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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研究总结 日志记录 原文

《明代律例汇编》服饰内容总结


一、服饰等级禁令体系(服舍违式)

本书最核心的服饰内容集中在"服舍违式"条(Ⅳ:19),从律文到历朝条例形成完整的等级禁令体系。

1.1 律文核心规定

律文规定官民 军服器物 各有等第,违式僭用者处罚:

1.2 禁用颜色与纹样

禁用项 适用对象 条例来源
玄黄紫三色 官吏军民人等 续例附考、嘉靖例、万历例
蟒龙飞鱼斗牛 官吏军民人等 续例附考、万Ⅳ:19:4
龙凤文 所有人 Ⅳ:19律文
朱红明黄颜色 器皿 续例附考第一款
赭黄龙凤纹 帐幔 顺治条例

1.3 庶民服饰限制

庶民男女衣服 并不得 僭用金绣。许用 纻丝绫罗紬绢素纱。妇人 金首饰 一件, 金耳银 一对,余止用 银翠,不得制造花样, 金线妆饰。」


二、品级帽顶束带定制(顺治二年)

顺治二年圣谕规定了从公到九品的 帽顶束带 等级制度,是清初承明制的重要证据:

2.1 帽顶等级

品级 帽顶材质 带材质
起花金,红宝石+东珠三颗 圆玉板,金镶绿松子石
一品 起花金,红宝石+东珠一颗 方玉板,金镶红宝石
二品 起花金,红宝石+小红宝石 起花金圆板,镶红宝石
三品 起花金,红宝石+小蓝宝石 起花金圆板
四品 起花金,蓝宝石+蓝小宝石 起花金圆板,银镶边
五品 起花金,水晶+小蓝宝石 素金圆板,银镶边
六品 起花金,水晶 圆玳瑁板,银镶边
七品 起花金,小蓝宝石 素银板
八品 起花金 明羊角圆板,银镶
九品 起花银 乌角圆板,银镶

2.2 举人、生员服色


三、王府仪宾冠服等级

弘治条例规定了王府仪宾(女婿)的 胸背纹样 的等级:

封号 胸背纹样
郡主仪宾 钑花金带 狮子
县主仪宾 钑花金带 虎豹
郡君仪宾 光素金带 虎豹
县君仪宾 钑花银带
乡君仪宾 光素银带

违者:革去 冠带,戴 平头巾,于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复职。


四、妇女与娼妓服饰禁令

4.1 妇女

4.2 娼妓


五、僧道服饰

「若 僧道衣服,止许用 绌绢布疋,不得用 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 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僧道服饰材质严格限于绌绢布疋,但 袈裟道服 作为宗教服饰被豁免。


六、丧服制度

本书详细记载了 丧服总图服制 全文,包括:


七、服饰器物估价体系

计赃估价表中详细列出了各类服饰的时价,反映了明代商品经济中服饰的价值分层:

7.1 衣服价值排序(由高到低)

  1. 新纻丝衣服:80贯(最高)
  2. 绒褐衣服:80贯
  3. 新罗衣服:70贯
  4. 新纱衣服:60贯
  5. 新纻丝小袄:40贯
  6. 新罗纱小衫:20-30贯
  7. 绫紬衣服:20贯
  8. 新夏布衣服:10贯
  9. 新绵布衣服:16贯
  10. 绵布小衫:5贯(最低)

7.2 纺织品价值排序

  1. 纻丝:250贯/疋(最高)
  2. 细绒褐:240贯/疋
  3. 罗/改机:160贯/疋
  4. :120贯/疋
  5. :80贯/疋
  6. 麻布:8贯/疋(最低)

八、御用与御赐服饰

8.1 乘舆服御物

乘舆服御物 属"大不敬"(十恶之一),为真犯死罪,不可赎。

8.2 御赐衣物

「凡 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御赐衣物有严格的送达程序,不得转手。


九、对外贸易中的服饰限制

弘治条例规定与外国使臣交易时:


核心特征总结

  1. 等级森严:服饰从颜色(玄黄紫禁用)、纹样(龙凤蟒飞鱼斗牛禁用)、材质(金绣锦绮禁用)三个维度严格区分等级。

  2. 以律护制:服饰僭越不仅是礼制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有明确的刑罚(杖、徒、充军、追收入官)。

  3. 历朝递进:从弘治到万历,条例不断细化,如蟒龙飞鱼斗牛的禁令从"从重治罪"改为"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处罚更加明确。

  4. 性别区分:妇女服饰有单独禁令(金绣闪色、珍珠缘缀、补子盖额缨络),且罪坐家长。

  5. 身份区分:军民僧道各有定制,僧道限于绌绢布疋,但袈裟道服豁免。

  6. 物质文化丰富:估价表反映了明代服饰用料的多样性——纻丝、罗、绫、纱、紬、绢、绒褐、苎布、夏布、绵布等,价值差异极大(纻丝250贯/疋 vs 麻布8贯/疋)。

  7. 清承明制:顺治条例大量沿用万历例,帽顶束带定制虽为清制,但体系框架承自明代服制。

  8. 执法严苛:对工匠的处罚尤为严厉(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反映了统治者对僭越服饰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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