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宣和元年二月十一日,中书省言:「大理寺断配军聂青等九人逃走劫盗,徒罪不赦,因问难改断该全原,所断委是不当。」诏无断官,评事李平仲特降一官。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 五月二十二日 ,梁俊公事,大理寺引用条法不当,丞、评各降两官,长、贰各降一官。续奉指挥,连签丞、评各降一官。又九月十八日 ,董弼公事,


大理寺违慢长、贰、元断丞、评各罚铜十斤。昨来吏部为指挥内止及长、贰、丞、评,而不及正,于是大理正尉迟绍先者独不与降罚之坐,臣窃疑焉。在《刑统》名例,有四等坐罪之法,其说谓: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理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掌典。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又官制格目:评事、司直、检法详断,丞议,正审,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第恐坐罪之法,前日 文偶失该载耳。其大理正尉迟绍先当时实与签书,伏望圣慈特降睿旨,依前降指挥,一例降一官、罚铜施行,庶尽法意,而于公议为允。」诏大理正尉迟绍先特降一官。
六年二月三日,大理寺言:「应今后断不隶寺监合行理纳官钱物之人,内都下人送诸厢,外路人送元来处监理。」从之。

七年四月七日,诏:「大理寺奉公不挠,狱无淹留。大理卿陈迪可视待制官,令中书省取索,量度轻重,特与推恩。」

十八日,诏:「大理寺官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见任人并罢。」以言者论「比岁选任非人,议法不中」,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文字,自今后依令送朝廷,守旧法施行,不得乞降特旨遣断。」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大理正并替成(次)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大理断刑治狱少卿、寺正各〔减〕一员,断刑寺正六员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


断刑司直兼治狱司直,其寺簿并治狱司直并罢。吏人并三分减一。」
绍兴元年二月三日,诏:「大理评事赵公爟随逐行在,虽非试中刑法,缘本寺断刑官独有本人,候到任及一年,通历任成五考,有举官三员,从长贰保明,特与改合入官。」以寺官改法官,止系试刑法中等第二等,有不改官法,因本寺请,特有是命。

三月七日,诏:「评事阙,委本寺长贰依旧制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应格人不足,即踏逐实谙练刑法人权充。」从刑部尚书胡直孺请也。

七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依已得指挥,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令检举设狱,今乞从本寺就狱粮历内作料次,经粮审院批勘,下左藏库,每料支钱二十贯,收买设物使用。」从之。

闰四月二十六日,权刑部侍郎王衣言:「大理寺官属,其堂除选人任大理(寺)[司]直、评事,除试法官中等第二等下已有改官法外,余人未有立定改官之法。今乞堂除选(一)人任大理司直、评事,到寺供职二年,通理三考,有举改官人三员,与改合入官。」诏令吏部限三日立法,申尚书省。

八月十二日,诏大理正、断刑、治狱丞共七员窠阙,依旧堂除差人。先是,寺监丞及法寺官堂除差人,以吕颐浩言,依旧法,归吏部注拟,已而无应格之人。至是吏部建请:「大理正、丞资望甚高,异时除授郎官、卿少之选,欲望仍旧堂除。故有是诏。详见吏部。

九月二十六日,诏令


大理寺选差使臣一员,充监门官,具姓名申尚书省。仍令内侍省专差内侍官一员,常切在门检察。以本寺言:「本寺合差监门内侍官二员,专一在门守宿,检察出入。今止差到一员,又趁赴朝殿祗应及(专)[传]宣出入。自来备礼到寺,委是虚文。望于枢密院见管使臣内选差有行止谨愿官一员,充监门官,一年一替。」故有是命。
十月五日,诏:「大理寺使臣公吏,应官司及奉使官辄指差者,并从杖一百科罪。仍仰本寺执奏,更不发遣。」从本寺请也。

十一月十七日,大理寺言:「踏逐到承信郎冯熙积充监门官,与内侍官互轮当日宿直几察。乞于本寺赃罚钱内支钱七贯充茶汤钱外,每月别给食钱一十五贯,于本寺公吏请给历内批勘。」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大理寺监门使臣与内侍官一员,并仰每日常切在门检察。遇夜,许分番宿直。其内侍官与免趁赴朝殿祗应及傅宣出入之类。」从大理请也。

七月九日,诏:「大理寺手分狱子,令本寺于外州军差拨,不得更于临安府抽差。其已差过本府手分狱子,候外州军差到日,对替发遣。」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见破狱子,每人特令户部每月各添支米六。」

十一月十五日,诏:「大理寺职级张昭亮、顾琦、使臣王庆并许依例,不妨参部注授差遣。」昭亮以成忠郎任大理寺左推职级,琦以保义郎任大理寺右推职级,庆以成忠郎为捉事使臣,共有陈乞故也。


