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赃罪者,并依例注拟。内前任令、录并初入人(犯)曾犯赃罪及私罪至徒者,铨司相度,与注小处令、录。如精神昏昧、勾当稍难者,取旨。其已系及初入令、录人内,虽无人(奉)[奏]举而历任无赃私公罪、三度以下情理稍轻及有劳绩者,铨司相度人材书判堪预抡选者,引见取旨。已是令、录七考已上,与职官知县;不及七考与大县令。初入令、录者,且依制与县令,将来升陟,当议依奏举人例。内常选人引见日特有恩旨者,自依常例。」
景佑五年二月六日,中书门下言:「诸处(奉)[奏]举县令人数颇多,合入阙少,先降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举令条贯,乞不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日,流内铨言举县令,乞今后依前诏举主人数外,其间须得一员见任转运,或提点刑狱及知州、军、监官,方许施行。诏今后所举县令须举本部内官,仍于合入远近路分就移,余从之。
康定元年十二月,诏:「诸路转运(副使)[使、副]、提点刑狱及知州府军监朝臣、武臣,今后举县令,其举主两员内,但一员现任本部,一员见任别路州军,许令保举状逐旋送铨置簿。举主数足,依奏举人例申中书,候降下,仰就近移注。」
二年三月,河北体量安抚使贾昌朝言:「流内铨条贯,诸处所举县令只差拟十五千及十二千俸钱去处。铨司见有十千县令员阙甚众,岂可以县户稍少,不择宰字之官 况今诸处差点到强壮人等,逐年进退丁口,均量差役,须在得人,则民不受弊。乞(令)[今]后所举县令如移十千俸钱处,权与十二千;如差常选人,即自依旧数。」从之。
六月七日,中书门下言:「自来举县令人,访(问)[闻]流内铨只是移(住)[注]过满见阙僻小县分,欲令今后许指定县分奏举。」从之。
十五日,诏:「举县令之法,本欲试其治能,而流内铨选注过满见阙僻小之处,今所部指定烦剧或久不治县奏举之。」
庆历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庆历:原无,据《长编》卷一五三补。,诏吏部流内铨,进纳授官人举县令者授:原作「绶」,据《长编》卷一五三改。,须及五考,有所部升朝官三人同罪奏举,方听施行。
七年六月,诏天下县令非鞠狱毋得差出。
皇佑二年六月,诏:「举官为县令,自今河北、陕西转运使、副岁各举十二人,提点刑狱各六人;河东、京东西、淮南转运使、副各十人,提点刑狱各五人;两浙、江南东西、福建、荆湖南北、广南东西、益、梓、利转运使、副各八入,提点刑狱各四人;夔州路转运使四人,提点刑狱三人;江淮发运制置使、副各六人;府界提点各三人;知开封府并诸州、府、军、监各一人。仍止得举所部官。」初,同提点京西刑狱张易临替临:原作「治」,据《长编》卷一六八改。,并举十六人为县令,仁宗谓辅臣曰:「县令与民最近,故朕设保举之法。今易所举猥多,岂无干请之人 」故令裁定之令裁:原作「今岁」,据《长编》卷一六八改。。
三年三月,诏:「天下县令推勘刑狱、应副军期、权知繁剧县,方许差,仍须以闻。」事具知县。
至和二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臣僚陈乞子孙

当得试衔知县者,自今并与注权初等幕职官。以初官不欲临治县事也。以上《国朝会要》。
《哲宗正史 职官志》:县(吏)[令]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讼狱,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赈给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有水旱则受灾伤之诉,以分数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则抚存安集之,无使失业。有孝悌及行义闻于乡闾者,具事实申于州,激劝以励风俗。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丞掌二令之职,主簿、尉佐理县务,而主簿专掌稽考簿书,尉(长)[掌]追捕盗贼及检覆之事。小县不置丞,或以主簿兼县尉之职。
治平四年八月,神宗即位未改元。诏今后不许臣僚乞骨肉本处知县差遣。以殿中侍御史里行张唐英〔言〕:「太子太师致仕张 子璯知许州阳翟县 :原作「升」,据《宋史》卷三一八《张 传》改。下同。, 旧家本县,半是亲旧,虽使凡事尽公,人以为疑。」有旨令今任成资与替,却许就本处监当以便亲养,因有是诏。
十一月一日,诏:「今后京朝官知县被移者,如所移处阙限未满,见任替人未到,并令且依旧管勾,未得离任。」
