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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平场一万二千六百斤,赴韶州永通监、饶州永平监、赣州铸钱院铸钱。以上《中兴会要》。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三 诸坑冶务诸坑冶务:此四字原抄于天头,今移于此。
诸坑冶务诸坑冶务:此四字原抄于天头,今移于此。
凡税租之入,银总三万八千三百二十六两。荆湖南路:夏一万三千六百三十六两,秋一万四千三百六十一两;福建路:夏九千三百八十九两;梓州路:夏八十三两,秋六十七两;夔州路:夏三百九十两。
凡山泽之入,金一千四十八两。京东东路:五百一十一两,西京(路南)〔南路〕:四百二十九两;永兴军等路:四两;福建路:五十三两。银一十二万九千四百六十两。京东东路:二千六百三两;永兴军路:一万四千二百四十两;秦凤路:四百八十三两;两浙路:五百一十二两;江南东路:八万六千六百九十三两;西路:一千五百七十一两;荆湖南路:三千四百二十七两;福建路:一万八百八十七两;广南东路:九千四十四两。铜二千一百七十四万四千七百四十九斤。永兴军路:九万一千一百四十五斤;两浙路:七万四千五百四十一斤;江南东路:四万六千八百二十斤;西路:一百一十四斤;福建路:四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一斤;广南东路:二千一百八万八千八百一十九斤;梓州路:四百五十九斤。铁五百六十五万九千六百四十六斤。京东东路:四十七万二千九百九十九斤;西路:一十九万七千四百斤;永兴〔军〕路:一百二十五万六千六百六十三斤;秦凤路:一十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七斤;河北西路:一百六万七千二百三十二斤;河东路:六万四千七百八十六斤;江南东路:二万一千七百六十九斤;西路:一百七十四万一千八百九斤;荆湖南路:三十一万二千七百二十四斤;福建路:六万九千二百二十四斤;广南东路:三万一千三百四十四斤;成都府路:七万六千六百一十一斤;梓州路:五千七百七十一斤;利州路:二十万三千九百六十五斤。铅七百九十四万三千三百五十斤。两浙路:一十三万五千八百斤;江南东路: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六十七斤;西路:一万九千五百一十斤;荆湖南路:五十五万五千六十三斤;福建路:二百三十一万五千八百七十四斤;广南东路:四百六十四万二千七百三十六斤。锡六百一十五万九千
二百九十一斤。永兴军路:三百二十六万六千九百九十六斤;两浙路:一十三万五千八百斤;江南西路:四十二万五千七百六十斤;荆湖南路:三十一万三千七百二十四斤;广南东路:三百一万八千一十一斤。朱砂二千七百八斤。永兴军路:二百五斤;广南西路:二千五百三斤。水银二千一百一十五斤。永兴军路:六百二十一斤;秦凤路:一千四百九十四斤。
凡税总收之数,金三万七千九百八十五两,在京一千五百一十四两,诸路一万八千二百四十三两。京东东路:一万三千五百七十九两;京西南路:一千一百六十两;北路:三十一两;永兴军路:二十八两;秦凤路:一十五两;河北东路:二十二两;西路:三十四两;河东路:一百三十两;淮南东路:一十四两;西路:一十七两;两浙路;二十二两;江南东路:一百八十三两;西路:一两;荆湖北路:二百一十六两;南路;一千二百四十七两;福建路:二百两;广南东路:三百二十一两;西路:一两;成都府路:一十三两;梓州路:七十四两;利州路:六十七两;夔州路:八百五十四两。银二百九十万九千八十六两。在京七万二千三百六十一两,府界二两,诸路一百四十一万八千三百七十九两。京东东路:三千五百七十八两;西路:八百一十三两;京西南路:三千八百三十五两;北路:六百九十七两;永兴军路:二万八千三百七十五两;秦凤路:九千一百五十一两;河北东路:一万四百八十八两;西路:一万八千二百八两;河东路:八百三十二两;淮南东路:八百五十九两;西路:一千四百四十三两;两浙路:三万八百六十七两;江南东路:四十万一千八百五十九两;西路:四万三千四百四两;荆湖北路:二万一千五百四十五两;南路:一十四万九千六百九十八两;福建路:三千八万四千五百八十五两;广南东路:一十七万八千九百六十一两;西路:一万三千八百六十七两;成都府路:一万八千九十三两;梓州路:三万二千六十九两;利州路:二万七千一百三十四两;夔州路:三万七千九百八十三两。
