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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刘珏言:「见该磨勘人如得替,值靖康元年以后京城围闭「围」字原有缺损,据文意补足。,乞与刻除月日,理作磨勘。」从之。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内侍武功大夫苏渊该遇渊圣皇帝覃恩,依赦合转行一官。见任武功大夫与遥郡,苏渊该赦日系武节大夫,昨任熙河兰廓路走马承(授)[受],本路杀退金人推恩,许转两官。于建炎三年内转授武功大夫,系是赦后合该用两次覃恩转武功大夫,其杀退金人两官依条回授。」从之。
十月十二日,吏部言:「契勘非宰相不除特进。金紫光禄大夫王革即不曾任宰相,
今来覃恩转官。」诏依条回授。
十一月十日,承议郎杨持言:「未换授文资以前任忠翊郎、合门祗候日该遇渊圣皇帝登极覃恩,合转一官,乞于见今官上转行。」从之。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天头原批:「绍兴元年系磨勘二卷,应另行写。」,明堂赦恩:「命官犯罪,依今赦合该原免。如因结断未了内令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并与放行。」自后明堂、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明堂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如罚短使之类者,并特与放免。」自后明堂、(效)[郊]赦并同此制。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选人用举主磨勘改官,在吏部法最为严密,毫厘之差,辄遂报罢,故凡行移取会皆有近限。然其间或因自身及举主有公案在寺,虽改赦恩或去官勿论,止缘未曾结案,难以约定刑名。在法当申朝廷,而朝廷例以为常程,报应稽缓,不幸举主一有差跌,终身无改官之望。乞应今后选人用举主改官,吏部不得非理沮难,故作申明。或于法合申朝廷,并于申状上写『急速』二字,本房堂吏限一日呈禀宰执与决回报,庶免妨滞人材。」从之。
闰四月二十八日,故承议郎杜结妾孙氏状:「夫结在日乞磨勘转朝奉郎,依条式召保官申信州,点对圆备,即合保明申部。缘知州李尚行非理沮难,致疾身故。」诏委本路提刑司将元沮难官吏取勘,具因依申尚书省,
杜结特与一子下州文学。
六月十二日,诏吏部检会磨勘应干条法及前后所降指挥全文,报川陕宣抚处置使司照会,遇有陈乞磨勘,令一面照应条法施行。候磨勘讫,先给公据照会,每月具磨勘过人数闻奏,出给付身告札。以右司郎中张公济言远道取会,有碍升转,故有是命。
十三日,(照)[诏]:「应选人任内因赏元得旨与改合入官,未曾收使,后来别赏改官者,与作减二年磨勘指射差遣一次收使。」
三年四月十八日,权吏部尚书洪拟言:「应文武官磨勘合自受告日起理年限。所有官司住滞隔过年月,依条并许给还。昨来京城围闭月日,已诏许作磨勘。所有渡江迁徙程限,欲乞并理隔过磨勘月日,特与给还。」从之。
六月九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文遵用嘉佑法。自赦降后诸处奏举选人改官,其监司举改官员额若用嘉佑之数,系行增添,自合遵依元丰法。」从之。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选人前任岳祠考第依格合该磨勘,许用前宰执举状与理当职司放行。」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选人岳祠所任监司职事相干,别无荐举故也。
十九日,诏:「选人展磨勘候到部参选日每展一日磨勘,对殿一日名次。」
五月十四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迪功郎考第不满,若改本等合入官,依格改承务郎;如与改
次等合入官,为无等可降。本部未奉行《新书》以前,遵依元丰二年九月六日诏,例不降等,止与改承务郎。今来《绍兴吏部一司法》内未有该载,欲乞依旧遵用。」从之。
