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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史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禁令-048
恭让王元年宪司上* 曰: "葬者藏也所以藏其骸骨不暴露也。 近世浮屠氏* {茶}毗之法盛行人死则举而葬之烈焰之中焦毛发烂肌肤只存其骸骨甚者焚骨扬灰以施鱼鸟乃谓必如是然后可得生天可得至西方也。 此论一起士大夫高明者亦皆惑之死而不葬于地者多矣呜呼! 不仁甚矣。 人之精神流行和通生死人鬼本同一气祖父母安于地下则子孙亦安不尔则反是。 且人之生世犹木之托根于地焚其根株则枝叶凋悴烧其枝叶则根株亦病矣安有发荣滋长之理乎 此愚妇之所能知也。 圣人制以四寸之棺三寸之椁犹恐其速朽* {敛}衣数十袭犹恐其或薄也置谷棺中犹恐其 蚁之或侵也。 送终之礼如是而反用裔戎无父之敎可谓仁乎 愿自今一切痛禁违者论罪!" 司宪府出榜禁胡 行揖礼。 二年四月籍京市工商其寓居隐漏不付籍者主客论罪。 三年三月中郞将房士良上* : "一书云: '不贵异物贱用物民乃足。' 我朝只用土宜细纻麻布而能多历年所上下饶足今也无贵无贱争贸异土之物路多帝服之奴巷遍后饰之婢。 愿自今士庶工商贱隶一禁纱罗绫* {段}之服金银珠玉之饰以弛奢风以严贵贱。 一人家子孙或家贫无钱以锦褥绫衾之未办皮币衣服之未备淹延岁月婚姻失时甚至父母亡而或托族属或依奴婢。 因此失礼几败人伦者往往有之。 愿自今婚姻之家专用 布一禁异土之物如有仍行旧弊者以违制论。 一鍮铜本土不产之物也愿自今禁铜铁器专用瓷木以革习俗。 一书云: '令出惟行。' 若令出而不行则国非其国矣。 今也令非不严也征商之徒什伍成群牵牛带马怀金挟银日趋异域驴 驽钝之物遍于国中。 愿自今潜行越江卖牛马者及将官印之马卖彼不还者以违制加刑。 一西伯为池堀得死人之骨。 西伯曰: '葬之。' 吏曰: '此无主之骨何必葬为 ' 西伯曰: '有天下者天下之主有一国者一国之主寡人固其主矣。' 更以衣椁葬之。 天下闻之曰: '西伯泽及枯骨。' 于人乎 是知八百年帝周之 实原于文王一念之仁岂不美哉 今都城四门之外一国大小臣民先人之* {冢}存焉刍者暴之猎者火之或逼为菜圃或耕为粟田呜呼! 凡厥孝子仁人得不覩此而 其 乎 愿自今凡坟* {冢}所存差定山直使之蕃茂。" 王纳之。 五月禁商贾私持金银牛马卖买上国。 七月都评议使司上书曰: "凡国家利害军机重务及告发奸状者* {须}要明注日月指陈实事其暗投匿名书及造言兴谤揽乱国政者令宪府法司严加体察败露被劾者无问宗亲贵戚不待启闻直收职牒鞫问论罪。" 王许之。 都堂启请禁巨家世族用金银写经。 命使臣宴享外油蜜果一皆禁止。 复禁妇女往来佛宇。 四年二月人物推辨都监上书: "一凡告官讼奴婢者 于都监听候陈诉不得于私门争讼违者论罪。 一凡讼奴婢者其事不直除两府以上申闻科罪外奉翊以下就便鞫问如有沮毁公事者依律论罪。" 三月宪司上* 言时事: "一擅入宫殿门旣有其律见今宫门不严大小员将引伴 奴隶无时出入甚至杂乱或有司门者阻当反致陵辱无有惩禁。 至如御殿宴享宾客临朝听政之际仆从杂类 入混杂朝仪不肃若不严切禁理诚为未便。 愿自今除特奉宣唤及应直宿卫人员启 公事官吏外其余闲人毋得擅入其应入者二品以上将引根随人二名四品以上一名其余毋得将引辄入违者治罪车沙兀及各门把直人员不能禁御者幷罪之。 一都城之虚实系乎人家之多少自辛丑年后人家半为空基。 强者多兼幷反为谷田弱者无容膝之地虽欲造家焉能得乎。 是故民居日 诚不可不虑也。 乞令开城府踏验空基 其主定基造家若于期限内不肯营造将兼幷之基以给自望造家者则户口日增矣。 其受田而不造家者空家而不接者坏家而为田者痛绳以法! 一医官之设本为民生近来医业之人居官食禄不顾其任妄自尊大出入自尊人有告疾虽呼而救之非豪富之家自不往救甚非先王分职之意也。 自今一切患病之人奔告请救医官似前自尊不卽奔救者许诸人陈告痛行以法。"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0
