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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责降后来有无过犯,具朝典文状,召本色官二员委保,经所在州军自陈,从本处保明申部,以凭依赦施行。」诏命官供报过犯隐漏并委保不实官依条断罪外,仍并勒停。余从之。
五月二十八日,详定一司 令商守拙言定:原作「令」,据《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改。:「本部行司别无叙用条格,乞将犯罪依条合追官资勒停,并赃罪及犯赃应断私罪杖笞入格法叙用之人,候取到东京条法日,与依条格叙用外,将犯公罪徒不至追官,并犯公私罪杖笞特旨勒停,及特旨追降官资不勒停之人,与先次引赦叙复。」从之。
十一月三日德音:「勘会二月十六日德音及四月八日赦,其责降、落职人,刑部自合检举,经今半年,人吏舞文玩法,并不检举。仰三省具前刑部官各降一官,吏人送御史台,从杖一百科断。(乃)[仍]限一月尽检举申尚书省取旨,如违,官员窜责,人吏决配。如因渡江刑部无籍可考,令镂版遍下诸路,委知、通出榜晓示,听逐官自陈,已身故者许本家赴所在州军缴申尚书省。」越明年六月十五日,臣僚援此有请,复诏:「曾任宰执并侍从官责降,亦不以曾未牵复,并仰检正同都司取索条具。文臣旧曾带职并武臣观察使、管军以上,及应合本部检举人,并仰刑部疾速检举申尚书省。余官遵依德音指挥施行,不得抑塞留滞。合本部检举施行人,仰都司、检正不住检举施行尽绝,毋令漏落。」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应合叙用人,并
与理当三期。」
同日德音:「应命官、诸色人编管、羁管、刺面不刺面配本城牢城,情理轻者并放逐便。内情重及永不移放,并配沙门岛、吉阳、昌化、万安军、琼州及散官安置人,仰所属具元犯因依闻奏,当议移放。」
八月三日,诏:「责降落职人经赦未曾牵叙等官,展限一月,召保自陈,令所在州军勘检,仍保明自责降后来有无过犯及事故申部。候到,令刑部限一日(截会)检会申尚书省。如自陈及委保不实,依已降指挥断罪。内曾任侍从官以上,令见寄居州军勘会其元犯事因及责降后来有无过犯及事故申刑部。候到,令本部限一日关检正、都司,照会元降指挥施行。应承受会问官司,并仰疾速回报,不得故有留滞。」
二十四日,诏责授团练副使李邦彦可特授银青光禄大夫。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合叙用人并与理当三期,内合检举者,令刑部限一季逐旋具申尚书省。」
三月二十六日,刑部言:「蔡懋元系中奉大夫、尚书左丞,责授散官;王襄任资政殿大学士、正议大夫,责授宁远军节度副使。今该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续奉诏许理为一赦,合依指挥取旨。」诏蔡懋、王襄并令刑部依赦与叙。本部勘会蔡懋、王襄系执政官,于本部即无叙用专法,自来系朝廷叙用。诏蔡懋、王襄并与复元官。
五月二十二日,刑部言:「欲将该遇建炎元年赦 陈乞除落过犯理元断日月之人,立限
半年,如限外投状者,不许受理。及今后如遇所降赦内有应命官、诸色人许除落过犯指挥,并乞依许雪过犯二年外投状不许受理条限施行。」从之。
八月五日,诏责授宁远军节度副使汪伯彦复正议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后二十六日,又诏通议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许翰,中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李邴,并复端明殿学士。皆以正月一日德音检举也。
二十八日,刑部尚书胡直孺言:「勘会官员因罪责授散官安置,已放后依条理一期入格叙用,其命官因罪勒停或责授散官命官:原无「官」字,据后文补。、分司、州军居住,已放后未有立定期限入格叙用条法。缘安置与居住事体颇同,今相度,欲将命官因罪勒停或责授散官、分司、州军居住已放后,比类安置人已放后理一期入格叙用。」从之
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应合叙用人并理当三期,其永不收叙人仰经所属自陈,具元犯申刑部看详,取旨叙用。命官编配、羁管、责授散官、安置人理为一赦,居住人令所属具元犯因依闻奏,取旨移放。其应合检举叙复人,仰刑部限一月逐旋开具申尚书省,如稽违漏落,委御史台弹劾。」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五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