凡诸路上供之数,金一万七千四两,京东东路:九千九百六十一两;西路:六两;京西南路:四百四十六两;北路:二十三两;河西路:一两;河东路:四十一两;淮南东路:八两;西路:三十二两;两浙路:一十九两;江南东路:三千三百一十一两;西路:二千六百八十两;荆湖北路:一两;南路:三十五两;福建路:一百四十二两;广南东路:二百六十二两;梓州路:三十六两。银一百一十四万六千七百八十四两。京东东路:七百九十一两;西路:一百三十二两;京西南路;二千五百五十四两;北路:九百七(百)[十]两;秦凤路:二百两;河北东路:三十五两;西路:二十三两;河东路:九十一两;淮南东路:二十万四
千三百四十二两;西路:一千六百三十五两;两浙路:二万九千五百七十七两;江南东路:二十四万二千八百二十一两;西路:二十万一千五百四十七两;荆湖北路:四万九千五百八两;南路:三万八千一百六十八两;福建路:二十三万二千二百七两;广南东路:一十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七两;西路:一万六千四百七十三两;成都府路:三百四十二两;梓州路:四千一十两。
凡赋入之数,金一万七千九十七两,诸路茶税九两,买扑七两,市舶一十两,入中博籴买卖一万七千七十一两。银一百二十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七两。课:成都府路一千三百四十两,梓州路一万九千六百一十四两,夔州路四千三百十十三两十十:疑当作「一十」。,榷场四万一千七百四十九两。诸路茶税二千七百三十三两,杂税二千四十六两,买扑三千三百五十九两,酒曲买扑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九两,房州二百九十二两州:此字疑误。,市舶二千二百五十四两,入中博籴买卖一百一十二万二百五十八两。水银六百六十一斤。榷场二百一十八斤,诸路杂税五十八斤,买扑一百五十四斤,酒曲买扑六斤,市舶二百二十五斤。以上《国朝会要》。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四 坑冶 矾场 坑冶杂录 各路产物买银价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四
坑冶矾场坑冶杂录各路产物买银价
白矾晋州炼矾,庆(历)[历]元年置;临汾县矾场务,旧置;襄陵县官泉务,庆(历)[历]六年置,熙宁七年罢;芹泉务,端拱二年置,熙宁九年废,给京师支用并客旅筭请。无为军昆山场,旧以兵匠煎炼,天圣二年罢,置场收买,给在京染院及淮南州军客旅入中筭请。
绿矾隰州温泉县务,太平兴国八年置,镬户煎炼,给在京染院及河东州军茶客入中筭请。池州铜陵县务,旧置。给「给」字下:疑有脱字。。信州铅山场无定额。韶州涔水场年额一十万斤。无为军昆山场祖额一百二十万斤,自绍兴十四年后,年额六十万斤。淮南、江南、两浙、荆湖路,凡赋入之数总三百一十万五千八十九斤,河南路一百四十二万五千七百斤,淮南西路一百六十八万一百八十九斤「淮南」一条,原抄于「池州」条后,原书天头注云;「淮南一条写在无为军条后。」据此移于此。。
太祖建隆三年三月,监晋州催矾务催:疑当作「榷」,《宋史》卷二六三《刘熙古传》作「受诏制置晋州榷矾」,可证。、右谏议大夫刘熙古言:「幽州界有小盆矾,民多私贩,望令禁止。」诏自今犯者严断,募人告捉,给赏有差。
开宝三年二月,诏三司:「先定(司)[私]矾条流颇甚严峻,犯者皆至极刑,宜示改更,特从宽贷。其私贩幽州矾入界者,旧条不计斤两多少,并知情人并决杖处死,告人据等第给赏。自今所犯至十斤处死,十斤已下等第断遣。告人获一人,赏绢十匹;二人,二十匹;三人已上,不计多少,并赏五十匹。」先是,周显德二年 ;犯矾不计多少,并知情人悉处死,至是始差减之。私煎者旧条三斤处死,并场务主者及诸色人擅出场务内矾或将盗贩,及逐处官场务以羡余矾衷私自卖,旧条十斤处死,已下等第断遣,自今依刮咸煎炼私盐条例,至十五斤已下等第断遣,赏钱亦依盐法。已上罪至死者,
仍具奏裁。
七年三月,三司奏:「绿矾矾贱矾矾:疑当作「矾价」。,请别定价。江南胆子矾侵夺江北课利,望行止绝。」诏绿矾自今约白矾在京每斤估百文省,胆子矾依旧不禁。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诏曰:「晋州矾官岁鬻不充入旧贯,盖小民逐末,不服 亩,因而为盗,复赍贩以交化外。自今贩者一两已上不满一斤,杖脊十五,配役一年,告人赏钱十千,一斤以上不满二斤,杖脊十七,配役二年,告人赏钱十五千;二斤已上不满三斤,杖脊二十,配役三年,告人赏二十千;三斤处死,告人赏钱三十千。场务主者并诸色人擅出场务内矾或偷盗兴贩,及逐处场务将羡余矾货衷私出卖,一两已上不满一斤,量罪断遣,捉事人赏钱五千;一斤已上不满三斤,决脊杖十五,配役一年,捉事并告者赏钱十千;三斤以上不满五斤,决脊〔杖〕十七,配役二年,捉事并告者赏钱十五千;五斤已上不满十斤,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捉事并告者赏钱二十千;十斤处死,捉事并告者赏钱三十千。私煮及贩,已论决而再犯者,虽所犯不如律,亦杖脊,配隶远恶处。会赦释放而又犯者,无(轻虑)[虑轻〕〔重],悉处死。买及受寄隐藏者,二两得一两、二斤得一斤之罪;如受而转卖者,依元卖人例断遣。」
