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五月十六日,诏司农寺置长贰。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令裁定排岸司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检法。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司农寺言:「请依太府寺,令官司不许抽差本寺人吏。虽(奏)[奉]特旨及不许执奏留,亦听执奏不发遣。」从之。

八月,复置提辖修仓所。至绍圣元年,三省言:「自复修仓所,所修屋宇较未置以前


不甚相远。」诏罢所置官属,事归将作监。
九月二十七日,户部言:「准敕,复置水磨。今踏逐到京索天源河,措置修立。」从之,仍差右通直郎孙迥提举。

绍圣四年二月九日,司农寺言:「本寺事务繁多,止有丞一员,管勾不给。其主簿一员,专管簿书检法外,别无分治事务。欲乞减罢主簿,添差丞一员,通管寺事。令一员兼主簿职事,一员兼本寺给纳。」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十二日,户部言:「发运司乞,真、扬、楚、泗州排岸司今后依资次,定差准备人管押纲运。若称病患,所属官司看验得实,即一面别差人权押。其病患之人,令随元合得纲分将治。候痊安日,即行交割管押。所贵今后不敢推免,杜绝弊幸。本部今相度,欲依所申事理施行。」从之。

崇宁五年二月四日,诏:「京西都水磨务监门小使臣一员,系创置去处。(今)[令]本辖官司相度,将职事拨并。如不阙事,可以减罢者,罢其系增添到员数。」

大观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委官于富国仓接字廒取到小麦样共十四贴,参比六月七日拱圣第四旨挥已请出小麦色额,大段不同。盖是合千人失于预行(揽伴)[搅拌],并不持平支遣,理当惩戒。司农寺官各特降一官。」

政和五年八月十四日,臣僚言:「切见诸仓米麦一十八界,合差正官三十六员。今止有一十三员,而二十三员率皆权摄。去年每仓又添差监官一员,到今一十七仓,正官止有三员,余皆权摄官,


尽是得替待次之人,缘干请而得,为时暂(切)[窃]禄之计,其于职事,必不尽心。若自今即除正官,使人人尽心竭力以本职,则事可举而弊可去矣。」诏:「米麦监官令司农寺长贰疾速奏举。内监仓官九处,令吏部速行差注。」
六年闰正月二十二日,权发遣两浙路转运副使应安道言:「本路浙西诸州除杭州、镇江府已有专排岸兼管船场公事外,有常、秀、湖州、平江府,自来只是兵官兼管。切缘今来奉行直达法之初,每年不下起发斛斗三十二纲,唯藉排岸官专一管干,津遣纲运,并整葺舟船,应副装发御前物色至多。若令兵官兼管,委是不得专一。欲乞逐州各专置排岸一员,兼管船场公事。仍从本司于文武臣内踏逐奏辟。」从之。

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撷芳、撷景园所并罢归龙德太一宫专治所。撷景东园官吏人物并罢,地归京城。西园拨属京城所,地赐郑绅。琼林、宜春苑并罢,并依元丰官制归所属。」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六日,诏:「比年以来,京城拘收拆毁居民屋室甚众,至今无所安居。应苑囿宫观有可废与民者,三省、枢密院速条具以闻。」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罢司农寺,内本寺掌行诸仓支纳、诸路起到上供粮斛、诸草场交纳税草,行下所属仓界草场,交纳支遣事物拨隶仓部。

绍兴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复置司农寺丞二员。户部条画,下礼部铸造司农寺丞印,仍乞以「某


寺丞之印」六字为文。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申状,于所辖场务用贴。一、所辖库务如点捡得有违慢事件,申本部施行。一、请给人从,依大理宗正丞则例支破。内亲事官招置一名。一、逐季取索所管库务帐历,驱磨有无侵欺失陷文状,保明申部。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贴书一名。行遣文字请给,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一、南北省仓、草料、和籴场隶司农寺。诏并从之。
同日,诏:「司农寺丞每月将诸仓见在斛斗,约度色额高下,品定合支自宰执已下至厢军诸色人等月粮口食定样供呈,行下粮料院。并应办禁中月俸、节季粳米,及申乞支给折麦钱数。仓场给纳、和籴场收籴,并行亲诣,检掣点检。及检察稽滞违法粮斛、草料、纲运入门按此字不见于字书,疑误。,随事报寺丞,催督排岸司日下看步拘辖卸纳,捡察搜空,覆验湿润,估剥亏欠。」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司农寺卿、少各特复置一员。

