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十月十四日,工部言:「诸路州军自来依条合发上供岁额军器,比缘制造灭裂,近差拨两浙、江南东西、福建路工匠尽赴军器局造作,其逐州合发军器并免造。契勘路州军所造军器各有朝廷给降样制,及逐州工匠已曾差赴军器所造作三年,谙知制度,自可责办精缴制造。今来总五路州军工匠并就军器局、所两处造作,所用物料大段数多,难于收买,其逐州所总发物料往往赴发不定,或却致人匠端闲。及差到工匠除本身请受外,每月添支食钱一百七十文,米二升半。且以军器局一处言之,是役八月支钱一万贯,米一千石,委是枉费钞米,不唯蠹耗财计,至于抛买物料数多,不免搔扰。兼造作亦不敷逐路合发元立定军器之类,诚为未便。欲乞将诸州工匠依旧发回,责令当职官措置,须管依样如法造发。候(致)[至],比较精粗,信赏必罚。」从之。
十一月,(照)[诏]军器局废罢,并归军器所,其人匠、物料等令提举官杨忠悯等管押装发,赴临安府军器所交割收管。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弓弩院

弓弩院

开宝元年置弓弩院。旧在太平坊,后徙宣化坊。掌造弓弩、甲胄、器械,旗剑、御镫之名物,以诸司使副、内侍二员监领,兵匠千四十二人。
真宗景德二年九月,诏弓弩院打造弓弩五作物料不等,其虎翼弩及竹胎、出跳、马黄弩三作须上好牛筋、鳔胶,里沙角减轻弓团靶,马黄弩许兼用羊马筋。牛胶力软,不得坚好,自今止用牛筋。具添修弓(拏)[弩],亦用次(用)[等]牛筋及脚筋」。
十月,又令竹胎手射合蝉 子(拏)[弩]亦同此制。
四年四月,诏诸军添旗号只支目赞烙裁段花料,令逐指挥缝造。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诏:「弓(拏)[弩]院打绽单抽、覆抽面捎靶壮,寔筋掎完全胎木,不捐弓(拏)[弩],并于元料外添物料人功添修,堪任久远施放。覆抽、单抽面损剥些小及长短不等、大小节目高低不等,梢靶可损,并于元料外添修,充裹衣放马诸军阅教。其胎木角面损折弓弩累经添修者,(折)[许]于皮角库退材场送纳。」
八年六月十五日,诏弓弩院所造戎器用全无者,以他物代之。
仁宗天圣八年八月,提举司言:「弓(拏)[弩]院弩椿作见阙工匠二十人,缘本作工课重难,自来招填不得。昨抽差(事)[退]材场工匠六人造作弩椿,今已精熟,久远堪充祗应,望割移名粮归院填阙。」从之。
嘉佑三年十二月三日,提举司言:「后苑御弓箭库抽取弓弩院工匠人二人赴库造箭,寔违条制。」诏发遣归,乃(刻)[劾]其官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弓弩造箭院

弓弩造箭院
【宋会要】
院在兴国坊,掌造长箭、弩箭。旧有南、北造箭二库,咸平六年合为一院,隶弓弩院,以三班及内侍二人监,匠千七十一人。
真宗天禧四年四月,诏南作坊之西偏舍宇为弓弩造箭院。
神宗熙宁三年八月三日,诏提举司劾治元买箭簳不堪及造箭院不合受纳官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侍 郎

侍郎
【宋续会要】

六部侍郎,宋以为阶官。至元丰官制行,始有职掌。元佑二年初置权侍郎,从四品。如未历给事中、中书舍人及待制以上者,并带「权」字,禄赐比谏议大夫。崇宁罢权侍郎。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复置权侍郎,如元佑故事,满二年为(贞)[正]。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两朝国史志》:御史台:大夫、中丞、侍御史知杂事、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主簿。大夫国朝未尝除,以中丞为台长。凡中丞无正员,则以两省给谏权。自中丞以下,掌纠绳内外百官奸慝,肃清朝廷纪纲,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以郎中、员外兼侍御史知杂事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祭祀、朝会则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纠不如法者。文官违失,右巡主之;武官违失,左巡主之。凡祭祀则兼监祭使。三院御史四人。官卑而入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景佑元年置,以三丞以上尝历知县人充。庆历三年,以两人为额。凡文武(尝)[常]参班簿、禄料、假告皆巡使分掌。又别置推直官二人,专治狱事。凡推直有四推,曰台一推、台二推、殿一推、殿二推。主簿一人,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兼簿书、钱谷之事。主事一人,令史十六人,主推四人,书吏四人,朝堂引赞官一人,副引赞官一人,知班三人,引事司一人,驱使官六人,四围驱使官五人。中丞一人,秩从三品,总判台事。侍御史一人,秩从六品。殿中侍御史二人,秩从七品,分纠朝班。殿中而上言事。监察御史六人,秩从七品,分领六察,随事纠正,及监祭、定谥皆属之。检法官

