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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臣僚言:「熙、丰间,博士未尝除代。近年以来,到任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率三人而守一阙。若从正、录第迁,则博士可免除代,与熙宁、元丰无异矣。所有新除太学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正、录,候将来升为博士。」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五日,国子司业黄哲等以太学诸生伏阙上书,上章待罪。诏:「朝廷方开言路,通下情,士人伏阙上书,乃忠义所激,学官何为自疑 可速安职。」仍晓谕诸生,使明知之。
五月十日,左谏议大夫冯澥言:「比者朝廷罢元佑学术之禁,不专王氏之学,六经之旨,惟其说是者取之,不主于一,甚盛举也。今太学校试,在上者或主一偏之说,在下者或执一偏之见,上下譊譊,甚非开设学校、教养多士之意也。愿诏有司,布告中外,凡(孝)[考]校去取,不得专主元佑之学,亦不得专主王氏之学。或传注、或己说,惟其说之当理而已。其有司辄敢以私好恶去取,乞重赐黜责。」从之。
十八日,诏太学博士替成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国子监并归礼部。
绍兴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驻跸所在,因国子监复养生徒,置博士二员。
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宋《职官志》:绍兴十二年,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十二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参用元佑、绍圣监学法,修立监学新法。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斋。学官阙,从本监选举。其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摄并置不一。至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祭酒、司业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监门官一员,兼管石经阁,以不厘务使臣充。以后相承不改。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有司将元佑、绍圣监学法并见行条法一处参定,修立监学新法,悠久遵守。从本监请也。
五月十六日,诏:国子监生不以已未出官,权以八十人为额。先是,比部郎中林保有请国子监勘会旧国子生二百人为额,内有官人,不得过四十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置国子博士、
正、录各一员。
六月十二日,诏春秋所试教官,令归国子监一就收试。先是,在京日,本监有补试、公试、上舍发解试,其教官附逐院收试。自绍兴二年复试教官,权附春秋铨试。至是司业高(阅)[闶]请依旧法,故有是命。
七月四日,诏复置国子监书库官一员。
七月,诏国子博士、正、录并令通治诸斋,从司业高闶请也。
十二月十日,国子监状:「勘会已降指挥,学官阙,从本监选举有儒行、众所推誉官,由朝廷差权,候正官到即罢。今监见阙太学博士一员,乞差左迪功郎、充枢密院编修官魏元若兼权;国子正一员,乞差左从事郎、充临安府府学教授林大鼐兼权;太学录一员,乞差左迪功郎、新差浙西安抚司准备差使陈夔兼权。」并从之。
十一日,诏国子监、太学生并给绫纸监帖。知颍州熊彦诗言:「窃见嘉佑、治平间,太学养士,补试中选者谓之监生,人给监帖,画以中旨,右以赞词,告戒丁宁,待之甚厚。当时士人有在此选,皆(实)[宝]藏其帖,传之子孙,以为荣遇。近于知饶州事周绾得其父为监生时帖,写以文绫,迭以监印,如告身制度,所模石刻连粘在前。望下国子监依仿当时制度,以给诸生,以示国家待士之意。」上曰:「学校者人材所自出,人才须素养。太宗皇帝置二馆,养天下士;至仁庙朝,人才辈出,为朝廷用。」秦桧曰:「国朝崇儒重道,变故以来,士人虽陷虏者,往往能守节义,乃教育之 也。」上曰:「极是。五代之季,学校不修,故当时士人多无名节。今日若不兴崇学校,将来安得人才可用耶!彦诗所请,宜从之。」
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国子博士、正、录各置一员。
同日,诏:「国子监生有官人如习读及一年不犯规罚,自今取解外,若公、私试两入等及赴部,许从本监保明申部,与免铨试,依格注授。如或三入第二等,或一中第一等,或与魁选,并从本监保奏,特与比附铨试格法推恩。」