七月二十七日,诏复置司农寺仓部。昨并到司农寺所行支纳粮斛、草料等事务,并拨到手分等,并依旧归本寺掌行祗应。其余应干合行事件,令本寺遵依旧制施行。

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尚书省勘会:「司农寺旧额,职级手分共一十八人,至头名满三年出官。缘即今裁减,止一十人,比旧少八人。若依旧额人数年限出职,显属侥幸。」诏出职年限令敕令所重别看详,申尚书省。敕令所看详:「本寺旧额依政和五年二月六日指


挥,主管官满三年无遗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补承信郎。昨因复置本寺,见今人吏止有一十一人,不及原额之数。今来胥长虽已依旧年限出职,理留添展年限。今欲将司农寺人吏迁补至胥长满五年,无遗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与补承信郎。候将来事务依旧,敷足吏额日,与依旧年限出职。」从之。
十年十月,诏司农寺复置主簿一员。

二十三年六月五日,诏:「江东西、湖南北、淮南路诸州军今后起发米料无运至下卸处,差募文武官校副尉并未出官选人及不应差出官,依见行酬赏指挥,止各与三分内减一分。」先是,诸路依节次所降指挥,押人已有等第推赏。内除两浙已是适中,余路分旧立赏典稍优,故有是命。

十八日,诏:「应仓库交卸纲运折欠,并实时具名色数目,申解所属。见得有侵盗贸易之弊,即送大理寺,推治其过误损失,并押下元起纲处,依法施行。」先是,止送排岸司监系,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司农寺胥长一名,胥史二名,并依旧。胥佐六人减一人,贴司六人减二人,私名二人并减罢。以裁定百司使额也。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三日,司农寺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吏二人,胥佐五人,贴司四人。今减贴司一人,将年老胥佐焦通开落,却令以次人依条试补。」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制,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十三日,诏司农寺并省主簿


一员。见任人计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司农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

干道三年二月十三日,诏:「今后粮纲有欠,并从司农寺一面断遣监纳。如情犯深重,事须推勘,送大理寺。及押纲有官之人,照应祖宗条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

三月八日,司农少卿莫济言:「行在省仓上中下界见管(撞)[桩]积支遣米一百三十余万石,廒屋并各盈满,见有两浙、江东起发纲运及收籴米斛,别无廒眼盛贮。窃见近降指挥,罢太医局。契勘上件屋宇,缘与省仓中界相邻,兼通河步。欲望拨副司农寺,安顿米斛。」从之。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诏:「司农寺日下差子五十人,并合用斛斗,于今月二十三日绝早赴丰储仓,伺候差官前去盘量。」

淳熙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司农寺言:「本寺吏额一十八名,今止一十一名,内胥长一名,胥吏二名,胥佐五名,贴司三名,乞于本寺见管贴司内升二名权胥佐,退下名阙,许差人承权。」从之。

淳熙九年七月十九日,诏差右司员外郎王公衮提领丰储仓桩管米。既而八月三日,公衮条具合行事件:「一,事干财赋,难以就用左右司印记。乞下文思院铸铜印一颗,以『(题)[提]领丰储仓所印』七字为文。一,本所桩管米散(左)[在]诸仓,乞抽摘盘量的实数目,令监官认数,别廒封桩锁闭。提领官不时点检,非奉朝廷指挥,不许支拨。


别置赤历,提领官结押,不许衮同司农寺收支经常米数一历收系。一,外州军起到桩管米及籴到米,合从司农寺差官盘量,交收讫,据纳到数目报本所桩管。一,诸仓有桩管米处,其监官、监门官等遇考任满,所属批书外,亦合于本所批书有无少欠。一,委官盘量米斛,本所别无所辖官属。欲于诸仓监官内差委,隔仓盘量。所有盘量脚费,于诸仓见管百陌钱内支破。一,临安府诸门并长安闸,遇有州军起发纲运米(解)[斛],合具的实米数色额、押人姓名,前来关报。一,本所行遣人吏,欲于六曹寺监等处踏逐指差职级一人、主管文字一人、贴司一人。于两浙转运司差拨能书算手分一人,专一攒筭驱磨。并与理为在司在职月日,仍各依元差来(元)[去]处名次迁补,解发出官。候事毕日,发遣元来去处。每日添破食钱并行遣纸札等,并依提领封桩库已得指挥施行。」并从之。
庆元四年十月三日,新权发遣泰州陈希点言:「窃惟中外无事,为国虑者,当有从容暇豫之谋,不当徇目前迫切之计。臣昨负丞农寺,窃见一岁合用斛斗,其数不少。除两浙七州、江东四州岁运米外,其余全仰两浙籴降本钱,收籴军人回粜及客人中粜米斛,以为岁计。当淳熙初元,州郡岁额钱共计一百六十八万缗,是时年丰米(钱)[贱],楮(弊)[币]方重,钱无他用,故不闻有迫蹙之患。自淳熙末年集议减免,以宽州郡,降为一百五十三万。庆