十三日,诏:「考课之法,所以练 臣而核名实也。逐路监司与夫郡守之政,既已科别其条具为令矣,至于县令之职,与民尤近,而未尝立法,恐非以爱育元元之道。宜令天下州军各具所辖县令治状优劣以闻,以副吾陟罚之意。其条约令考课院详定以闻。」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开封、祥符二县令,开封府举有出身、经一任三考、无赃私罪公罪徒以上、曾有举主三人者充,从权知开封府吕公着之请也。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开封府祥符知县,亦许选无出身人及通判资序人权差。
十一月二十七日,以鄜州司法参军杨琪为丹州军事推官、知鄜州直罗县,今后更不差使臣。从宣抚使韩绛之请也。
四年二月五日,诏:「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四路知县人,自今连并两次作硬阙收使者。令审官东院勘会,关报本路,许依七路条贯指定就差。或见任官满,无人愿就,即本院依例硬差。」
七日,诏:「诸路知县阙,候正入人不就,又无人差移见阙及半月外,过满阙二十日外,八路见阙过尚及差移五日外,八路委阙无人指射及差移一月外,并许亲民、监当无赃罪及公罪徒、私罪情理重者权指射差注,与知县请受。候在院监当人数少,即别取旨。」
二十三日,诏利州路转运司,利州三泉知县,自今且从本司举官。
元丰元年闰正月二十九日,诏郓州长寿知县范规与堂除差遣,以县水灾而率民护城有劳也。
四月二十三日,诏定州望都县自今罢武臣知县,差京朝官。
十月二十五日,诏开封府界诸县知县,自今差合入亲民京朝官。
三年五月二日,御史范镗言知开封府祥符县唐彀癃病,职事废

弛。诏令提举司体量。
六月九日,上封省言乞精择守令。上谓辅臣曰:「朝廷惟一好恶,定国是,守令虽众,沙汰数年,自当得人也。」详见判知诸州府军(盐)[监]门。
九月十五日,诏:「陕西、河东次边近里州县,比自兴兵之初,守令能于兵夫未还之间,警察盗贼,特为稀少,镇抚部民,各获安居,当议旌褒,显擢职任。」详见判知诸州府军监门。
五年正月十七日,诏开封府界提点司,闻知管城县陆宣职事不修,体量事实以闻。初,提点司不按举,承诏,即言宣闇慢迂疏、事多逋滞、纠擿稽违事数条以应诏,上批:「陆宣先冲替,仍劾罪。」
二月二日,上曰:「刺史、县令治民为最近,今之藩郡不过数十,往往多不得人,则县令可知也。自今更宜精择。」详见知府州军监门。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开封〔府〕界提点司言:「阳武县尉、权知县张绎,昨黄河涨水注县,凡七处水决,绎身先劳苦,率众用命,救护县城,公私以济,乞不依常制权知本县。」吏部言:张绎以奏举县令见待阙,开封府界知县,法不许借注。诏绎特改合入官,知阳武县。
四月一日,诏前知邓州南阳县曾阜、知穰县陈知纯并勒留在本县,同见任官催纳积欠。以提举司言,阜任内欠坊场河渡钱五万缗、常平钱八百千,知纯任内欠坊场钱四万缗、常平九百千也。
六月八日,淮南转运、提点刑狱司言:「知濠州定远县贾棠以体量愚暗不晓事差替,自体量后,亲捕获强窃盗四伙,乞许令满任,除落差替。」从之。
闰六月十九日,权发遣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范峋上殿言,知雍邱县向宗悫违法劾奏。上曰:「已逐之矣,诸县可称者何人 」峋言:「奉议郎、知考城县孙载簿案严整,税课办集;通直郎、知咸平县朱勋朱满任而去,民至今思之。」上曰:「朱勋尝有荐广西干当者。」峋言:「赵征安南,尝奏勋随行。」上曰:「违慢者既斥逐,有善状者复收擢,则官吏自然戒劝。」诏孙载、朱勋,中书省记姓名。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广南西路转运司言:「民方逋盐税钱、和籴米,其县令、佐虽得正官交替,乞并住给请受,勒令催理,候足日放罢。」从之,纳外欠不满五分即放罢。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户部言,欲乞巡检、知县兼盐仓场赏罚,并依正监官法。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准 ,尚书、侍郎、内外学士、待制待:原无,据《长编》卷三九一补。、两省省:原作「员」,据《长编》卷三九一改。、台官、左右司郎官、诸路监司各举公明廉干、材堪治剧、仍系合入知县或县令一员,令吏部不依名次差充重法地分知县、县令,次差贼盗多有万户以上县。任满委监司保明治状,作三等升赏,有任满酬奖者听从重重:原作「之」,据《长编》卷三九一改。,仍令吏部考较等第以闻仍:原作「任」,据《长编》卷三九一改。。今详立到考较等第,其旧有任满酬奖者听累赏。」从之。