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此制。
同日明堂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令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之类者,并特与放免。」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内,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承务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及特旨与监当人,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监当之人,若无规避,愿理元资序者,听。」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内,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命官犯私罪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以下经今二十年,有五人奏举;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六年,
或元因诖误,或法重情轻理可矜悯,并有三人奏举者,许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经今七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以上并须情理稍重及被坐后来各不犯赃私罪者,如情理稍重、赃罪,各加举主二人,余罪各加举主二人,并听于所属自陈。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应犯罪赦后犹合收坐及犹勒停还俗之类,如非情理深重,特依今赦施行。」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还:原无,据前多条文例补。、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彗星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内,并同此制。
十月六日,刑部言:「检准元丰刑部格,文臣责授散官安置已放后,一期入格叙用。其武臣责授散官安置已放后,即未有立定期限,今欲依文臣条法叙用。」从之。
十二月八日,诏:「责降、落职等人曾任宰执并侍从官,不以曾未牵复,依已降赦 检举,各沾恩宥。令见寄居州军勘会其元犯事因及责降后来有无过犯事故,申刑部施行。」
二年三月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张
杓言:「勘会文臣带职人缘罪追降官、落职,或不曾降官落职特勒停之类,本部自来先叙复官讫,其职名然后理期检举。近有官员经部陈状,称元系带职,因罪勒停,不曾追降职名,乞将官、职一并牵复。检准元丰叙法,止称合叙见存官与差遣,即无该载并叙职名。及别理期叙职名之人,自来或例先叙尽元官,后再理期检举职名。缘无指定明文,是致合叙官员得以陈词,欲依本部自来体例举叙,责凭遵守。」从之。
五月三日,诏:朱胜非与复宣奉大夫,差提举万筹观,兼侍读。(今)[令]见住州军差兵级五十人,逐州交替,津遣前来赴行在。」是月二十九日,复观文殿学士,知绍兴府,充两浙东路安抚使。
十八日,都省言:「责授中大夫余深元任特进、观文殿大学士,该遇明堂大礼赦,未曾牵复。」诏与复元官。
九月十二日,刑部言:「绍兴二年九月四日赦文内,应官吏因罪停降并理当二期叙用,其追官及责授散官安置、居住及放逐便,并应合理期叙用人,未审合与不合准此。」诏应合叙用人,并与理当三期。
十三日,尚书省言:「刑部自来将依赦文检举人,多不依时检举,致久未沾恩。」诏委刑部郎官张杓、韩应胄专一监督检举,须管依限尽绝。如出违日限,仰御史台依降赦文觉察弹劾,当重行典宪。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员外郎苏恪言:「命官经本部陈乞叙用,依条召保官三员;及乞除落特旨过
名,并依无过人例,若元犯无可稽考,依指挥召保官二员。所有保官若不批书印纸,窃虑其间有身死事故及有妄冒之人,无由见得。欲乞今后经本部陈乞前件事理,召到保官,乞依吏部及绍兴条令审验保官见任付身,批书印纸。若无印纸,即批书见在付身。其在外州军陈乞之人,令依此勘验批书讫,保明申部。所贵隔绝冒滥。」从之。