四年正月八日,诏:「大理寺务要严密,虑有听探语言,漏泄狱情,其本寺许用元丰六年二月右治狱指挥,系公人漏泄狱情,杖一百。及许用大观开封府六曹通用 ,诸左右狱内祗应人谓狱子、行入、座婆、医人之类,但可传达漏泄者皆是。并三人为一保,如通言语漏泄者,情重者杖罪,五百里编管;徒罪配千里牢城,同保人失觉察,各杖八十勒停,永不收叙。即经停而别投名者,许人告条法。仍有告获似此之人,赏钱五十贯。」先因渡江散失,后省记到前项节文,经尚书左右司看详,以上件指挥无元降年月日,全文贴说不行,至是寺官有请,故有是命。其后视为虚文,无复畏惮。至五月二十九日,本寺措置,如请求行用、传达狱情申乞,又立一百贯,以赃罚钱先次充赏。亦从之。

四月十日,刑部言:「大理寺丞刘抡等状,『本寺丞、评事议断刑名有差失者,岁立比较法。去年责罚差失寺丞孙光庭降一官,评事张仲奭送远小监当。切详祖宗以来自有比较法,差失死罪,至满其数,乃该比较。仍须因朝廷问难改正者,方理为数。或因刑部改正,则以名件比折。及所差失死罪徒杖刑名,各以其数多少,递相比折以计,差失死罪,各有差等。及在赦降前者,不理为数。所有比较法:重者止于选人展年改官,京官不得当年对减磨勘,或断绝赏给。若一岁丞、评事差失死罪皆满其数,不以人数,尽行责罚;若皆


无差失,即尽无责罚。今来比较法不以(多)[其]数多寡、刑名轻重,又赦降前后,每岁须要丞、评事两员被罚,其罚又比旧日至重。若一岁皆无差失,而偶失出入笞杖刑者,依近法亦须责罚丞、评事两员。若皆失出入数多,亦止责罚丞、评事两员。以三岁论之,(承)[丞]三员尽当降官,评事八员,被罚者几半。况本寺职事繁重,使一岁所断,皆无分毫差失,止得减一年或半年磨勘。依今来比较法,则四岁之劳不足以赏一日之责,委于人情法意未尽。』都省送下刑部,本部看详,昨立到比较法,每岁具两员最多者取旨责罚,不以差失多寡为限。显与比较旧格法意不同,理合别行修立。」从之。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状:「看详先拟立到比较差失最多者,具官职姓名上省,取旨责罚等条法,缘所立条内别无立定每岁差失多寡,该比较之数明文。谓如评事八员为额,内七员别无差失不当,一员稍有差失,责罚亦不能逃。兼(等)[寺]丞四员,分议八员评事案状,即是寺丞所议,比之评事所断,案状倍多,其差失刑名,理宜分别立文。今欲拟立下条:诸大理寺丞、评事断议刑名,每岁于次年正月行下,取会差失名件比较。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寺丞八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以上执议不同建白者非建:原作「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改。。具官职、姓名上都省,取旨责罚。右入刑部。今系于本刑条内『比较』字下删去『最多者』字并注文,计一十


八字,却添入『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寺丞八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以上执议不同建白者非执、建:原作「干」、「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改。。』计三十九字,冲改元修不行。」诏从之。
十六日,大理卿元衮言左断刑等处乞破纸札,户部供在京元破纸数:池表纸九千七百九十八张,大表纸一万二千张,小纸一万三千五百张,黄纸五千四十九张。诏依东京所破纸数减半支给,仍令所属作两次申户部勘支。

七月六日,诏:「大理寺评事今后依格差试中刑法(等)[第]一等上人外,其第二等下人,令刑寺议,申朝廷除授。」旧法:差试中刑法(等)[第]二等上人充,第二等下人系刑寺选议保明,关吏部差注。近年少有试中及格之人,遂试中第三等以下人,亦蒙除授。故有是命。

八月十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人吏,依右治狱已得绍兴二年十月五日指挥施行,不许诸处指差。虽画降指挥,亦令执奏。」

十月二十一日,参知政事沈与求言:「亲兄薨求昨任湖州归安县主簿「薨」字疑误,「□求」应为沈与求兄之名。,为本州岛按发不合循旧例令乡书手家人当直等事「等事」下原衍一「等事」,据文义删。,送常州根勘,已结断讫。窃虑奏案上,臣忝执政,恐有司观望。望付刑寺,依公约法施行。」从之。

九月八日,诏:「大理寺推司如遇省台点检,若止系行遣稽违失错,别无取受情弊及出入人罪,所犯情轻,许与赎罚上簿。若杖以下罪,非情轻合行断决,依临安府例,将当行正领人断决外,其余连书人行下本寺,


