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二年七月二日,诸军粮料院王正己言:「切见军士立功,获升转资级,报本院注籍之后,往往半年方得省寺经由。乞诏有司严立近限,太府、司农下诸军粮料院置历发放,以三日为期。其或违慢,委自长贰觉察行罚。」从之。

干道三年闰七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分差镇江建康府诸军粮料院、鄂州户部粮料院、四川总领所分差户部鱼关粮料院,已上尚书方选并注通判知县资序人。四川总领所分差利州户部粮料院,侍郎左选注职官,次从政、修职郎,次迪功郎,并拨归吏部。」诏今后并令堂除,依行在粮料院格法差人。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行在粮审院所掌颁降到条格指挥,经今岁久,并皆散漫,别无印造条册检照。乞行下敕令所,将合用《禄令》及前后申明指挥编类成册,付粮审院。仍以一本付度支,以凭参照。及日后百司关报到请给指挥,并仰置册用印,实时抄录,从本部不测点检。」从之。

淳熙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诏:「自今分差粮料院许过差荐举知县已除指挥,令吏部注通判,理作堂除之人。」吏部尚书韩元吉言:「监分差镇江


府诸军司粮料院、监分差建康府诸军粮料院、监鄂州户部粮料院、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所干办行在分差户部利州粮料院、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所干办行在分差户部鱼关粮料院窠阙,旧系堂除。昨淳熙二年二月八日,发下吏部本部申明,差注通判资序(人)以上人,仍不破选,亦不通差。缘通判资序以上人,自有(舍)[合]入通判等差遣,多不愿就。契勘行在六院官止注寔历知县一任人,今分差粮料院却注通判资序以上人,更不破选,轻重不均。欲将分差粮料院阙依破格通判格法,出阙满半年,无本等人愿就,许破格注第二任知县资序人,仍不作选阙,或乞依旧堂除。」故有是诏。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吏部、刑部措置:「欲将淮东西、湖广总领所应军前分差粮料院人吏依元降指挥立定人数,令总领所将逐处见役后行依行在四粮审院收补条格,衮同试补,排定名次充役。如阙人,毋得以游手无根人或就部陈状差拨前去,止令总领所召募无过犯、诸晓批放之人,拣试充役,候迁补转至头名。鄂州、建康、镇江分差粮审院及十年,池州、江州及十五年,与补守阙进义副尉出职,仍并推行重禄。逐处粮审院职(给)[级]各一名,欲于行在四粮料院正额人吏内选差,隔别点检,批勘审放。候及二年,差人抵替,归元来去处。」从之。以臣僚言:「在外诸路总领所支遣钱粮,虽分差粮审院帮勘,然粮料止是吏部注受审计院官,以逐州通判兼权,其人吏止于州郡指差,三年一替。遇有名阙,初非以州郡见役人吏不谙晓帮勘,既无请给,又无守年限补,未免乞取。望时在外差粮料院官及粮审院人吏,一依行在见行格法除授差补。所补人吏,须经总领所试验。乞申严重禄之法,庶几军人免至减克。」故有是请。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诏诸军粮料院减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审计司

审计司


【宋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诏:「诸司专司、诸军专司『专』字下犯御名同音者,改作诸军、诸司审计司。」

绍兴元年九月十日,诏:「审计司主押官一员,前行二人,后行七人,贴司三人为额。今来减罢及已后罢役之人,不得在外点缝写历,充诸处抱历。如违,徒一年,每名赏钱一百贯,以犯人家财充。」

十月五日,诏:「今后应合差破兵级人从去处,并报所隶军马司正行差拨填阙。若系踏逐差、无旧请,及诸处减罢发遣,正身不到所隶军马司之人,并不支破请给。」从诸司审计司管适可之请也。

十六日,诏:「审计司监官每遇阙官,逐急差权,每月支钱三十贯文。权不满月,计日支给。见支食钱三百文罢见支: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七之五八补。。

十一月十五日,诏:「审计司见占破殿前马步军司弹压禁军,仰步军司差拨厢军抵替,归逐司教阅。如所差厢军未足,将禁军从上军分逐旋对数抵替归司。」详见粮料院门。

三年二月七日,诏:「监行在诸司审计司何汝能与减二年磨勘,都主押官李佑与补守阙进义副尉,更不支给赏钱。」以验获揩改绫纸伪冒故也。

八月三日,诏:「审计司人吏今后敢于诸军诡名收系,或影带执役,并许诸色人告,赏钱三百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仍令户部先以官钱代支。其犯人并从徒一年科罪。诸军如是审计司人吏敢有