一人,秩从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检掌凡刑法、钱谷各一人,从八品。掌凡簿书及架阁吏额。前司主管班次三人,引赞官兼令史一人,副引赞官兼令史一人,知班驱使官兼书令史五人,驱使官兼书令史五人,守阙驱使官五人,四推、主推各一人,书吏共三人。六察户察书吏四人,贴司三人;刑察书吏二人,贴司二人;吏、礼察书吏各二人,贴司各一人;兵、工察书吏、贴司各一人。
〔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诏六察贴司共存留六人、知杂司法司各一人,后减六察书吏,共以八人为额。以上《中兴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御史台大夫,从二品;中丞,从三品;侍御史,从六品,各一人。大夫掌肃正朝廷纲纪及以仪法纠治百官之罪失,而中丞、侍御史为之贰。凡其属有四:殿中侍御史二人,正七品,掌言事,分纠大朝会及朔望六参官班序。监察御史六人,从七品,掌以吏、户、礼、兵、刑、工之事,分京百司而察其谬误,及监祠祭、定谥。检法官掌检详法律,主簿掌钩考簿书,各一人,从八品。岁遣御史诣三省、枢密院检察付受稽失,其应弹治事听长贰或言事官论奏,非吏察官司亦如之。应状牒并参议连书,惟弹章则否,无所(开)[关]白。凡察事,小事则举正,大事则纠劾,各籍记其多寡、当否,岁终条具殿最,以诏黜陟。大礼仪仗则中丞为使,中都推鞫命官或重系,旬以囚由报台,有诏狱则言、察官轮治。文武官卿监、防御使以下到阙,授任之官应参谢辞者引见,御史体验老疾,则试以拜起、书札。凡事经州县、监司、寺监、省曹不能直者,受其讼焉。旧以中丞兼理检使,侍御史兼知杂事,殿中侍御史兼左、右巡使,监察御史兼监祭使。及行官制,定员分职,实领其事,而使名悉罢。分案十有一,设吏四十有四。以上《续国朝会要》。
三京留守司御史台:西京于分司官内差一员权阙,或特差官权判掌;南京止令留守、通判权掌;后

北京置台,专差官领。今则三京皆有正官领之。以上《国朝会要》
【宋会要】

真宗景德四年六月,诏翰林侍读、侍讲、枢密(真)[直]学士各举常参官一员充御史。
八月,诏三院御史令本台采听声誉,不称职者(直)[具]名以闻。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诏右仆射张齐贤、户部尚书温仲舒、右丞向敏中、御史中丞王嗣宗、知杂御史卢琰各举材堪御史一人。
三年四月,诏:「御史台今后委台官勘事,如阙人,即申中书。」
四年八月,诏:「自今御史须文学优长、政治尤异者特加擢拜,遇庆恩不得以他官转入。」
五年,诏三院御史除差出外任及在京 它局之外,定以六员为制。
九年二月,诏:「三院御史旧三年为满者,自今在台供职并止二年。若曾纠弹公事,显是修职,候满日特升陟。如全无振举者,当议比类对换别官外任差遣,仍令本台勘会在职事状及有无功过诣实以闻。」时殿中侍御史李餗援高弁、俞献卿例求补外郡。中书言弁在职岁余,以亲老求归侍,特命知淄州。献卿累更任使,得知(颖)[颍]州。餗裁通判一任,入台始周岁。元诏以三年为例,真宗因命差减年限。
天禧元年二月八日,诏:「御史台除中丞、知杂、推直外,置侍御史已下六员,并不兼领职务,每月添支十五千,三年内不得差出。」
二年正月,御史中丞赵安仁言:「三院御史自今望并给御宝印纸历,录弹奏事。」从之。
二月四日,诏右谏议大夫乐黄目、知制诰陈知微于常参官中举公清强