依条施行。」从本寺请也。
十月五日,著作佐郎张九成言:「理官欲计若干人立为定数,凡天下狱案来上,序其先后,轮次看详。凡活几人,并减磨勘。」诏令刑部勘当,申尚书省。

七年五月五日,诏:「大理寺丞勘吏部人吏种永和等公事,行遣迂枉,故作(注)[住]滞,其当行官吏理合惩戒。少卿张汇、正赵公权各特罚铜十斤,丞林悫、都辖张昭亮各降一官,职级推司并令临安府从杖一百科断。」

十五日,诏刑寺:「今后应议刑不同,限次日禀白刑部。若所断未定,则刑部长贰限两日率法寺官赴堂禀决。」中书门下省勘会元丰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尚书省批下大理寺正杜纯奏:「(讫)[乞]今后本寺断狱,凡有可疑欲禀白者,先委所议及连签官,事大者众官断议官各述己见,共为一状,须要的确指定,不得疑设两端。然后自正以上,尽凿『欲从某议』,后不可从,即各注所见,从长定断。终不能同,先以众议纳刑部,约日禀白;(人)[仍]未可断,则纳尚书省,约日禀决。」十一月二十一日送刑部十一月:按前文言「十二月」,此处不当反为十一月,两处当有一误。,依所申施行。今来刑寺凡有疑案,情法未相当者,不曾遵依上项指挥,次第禀白与决,只行问难,遂致淹延刑禁,故有是命。

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奏:「勘会大理寺狱空,已降诏奖谕。大理寺近缘住(满)[滞]公事,官吏降官罚铜,并与改正。」

八年四月二日,宰执进呈□□议郎周三畏阙处《要录》作「尚书比部员外郎」,按《职官分纪》卷一一,元丰改制后为正七品,则周三畏当为从七品右承议郎或正八品右奉议郎。、右宣教郎周聿除大理寺卿。上曰:「须仁恕老成者为之。宣、


政间,作此官者皆观望以成狱事,深可戒也。」
【宋会要】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近 关报,大理寺丞叶庭珪除大理正。庭珪前日为丞,乃治狱之丞,今日为正,实断刑之正。断刑职事与治狱异,祖宗旧制,必以试中人为之。庭珪资历颇深,初无他过,徒以不闲三尺,于格有碍。」诏别与差遣。

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宰执进呈大理寺词诉公事,上曰:「此皆官吏 慢所致,可委长贰据所诉亲加审察。如非其人,可与沙汰。又闻狱吏多非旧人,只以诸州人吏充,逐时更替,漏泄狱情,极为不便。盖理寺非州县之比,尤在详察。可密令长贰措置,应人吏须久于执役,不得非时更替。」

十月十一日,宰执进呈刑部侍郎周三畏措置大理寺人吏抽差约束、增添请给等事,上因宣谕曰:「断刑评事,须是尽公,人命所系,岂可容心于其间 可令刑部长贰常切觉察闻奏。」

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右承议郎、行大理寺丞陈良(韩)[翰]候今任满日再任,从之,仍诏法寺断刑官自今愿再任者听。

二十年八月五日,诏:「大理寺刑狱所在,与景灵宫、太一宫相近,令临安府择空地移置,如法修盖。旧基拨入景灵宫。」监察御史汤允恭言:「今百司一新,独大理狱湫隘非便,望 有司量加修葺。」乃有是命。

九月一日,诏:「起造大理寺,可一就于所移地段内,量行盖造吏院。


自治狱都辖至推司家属,并令就院内居住,严其出入之禁。」从寺丞石邦哲请也。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内降手诏曰:「廷尉为天下平,而年来法寺惟事旬白,探大臣旨意,轻重其罪,致民无所措手足,玩文弄法,莫此为甚。比恐尚尔任情,(函)[亟]罢旧吏。所冀端方之士详核审复,一切以法而不以心,俾无 滥,副朕丁宁之谕。」二十六年十月二日,少卿杨揆请刊手诏,置于本寺,从之。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执政进呈刘嵘、何泾、杨邦弼拟除大理寺官。上曰:「理寺都无出身官,正宜参用士人。」于是嵘除大理正,泾、邦弼除大理寺丞。

九月二十七日,上谕宰臣沈该等曰:「大理寺人命所系,近闻吏人多计嘱受赇,深为不便。旧来京师最是棘寺知法,不敢作过。不知今日请给比京师如何 若禄薄,须量增其数,然后可以责其守法。」盖缘重禄有犯,其罪不轻。该等奏:「今日吏禄比京师曾增添。」上曰:「不然。此间物贵,虽已增俸,未必足用。可更令有司相度量增。」已而户部言:「欲据见请十分为率,量增二分。」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