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三年三月,诏诸路承受使臣每到阙须即入见讫,不得迁延久住。
五年六月,权知开封

府刘综言:「诸路走马承受使臣到阙,皆直造便坐。自今请先于前殿见讫,乃诣后殿奏事。」从之。
七月二日,诏:「诸路走马承受使臣到阙,据赍到文字于勾当崇政殿门使臣处纳下进入。如无处分,亦次日入见。三班使臣即依例于合门下榜子见,余依旧例施行。」
六年四月,诏诸路承受使臣自今许赴知州、总管、钤辖、都监会食外,无得受生料缗钱。
五月,诏:「诸路承受使臣多有踰越及受财贿,事发被劾,皆称面曾闻奏,因缘生奸。自今合奏公事,并须明具札子进纳,不得辄凭口述。」
七年四月,申禁诸州走马承受使臣受诸路赠(遣)[遗]。
六月,诏曰:「比择使臣,承受边奏,其于戒(饰)[饬],素已丁宁,苟无旷违,亦有升奖。暨侧聆于事实,多不称于选抡。近河东路供奉官李崇政、西川路侍禁张仲文增减上言,张皇动众,已降职及勒归班差遣讫。其自今所差内臣、三班使臣充职者,如能行止周慎,奏执允平,当议特记姓名,优与差使,增加俸给;其有明负才识,深察机宜,规度之间实有裨益者,亦自别有升擢。」
九年三月,选内侍及三班各一员,充秦州沿边走马承受公事。时曹玮(靖)[请]以本路驻泊都监王怀信为安抚都监,更迭入奏,不许其请而置是职。
天禧三年正月,禁川峡走马承受使臣自今往来兴贩物色。
仁宗天圣六年正月,上封者言:「自今走马承受使臣年满得替,并具在任功过奏裁。如无遗阙者,与

转一资。」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所差诸路走马(诸)[承]受使臣多不得人,宜令三班院今后并选曾有臣僚同罪奏举,及曾经兵马监押或巡检、寨主、知县,不曾犯赃私罪者充。」
七年五月,诏诸路走马承受使臣年满得替改转后,并与家便亲民往程差遣。
宝元元年二月,诏内臣为走马承受,代还如使臣例与改官。景佑五年中尝有是诏,今复申明之。
庆历三年八月,诏诸路走马承受非本职不得辄言他事。
五年十月,遣入内供奉官康德用为河东路经略司走马承受。河东旧无内臣为承受,判并州夏竦特请之。
皇佑元年五月,复置麟府路走马承受内臣一员。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今后走马承受如擘画过边上利便事件,不得理叙劳绩。仍入内内侍省选差廉谨稳审之人,仍不许指射。」
嘉佑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里行沈起言:「乞今后河北、陕西等处择人充走马承受,免使劳扰州郡。」诏令逐路都总管、经略、军马、巡检等司,今后走马承受得替,(今)[令]逐州军保明无违越事件以闻,方行酬奖。
五年二月十七日,三班院言:「奉诏看详同勾当三班院杨畋所请,诸路走马承受虽是使臣,缘预闻边要主帅机宜公事,职任非轻,理合慎选。乞应中书制敕院、沿堂五院、枢密院出职人,并依诸司人吏,更不预拣选走马承受差遣。乞依畋请。」从之。条制,东头供奉官并诸司人吏、臣

僚家仆及伎术、进纳人等,并不许选诸路走马承受。
三月,罢代州驻泊司走马承受,减麟府路、成都府、利州路走马承受使臣一员。
英宗治平三年正月十八日,枢密院言:「诸路走马承受,欲令三班院勘会见任官,将欲年满更展一季,于九个月已前将见在班使臣依条拣选四员。仍仰主判官躬亲试验书札,各令写家状一本,并具析(遂)[逐]人出身历任功过、〔举〕主人数姓名,连状申枢密院进入,乞点定一名。」从之。
九月十九日,诏诸路走马使臣(徐)[除]系申奏机密急速文字依旧例发马递外,其余常程文字只发步递。以上《国朝会要》。
《两朝国史志》:走马承受以三班使臣及内侍充,无事则岁一入奏,或边防有(惊)[警],不以时驰驲上闻。
治平四年三月十七日,神宗以即位未改元。诏:「今后走马承受年满,赍到保明状,合该酬奖者取旨。」以任满例当迁官太优故也。
神宗熙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诏:「自来诸路走马承受使臣春秋赴阙,并于经略安抚司取索管下城寨平安文状赴阙进呈,未尝亲历。自今河东、陕西,令躬亲往逐城寨取索,所到留一日,不得饮宴。仍着为令。」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铸诸路走马承受铜朱记,所有奉使印即拘收送纳。诸路走马承受旧例皆曰某路都总管司承受公事,居是职者恶有所隶属,去「总管司」字,冀擅其权,因循已久。至是,上命正其名,仍铸朱记给之。
元丰元年四月十三

