罪名形成完整法律链条
- 品色制度虽仅一条,但"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是唐代品服的核心规定
- 丧服制度条文最多,体现唐律"一准乎礼"的特征——服饰是礼制秩序的物质载体
- 服饰在唐律中主要作为等级秩序的标志和礼教秩序的象征,而非审美或工艺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