陈乞差拨,或私辄收系在军,及影带执役,其统制、统领并取旨行遣。」
七年十二月七日,诏:「审计司监官任满,合得减三年磨勘,依南北仓监官例,计日推赏。」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诏:「诸司审计司状,见管吏额九人,今将贴书一名减罢,即将末名后行一名敦充贴司,系八名为额。」

同日,诸军审计司状:「见管人吏十人,依入仕年月先后,裁减二人。其诸司粮料院所差人吏,乞自今后更不差拨。」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拨填。

十一月十五日,户部言:「淮西总领所通判池州黄尚文兼干办户部分差审计司职事,乞依行在正官例,减半推赏。若不满任,亦乞计日施行。」从之。

干道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乞编类前后申明指挥,编类作册,付粮审院。」从之。详见粮料院门。

淳熙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诸司审计司、诸军审计司各减兵士三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议: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七之六○补。,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庆元元年十一月十九日,户部言:「干办诸司审计司商飞卿申,乞将(王)[玉]津园仪鸾司修内司人兵工匠,如遇年七十以上,委的昏耄残疾、不任执役之人,方许拨出额外养老。依三衙诸军例,止支减半请给。仍乞立定额外养老人数,遇有阙,方许拨出填补。本部照得养老人日后若有收使资级转行,止依元养老日职名批放本处减半请给。或特降指挥,亦乞不许批放全分。其已养老人迁


转准此。」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抵当免行所又名抵当所

抵当免行所又名抵当所


【宋会要】


抵当免行所,在府司检校库,旧隶府,后属都提举市易司,以官钱召人抵当出息。凡五窠:检校小儿钱为一,开封府杂供库为一,国子监律武学为一,军器都水监为一,市易务为一,并受免行钱。

神宗熙宁四年五月四日,同勾当司录司检校库吴安(特)[持]言:「本库检校小儿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非朝廷爱民本意。乞将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等仓例,召人先入抵当,请领出息,以给元检校人户。」诏千贯已下并如所请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推官晁端彦言:「杂


供库支费浩大,岁均九千余贯,已裁减三分之一。乞下左藏库借钱为本,依古公廨钱(支)[及]今检校库,召人借钱出息,却候攒剩拨还。」诏左藏库支钱七万贯为本。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差吴安(特)[持]与本府户曹逊迪专一置局,管句息钱支纳。

四月三日,抵当所言:「在京人户系属司录司,乞令司录司共管勾催促本所钱。」从之。

七月二十二日,诏给武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九年七月,武学请收还本钱,遂罢。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给律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并从其请也。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五千贯送抵当所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六日,军器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九千余贯依武学例,送府司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七日,诏:「市易司市利钱量留支用外,十万贯并送抵当所出息,准备支充吏禄。其抵当所令都提举市易统辖,罢句当曹官一员,却置句当公事两员,专切检估。」

九年五月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统辖抵当官钱,然检校库自隶开封府,若本库留滞差失,无缘检举。乞拨属本司,其事关开封府,即依旧隶府;其余应干事务,并归本司统辖。」从之。《续会要》作抵当所,附太府寺;《中兴会要》以后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惠民和剂局

惠民和剂局



高宗绍兴六年正月四日,诏置药局,以(惠)行在太医局熟药东西南北四所为名。内将药局一所以和剂局为名,从户部侍郎王俣之请也王俣:原作「吴昊」,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七改。。

同日,诏:「和剂局置监官文武各一员,差京朝官或大使臣,依杂卖场请给。熟药所各差小使臣或选(入)[人]一员,除请受外,月支钱一十二贯。遇入局日,支食钱二百五十文。」是年七月十六日,朝旨:「和剂局熟药所监官每月从本部于一文息钱内添支犒设钱一十贯文。」

