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


2

302


291


35







工兵一大队

l

13

61

135

96

l

307

18








辎重兵一小





6



15



105

内输卒6:


17



2



145



63







17

294

919

4089

1959

8

7286

113




步兵二联队

六大队


8


167


52


2396


1313



4395



280



广


山炮兵一中






10



18



73



50



l



152



60









辎重兵一小






6



ll




15



2



34



34






8

183

540

2469

1378

3

4581


186


所管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职工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步兵二联队

六大队


9


16l


506


2354


1372



4401



202









野山炮兵一


大队

l



15


16

47


37

147


139

95


102

3


2

308


296


40







工兵一大队

l

13

62

153

87

1

317

24




辎重兵一小





7


16


40


20


2


85


6






ll

23

668

2833

1675

8

5407


132

合 计


1436

4447

3337

9235

47

36579


525

筅兵欧洲兵士往往结党横行,恃力扰害,或于道上使醉滋事,地方警部欲拘引,则又聚党与斗殴,莫敢谁何。各国因别设一部,名日宪兵,取兵士中之品端性良者充其选,意以弹压兵士,其职掌介兵士、警部之间。日本兵士近年亦往往与巡查争斗,竟有聚众数十意若开战者,论者因谓宪兵之有益。明治十三年三月始设宪兵一部于东京,其他府县犹未设立。

宪兵居陆军之一部,专以巡查军人非违,兼任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又分隶司法、内务、陆军三省。关系军纪属陆军省,关系行政属内务省,关系司法属司法省。又兼受警视总监、府知事、东京有警视总监,与府知事无与。县令及上等裁判、地方裁判所检事之指挥。分常务为二,平时巡逻视察日巡察,有时特遣侦探日检察。宪兵巡视之时,遇军人醉酒酗暴于市,或凭武力凌侮人,得逮捕之。指在军营外犯法者,若在营内,该管官之责。又见有人受军人损害者,可将人证告发。海陆军之队伍潜匿于市伍者,可请海陆军官廨之命逮捕之。如遭数军人暴动不能悉捕,则捕其造意或倡首一人。遇有警部乞援,即与之协力。遇巡查捕军人非违者,请而受之。见常人犯违式诖违罪者,拘之,交于巡查。见现行犯罪者,不论军人常人,得逮捕之。捕现行犯罪之常人,即送之警察署,或致之巡查。惟非有特命,不得蓦人人家逮捕常人,拘引货物,不得妄用兵器,遇拒捕,非兵力不可者不在此例。不得入外国公馆。如地方有贼徒窃发,宪兵侦知其事,速报之上官。遇有水溺火灾及变死人,又有老弱妇女急病者,疯癫者,罹危害者,宪兵应扶助之。宪兵选拔于近卫镇台常备、豫备、后备各军,取其年自二十二至三十、身长五尺以上、能读书作字、品行端方者,五人为伍,有伍长一人,选拔他兵科服役六月以上者,后选宪兵服役六月以上者。二伍有军曹一人,选宪兵伍长服役六月以上者。十伍有中尉或少尉一人,四十伍为一分队,一分队有大尉一人,分队六为一队,一队有中佐一人掌其司令。现在编一队,内有中佐一人任队长,大尉副官一人,大尉六人任分队长,中尉、少尉共二十四人,准士官下副官一人,曹长六人,军曹百二十人,伍长二百四十人,兵卒千二百人,会计军吏一人,军吏补及副一人,军医若干人,军曹、伍长兼任书记二人,会计或二等或三等书记六人,其自曹长以上皆选之宪兵本部,队长即为本部长,统率部下宪兵,监视其勤惰,遇有非常之事,速报之内务、陆军、司法各卿及警视总监。每月收各队长报告检核之,关系行政、司法,分呈之内务、司法二卿及检事,亦呈之陆军卿。其系于海军者专呈之海军卿。分东京府下为六管区,每各管区设若干屯,分遣二伍以上兵屯驻,队长以时巡视各管区各屯所,副官辅助队长,分队长,各司其部下之事,亦以时巡视各分屯,分队长据各屯报告,每七日呈之队长。中尉、少尉分任各管区事,司各屯报告。兵卒巡察,每日记之手簿,以供报告。若遇有外患、内变时,其服役法别行编制。