淳化元年三月,三司言:「准敕,以慈州绿矾积留,令别为条约。缘小民多于山岩深奥之处私煎规例例:疑当作「利」。,侵夺官课,今若依白矾条例,即绿矾价低,白矾刑名太重。或
依旧以漏税条制区分,又刑名过轻,人无所畏。今请依太平兴国二年所定私茶例科断,告捉人赏钱亦依私茶盐条数支给。」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司农少卿李湘言:「晋、慈州矾铺户多杂外科煎炼,致官矾积滞,货卖不行。」诏禁止之,其产私矾坑窟牢固,封塞觉察,犯者许人告捉,依刮咸煎炼私盐条例断遣;绿矾即依私茶条例。
二年八月,废无为军煎矾务,官自置场收买,旧卖价每斤百五十文,自今斤减三十文。时无为军牙吏许明献言:「矾务遗利颇多,且民多冒法私炼,请废其务,置场收买。」事下三司,言其议甚便,可以施行,故有是诏。六年,又令每斤减三十文。十年,又从知军王汝能之请,每斤复减三十文。
六年十一月,诏:「巡捉私矾使臣、县尉捕得私煎白、绿矾,并依私茶盐万数酬赏;如透漏者,并当批罚。」
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诏两川自今放行白矾。
十年九月四日,江淮发运司言:「准条:私贩白矾依刮咸例、绿矾依私茶例科罪。近杭州民陈爽往信州市土矾二千斤,此矾比绿矾色味俱下,若从杖科刑,即太轻典,望别定刑名,并下信州封矾坑,以禁私鬻。」下法寺,请据斤两比犯私茶减三等定罪,巡警透漏,告捉到百斤已下,全给告者;五百斤已下,给半;已上,并给三分之一。使臣透漏三百斤,夺一月俸,三百斤三百斤:此三字下疑脱「已上」二字。,加半月,罪止罚一季俸。奏可。
神宗熙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知庆州
王广渊言:「河东路矾、盐为利源之最。欲乞于河东、京东、河北、陕西别立矾法,专置官提举。减罢巡捉使臣,只委巡检委:原作「为」,据《长编》卷二一六改。、县尉收捕,朝臣一员管勾往来提举。合行法则与转运司同共商量。」诏差光禄寺丞杨蟠乘驿计会逐路转运司相度利害奏闻。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二十三日,诏江、淮、荆、浙六路矾,依旧从人户取便赴官收买,从部请也「部」字上疑脱一字。。
八年二月二日,户部言:「无为军昆山白矾,元条禁官自出卖。昨权许通商,每百斤收税五十文。准《元佑 禁矾》:给引指住赏处纳税,沿路税务止得引后批到发月日,更不收税。其无为军昆山矾欲依禁矾通商条例。」从之。
绍圣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江淮荆浙等路制置发运司言:「官员躬亲捕获私矾,累及一万斤至十万斤,等第推赏。未获犯人者,以三比一;差人捕获,以三之半比一。」从之。
元符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崇仪使林像奏;「河北所产土矾今皆禁人收采,及于河东辇致晋矾就相州置场出卖。夫利之所在,舍死而趋,虽法令严密,未必能禁,况土地所产,本以养人,而国家理财,宁分彼此 与其远地辇致,岂若取诸近之为便 今若于河北产矾处官为置场收买,量增价出卖,则官中坐获净利,而免般运之劳;居民得资地利,而无犯法之弊。此亦一举而两得也。」诏户部勘当,申尚书省。
徽宗大观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尚书省勘会:「河东、河北所产矾,系通入
京畿、京西、京东、陕西六路,无为军矾系通入江、淮、荆、浙、广、福九路。今条画:许客人就榷货务入纳见钱,给公据前去矾场等,请其通商路分。欲令转运司官一员各兼行提举措置外,河东、河北、淮南路分系出产矾去处,各合转差官前去提举措置。」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日,江东转运副使余彦明奏:「本路矾货乞就委本司并逐州管勾茶事言兼行管勾言:当误。。从之。六月十六日,诏江西、两浙、湖南、北、广东、西、福建、淮南八路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