同日,诏:「卖到药钱,每五日一次,送纳药材所,听就支用药材价钱外,将见在钱纳杂买务。」

同日,诏:「熟药局并和剂局,令临安府差拨兵级、巡防。内和剂局一十人,卖药局各四人。」

同日,诏:「熟药四所分轮双只日启闭。遇启,即出卖汤药;遇闭,即计算前日一卖到钱数,编排见在。」

是年二月二十三日,朝旨:「今后交跋到熟药,虚称阙绝者,并从太府寺觉察,从杖一百科罪。」

同日,诏:「和剂局般担药至熟药所,并轮差巡防兵士,令本局量破脚钱,以药息钱支给。」十月四日,诏每人日支五十文,于头子钱内支给。又三月六日朝旨:「和剂局令步军司更行选差少壮兵士一十五人,节(给)[级]一人,赴局充般担杂用。每人日支食钱五十文,内东所添作七十文,西所一百文,于本局降到料次内支给。」从本局请也。

十月四日,诏:「今后除本局合药糜费外,其应干管司等处钱物并罢,不许应副。虽奉特旨,亦令户部执奏。」

同日,诏:「和剂局差专知官一名,手分二人,书手二人,生熟药库子、秤子各一名;熟药所各差专知官一名,书手一名,卖药库子三人,依法召募。内专知官于校副尉内踏逐。其请给并依杂卖场见请则例,专知官添给钱一十五贯,每日食钱三百文;手分料钱一十二贯,每日食钱二百文;书手、库子每月料钱八贯,每日食钱一百八十文。并推行仓法,内专知官与理当重格。」是年十月八日,朝旨:「和剂局专副知、手分并日支食钱三百文,书手二百五十文,库子、秤子二百五十文。熟药所专库书手等,并依此则例。」并从太府寺请增添也。

同日,诏:「杂买务收买药材,依杂卖场例,每贯收头子钱二十文省,市例钱五文足,应副脚剩钱等杂支使用。置历收支,年终将剩数并入息钱。所有熟药所纳钱看搯,并依左藏库条法。其纳到钱就支药材价钱外,余并行桩管。」

同日,诏:「和剂局合用工钱,每料五百贯文,申太府寺降帖,下杂买务支给。」

同日,诏:「药局印记:『和剂局记』


四字为文,熟药东西南北四所各以『之记』六字为文。」
同日,诏:「撰合假药、伪造贴子印记,作官药货卖,并依伪造条法。」

同日,诏:「熟药所、和剂局监专公吏轮留宿直,遇夜民间缓急赎药,不即出卖,从杖一百科罪。」

同日,诏:「药局作匠,并不得占使,如违,从杖一百科罪。经时乃坐,许诸色人经部越诉。」

同日,诏:「和剂局药材令杂买务收买,仍就令太府寺准备差使兼杂买务监门,机察钱物出入。除本身请给外,每月添支和剂局监门官日支食钱一色。」

二十五日,诏:「药局修合并辨验药材官,令本部于医官局并有官人及在外有名目医流内踏逐申差。其请给(衣)[依]和剂局监官例,添破茶汤钱八贯文。如系有官人,亦与理为资任。」九月二十五日,南北所各添书手、库子各一人。

九年二月五日,诏:「和剂局、熟药所监官任满,京朝官使臣并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监门官、辨验药材官任满,诸局所专副界满,并减一年磨勘。如监官、监门、医官任内有碍赏罪名,及专副有旷缺事件,并不推赏。若不满任,即比附推赏。」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熟药所监官依编估局,每月各添给钱一十贯,于本部一文息钱内支给。」

十八年闰八月二十三日,朝旨:「熟药所依在京改作太平惠民局。」

二十一年闰四月二日,诏:「诸路常平司行下会府州军,将熟药所并改作太平惠民局。」

十二月十七日,诏将太平惠民局监本药方印颁诸路。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诏:「惠民、和剂局,令户部委官相验,将陈损旧药并行毁弃。」以太府少卿林觉言「监专畏避陪偿,不肯依条申请」故也。

十一月八日,诏:「和剂局修合官、杂买务辨验药材官,下翰林院,于近上医官内选差保明,申户部审寔申差。和剂局修合官一员、杂买务辨验药材官一员,请给、人从、理任、酬赏,并依辨验官见行条法。如或所辨验药材伪(监)[滥],修合粗弱不如法,并从省寺点检,申取朝廷指挥。见任文臣候选差医官日并罢,内正官依省罢法。」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令户部行下所属,将今岁合发三衙官兵暑药目下计置津发。先期差官,趁末伏以前到军前。枢密院差使臣一员管押,去都督府差官给散。其行在诸军夏药,亦合勘量修制支散。以都省言:「和剂局逐年所支三衙官兵夏药二十余万贴,军身既已在外,切虑本局循例,就此支付本寨,理宜措置。」故有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