卷二十三兵志三陆 军


编队

凡步兵,五人为伍,四伍为一分队,二分队为半小队,二半小队为小队,二小队为中队,共一百六十人。四中队为一大队,共六百四十人。三大队为一联队,共一千九百二十人。其编制之法,由中队起,每一中队内有上等卒九人,分队长八,锹兵长一。一等卒三十六人,铳卒三十二,剑卒二,喇,卒二。二等卒一百十五人,枪卒一百四,又五,又六,此三等卒共一百六十人。此兵卒数也。伍长九人,分队长八,司炊事一。军曹九人,半队长八,司被服一。曹长一人,队副长。小队长四人,少尉二,中尉二。队长一人,大尉。此兵官数也。合四队为大队,卒则倍加其数,官则酌加其数。三大队为联队,官又酌加焉。骑兵以百二十人为大队,炮兵以百二十人为大队,工兵以二百四十人为大队,辎重兵以六十人为小队,海岸炮兵以八十人为一队,积伍而成队,均同于步兵。其每队人数多寡不同,则因各种兵所事之繁简而分之,近卫兵额编队之法较多于镇台,亦因地而置宜故也。在平时编制之法,因时地之宜分各种兵而为屯营,或有步无骑,或有步兵、炮兵而无工兵。合各种兵而为军营。各种兵均有,惟队数多寡不同。每屯营、军管、师管,必有军吏以司财用,用军医以司医药,有工人以司工役。谓铳工、靴、缝工之类。又有参谋部以司指划,要塞部以司屯戍,受辖于司令官,而统于监军本部、参谋本部、陆军省。在战时编制之法,亦因时地之宜,以步兵二联队或三联队、骑兵一小队、炮兵一大队、工兵一中队、辎重兵一中队或专以步兵编制。合为一团,日旅团。以二旅团或三旅团合为一师团,以二师团或三师团合为一军团。军团、师团、旅团各设本营,各有团长,而统于军团长。其所隶有参谋部以赞机宜,凡部署兵员、进退师旅、侦探敌情、测绘地图、编录日志、赏罚士卒、量度军需、查明死伤,皆有所司。有炮兵部以司炮弹,凡炮铳弹药及其他兵器营造之事、收贮之事、支给之事、修理之事皆司之,以时查察多少,俾无匮乏。有工兵部以司工作,凡器械材料及一切军用营造之事、收贮之事、支给之事、修理之事皆司之,以时查察多寡,俾无匮乏。有会计部以司出纳,部中分计算、粮食、被服、病院、邮递课。凡货币、粮饷、衣服、刍秣、药材、计算之事,支收之事,分派之事,皆司之。以时查察多寡,俾无匮乏。有裁手官以司军律,军人、军属有犯罪者,审议其罪,送之囚狱。有宪兵部以司军纪,要在勿使地民人或受兵扰,凡追索犯人、护送囚徒、管埋囹圄皆司之。有传令骑兵以司命令,凡传递命令、送至文书皆司之,有时兼充护卫,并及斥候。有军用电信队以到电报,凡电线架设之事、撤收之事、修理之事、通信所开闭之事皆司之.务使各旅团、师团、军团之间互相联络,又使工部电线与军用电线相接续。有辎重部以运辎重,凡进军、退军、移军、军用物品,皆司其运输。有病院以司病伤,分治疗、药剂二课,病院即置之营后,若病者多,又设分院,亦可分致之地方医院。有病马厩以司马病,营中马及所食兽肉有病,皆疗之,并司其屠杀之事,保护之方。有马厂以司马匹,凡需用马匹皆司之,并司其保育之,补充之事。有运输部以司运输,凡军营一切器用,自陆军各地送于军营皆司之,预备输卒、驮马车辆、分派课寮、书记、役人,以济其事,务使无违无误,军中有病者、死者、伤者,亦由其运之内地,惟由此军达彼军,由军营达战场,则辎重卒之事。有补充营以司补队,凡补充队中补缺之事、编队之事皆司之。其后备军员之待缺者、病食人员之堪役者,亦隶其中,凡军人之列于豫备、后备军籍者,遇有事变即行召集,编为补充兵。其法有二:一则直编豫备兵于常备兵,以充实其队。假如常备兵以一百六十人为中队,即改以二百人为中队或二百四十人为中队是也。一则于常备兵之死伤疾病者补充其阙,假如常备兵病伤十人,即补十人,死亡十人,即补十人是也。又常备兵之新入营者、未卒业者,以豫备更易之,使新兵、生兵入补充队,以时训练。其督率豫备后军者,即以将校之非役解职者任之。分辖旅团。旅团以镇台司令官为长,受辖于师团。师团以监军中将为长,受辖于军团。军团以监军大将或中将为长。