元初年,复减衢州之额为一百五十一万,其间又有虚额无钱及收(粜)[籴]马料等数,其实(粜)[籴]米止一百四十万余缗。使岁得中熟,州郡无欠,犹可支吾。近年以来,乃日有不足之虑,诸仓约支不能兼月,官吏惶惶,每惧乏兴。至于借拨桩积,以救期限,使穷匮阙乏之声日闻于朝廷,是岂中外无事之时所宜有哉 臣尝迹其故,致此者,州郡发钱,虽号钱会中半,而温、处、台三郡水运不通,尽用楮(弊)[币],通计诸郡三分中仅得一分见钱。而见钱出门有禁,所籴客米并用官会支发。年来(弊)[币]轻,折阅已甚。浙西出米之地,仅得六百二三十文。商旅以此(细)[纽]筭,暗增米价,是一百万缗仅得八十万缗之用。自绍熙二年户部岁于农寺借拨十万缗,前后通借已七十万缗。自庆元改元,每岁又拨二万四千缗充赵开府供给,共计七万二千缗。虽公家之财皆为公家之用,然指定之数不可复削。今乞札下户部,应农寺钱物除籴米外,今后岁借钱十万缗,并请给钱二万四千缗,并不(计)[许]借拨。诸州每岁发钱有欠及分数者,乞至岁终仿户部申明朝廷议罚,使州郡略知警畏,以救失陷之弊,庶几国计稍可支吾,官吏得以任责。」从之。
嘉定八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司农、太府寺承受使臣,只从各寺踏逐,户部给帖,放行请受,不理资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提点仓草场所

提点仓草场所



在汴阳坊,以合门祗候以上二人充。大中祥符中,尝别置都大〔提〕举官二员,以朝官、诸司使充。九年省。

真宗咸平五年二月,诏提点草仓场官于本辖修仓指挥内,差十人随行指挥使。

景德四年五月,诏:「在京头子钱库令提点司兼管,以勾押官充专知,不须别差三司军大将。」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诏:「提点仓场,如诸仓场送到公事罪人,值夜权寄禁府司,次日送三司。」

六年三月二日,诏:「提点仓场所每年候东河起运一齐,立粳米两


界,依例具合立仓分名额,乞差京朝官使臣二人、专副二人。专知官即从省司下衙司定差,副知令开封府依例差遣。随从监官分头受纳,直至守给支遣漏底。
十六日,诏提点仓场所:「若纲运到岸,诸仓验斛湿恶,实时监 纲官、梢工摊晒干,比元样受纳。若有少欠欺弊,即委本所勘罪科断。」

五月,诏:「仓草场监官押宿,如的疾患,不任事,即预具公文,报提点所勘会,下次监官押宿。如违,科违制之罪。若轮当押宿官,遇起居日,权免朝参,须平明方得开门。所在粉壁晓示。」

八月六日,诏:「诸仓斛,每月委三司取样,定三等给粮。每出纳之时,不得令子家人、经纪百姓入仓贴量,并须两平量,率不得亏损官私。仍令提点使臣觉察,抽拔点检。如敢减克,送三司治罪。常令入仓按视,须饱敖收贮支给者,须逐敖漏底,不得接便多开敖眼。如点检见有畸零斛占敖妨卸,即送三司追勘情罪。诸色人不得于仓内籴市军粮,许人纠告酬奖。仰三司、殿前马步军司晓示,不得于仓内卖筹,科违制之罪。」

十八日,诏:「京诸仓占子一人,草场差剩员一人,于提点所祗候取索文字,催驱司勾当,不得差承局节级。」

十二月,诏:「太府寺给四百府:原作「守」,据本书职官二七之二改。,付提点仓场官火印后,付诸仓附帐收管,监官置历收贮。每支纳,旋给子,事毕后收。」

七年五月,诏:「监仓朝臣使臣,自起纳守支漏底日,委提点官具有无功过


报三司及奏,方得发遣归审官三班院。」
七月,诏京常平仓令提点官依诸仓例钤辖。

八月,诏京草场令监场使臣每日部领专副往还巡觑,仍于监门置历书押,每五日一赴提点官通佥押。

八年正月,以西上合门使夏守()[赟]都大提点仓草场。先是,守()[赟]以崇仪使与合门祗候刘承渥、李居中同提点仓场,至是迁秩,故命差降之。仍令承渥等每公事腾申,守()[赟]不得连签。

十一月,诏:「在京仓草场,如宣旨并三司使取索都管见在数目,即得实封供报;自余官员及提辖使臣取索,不得供报。如违,当行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