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累:原作「果」,据《长编》卷四一七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开封府祥符、咸平、尉氏、陈留、襄邑、雍丘知县,

并中书省差,太康、东明「东」下原有「广」字,据《长编》卷四一七删。、考城、长垣知县,并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五年十月十六日,三省言:「通远军申「申」上原有「乞」字,据《长编》卷四四九删。,乞添置倚郭一县,以陇西为名,差选人充尉,兼令、簿。」从之。
绍圣三年八月十三日,诏开封、祥符知县今后差通判以上资序人。
四年九月十一日,新知扬州程嗣恭言:「乞今后吏部差注县令遇有以资考入而无主簿处,不许流外人充尉。」诏都司立法。
徽宗崇宁二年四月十九日,都省言:「八路知县等阙,虽依条系八路转运司使阙差人,缘今来前项置官去处并系创添,欲并令吏部依条差官。如一季无人愿就,下八路差注。」从之。
四年八月十九日,前权提举永兴军等路常平等事王谷言:「乞申明禁约,应陕西诸县知、令除奉朝旨或委系军期急切外,不得以应副军期为名,妄有差出者以违制论。」从之。
政和元年四月十二日,梓州路提举学事郑宗言:「欲乞今后邻州接境人,不得注邻县令、佐。」吏部勘会:注拟官员差遣,依条本贯开封府不注本县,诸州不注本州岛,即河南、京兆府、郓、苏州有产业者,虽非本贯,亦不注亲民。今臣僚所请令、佐不得注邻县,今看详令佐事权不同,欲于上条内「不注本州岛」字下添入「县令不注邻县」六字。从之。
二年四月三日,诏:「县令于境内亲诣田畴,劝谕勤(隋)[惰],以为力田之倡。述职承宣,虔奉明诏,即出乡就见(文)[父]老,播告国家务农重谷、恻怛爱民之意。以十二事劝课农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之意。一曰敦本业。谓农桑为衣食之本,工作之类乃是治末,虽获厚(刊)[利]而无本源,故于本业切宜敬尚。二曰兴地利。谓旷地有可以垦辟者,积水有可以疏决者,皆宜耕种,庶使地无遗利。三曰戒游手。谓 饮聚博,放(膺)[鹰]走犬,游墯之事,皆废农桑。为人父兄,理当戒谨;为人子弟,尤宜遵禀。四曰谨时候。谓农时一违,诸事废败,尤在所谨。故耕以时则土膏,种以时则苗秀,敛以时则无禽兽之耗,无盗贼之侵,无霖雨之坏。五曰诫苟简。谓耕欲熟,欲足,则田土膏腴,禾稼茂实。盖农事最为劳苦,人易怠墯,多致苟简,尤宜戒勉。六曰厚蓄积。谓财不妄用,谷不妄费,谷有余则农事实用有备。七曰备水旱。谓修固池塘以资灌溉,开沟导洫以泄淫雨,则旱涝无患。八曰戒宰牛。谓牛为为耕稼之本,当务孳生,况其功力最大,尤不当杀。九曰置农器。谓农家器用缺一不可,与其废(用)[财]修饰车服,不若以财广置农器。十曰广栽植。谓麻麦粟豆果瓜蔬菜,凡可以为养生之资者,广务栽种,则自然农足。十有一曰恤佃户。谓佃客多是贫民,方在耕时,主家有催旧债不已,及秋收时以其租课充折债负,乃复索租,愈见困穷,不辞离即逃走,宜加以宽恤。十有二曰无妄讼。谓非理兴讼,致被追呼,在官对定,必费时日,

以妨废农桑,甚为无益。」
五月九日,臣僚上言:「愿特诏诸路监司,告戒所部令、丞,豫于催科之前举行法令,究所以便民之方,毋失期会,使民艰于输纳,毋繁文移督责以滋吏奸。其有输入以时,民安而赋足,于课最号为不扰者,岁特取一二尤者以闻,少加褒擢,以示旌劝。若扰民长奸,岁额亏阙,尤无状者,即劾奏于朝,议加典刑。」诏依所奏,仰尚书省委户部,限五日检详前后条令,立为约束,疾速 行。岁终具升黜官以闻。
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河北路转运副使侯临言:「乞繁难县令阙官及六年以上,如有人愿授者,候任满无公私过犯,令本州岛及转运司保明,京朝官与转一官,选人与减举主二人改官。」诏依。承务郎以上与减二年磨勘,选人比类施行。(从之)三年三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访闻士大夫之间,皆轻县令之选,盖太平盛时,人皆重内而轻外。又县令之任为最繁重,催科劝率、民讼刑禁,凡朝廷所行之政多在焉。前日吏部两选知县窠阙久不注授者甚多,以人皆轻之,不愿就故也。愿察县令势轻之弊,议所以增重激劝之法,使人皆悦慕,各思效职。」诏令尚书省措置。
六月十一日,新提举利州路常平等事卢知原言:「乞(抄)[县]令非缘学事及沿边不拘常制并部领本县夫役外,余虽拘(拘)常制,并不得差出。」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