日,诏走马承受不得干预军事。
五月十五日,诏:「逐路走马承受,凡遇差拨军马出入,仰常切体量人情,如士卒私陪费及将官措置乖失,并仰密具事申闻奏。如敢不(尽)[画]时闻奏,致朝廷察访得知,当与所犯人均责。」
哲宗元佑元年八月二十二日,诏吏部:「今后选走马承受,依旧条选无过犯人。仍令门下、中书后省别立法以闻。」
绍圣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诸路走马承受有阙,令吏部具合选使臣政迹状申枢密院,先以才选,次诠序历任,取旨定差。」
元符元年六月九日,诏:「诸路走马承受任满酬奖,令枢密院审按,任内如无违犯或侵越事,依条推恩。其本处保明闻奏指挥勿行。」
十月七日,诏:「(令)[今]后诸路走马承受使臣阙,以吏部选到人赴枢密院再行铨量,每路选使臣二人,令入内内侍省引见取旨,定差一名。」
八日,诏:「自今吏部看详,如遇出入回日,许关借详照。若敢隐匿,并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原减。诸路安(府)[抚]钤辖司依此施行。」
十二月十六日,诏:「走马承受公事虽不系经略司属官,其边界事宜已有指挥依旧例关送;其官司探到事宜,亦依旧例许关借。今后虽有帅臣奏画到(时)特旨处不得关报他司事宜,亦不得将走马承受作他司,更不关送。」
大观二年十一月九日,诏:「今后东南走马季奏,应有驿铺并不得乘船,违者以违制论。」先是,(西)[两]浙西路走马承受公事安竦乘座船赴阙,

计在路四十三日;江南东路走马吕仲昌乘递马赴阙,即不曾乘船,计在路十一日。得旨,安竦特冲替,永不得与走马差遣。故有是命。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准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今后取索本路封桩见在钱物粮斛数目闻奏。已申选到走马承受使臣后续有员阙,其前阙退下之人亦听再选。」
二十八日,诏:「诸路走马承受使臣应合遵守条贯及被受机密朝旨非专下本官者,并取索编类成册,申纳枢密院。仍今后依此接续抄上。」
二十九日,秦凤路走马承受郑楫言:「乞自今本路兵马出界,别路承受一员随军。」从之。环庆路准此。
三年五月十九日,诏诸路走马二员处,人给朱记一枚,令礼部铸造颁付。
徽宗崇宁二年二月十七日,诏成都府、利州路、泸南路各添差内臣一员为走马承受,内泸南兼梓州路。
四年九月八日,诏:「边界探报事宜,依条令实封送走马承受看详,如在外即更不送。近日经略司或隐漏不送看详,亦无缘见得子细。令经略司及沿边安抚司将探到事宜书号印缝,封送承受。如供报不实不尽,并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续据高阳关等路走马承受公事所入状申:「未审合因季奏,为复每月或每季、半年取索闻奏事。今依粮草数立为每季闻奏,修立下条:(诸)[请]每季取索本路封桩见在钱物数开具闻奏,诸被受走马承受公事所取索封桩见在钱物

数供报不实不尽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奉诏依修定。
四月十四日,上批:「向令诸路走马因经过本路州县等,方许取索封桩钱物文帐点检,深虑走马使臣不详文意,辄有用情,每月每旬乱有取索。除因季奏取索传宣抚问外,余并不得取索。仰枢密院立法行下。」
六月二十七日,诏:「帅府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武臣一员。缘东南与西北不同,不可令侵紊职守,应有闻见干军民者,并具闻奏,仍许入急递,唯不得干预军民事词状及擅行决罚指挥,余令依三路旧法施行。江南东西、两浙各共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于东西路驻札。」
七月八日,枢密院奏:「京西路走马承受公事曾处厚申:准枢密院札子,奉圣旨,本路州军等处支给诸军月粮,许走马承受亲临,于已请出粮内取一二合,令当职官封题(即)[印]记,走马承受附递呈进。若走马承受不在本路,或缘假故,即与将副往彼取样封记,将官关送到,依例附递。窃详州军内有无将副去处,即乞委本州岛都监或监押往彼取样,当职官封记前来,本所依例附递进呈。」从之。
十一月一日,诏:「走马承受岑镇在任不钤束所带人兵,多请过米麦,特罚铜二十斤。仍令诸路走马承受今后严切钤束,不得多借请给及有搔扰,违者当议重行责罚。」先是,臣僚言镇违法将带马军及纵令人兵违法借请官物等,诏令本路发军副使庞寅孙体量得实,故