盗贼[捕盗附]。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1
○应犯窃盗满五贯处死不满五贯脊杖二十配三年不满三贯脊杖二十配二年不满二贯脊杖十八配一年一贯以下量罪科决女免配。 窃盗一匹杖六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 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凡人 常盗一等盗 麻小功亲 一等大功亲 二等周亲 三等。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2
犯盗配所逃亡者刑决钑面配远陆州县。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3
诸投化人犯盗配南界水路不通州县。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4
显宗七年十月敎: "南界强盗颇多令诸州县严加追捕。"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5
肃宗七年判: 捕盗赃物现告者以赃物分半给之。 内外强窃盗知认捕捉者有职次第职无职许初职不应受职人赐物僧人则寺职贱人放良不监 者内则五部员吏别监里正外则色员长吏将校衙前决罪许接人囚禁罪之。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6
睿宗七年判: "大府寺贼捕捉者为先录用以励后人。"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7
仁宗二年判: "罗城内外群聚强盗捕捉者许加职。"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盗贼-008
忠宣王二年传旨曰: "巡军府本为捕盗而设民*闲鬪 宰杀牛马等事皆可理之。 其余土田奴婢事 勿理以巡绰为事。"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军律-000
军律。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军律-001
○睿宗元年正月都兵马使奏曰: "顷者东蕃之役军令不严故将帅无敢力战卒伍亦皆奔溃屡致败绩。 书云: '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 戮汝。' 昔孙武杀宠姬二人西破强楚北威齐晋庄贾失期穰 斩之燕晋之师闻之而退。 李靖兵法曰: '善为将者必能十卒而杀其三次者十杀其一。 故* {须}百杀十人千杀百人以严其令然后众心一矣。' 伏见辛亥戊午年*闲显庙行师之令曰: '初当训励时不至者勿论官职高下杖脊十五二次不至者及进退失伍者或持卜筮讹言以惑众者误坠失兵仗者队正以下闻令不传及传之而不行者为卒虽救其上不能使免者或私泄谋于敌或敌入军中知而不告者皆杖脊二十发兵而不及期者有亡走心或临敌不战或当战妄动者士卒不从其将节制者兵仗器械抛 敌中者为卒不救其上以致败没者见战者危急以非己部伍不救者夺人弓剑争人首级者将军将校临阵不战或亡入军中或言降于敌者或阵而不能拒 敌冲突者皆斩其投降于敌者籍其家 其妻子敌自降不告而妄杀者斩。' 愿遵此令以励军士! 但敌自降不告而妄杀者不宜斩请杖二十!" 从之。 时国家有东征之议故申明军法 。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0