陆军编制表



官 名

中队各官兵

大队各官兵

联队

一联队

骑 马






各官兵

统计

大队

联队


大佐









中佐



长1

1

1

1





少佐



长1



3


1


3




一等



副长l

7


l





二等


长1





6






一等

第二小队长1

副长l

锹兵司令l

16

l

3







二等


第四小队长1



锹兵司令l


12










少 尉



第一、第三


小队长2




旗手l




25







一等


下副官1


10








二等

小队副长l



计官附属l



6







一等

半小队长4

司书翰1

司武器1

6l








二等

司被服1

半小队长4

计官附属l

锹兵长1

书记l

刺叭长1


59








一等


分队长4

司武器l




60












二等


司炊事1


分队长4


书记l

知病院事l


喇叭长1




60






官 名

中队各官兵

大队各官兵

联队

一联队

骑 马






各官兵

统计

大队

联队



上等卒


分队长8


锹兵长1




108










一等卒


铳卒32

剑卒2

喇叭卒2




432






二等卒


枪卒l04

枪卒5

枪卒6




1380











二等军医正





医官l



1




1



军吏



计官l

l




军吏副











军吏补


计官l


副计官1


4





军 医


医官l


3







军医副









军医补



副医官1


1









铳工长




1


1




铳工


2


6





缝工


1


3







靴工



l



3



合 计

184

16

13

2269

2

9

步兵兵卒以一百六十人为一中队,此表中中队内所列上等、一等、二等卒共百六十人,即其数也。其余为统兵之官。四中队为一大队,三大队为一联队,兵卒之由小队而中队,由中队而大队,以倍数算。统兵者由小队而中队,由中队而大队,以递加之数算。大队格内所列一十六人,专记统兵之官,至兵卒之数第比中队增加一倍,故不复记。联队格内依例推之。战时军队各官编制表


军 团

师 团

旅 团

部分



阶级

员数



阶级

员数



阶级

员数




喜将

l



大佐

1



奎佐

1


副长

大佐

1

副长

奎佐

l


少佐

l


属僚

墨佐

2

属僚

少佐

1

属僚

奎尉

l



奎尉

2


奎尉

1


墨尉

1



将校



将校








副官

少佐

1

副官







次副官

奎尉










传令使


少佐

奎尉



3



传令使



奎尉



2



传令使



墨尉



1



书记

下土


书记



书记

下士



图画



图画







译官



译官







军乐队










军 团

师 团

旅 团




大佐

1



中佐

1



少佐

1


属僚

奎尉

l

属僚

善尉

l

属僚

少尉

l



下士

l


下士

2


下士

2


炮厂长

善佐

l

炮厂长

奎尉

1

炮长厂

奎尉










属僚





中尉













上监护

l


上监护

1


监护

1



下士



下士



火工长

1






诸工



铳工长

l









锻工长










木工长










鞍工长





大佐

1



中佐

1



少佐

1


属僚

奎尉

1

属僚

善尉

l

属僚

少尉

1



下士

2


下士

2


下士







工厂长

蠹佐


1


工厂长


奎尉




工厂长


奎尉


l






属僚


大尉


l


属僚








塞尉

2









上监护

l


上监护

l


监护

1


军 团

师 团

旅 团




会计监督

l



一等副监督

1



二等副监督

l



军吏

l









军吏补

2


军吏‰

1


军吏副

1



军吏副

2










书记



书记

2


书记

2



计算课长

副监督

1

课长

二等副监督

l

课长

军吏

1





粮食课长


副监督


l


课长


二等剐监督


l


课长


军吏


1


被服课长

副监督

1

课长

二等副监督补

1

课长

军吏

1


病院课长

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