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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应命官合得捕盗赏,或因臣僚论奏缴驳,小节不圆,一时阻滞,未曾放行。除非赃私罪犯之人,可令吏部契勘,具申尚书省,特与斟酌放行一次。」
。大抵邑尉幸于成,赏不系心,制领养逸,不屑躬劳,偏裨权轻,莫能令下。至于弓手、寨兵,倚盗为利,巡捕所至,邻里骚然,濒海细民,反以为害。盗不为止,职此之由。乞行下制司,严 十五年正月九日,臣僚言:「今日警捕有官,执获有赏,纵缓有罚,而沿海之寇犹多冒禁,劫掠商旅,多致杀伤。上司督捕之令虽严,而有司擒捕之效未(诘)[缉]盗之禁,重缓纵之罪,仍痛戢寨兵,出巡毋得骚扰。如或有此,(彼)[被]害之人径赴制司陈诉,官吏而下,重寘典宪,并就沿海出榜禁戢。」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沿海制置章良朋特与转一官。以枢密院言近者海盗不戢,良朋能究心措置,擒获贼徒二百六十五名,并已酌情行遣,海道由是肃清,故有是诏。
十七日,诏新除广东运判张从之特转一官。以湖南诸司言:「去岁本路郴州桂阳县管下有锺志一等聚众作过。前知郴州张从之
遣桂阳簿萧允恭、桂阳令周思诚调发隅官何惟炎,排日督捕,贼急就擒,广东、江西、湖南三路遂得宁静。余官已乞等第推赏外,从之实有指纵之功,宜优与旌赏。」故有是命。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一四 便宜行事
宋会要辑稿 兵一四
便宜行事
【宋会要】
太宗淳化五年正月,命昭宣使王继恩为剑南西川招安使,讨狂贼李顺。军中事委其制置,不从中覆。管内诸州系囚,除十恶及官典犯枉法赃外,悉得以便宜决遣。
真宗咸平五年咸平五年:《长编》卷五八系此事于景德元年十月乙未。《宋史》卷二八二《向敏中传》所载与《长编》同。,诏知永兴军向敏中兼管勾秦州路行营都总管,许以便宜行事。
景德元年三月三月:《长编》卷五六系于四月丁卯。,定州路驻泊行营都总管王超言:「戎入寇,或诱击王师王师:原作「其寇」,据《长编》卷五六改。,本军不可轻动,请至时分兵掩击。诏如寇至,许便宜从事,仍令押阵使臣禀超节度。
十二月,车驾北行,遣枢密使陈尧叟乘传往谕澶州北寨将帅,整饰戎容,以便宜从事。
四年七月四年七月:原作「四月七日」。天头原批:「清按:四月七日为四年七月之误。」又,《长编》卷六九系于四年六月甲戌。据改。,遣东上合门使曹利用等讨宜州叛兵,诏许立功者所在以官物给赐,实时(选)[迁]擢,便宜从事。
仁宗景佑二年五月,诏知广州兼广南东路钤辖、知桂州兼广南西路钤辖,以便宜从事。时高、窦、雷、化四州蛮獠寇边。以去朝廷远,事不可以中覆,故有是命。
康定元年九月,诏知永兴军夏竦等,凡系军期急速及攻守进退方略、应机制变,奏覆朝廷不及者,并许便宜施行讫以闻。
庆历二年七月,诏广南转运司诸配军有累犯情涉凶恶者,许便宜处斩讫奏。
十二月,知永兴军郑戬言:「关中多豪侠,方边事未宁,不可以常法治之。若情文深而法不止黥配者,请以便宜从事。」
三年正月,诏
陕西缘边招讨使韩琦、范仲淹、庞籍戒军期中覆不及者,听便宜从事。
四年正月十八日,知(毫)[亳]州夏竦言:「乞降密旨付本州岛,如有宣毅军士扇于暨众作(贱)[贼]盗,情理重者,许便宜处断。」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诏:「荆湖南路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臣僚应干蛮寇公事,如临机急速奏覆不及,许同共商量,便宜施行讫奏。遇(分路)[路分]同议不及,亦许一面便宜施行。」
九月,诏判并州夏竦,军事不及中覆者,听便宜行之。
八年二月,罢陕西诸路经略安抚都总管司便宜行事,缓急贼马入寇,应机制变不及中覆者,听之。
十月,诏知广州魏瓘与本路转运使专提举捕讨猺贼,若中覆不及者,听以便宜从事。
八年正月,诏参知政事文彦博奉诏讨贝州军贼,以便宜从事。
皇佑四年八月,诏报广南西路杨畋:「所请康定中行军约束及赏罚格令降下,(其)[甚]欲差官删定模印,事非应速;及须检法官,亦可于辖下选之。朝廷既令节制诸将,其军旅战阵之事,自当从长处决,毋用中覆。」
是月,诏新差荆湖南路江南路安抚使孙沔有急速事件,听以便宜行遣。