恤刑。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1
○诸流移人未达前所而祖父母父母在乡丧者给暇七日发哀周丧承重亦同。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2
诸妇人在禁临产月者责保听出死罪产后满二十日流罪以下满三十日。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3
诸犯死罪在禁非恶逆以上遭父母丧夫丧祖父母丧承重者给暇七日发哀流徒罪三十日责保乃出。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4
诸流移囚在途有妇人产者 家口给暇二十日家女及婢给暇七日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贼津济水涨不得行者随近官每日验行堪进卽遣若祖父母父母丧者给暇十五日家口有死者七日。 年七十以上父母无守护其子犯罪应配岛者存留孝养。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5
显宗九年闰四月门下侍中刘瑨等奏: "民庶疫 阴阳愆伏皆刑政不时所致也。 谨按月令'三月节省囹圄去桎梏无肆掠止狱诉四月中气挺重囚出轻系七月中气缮囹圄具桎梏断薄刑决小罪。' 又按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若犯恶逆不拘此令。' 然恐法吏未尽审详伏请今后内外所司皆依月令施行!" 从之。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6
德宗三年七月敎曰: "省刑部奏 斩绞之文: '法在必诛然罪疑惟轻惟刑之恤。' 前王之令典其 家主及谋杀人强盗者杖流无人岛纵犯强盗伤人持杖以下罪窜有人岛。" 于是京城 死六十九人。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7
文宗元年八月尙书刑部覆奏死刑。 王曰: "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再生。 寡人每听死囚必待三覆尙虑失其情实 有寃枉欲诉无路飮恨呑声可不痛哉 其审愼之!" 二年正月制: "犯罪配乡人若有老亲权留侍养亲没还配。" 十六年二月制曰: "刑政者民命攸系古先哲王惟刑是恤。 朕 追古训愼选刑官犹惧不得其人以致寃枉。 自今必备三员以上然后讯鞫囚徒以为定制。" 二十年七月制: "诸官人归乡者充常户诸因畏惧致死者以绞论有乖于义皆除之。" 三十三年江阴县有一盲谋奸人妻因杀人当死依律文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例论 死配岛。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8
肃宗十年判: "进士虽无荫凡轻罪赎铜唯犯偷盗* {谄}曲强奸鬪伤人依律断罪。"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09
睿宗元年七月诏曰: "乙亥年犯恶逆流配者宜各量移 用缘坐没为奴隶者免之其不属贱者 加抚恤其僧徒犯奸永充乡户经赦不原几乎苛法宜令有司 察 充军役。 其中外法司问罪虽有明证必三 问以为常所犯非深重者因而致死其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之意何 自今法司体朕钦恤之意其已伏罪者无论轻重不必 问!" 六年判: "依月令'孟夏之月出轻系仲夏之月挺重囚'之说四月保放轻囚五月重囚缓枷 以为永式。"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10
