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明代律例汇编》服饰内容总结
- 来源:明代律例汇编(黄彰健编)
- 提取时间:2026-04-27
- 文件大小:约1.2MB,9106行
- 核心出处:《大明律》服舍违式条(Ⅳ:19)及弘治、嘉靖、万历各朝问刑条例;顺治二年圣谕帽顶束带定制
一、服饰等级禁令体系(服舍违式)
本书最核心的服饰内容集中在"服舍违式"条(Ⅳ:19),从律文到历朝条例形成完整的等级禁令体系。
1.1 律文核心规定
律文规定官民 军服器物 各有等第,违式僭用者处罚:
- 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 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
- 僭用 龙凤文:杖一百,徒三年
- 工匠违制: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
1.2 禁用颜色与纹样
| 禁用项 | 适用对象 | 条例来源 |
|---|---|---|
| 玄黄紫三色 | 官吏军民人等 | 续例附考、嘉靖例、万历例 |
| 蟒龙飞鱼斗牛 | 官吏军民人等 | 续例附考、万Ⅳ:19:4 |
| 龙凤文 | 所有人 | Ⅳ:19律文 |
| 朱红明黄颜色 | 器皿 | 续例附考第一款 |
| 赭黄龙凤纹 | 帐幔 | 顺治条例 |
1.3 庶民服饰限制
「 庶民男女衣服 并不得 僭用金绣。许用 纻丝绫罗紬绢素纱。妇人 金首饰 一件, 金耳银 一对,余止用 银翠,不得制造花样, 金线妆饰。」
二、品级帽顶束带定制(顺治二年)
顺治二年圣谕规定了从公到九品的 帽顶束带 等级制度,是清初承明制的重要证据:
2.1 帽顶等级
| 品级 | 帽顶材质 | 带材质 |
|---|---|---|
| 公 | 起花金,红宝石+东珠三颗 | 圆玉板,金镶绿松子石 |
| 一品 | 起花金,红宝石+东珠一颗 | 方玉板,金镶红宝石 |
| 二品 | 起花金,红宝石+小红宝石 | 起花金圆板,镶红宝石 |
| 三品 | 起花金,红宝石+小蓝宝石 | 起花金圆板 |
| 四品 | 起花金,蓝宝石+蓝小宝石 | 起花金圆板,银镶边 |
| 五品 | 起花金,水晶+小蓝宝石 | 素金圆板,银镶边 |
| 六品 | 起花金,水晶 | 圆玳瑁板,银镶边 |
| 七品 | 起花金,小蓝宝石 | 素银板 |
| 八品 | 起花金 | 明羊角圆板,银镶 |
| 九品 | 起花银 | 乌角圆板,银镶 |
2.2 举人、生员服色
- 举人:金雀帽顶高二寸,带同八品, 青袍蓝边,披领同
- 生员:银雀帽顶高二寸,带同九品, 蓝袍青边,披领同
- 外郎、耆老:乌角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
三、王府仪宾冠服等级
弘治条例规定了王府仪宾(女婿)的 胸背纹样 和 带 的等级:
| 封号 | 带 | 胸背纹样 |
|---|---|---|
| 郡主仪宾 | 钑花金带 | 狮子 |
| 县主仪宾 | 钑花金带 | 虎豹 |
| 郡君仪宾 | 光素金带 | 虎豹 |
| 县君仪宾 | 钑花银带 | 彪 |
| 乡君仪宾 | 光素银带 | 彪 |
违者:革去 冠带,戴 平头巾,于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复职。
四、妇女与娼妓服饰禁令
4.1 妇女
- 不得僭用 金绣闪色衣服
- 不得用 金宝首饰镯钏
- 不得用 珍珠缘缀衣履
- 不得结成 补子盖额缨络 等件
- 罪坐家长(顺治例补注)
4.2 娼妓
- 僭用 金首饰银镯钏 者治罪
- 嘉靖例删去「银」字,即连银饰亦禁
五、僧道服饰
「若 僧道衣服,止许用 绌绢布疋,不得用 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 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僧道服饰材质严格限于绌绢布疋,但 袈裟道服 作为宗教服饰被豁免。
六、丧服制度
本书详细记载了 丧服总图 及 服制 全文,包括:
- 五等丧服:斩衰(至麤麻布,不缝下边)、齐衰(稍麤麻布,缝下边)、大功(麤熟布)、小功(稍麤熟布)、缌麻(稍细熟布)
-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
- 妻为夫族服图
- 妾为家长族服图
- 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
- 外亲服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
- 袒免亲:遇丧葬则 服素服,尺布纒头
七、服饰器物估价体系
计赃估价表中详细列出了各类服饰的时价,反映了明代商品经济中服饰的价值分层:
7.1 衣服价值排序(由高到低)
- 新纻丝衣服:80贯(最高)
- 绒褐衣服:80贯
- 新罗衣服:70贯
- 新纱衣服:60贯
- 新纻丝小袄:40贯
- 新罗纱小衫:20-30贯
- 绫紬衣服:20贯
- 新夏布衣服:10贯
- 新绵布衣服:16贯
- 绵布小衫:5贯(最低)
7.2 纺织品价值排序
- 纻丝:250贯/疋(最高)
- 细绒褐:240贯/疋
- 罗/改机:160贯/疋
- 绫:120贯/疋
- 纱:80贯/疋
- 麻布:8贯/疋(最低)
八、御用与御赐服饰
8.1 乘舆服御物
盗 乘舆服御物 属"大不敬"(十恶之一),为真犯死罪,不可赎。
8.2 御赐衣物
「凡 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御赐衣物有严格的送达程序,不得转手。
九、对外贸易中的服饰限制
弘治条例规定与外国使臣交易时:
- 止许 光素纻丝绢布衣服 等件
- 不许将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交易
- 违者处以极刑
核心特征总结
等级森严:服饰从颜色(玄黄紫禁用)、纹样(龙凤蟒飞鱼斗牛禁用)、材质(金绣锦绮禁用)三个维度严格区分等级。
以律护制:服饰僭越不仅是礼制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有明确的刑罚(杖、徒、充军、追收入官)。
历朝递进:从弘治到万历,条例不断细化,如蟒龙飞鱼斗牛的禁令从"从重治罪"改为"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处罚更加明确。
性别区分:妇女服饰有单独禁令(金绣闪色、珍珠缘缀、补子盖额缨络),且罪坐家长。
身份区分:军民僧道各有定制,僧道限于绌绢布疋,但袈裟道服豁免。
物质文化丰富:估价表反映了明代服饰用料的多样性——纻丝、罗、绫、纱、紬、绢、绒褐、苎布、夏布、绵布等,价值差异极大(纻丝250贯/疋 vs 麻布8贯/疋)。
清承明制:顺治条例大量沿用万历例,帽顶束带定制虽为清制,但体系框架承自明代服制。
执法严苛:对工匠的处罚尤为严厉(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反映了统治者对僭越服饰的零容忍态度。
出处链接
- 原文文件:
cached_texts/明代律例汇编.txt - 核心章节:Ⅳ:19 服舍违式(第5320-5391行)
- 丧服总图:第220-290行
- 服制全文:第290-410行
- 估价表:第3125-3180行
- 乘舆服御物:第5258-5259行
- 御赐衣物:第5264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