九月,诏许经制广南盗贼公事余靖便宜行事,令两路兵官并受节制。
十月,诏以宣徽使狄青为荆湖南北路宣抚使、都大提举广南经制贼盗,应有临机处置奏禀不及者,听便宜施行讫奏。在彼将佐,并受青节制。如有经画事件,即与孙沔、余靖分头御备,即随处将佐等各受遣官指挥。
至和六年三月,诏知广州刘湜捕击蛮寇,缓
急有不及奏覆者,听便宜从事。
嘉佑五年五月,淮南西路兵马钤辖司言:「乞下所管淮南寿、亳、郸、黄、光、舒、和州、无为军八州,自今应贼盗及凶恶军民罪犯,内有情重法轻者,并申取本司详酌情理量宜(栽)[裁]断,所贵一路兵民有所禀畏。」从之。
,其犯罪之人仍须委实情理不可恕者,方得临时裁处,仍限十日内奏闻。此外,诸处并不得将不合死者任意斩决或处死。如情理深重欲法外行遣者,并取中旨,仍仰监司纠举,重行贬黜。所贵威福之柄,一出朝廷。」诏除沿边州军依编敕施行外,其近里及诸路州军,今后应罪人情理深重如欲于法外别行重断者,并仰取旨。若敢擅行,重寘于法,仍仰转运、提刑司常切觉察以闻。 英宗治平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同知谏院傅卡言:「风闻近知房州董经臣、知曹州徐亿等皆专擅斩人。乞今后惟诸路帅臣受特旨许便宜从事,及军前或临贼战
十月十一日,诏陕西四路沿边宣抚使郭逵候到彼,临机处事,奏禀不及者,并许便宜施行讫奏。
四年十一月,神宗即位,未改元。判永兴军府、充陕西路经略安抚使韩琦乞应本路有边防军马处置事件奏覆朝廷不及者,乞许便宜施行讫,具事由闻奏。许之。
神宗熙宁三年九月十二日,诏许陕西宣抚使韩绛如有事干急速、奏报不及,并便宜施行。
五年四月十八日,诏令赵候地界了日,缴纳先许便宜行事札(之)[子]
赴枢密院。始,陕西、河东帅臣唯郭逵、赵尝请以便宜行事,上以诸路边事经略使自当随宜处置,况疆事渐宁,故命罢之。
神宗元丰元年二月十日十日:原作「十四」,按《长编》卷二八八此条系于本月十日乙卯,据改。,鄜延路经略使吕鳪卿言:「近以军马分定,九将已具条约,奏乞早赐指挥。」诏鳪卿审度事机,以团定将兵,当取(栽)[裁]事,逐急从宜施行,务在详审。
四年八月十二日,泾原路经略司言:「应副军行战守等事,乞权许便宜指挥。」诏本路措置事稍大,奏候朝旨,如小事碍常法,许一面施行。鄜延、环庆、河东路经略司鄜延:原作「鄜□□延」,据《长编》卷三一五改。、熙河路都大经制司、措置麟府路兵马司依此措置:原作「指挥」,据《长编》卷三一五改。。
九月四日,诏王中正、高遵裕如行军庶事已就绪,即相度乘机进讨,不许拘以元定期日。
十月十七日,诏:「近诏河东、陕西诸路转运司应副军兴事件,并仰聚议,或公牒会定允当,方得施行,即不得独用己见,逐急行下。如委是事干机速,移文计议不及,即一面施行,仍须互相关报照会,不得致有抵牾重复漏落。」
十一月二十一日,鄜延路经略使沈括言:「顺宁寨等处申,种谔下汉蕃军马四散,各逐城寨,不敢邀截诘问。又种谔至夏州索家平,三军无食,皆号泣不行,已失三万余人,即未敢擅招安。」诏:「括所奏事体皆边防机速,顷刻不可迟缓。若帅臣不任为己责,随宜措置,乃须俟中禀,则利害之间失之多矣。如朝廷已降指挥外,随宜处置,早令妥贴。仍酌度人情,如将尚可为用「如将」句:《长编》卷三二○作「如尚可因而鼓奖为用。」,即听令斩捕境上
剽盗羌贼赎罪,请粮歇泊。余非朝廷所该者,但以便宜随机处之,勿一一中覆也。」
五年八月四日,权管勾同经制熙河兰会等路边防财用赵济言管勾:原作「主管」,据《长编》卷三三九改。:「七月二十四日,西贼五百余骑至堡外,杀汉蕃人口,驱掩士马而去。及谍知铁牟山啸聚已数万,欲以本路及泾原秦凤汉蕃民约日出其不意,会合掩击。」诏泾原路经略制置司、熙河兰会路都大经制司,如觇候有实,度兵力可胜,即便宜施行。
九月十四日,赵济又言:「准苗授关谍,见分遣使臣搜取不系团结汉蕃弓箭手,悉赴行营,以御贼冲。」诏苗授所搜取人如无益于事,更不得追集。指挥到日,只据边情便宜施行。并札与李宪,时以边事急速,不送门下省覆奏。
十一月二日,知诚州谢麟言接纳安化州归顺蛮人利害。上批:「边情在远,朝廷不见利害之实,委谢麟等便宜措置,无致生事。」
六年六月十一日,泾原路经略司言:欲以照管修筑故塞堡为军形,诱致贼马近边,令姚麟等掩击,或伺便出塞讨袭。诏塞内诱致贼马,或出塞讨击,并委经略司卢秉便宜施行。
十一月十二日,赵乞便宜处置边事。诏边鄙有警事,有奏禀不及者,帅臣自当便宜施行。