四年二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窃观元佑党籍、及元符上书人,其硕大光明者既以尽录,亦有姓名不熟于人,而多故之后,无籍以考, 绍兴之元,下诏访求。有黄策者,以蔡京所书党碑及国子监所印党籍上书人姓名录白来上,付在有司,而遭罹火灾,又已不存。间有其子孙应令自陈者,乃以胥吏私抄之本定其是非,一字之间,予夺随之。乞诏令吏部寻访其本,缴申左右司审验讫,送本部照使。」从之。
五年二月十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银青光禄大夫李纲复观文殿大学士。先是,建炎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纲于靖康年首结余堵,覆师(大)[太]原,罪在不赦,更不放还。十一月三日德音,缘累经赦,令任便居住。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与复元官。绍兴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复资政殿大学士。至是,尽复与元职。
同日,诏范宗尹复观文殿学士,依旧知温州;秦桧复资政殿大学士,张澄澄:原作「征」,据《建炎要录》卷八五改。、路允迪复资政殿学士,内路允迪依旧致仕,叶梦得复左中大夫,并依旧宫祠。
闰二月
二十二日,刑部侍郎胡交修言:「官员自渡江以前责降之人,为亡失案籍,本部无凭检举。于建炎三年,绍兴元年再降指挥,从官自待制以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并余官各为一等。从官所在州军保明,监察御史以上自陈不召保,余官自陈及召保官,作三等申省。契勘内有台谏官、左右御史左右御史:按宋无此官称,且「御史」已包含在上述「台谏官」内,不应重出,故此必有误,俟考。、卿监、都司、检正、检详官,为已各经朝廷优加擢用,不肯自陈,本部无缘检举,致经恩霈,遂有不获沾及之人。乞将上件官许免自陈,亦令所在州军勘会元任官职、责降月日、因依、自责降后已未经叙复,保明诣实,申尚书省,降付本部依赦检举,庶几少助朝廷加惠缙绅、崇养兼耻之意。」从之。
五月十三日,刑部言:「命官缘罪追降官资未该叙复,或该叙复未曾陈乞间,再因事追降官资,本部依条告示,自后犯日别理期叙,其已理月日不许收使。近有官员降官,该遇去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思,合该叙复,已曾陈乞,缘为权住行遣常程文字,未叙复间再有降官,即未该叙复,若行一例告示,难以杜绝词诉。今欲将该遇绍兴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大(体)[礼]赦恩合该叙官,已曾陈乞,文字到部偶缘权住行遣常程文字,致复再有降官之人,与引已遇赦恩施行。」从之。
闰十月七日,诏:「端明殿学士、左中大夫致仕翟汝文,端明殿学士、左光禄大夫、提举凤翔府上清宫宇文粹中,端明殿学士、左通奉大夫、提举西
京嵩山崇福宫王孝迪,并复资政殿学士,内翟汝文依旧致仕。」
九年正月五日赦:「应命官冲替、差替、放罢、直替人,并特与复本等差遣。」
同日赦:「应命官、诸色人合叙用者,与理当三期,内依法及特旨展期者,并与免展。除名人更与理当三期。特旨永不收叙人与本等叙格叙用,永不收叙人与用次等格叙用。其永不收叙已经叙用并依法叙用人已至止法者,更与叙用一次。见丁忧、寻医、侍养人,亦听理为三期。官员因罪与监当,或远小、或广南监当,或直注差遣,并依法合降差遣及注远小处差遣人,并与注本等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监当之人,若无规避,愿理元资序者,听。」
同日赦:「应命官曾经朝廷擢用及曾带职人,见今罢黜者,并令刑部看详所犯轻重并被罪月日远近,申尚书省取旨,当议特与甄叙。内任待制以上(永)[未]复职名及复职未尽者依此。未有差遣之人与宫祠,已任宫祠者与郡,曾任监察御史、监司以上,未有差遣特与差遣。张邦昌昌:原作「倡」,据《宋史》卷四七五《张邦昌传》改。、刘豫僭号背国,原其本心,实非得已,其子孙、宗族、亲属有官者,并许依旧参部注授差遣,无官者仍许应举。军兴以来州县官(陈)[曾]经失守投降之人,不以存亡,但经赦宥,并与叙复,子孙依无过人例。靖康围城伪命及因苗傅、刘正彦作过,名在罪籍,见今拘管、编置者,并放逐便。停降未经叙用,并与收叙。」至是十七日,右谏议大夫李谊言「言」上原有「用」字,据《建炎要录》卷一二五删。:「窃详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