有是命。
四年正月四日,诏:「诸路州军有走马承受处,除边机兵防军期急速等自依条制外,如有事出非常、稍涉要害等,仰州郡合属去处限日下关报本路走马承受所。」
《大观走马敕》,每季取索本路州军粮草文帐,备录闻奏。续奉朝旨,许令取索封桩见在钱物、粮斛,季奏日赴阙进呈。及近奉朝旨,两浙并作一路,仍依旧往还守季。臣等契勘,两路相去辽远,不下数千里,于守季传宣取索入奏,往来时无暂暇,两路帅府安得有互守之理。所奏帐状,窃虑书写不逮,遂至迟延。欲将两路州军每季合取粮草并封桩见在钱物、粮斛帐状等,令逐州军如法攒造,关报走马所,逐旋缴奏,所贵两不相妨。所有其余两路并作一路者,望立法遵守。』看详诸路粮草并封桩钱物,令走马承受取索闻奏,盖使举察他司。今来若止凭诸州攒造帐,本所缴奏,即与逐州一面申奏事体无异。所有走马承受公事所取索闻奏,自合遵依见行条制外,官司取索粮草帐,虽有立定回报日限,缘日限太宽,兼封桩钱物未有报限条约,乞检会增修。」从之。 二月十六日,枢密院言:「两浙东西路走马承受公事吕仲昌、江南东西路走马承受公事王渊、关仔奏:『伏
三月三十日,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使臣,大小行人之职,耳目之任,旧许风闻,庶几边防动息、州郡不法得以上达。近有陈请不实重行降黜之文,例皆偷安苟简,避

罪缄(哩)[默],甚失设置之意。可仍旧许风闻言事。」
十月八日,诏:「江南路走马承受分在洪州、江宁府两处驻札,相去辽远,凡有被受朝省文字,不能互知。自今后应有文字并双封,降付两处照会,庶免关报留滞。」
十九日,臣僚上言:「东南诸路近置走马承受公事,圣聪四达,周知远迩,无壅蔽之患,天下幸甚。窃谓官吏贪暴,民间屈抑,监司职事隳废,而走马承受能得其实状以闻,此其所补固不为小。其或不知分守,侵官紊法,辄受词状,判送州县,移文督催,过于监司,喜怒任情,所至受弊,恐非建置之旨。伏望不以轻授,而以守职循分、不得有所侵紊严加训饬,庶各知警。」诏申明行下。
政和元年正月十三日,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使臣每员许召募手分、贴司各一名,手分每月支钱六贯、米一石五斗,贴司减半。并依旧推行重法。其已差到使臣手分并军典,候募到人遣归本处。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北)[比]闻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使臣近来于州军朝拜、燕集等处,内有官资稍崇者,多居守臣之上,甚非所以重千里之寄。自今后走马承受(徐)[除]州事守臣外,并依杂压叙位。余依旧制,仍着为令。」
三年七月十四日,枢密院言:「勘会走马承受自来独员及双员处,一员入奏或差出随军之类,其在本路人遇非次替移,从来并未有交割所管印记、案牍、人吏与是何官司收管条约,欲乞立法。」从之。
五年十二月

十五日,诏:「诸路走马承受耳目之寄,实司按察,均体使华,而迩来类皆贪贿,交通郡邑,商较馈送,置土物以事权要。其不职者已行澄汰,宜务首公,以称任使。」
近降指挥,应诸路监司及依监司人凡可按刺州县者,并依陕西路已降圣旨指挥,不得赴州郡筵会及收受上下马馈送。今来上件指挥虽不该载走马承受,筌虑亦合依凡可按刺州县之人,除所守季州军依条赴公使筵会及收受月例供给外,即未审传宣取索所至本路州郡,合与不合依上条不赴州郡筵会及收受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入内武翼大夫、保州广信安肃顺安军走马承受公事岑筌申:伏(受)上下马馈送。若不合赴廨宇所在州郡筵会,其传宣抚问所至,亦未审合与不合赴公筵一日。欲望详酌,明降指挥。」诏诸路走马承受传宣抚问,所至州军管设筵会等,许依旧例。
去冬御笔诫饬走马承受,至于告以任遇之诫,谕以设官之意,咸使首公 四月一日,臣僚上言:「恭(减)[灭]私,清白勉励,激昂自奋,以称任使,则圣训丁宁可谓至矣。虑岁月(寝)[寖]久,或致后来者无闻,非所以上称训迪之意。欲下诸路,许令刊石于厅事,昭示永远之诫。」从之。
《走马敕》,诸称帅司者,谓经略、安抚、都总管、钤辖司, 同日,枢密院言:「麟府路走马承受公事扬延宗申:伏麟府路军马、泸南沿边安抚、保州信安军安肃军都巡检司同。又令诸

帅司被受御前发下朱红金字牌,因季奏赍赴枢密院送纳。契勘有知府州折可大并似此等处,遇有躬受到御前发下朱红金字牌,合与不合计会赍赴朝廷送纳。」诏并令走马承受赍擎赴阙送纳,诸路似此去处依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