明、材中御史者各一员。从御史中丞赵安仁之请也。
四年四月,诏知制诰祖士衡、钱易、御史〔知〕杂刘烨、直龙图阁鲁宗道、冯元各于太常博士已上官举御史一人。
十一月,殿中侍御史王耿言:「自今台官或因谴累除差充知州依旧外,其充通判及监当官者并望比类对换别官。」从之。时侍御史、知凤翔府臧奎差客司宋炎与都巡检使朱能教柘枝,降通判宁州,仍为御史。因耿言,以奎为都官员外郎。
干兴元年正月,御史言见阙台官三员,诏御史中丞王臻、知杂御史王鬷于太常博士已上合入同判者各举两员充。
七年八月天头原批:「寄案干兴无七年,疑仁宗天圣七年。」,上封者言:「旧制三院御史供职后多出为知州,近岁即差充省府判官、转运使,或改赐章服,其间多由知县举充者,若至知州,已免三任通判。近王沿、李弦、朱谏并是知县,只一任省府推判官,便作转运使副,赐金紫,深为侥幸,乞自今请罢曾任知县者。」
仁宗宝元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手诏付中书曰:「自今御史阙官,并依先朝旧制具两省班簿来上,朕自点一名令充御史,免宪司朋党之欺。」先是,令中丞、知杂荐补御史之阙,而孔道辅举姻家王素,仁宗以为比周。故革其制而复故事,因令翰林学士丁度举而易之。
庆历二年正月,诏:「御史台举属官,故事太常博士以上两任通判三人中御笔点一人。如闻难于得人,自今听举一任通判及三丞该磨勘者二人选之。」以中丞贾昌朝

上言也。
三年六月,御史台请选举御史六员,而罢权推直官。从之。
四年八月,诏自今除台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
五年五月,御史梅挚等言:「臣等既不领他务,自来章奏札子秪露白实封。窃观本台有出使、监察二印空闲,乞权借用。」诏如有合奏文字,许用本台印行使。
皇佑二年十二月,诏:「自今如台官相率上殿,并先申中书门下取旨。」
三年十月,仁宗宣谕宰臣曰:「谏官、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以革浇薄之弊。」
嘉佑元年九月,出侍御史范师道知常州、殿中侍御史赵抃知睦州。中书虽有台官二年出知州条,然久不用。宰臣刘沆特申明下台,至是师道等有请而出之。
三年八月,诏今后举台官不拘在京与外任,并行举奏。从权中丞包拯之请也。
四年五月,诏自来两府大臣尝所举荐者不得为台官条约除之。以庆历尝有此禁,而帝务推心大臣,故内降手诏除之。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三日,命江东转运判官、屯田员外郎范纯仁为殿中侍御史,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太常博士吕大防为(临)[监]察御史里行,皆英宗亲选也。近制,御史有阙则命翰林学士与中丞、知杂迭举二人,御笔点其一。至是阙两员,举者未上,内出纯仁、大防姓名而命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近诏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限一日内依条于太常博士已上曾历一任通(前)[判]成资已上,或历通判一年已上堪充三院御史,逐人保举两人以闻。如三丞

内有合该磨勘者,亦听。」诏:「如少得资序合入三院御史之人,许于数内举升朝官知县已上资序人一员充御史里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旧制通为言事官,间诏中丞、翰林学士举之。
七月十四日,诏:「今后台谏官并以二年为一任。其言事称职,有益时政者,候别指挥,仍候任满日令中书勘会取旨。」
神宗熙宁二年七月六日,诏:「御史有阙,委中丞奏举,不拘职高下兼权。如所举非其人,令言事官觉察闻奏。」初,上患御史多不称职,以所举者资序所限,令具条贯进呈,而有是诏。
元丰元年七月一日,上批:「御史台有定夺刑名及承诏治狱,皆有司所不能决者。丞属须得人,乃可以弼佐官长,副朝廷钦恤之政。推直官卢肇、冯如晦年齿衰迟,资性疲 ,不足称办职事,可并送审官东院,令本台举官以闻。」
十二月八日,诏三院御史人增剩员四人,以旧止给六人,番上故也。
十二日,御史舒亶言:「今法度之在天下,其官吏之治否犹有监司按视焉。至于京师之官府,乃漫不省治,而御史莫得行其职也。诚使应在京官局御史得以检察按治,一切若监司之于郡县,庶几人知畏向,而法度有所维持,是亦周官之遗意。」诏:「取编敕所海行在京官司见行条贯并一时指挥,并录送御史台。如官司有奉行违慢,即具弹奏。除中书、枢密院外,仍许暂索文字看详。」后御史中丞李定言:「乞依故事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点检在京官司文字。每案置吏二人,罢推直官

二员。」从之,仍增置台官一员。《职官志》:中丞李定言:「故事,台案有内外弹、杂事、四推、五使,六察独废,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分行检察,即系之。」
元丰三年四月七日,诏太子中允、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范镗罢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黄颜知谏院,兼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为馆阁校勘,罢干当三班院。以御史专领六察,故差遣悉罢。后镗又自言见判尚书礼部,亦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