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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二月,帝作《内侍箴》并注,赐内侍副都知阎承翰等。请刻石本省,从之。
七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内供奉官已下并寄班等,自今有乞差遣者,并送逐省勘会,定夺取旨。候得处分者,即却送枢密院勘会定差。」
七年七月十六日,诏:「每崇政殿军头司引公事,差内侍高品二人整肃,祗应人不得諠哗。」
十九日,诏:「内侍省使臣差出勾当者,勘会有已满三年或元定二年替者,逐旋申奏差替。」
八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使臣,今后须三年一替,或有绩 及旷怠不治者,有司考第以闻,升(升)[降]差遣,增损俸给。」先是臣寮上言,内中(西)[两]省使臣有差遣请给不均者,故条约之。
八年五月,废内侍省黄门,其高班、内品改为前殿祗候高班、内品。
九月,诏:「入内内侍省自今命使臣勾当后苑、御园、内东门司、龙图阁、太清楼,并报枢密院给宣。」
天禧四年四月,诏寄班祗候自今并依三班使臣所定年限磨勘。
十二月,诏:「自今中使传宣,赍手诏御宝文字赴中书、枢密院。系迁秩加恩事,并先赴入内都知司上籍覆奏讫,仍给付施行。」
仁宗景佑二年九月,诏:「今后内臣入仕三十年已上,累有劳 ,经十年不曾迁转者,仰勘会保明取旨。」
十二月三日,诏:「入内都知押班今后经落职,只得前殿都知、押班。今后前、后殿都知押班不勾当皇城司,见勾当者年满差替,其张永和皇城司阙更不差人。前、
后殿都知、押班亲戚,不得差勾当御药院。」
四年二月十七日,诏:「自今内品犯罪,并勘罪,检刑名杖数闻奏,降所属处断遣。」时高品陈崇佑抵罪赎金,令未得与差遣,因有是诏。
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入内内侍省言:「乞依景佑二年九月诏,内臣勾当诸般差遣了毕,除依久例合与迁转外,不得投进文字及御前乞改转。及乞今后勾当内东门、龙图、天章阁,并本省选择差使。」从之。
庆历元年七月,诏内侍省押班阙员,取尝历边任、累有功者补之。
四年九月四日,入内内侍省言:「文武臣僚在京勾当,并依外任批书所抵历子。其使臣系(二)[三]班院出给,诸司使至阁门祗候系枢密院出给。入内供奉官已下,缘各有差遣勾当去处,欲并从本省出给,所抵批书劳绩及过犯。」从之。
六年九月,诏:「入内殿头李继和为擘画券马等劳绩,于转官年限内与减四年,仍不理入仕及三十年。今后有酬奖劳绩,并准此。」
皇佑元年三月,内侍省言:「自今内供奉官有过,且勒归班,给半俸,候复赴入内祗应,方许全给。」从之。
十一月,以昭宣使、眉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副都知杨怀敏领梓州观察使,为三陵副使,罢副都知。旧制,内臣都知以过罢去者不许再除,怀敏顷以宿卫不严被黜,至是复用,台谏共论列,卒罢之。
二年十月十二日,诏:「内臣东头供奉官,如内有情愿回授或(对)[封]赠父母,亦听从便。」
三年正月十二
日,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供奉官已下至内品,自来每因勾当遇劳绩事件,合得指射差遣者,只得各于本省差遣内陈乞指射。其已授下未赴(赋)[职]勾当及见勾当者,并候将来年满,一依今诏。并有年限违碍对移差遣,亦只得于本省差遣内回换。」
四年三月十一日,诏:「近来入内供奉官已下承领传宣者,并须躬亲赴逐处,仍令承准传宣处依近条覆奏,审取指挥。若是使臣依前封赍传宣(女)[文]字投下,不得收接。」
五年闰七月,诏内侍省,自今内侍供奉官至黄门一百八十人为额。
八月十四日,诏:「入内内侍省使臣为不合直批圣旨,特与放罪,今后奏乞事件,并依条约申中书、枢密院取指挥。」
九月,诏:「内臣有自陈劳绩而求迁改者,自今并下入内内侍省定夺当否,令枢密院取旨。其明合赏格者,即与施行。」
是月,以入内内侍省内侍都都知、延福宫使、武信军节度观察留后王守忠为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都知。两省都都知,国朝未尝除也,于是御史俞希孟乞今后更不除前后殿都都知,乃诏自守忠后更不差除。
十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知、押班,非年五十以上、历任无赃私罪者,毋得除。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自今内臣传宣,令先至都知司出札子,其被旨处仍覆奏之。」