同日,诏:「国子生免住本贯学,只令依条召京朝官二员委保。如有本贯公据,免召保官,并补试,别为考校。仍仿庆历取解例,每十人取三人,零分计数约取。人材不足,就试人计数听阙五厘。」
同日,诏国子、太学生依条住学及年,不犯第二等以上规罚,体仿补试取人分数发解,仍别立号。
同日,(试)[诏]:「文武职事官本宗同居五服内,并异居大功以上亲厘务官,文臣京官、武臣朝官以上本宗同居小功以上亲,不限已未有官,并许补入学。除不升舍不许差充职事外,并依太学法。遇公、私试,听与太学生衮同考校。若所随亲替移,听改充太学生,仍通理年月,试罚校定。」并从国子司业高闶之请也。
七月十一日,诏:「已降旨挥,太学生以一千人为额。今年秋试额外补中之人,依绍兴十三年所降旨挥,许令待阙。候见阙日,与参长假人对拨。至科场年,
许赴监,依不满年人例取应,仍自来春住补。候科场了毕,有阙日,依条检举施行。」从本监请也。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国子监书库官今后许礼部长贰荐举,仍理作职司收使。从吏部请。
二十年七月九日,诏、国子监书库官徐樗乞赴国子监取解,令两浙转运司收试。
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诏:「今后太学、武学,每岁春季补试一次,于三月内锁院。遇省试年分,即用四月。立为永制。」
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国子监、太学正、录以四员为额。旧系四员,绍兴二十六年添置二员。至是乃有是命。
三十年正月五日,诏国学进士减三年免解。在法:诸州进士得解,省试下十八年免解,国学进士及十二年免解。绍兴二十八年十一月郊祀赦,诸州绍兴十三年到省进士,许赴绍兴三十年省试,系比旧法减三年与免解,其国学进士止用旧法。至是改之。
三十一年,诏国子监书库官减一员。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日,诏:「馆职、学官,祖宗设此储养人材,朕亦欲待方来之秀,不可定员。」先是,殿中侍御史张震言:「国子监已减罢正、录二员,太学博士一员,书库官一员,武学谕一员。今日复置正、录,是开冗官之源。」故有是命。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特许开补一次,其取到人,候有阙拨填。先是,都省勘会:「近因臣僚上言,太学每岁补试,无益事实,虚令远近之士岁岁奔走道途。欲自今举以后,应省试年分,于二三月间许开补一次。已降指挥依奏。今岁未合补试,缘赴省试下第之人,已皆留此待试。诏令礼部取见有无阙额,申尚书省,特与开补一次。据国子监申,自今即无阙额。乞将学免假在假一百余人作阙开补。」故有是命。
二十六日,礼部言:「太学生邵南一等状:『恭遇登极赦书,应在籍学生与免文解一次。南一等于降赦日并科举前实系在籍,乞依赦给据,以凭后举选试。』今据国子监申,邵南一等五十七人参长假日,虽有违限,降赦日并系未经除籍人数。」缘去年国子监以免解试,诏邵南一等依条除籍,与免文解一次。
七月二十六日,诏:「国子监正、录二员,并太学正、录依旧兼领,主簿一员,兼书库。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同日,国子监状:「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左)[佐]五名,贴书四名,欲乞从下减贴书一名。」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选补。
二年十二月四日,诏国子正、录今后正行差官,更不兼权。
干道元年三月七日,礼部状:「据国子监申,太学收补并系遵用旧法,补试入学,即无别行拨入条法。止缘隆兴元年六月内一时指挥,依士庶封事,罢太学补试,以诸州解发举人赴省试下者,随阙额
多少,拨入本监。今指定,若永罢补试,止拨省试下进士,即四方未曾得解士人,更无可以入学之望,难以杜绝士人词诉。欲乞遵用隆兴元年三月七日旨挥,候省试了毕日开补。仍乞以本学在籍过省人数为额取放,立为定制,委是合得祖宗旧法。」从之。
二年六月十四日,礼部言:「太学补试,人数猥多,遂致喧竞。欲遇省试年分,将当年诸州请到文解到省试下,并以前曾经得解之人,许行补试,仍将太学过省阙额补填取放。即不得额外别行增添名数。待补国子生,欲将有期亲在朝作清要官,谓太学博士馆及监察御史以上。许牒子弟作待补国子补试,别号考校外,如在学太学生遇有期亲在朝作清要官,却改作国子生取应,仍〔别〕号考校。若国子生所随亲替移,亦依此改作太学生。」从之。