仁宗元年淸州有人因救父杀人。 判云: "事理可恕除入岛只移乡。" 二年判: "推问罪人不审罪之轻重使无识杖首惨酷结缚官吏习以为常亦不禁之使无辜殒命今后台省内侍员当四季监狱时按问随卽科罪其杖首亦令囚禁决罪移充苦役!" 九年判: " 讯罪人多般乱杖冲刺使不忍其苦诬服致死今后凡诸囚讯问不敢移时其犯轻罪者勿用非法 讯。" 十四年五月诏曰: "今法官论杀牛者准杀人之罪钑面配岛此非律文本意自今以本罪罪之。" 判: "无养狱囚徒官给赃赎钱以馔之。" 十六年判: "八十以上及笃疾人虽犯杀人除杖刑配岛。"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11
明宗十八年三月制曰: "盗贼杀人外其余囚徒平决免放勿令滞狱。" 二十三年四月诏曰: "比来掌刑之官不能率职使无辜之民久在囹圄寃抑未伸以致干文失次。 时令不调未知异日将为何变其令宪台审治寃狱皆原之。"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12
恭愍王六年十二月王曰: "人命至重絶不复续。 闻决事官多枉刑致死自今有枉刑者都评议使御史台科罪申闻刑部重刑依古制申闻。" 十二年五月敎曰: "刑罚失中民怨所萃今后中外之囚毋得寃滞刻日* 理期致平允。" 密直提学白文宝上箚子曰: "春为喜神秋为怒神若喜神一 岁功不成。 方春夏时轻刑固宜放免重刑亦宜 等量决速出至三四月五六月停务大 则待冬节谋危社稷不在此限。" 二十年十二月敎曰: "罚惩非死民极于病。 比来中外官曾不恤刑旣杖且赎民何以堪 自今毋得 行杖赎如有违者许诸人赴官陈诉倍数征还。 刑罚明有条例不宜轻重出入自逆臣擅柄凡用笞杖必中虚怯旣贬之后阴嘱管押之人中路杀之深为惨毒。 今后中外执法官吏敢有如此者都评议使申闻断罪。"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13
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刑法圣人所恤三代以上罪不相及刑简而民不犯秦用峻法反不胜理。 仰都评议使申 司宪府典法司都巡问按廉使详究情法毋用律外之刑。 徒役有年限其已满者放免禁锢作贱亦宜根究以闻!" 二年七月禑曰: "诸州流配之人与妻子南北异居岂无思怨。 酌其轻重可赦者释之不赦者从便宜量移遣妻子同居!" 九月以金义杀使奔元下母妻于巡军将杀之。 宪司上言: "义虽叛逆妇女何知 请勿杀!" 乃没为尙州官婢。 六年五月宪府上* 曰: "凡大 必三复奏君臣同议断决者乃先王之成宪。 而今中外官吏断大 皆不奏闻擅决遂致无辜殒命感伤和气。 请自今中外大 所在官吏具报都堂拟议以闻施行。" 禑纳之。 十四年六月敎曰: "刑罚轻重当有定法近来中外官司出入由己致令平民寃抑无告召伤和气实为怜悯。 今后中外官司务加矜恤毋致寃枉。 其杖与赎毋得 行其徒役没官为奴婢年限已满者放遣。"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恤刑-014
恭让王元年十二月都评议使司启: "自立春至立秋停死刑在京五覆启在外三覆启方许断罪事干军机及叛逆不在此限。" 宪司上* 曰: "书曰: '罚不及嗣。' 传曰: '罪人不 。' 故舜极 而相禹武王诛纣而封武庚卽天地生物之心也。 至于近世杀人如飮食灭人之族犹恐其有后不仁甚矣。 愿自今凡有罪者法三代盛王之制妻子无随坐以示盛朝不忍之政。" 四年三月宪司上* 曰: "典狱罪人所聚 气蒸染疾病易生死非其罪甚可恤也。 乞医官一员六朔相递全仕典狱每日察病囚证候剂药救疗以备横祸又令刑曹正佐郞一员于月令内幷下提牢官考察狱官医员勤慢。"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诉讼-000
诉讼。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诉讼-001
○睿宗十七年判: "凡父祖田无文契者适长为先决给。"