二年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应人臣曾犯罪停降复得叙名职者,不许通计旧劳以规恩赏。
二十七日,内侍押班
武继隆言:「乞今后应系前、后两省内供奉官已下至内品等,如有授到诸(殷)[般]指射转官优等差遣,及朝廷与减守年代转官札子等,若或因为公事决配、勒停、降责者,自后却渐经赦恩叙复内侍省名职,更不得再将未犯罪已前所授文字陈乞使用,及内侍省不得施行。内有本非己过、因事缘坐累及者,不在此限。」从之。
嘉佑四年四月四日,臣僚上言:「乞今后应系宫禁阁分祗应内臣、诸色人等,不得请求嫔御乞批降指挥,侥幸恩泽。如实有劳 ,合该酬奖,即令经所属官司自陈,具状取旨施行。如违,令二府依旧条奏(刻)[劾],使臣特降名,诸色人并(凌)[决]配。」诏今后请求内降刑名,并依自前诏约施行。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内臣 多,自今权住进养子入内」,从翰林学士韩绛之奏也。至治平元年十一月十七日,始有旨寿圣节、南郊许奏荐也。
六月,诏入内内侍省,自今选内臣年五十以上、无过犯者,勾当内中诸阁分。
五年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臣曾犯赃私罪勒停,虽经赦毋复隶入内省。
十一月六日,诏:「今后内臣更不得理大使臣资序,内勾当御药院特旨留者,候出外,据所留岁月比类优转。应已理者依已得指挥外,今后更不再与迁理资序。」
六年七月八日,入内内侍省言:「干元节合得食禄人,准庆历六年五月圣旨,收一十人为额,其诸班内品则无定数。请补入内内侍高品王日言
等四人各男一,并为入内黄门祗候高品;内品罗成宁等三人各男一,并为贴祗候内品。」从之。
十月五日,枢密院奏:「乞自今前、后省内臣入仕,并理三十年磨勘;有已经磨勘者,理二十年。其以劳得减年,无得过五年。」从之。自祖宗以来,内臣未尝磨勘转官,唯有功乃迁。至景佑二年九月,诏内臣入仕三十年,累有勤劳,经十年未尝迁者,奏听旨,盖犹无磨勘定格。庆历以后,其制渐隳,黄门有劳,至减十五年,入仕纔五七年,有迁至高品以上者。两省因着十年磨勘之例,而减年复在其中。至是,枢密院患其幸进者不已,故厘革之。
十一月十六日,枢密院言:「勘会两省使臣磨勘条例,欲除景佑二年九月诏并入内省自来黄门转高班例依旧外,并依今年十月五日指挥,其余条例更不施行。」诏合该改转高班已上,内元因劳绩者及无劳绩有公罪杖已下者,并理十年磨勘;无劳绩、有赃私及公罪徒已上者,并理二十年磨勘。内私罪情理轻取旨。余并从之。
七年正月,以文思使、带御器械李继和为内侍省内侍押班。近制,两省都知、押班并选年五十以上及有边功者参用之。去年继和当次补,而年四十九,至是始命之。
八月六日,诏自今祗候、殿头以下不许乞入内职名。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枢密院言:「勘合自来内臣每遇圣节,安排儿男食禄。嘉佑四年五月十一日,令权住养子。」诏今后
遇寿圣节及南郊奏荐,并依自来条贯,嘉佑四年五月指挥更不施行。
二年五月四日,诏:「两省今后应有本省使臣已得圣旨与改转及差遣等,并仰具元进呈因依供申枢密院,覆奏取旨。」
六月十五日,诏:「今后内臣除御药院依嘉佑五年十一月指挥外,自余合转内殿崇班、特旨留住者,如年月理至供备库副使,便令转出。」
《神宗正史 职官志》:入内内侍省都都知,从五品;都知、副都知、押班,并正六品;内东、西头供奉官,从八品;殿头、高品,并正九品;高班、黄门内品,并从九品。无定员。都知、押班掌禁中供奉之事。凡中外官司应用内侍省辨其所治之事,按供奉官以下阀阅,以法选焉。乘舆行幸及祭祀、朝会、燕飨,诸以省给使者,皆前期戒令办具。即奉使若督察国事亦如之。颁诏札之附疾置者,边奏或机速文字则受而通进。袒免以上宗女出嫁,则视服属给其资赐。宗室中都官若赙赠之物,则赋以品式。禁养余子为私身,愿进外官者,推恩加等迁至内殿崇班,则寄理资级。押班以上秩高者,加昭宣、宣政、宣庆、景福殿、延福宫使,领刺史,至观察留后止。其要近职任则彰善阁、延福宫,迁后苑。次龙图、天章、宝文阁、东门司、御药院,乃除带御器械或押班,而迁除皆检勘上枢密院。虽兼治职事,计于临时而设(宫)[官]置局者有四: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以检察奸伪,则归管勾往来国信所,都知、押班领