四年八月九日,国子监发解所状:「勘会已降指挥,满年不满年国子、太学生孤经应乞析分混试,及有避亲孤经别试所牒还太院收试之人,并依已降指挥,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次考校。今来本所发解,若有似此之人,乞依前项已降指挥,许行附试。」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国子监言:「元许见任职事官以上牒大功以上亲,作待补国子,赴发解试,即干道五年国子补试,合依上项待补国子解试,属牒送施行。所有召保替移许牒等事,一依国子发解条法施行。」从之。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礼部言:「宁国府免解进士宋佖乞放行补试。契勘宋佖系是藩邸州军,曾该覃恩免解,即系曾到省人。欲比附已前得解试下之人,(今)[令]赴国子监补试一次。如有似此之人,亦乞依此收试。内有陈乞补试,不曾给到本府公据,又无申拨之人,乞令召保,放行收试。如试中,行下本州岛勘会,或有诈冒,亦乞驳放殿举施行。」从之。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太学武学生员见有阙额,特与放行今年秋补一次。仍不以得解人为限,并依干道二年以前指挥体例施行。其武学增作一百人为额。今后太学阙二百人,武学阙三十人,取旨试补。」
七年正月九日,国子监言:「契勘绍兴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已降指挥,补试中选学生,取旨,下所属给降素白绫纸付监,依仿祖宗制度,赞词书填给付。照得自复兴太学,补中学生其赞词有『复兴太学』四字,今来已是兴复日久,乞许令本监重别改撰赞词书填。」从之。
三月八日,著作佐郎刘焞除国子司业、兼太子侍读。宰臣梁克家奏曰:「刘焞久在馆阁,以拘资格,除郎不行。乞稍迁擢,以重官僚之选。」上曰:「郎官外更有何官可迁 」虞允文奏曰:「国子司业见阙。缘隆兴并省指挥,不许添与祭酒并除。」上曰:「司业乃祭酒之贰,并置何妨 可特除国子司业。」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国子监复置书库官一员。
八年正月
二日,诏:「应国学进士不曾请举、该覃恩免解之人,后来如实得解,并曾经外路请举、后来入学、该覃恩免解之人,并理为一免。」
五月一日,国子监言:「据太学正、录所申到正特奏名、唱名、长假等共二百一十七人阙额,并据湖州州学生刘谦等状,伏 朝廷常年省试后放行太学补试一次,乞早赐放行。本监契勘,既太学申到阙额共二百一十七人,欲依干道六年已降指挥,开补施行。」从之。
九年六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国子博士旧系一员,太学博士旧系三员,今各止一员;正、录见共六员。」诏沈揆、梁汝永并改除太学博士,其退下太学正、录阙,更不除人。
淳熙四年六月十五日,以国子监新建太上皇帝御书石经阁成,是日,监学官赴和宁门外,奉迎御书「光尧御书石经之阁」八字碑至国子监。参知政事李彦颖等率文武百官于监门外立班奉迎,至阁安奉。
十月三日,国子监言:「乞下临安府,于本府见任不厘务使臣内踏逐一员,充本监监门,兼管石经阁并本学指使祗应。除合支请给外,日添支食钱三百文。」从之。国子监旧有指使一员,系本监长贰奏举小使臣充,后减罢。至是,本监以新建石经阁,故有此请。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国子监减贴书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书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光宗绍熙四年四月二日,国子监补试所言:「承已降指挥,本院有合避亲之人,并送别院收试。若将来别试所有避亲孤经发回(大)[太]院收试之人,欲乞从自来试院体例,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公精加考校。」从之。
宁宗嘉泰四年二月十三日,吏部言:「国子监申,长贰岁各举书库官一员改官,即无冲改。兼书库官系是独员,其举状别无人搀夺。缘近降指挥,限年受荐。窃见六部架阁官见经部陈乞施行。今本监书库官改官事体,与架阁一同。乞本监长贰岁各举书库一员改官,免拘限年受荐之法。本部窃照国子监长贰岁举书库官一员,既是专举,即无人搀夺。若拘近降指挥,少有应得前项指挥之人,举员遂成虚设。乞将先次照应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指挥,听从便荐举。」从之。互见六曹杂录。
嘉定七年五月二日,臣僚言:「国家开设学校,收拾四方寒畯之士,教育以成其材,冀为异日之用。如闻近时多事燕集,迭石起山,凿池建阁,修饰外观,迭务矜胜。为费既广,才用易乏,于是士之初参者,率皆责以苛礼,贫无从出,未免奔走假贷,迟回数月而未敢前。是岂国家教养之本意 窃闻淳熙初,萧之敏为祭酒,立定初参则例, 牓炉亭,颇得中制。岁月寖久,更改任情,但欲求多,不念贫窭,因仍成风,士以为病。乞行下国子监,谘访老成,捡寻旧例,削去后来所增之数,庶俾天下寒士纔得预选,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