哲宗元佑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秦凤路经略司言:「乞应沿边事权许从宜措置,庶免缓急拘碍失事。」从之。其陕西、河东逐路经略司依此。
元符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章(粢)[楶]候军兴,即驻平夏城应
援诸军。如当赴军前,亦以便宜从事。(粢)[楶]暨锺传俱在军前,(粢)[楶]节制,传副之。即(粢)[楶]留平夏城,其军前听傅节制,(节)[即]有斩获,传受级受级:原作「首级」,据《长编》卷四九四改。,(粢)[楶]覆之。若分兵,将佐各受所统节制,余如前诏。
同日,枢密院言泾原、熙河、秦凤三帅缘朝廷在远,敌情机会难以隃度,乞专责帅臣,毋致误事。诏章(粢)[楶]、锺传,军兴以便宜择利计度先后措(功)[置]。
二十四日,枢密院言:「已令锺传出塞日,熙州付张询,虑有本路军马事宜,必赴军前申禀,留滞误事。」诏令张询,传出界后事并一面施行讫,报傅照会。其泾原路章(粢)[楶]起离渭州,即州事付刘何,仰何依此。
徽宗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言:「成都府旧以便宜从事,罢去已久。乞军民所犯巨蠹者,令酌情处断。」从之。
宣和三年七月三日,诏:「应军前事务,并令谭稹节制,一面措置,随宜施行。」
七年四月五日,御笔诏:「蔡靖镇抚新邦,二年于兹。政誉蔼然,兵民畏服。应结绝燕山府路宣抚使司及国信司职事,并专一行遣。」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三日,吴敏为亲征行营副使,诏许便宜行事。
十一月十四日,诏:「四道都总管司已许便宜行事,应诸州钱粮、兵甲、将佐自合实时应副。如敢有怯,并从节制法。」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二十七日,诏:「昨缘军兴,仓卒之际,许便宜行事。诸路诸州及差委官往往陈乞便宜行事,遂至擅补官吏,擅用官物,擅刺良民,擅聚师旅,妄专生杀。自今除
沿边帅守并建炎元年五月一日以后被授便宜指挥去处,止许因边事便宜措置,仍不许擅支官物,侵攘良民外,应已前许便宜行事指挥,更不施行。」
是年十月二十四日,诏:「诸路监司或州郡,如敢循习故态,尚用便宜行事指挥,行在及在京委台官、诸路委帅臣宪漕按察,具名闻奏,原情行遣。」
十一月十九日,臣僚言:「外路有司偶缘军兴,率意妄作,得请便宜者,大抵于国家无一毫之益。乞明诏应缘军兴,除临征对敌事涉机速理难待报者,施行讫以闻,其余监司、州郡敢因军事违犯条令者,加本罪一等。」从之。
三年二月八日,诏权差中书侍郎朱胜非节制平江府秀州军民控枙等事。应申发行遣,并依申尚书省体例。以礼部侍郎张浚为副,事有奏陈不及者,听便宜施行讫奏。
十一日,诏签书枢密院事吕颐浩充江淮两浙制置使,速往镇江府防金人南渡诸事,更以便宜措置。
四年七月三日,臣僚言:「窃见比年诸州守臣申请带安抚使,乞便宜指挥,皆得任意,不可胜言,甚失便宜之本意。近者已罢诸州安抚使矣,而诸州便宜指挥,未有明文合罢。未审当时朝廷降便宜指挥,止为带安抚使之人合行便宜,(惟)[为]复安抚使与便宜指挥自是两事,望朝廷明降指挥罢去。」从之。
二十六日,建康府路安抚大使司参谋官刘洪道言:「权知池州并安抚职事,续奉圣旨,将带张俊等人兵权听洪道节
制,乞许权依便宜指挥,候吕颐浩到日罢。」诏遇军期急速待报不及,权许便宜从事,候吕颐浩到日罢。
八月十二日,降授文州团练使、神武前军统制王奏:「得旨,令将带所部军马前去信州驻札,措置防托把隘。欲望许令信州等并管下诸县及乡兵等,并听节制。临时应有合行措置事件,乞从一面便宜施行。」诏遇有盗贼警急,其本州岛管下巡尉、捕盗官兵许权听节制。若有军期急速奏报不及事务,亦许权暂便宜措置,施行讫具状闻奏,即不得因而搔扰生事。
绍兴元年九月六日,知枢密院事、宣抚处置使张浚言:「恭依圣谕,便宜黜陟阙官去处,差过监司守倅刘镃等,乞出给付身降下。」诏从之。
十月十五日,两浙西路安抚大使、知镇江府刘光世奏:「本司有诸般合随宜措置事务,若申明朝廷,事有机速,窃虑后时。乞依宣抚处置使司,并从便宜指挥行事。」诏(徐)[除]临阵出奇,或事干机会,难以候指挥许施行外,余并申禀朝廷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