之;《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凡奉使、接伴、馆伴,所需服饰器用应官给者皆掌之。使命在驿,则掌其宴犒、饮食、例赐之物。若非泛须索,则准例以给,无例者奏禀。应掌仪及通事、译语使臣,皆以名籍分其职务,而检察其奸伪。置吏四。承旨须索,给要验以授府库,则归合同凭由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监官二人,掌禁中宣索之物,给其要验。凡特旨赐予宗室、外戚及文武官,皆具名数凭由,任有司准给。置吏四。造服用之物以供禁省,则归后苑造作所;《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后苑勾当官无定员。后苑造作所盖官三人。后苑勾当官掌苑囿、池沼、台殿种艺杂饰,以备游幸。造作所掌造禁中服用之物,凡工作所需,具数奏禀画旨,取给有司而谨其出纳之令。敛(阻)[租]税之课入以修营佛祠,则归提点寺务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入鸿胪寺。皆内侍领之。凡分房二,设吏十有四。《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内侍省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无定员,并正六品;内东西头供奉官、殿头、高品、高班、黄门(纳)[内]品,总一百八十人,品与前同。掌内朝供奉之事,应迁官、任子、选授、给使、将命之节,仿入内省法。日直禁省则视其多寡而番休之,天子行幸则执乘舆服御以从。后省官阙则承诏选补,押班以上仍听互迁。凡分案三,设吏六。《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神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二月,诏:「内侍内臣圣节合奏儿男,今年已经寿圣节收录,将来同天节权罢奏。」
四月七日,诏:「应两省都知、押班、带御器械及内臣大(臣使)[使臣]兼职及正勾当去处差遣,自来无年限替者,今后并以三年为满,差人承替。如内有合且令勾当,即候满日临时取旨。」
是月,枢密院言:「检会内臣所领在京职局,自来并无更代之期。」诏内臣正领官局并兼职,并三年为任满。
六月,诏:「入
内内侍省今后诸阁分阙使臣,选差谨畏有行止、别无过犯者充,仍常切觉察。及令开封府、皇城司察探,如有内臣于街市作过,即密具名闻。」时侍御史吴申言:「乞今后诸阁分祗应内臣,并令入内省结罪保明,素有行止,别无过犯,方得差充。仍不得诸阁分指名勾唤。及乞下开封府、皇城司常切觉察,应有内臣于街市作过,重行决配,庶使阍寺谨畏,宫闱清肃。」因有是命。
熙宁元年二月九日,入内内侍省言:「乞将太皇太后殿等十二处使臣依旧祗候及十二年无过,余阁分祗候及十五年无过,即并与放转一资出阁。仍乞依旧令内东门司使臣保明。如累在阁分不得通理年月,只以新差到后来阁分年月酬奖。」从之。
二年正月十九日,翰林学士承旨王珪等言:「详定内臣诸司副使奏荐儿男,须是年五十岁者方得奏荐。」诏内臣诸司副使须自入仕后经两省祗应及三十年者,方许奏荐。
三年三月,宣庆使、遂州观察使、入内副都知石全育言:「臣历任四朝,今老且病,愿罢本省,乞一宫观寺院。」诏为系先朝攀附,特依所乞,与免职转官,提举东太一宫,仍依石全彬例免朝参,仍迁节度观察留后。
十月二十八日,诏两省都知、押班岁满当迁,自今令枢密院契勘施行。
四年四月二日,上谕枢密院:「内臣宫中凡有勾当,须称圣旨,若一一关申中书、枢院,则伤繁碎,或稽缓不及事,可令本省具自
来合依久例施行事节件析以闻。」时以内侍直批圣旨获罪,因降是旨也。
十月十六日,诏枢密院:「入内内侍省内侍都知、押班并带御器械系外任差遣、时暂到阙者,除有旨及兼领在京司局并供职外,每日起居退,更不供职。」从所请也。
是日,诏:「内侍省内臣不系禁中祗应,及入内省人数寖多,今后前、后省内臣转至承制、崇班、内常侍,许进一子,与下班殿侍、三班差使;内侍省东西头供奉官、殿头,许进一子,与下班殿侍、诸班内品,更不许进入内内侍省所管诸班内品。每年通许进五人,余悉仍旧。内供奉官以上至黄门,如愿进外官者,比内侍省递加一等推恩。其内臣诸司使、副合该奏儿男充前班者,今后更不得奏内臣。」时上谕枢密院曰:「方今宦者数已多,而隶前省者又不入内,空绝人之世,仁政所不取,且独不可用三班使臣以代其职事乎 」吴充对曰:「此曹盛衰,前代或系兴亡,圣朝固无兹(卢)[虑]。然人君重绝人继嗣,此盛德之举也,臣等敢不奉行!」
五年闰七月九日,诏:「入内内侍省供奉官以下至黄门,并本省所管诸内品,见无儿男充内食禄者,许养私身内侍一子为继嗣,初养日不得过十岁。须己身年三十无养父或养父致仕,方许具状经本省与状充系内侍,遇圣节依名次收补食禄。如未进名及已系名间沦亡,亦许依上项条约别养子。若已有一子,更养次子为私身内侍(省)[者],当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