#高丽史85卷-志39-刑法2-诉讼-002
恭让王三年十月郞舍上* 曰: "殿下卽位首革私田之弊明立差科肃淸讼源诚三韩风俗之万幸也。 但有民口者本无限际又谓之私财争讼万端有甚于争田之弊也。 岁在丁未元朝遣阔里吉思平章本朝仪制一皆革正幷举一国之争田民者推 明正。 而尙有更改之烦故丙申年宣旨一款内忠烈王丁未年以前事虽祖业田土人口毋得争讼又以五决从三三决从二每降宣旨以 争讼之风。 顽贪未革争讼* 起而听之者亦媚于权势牵于朋比不论前判所禁又不 事之是非互相更改而簿书山积争讼无穷至于骨肉反为仇 多兴谤毁之俗而无敦笃之风和气不达妖 屡警此殿下之深虑也。 今纵令都官每衙朝献课讼者云屯颇有积年未决者岂可以都官遽絶其寃讼乎。 伏惟殿下命立别司择其才干明正授以其任幷及主掌官仍令台省各一员为之考察。 自今限三年除丁未年前事五决之三三决之二及戊辰年以后辨正都监决外皆令限日纳状推明以解寃滥以正风俗。 但令远方人等取正于京师则往还之劳留京之苦必有含寃未告者矣命考察台省中一员幷主掌官分遣各道立司中央大官令观察使择其守令之可任决讼者幷差 决。 凡京外诉讼者如有侥幸妄告卽令考察官照以窃盗计民多少轻重论罪听讼或徇于人情顚倒是非者亦从重论。 其在京外不告限内者及限内已决正者皆不许更考违者俱以判旨不从论罪。" 从之。 四年二月人物推辨都监定决讼法: "一近年以来户口法弊有户口者失于兵乱权奸之辈 知其然拘占良民妄称父祖奴婢被拘之人诉良无据官司亦不能辨淹延岁月寃抑滋甚以伤和气自今诉良者虽无良籍其贱籍不明者良之本主虽无贱籍累代驱使明白者决给在前载未辨帐者亦当良之。 一凡公私奴婢决断文案分作二本一给其主一置于官以凭考验永为恒式。 一丙申年前无争讼明文丁未年前事及戊辰年以后辨正都监及都官已决者不许陈告五决从三度三决从二度一依判旨不动其决数虽多不 两边文证假决者不在此限妄告者反坐。 一凡告官讼奴婢者 于都监听候陈诉不得于私门似前争讼违者论罪。" 都官上书曰: "国家创制立法设官分职各有攸司凡事之难者当理处决。 历年旣久随事弊生弊之巨者无若争讼。 以今日纳司文契观之皆援自变量百年*闲玄远事迹则知诉讼所由古矣。 近来人不习法先王法制 然莫知讼者由是而背理听者以之而致疑若不更新条令习人耳目则争讼之弊未易遽革。 今遵先王判旨内事意附以一二浅见条列于后。 一争讼者或相争或诉良多者十余年小者不过五六年。 官司虽得正决强者仍执而不许弱者寃抑而更诉以致争讼日繁奸伪日滋。 愿自今决后仍执者免贱不放者令刑曹接状推考痛行禁理! 一凡相争及诉良者契卷岂皆均敌必有一正一邪之辨*闲有奸贪之辈冒谓误决还受原卷不一二年饰辞更呈以致争讼曲直循环无穷。 愿自今决絶后其不正文契令宪司推考以防纷争。 一近年以来贪风未 争夺愈起援引久远为谋百端争讼盈庭听者不能兼听簿书连屋观者不能遍观以致辨析讹误诉讼未 。 愿自今择告状年月久远者一房各十件合议出榜以简辞讼其出榜已决者属议充数! 一辛丑冬贼犯京城公私文卷亡失殆尽奸凶 缘拟生争端。 或无契籍者冒受许文或实有原卷者反为无文以致眞伪难 决絶未当。 愿自今无辛丑年争讼明文者不许陈告! 一伪朝十六年*闲大小人员希望恩德权奸所赠奴婢其一族还受为要妄称合执乱杂呈省。 今后告者无传继明文一皆禁断。 一奴婢争讼所起多原于合执愿自今财主未分奴婢合执者或分执而不均者许人陈告! 一父祖奴婢为人所有其子孙能争讼得决者理合全执愿自今其它使孙不与同讼者一禁争望! 一无子息者因一时喜怒将自己奴婢互相赠与后日争端由兹以兴。 愿自今无子息人员已许他人奴婢更与他人者具录辞缘告官然后方许成文! 一凡奴婢被夺陈告争讼其执持者利于役使多方规避。 愿自今不曾对辨者京中限三朔外方限五朔给暇原告以沮奸 ! 一凡告官争讼两边文契披阅问备言辞穷尽得失明白然后出等挂榜其中奸恶者将欲延援面对官员 毁百端。 愿自今如此等人令宪司将两边文契辨明是非如其正决痛惩 毁者若有违误责及官吏!" 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