六月五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元丰旧条,幕职州县但得循资,未经收使,改官后依条循一资比减二年、两资比减三年磨勘。缘《绍兴新书》却有『被赏』二字,内官员任选人日该覃恩或恩例循资之人,皆非被赏,乞依旧法施行。」从之。
六年七月十日,诏:「应去失告敕无照验者,其磨勘并依投状陈理去失日为始。如投状月日不明,即以给公据日为始。」从吏部请也。
七年闰十月十五日,尚书省言:「官员应展年磨勘之人,欲令吏部专一置籍。内行在人委所属,在外令守臣取索印纸日下批书讫,关申吏、刑部、大理寺关防隐漏。」从之。
十年七月十二日,御史台言:「朝议、奉直大夫依法以八十员为额。今见管朝议、奉直大夫诸州二十五人,见阙五十五人,虽二广、川陕未见报到,缘阙额数多,欲乞将见任朝请大夫依名次从上放行数十人磨勘外,量留二十余员,候取会足日即依条施行。」诏令吏部先次放行三十员。
九月十六日,诏:「四川选人改官,令经本路运司公参,理当到部,就申宣抚司磨勘无违碍与放散,举主保明闻奏,付吏部审验诣实,奏钞给告。选人并举主若有罪
犯,且令出给先次放散举主实日公据,宣抚司保明申奏,声说放散月日,付部契勘。如举主有事故违碍在未放散日以前,即依条施行;如在放散之后,即与权使。仍后授告,方许系衔,候回銮日依旧法。」
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魏良臣等言:「绍兴五年十一月初四日,诏归明、归朝官、选人无公私过犯,三考循资至承直郎,更五考即改宣教郎。盖为归明、归朝官、选人荐举不及,无缘改官,故以三考无过犯循一资。谓如元得将仕郎,历一任三考,与循一资,理筭至承直郎。前后历官六任一十八考,更满五考,便改宣教郎,即历任二十三年,不用举主改官,不为侥幸。其余用有赏循资之人,合及十考,通历任十五考,与改宣教郎,庶免侥幸之弊。」从之。
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言:「诸军大小使臣、校尉等已有理为资任指挥,并不实时出给理任差帖印纸,经来年岁,方始陈乞出给,却将以前理过考第一并批书数考,便行投下磨勘关升。窃虑奸弊滋生,欲乞将未有差帖印纸之人限一季陈乞出给,候给到,并依限经所属陈乞批书。如违限,止据批书年月出给到差帖印纸日起理磨勘,理任关升。」从之。
十四年六月八日,诏权国子录师古特改承务郎原钞录者于本页天头批云:「『古』以上原空一字。」当有脱文。,与在外升等差遣。古以幸学恩得旨改官,吏部以系文学候正官日收使,监
学官有请,故有是诏。
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尚书省言:「选人任馆职、编修、删定官、大理司直、评事、学官及诸州教官,方便就任磨勘,成宪具载。比年以来,非前件职任之人亦乞就任磨勘升改,有碍后官之任。」诏今后应选人就任磨勘升改,悉依旧法。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诏:「今后捕盗及获私茶盐之类并选人依法应改官及四川换给酬赏改官之人,依删定改官体例,先次开具条法申尚书省,候指挥下部,依条格拟官奏钞。内四川选人换给磨勘及就任磨勘改官之人,仍令考功依此具申。」从吏部所请也。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明州观察使、安定郡王令衿言:「早忝科名,入仕五十余年,内历郎曹监贰,外任郡守监司,有历过磨勘减年,乞许收使。」诏特与转行一官。
二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诏:「四川选人磨勘见申朝省伺候告命者,不许诸司辟差。」以臣僚言:「四川选人已就制置司放散举主,不俟告下,以选人阶衔干诸司辟,改权为辟,冒辟为奏。」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枢密院编修官、敕令所删定官、秘书省正字、博士、正录,除内有自用吏部常格改官人外,依法合到任实历一年,通理前任考第改官。近来多是到任未及有一年,援例陈乞通理升改,甚非朝廷涵养人材之意。」诏今后并遵依旧法施行。
二
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中书舍人洪遵、中书舍人张孝祥、兼权给事中王晞亮被旨议敕令所删定官闻人滋所奏论选人改官法,议曰:「臣等窃详选人改官之法,自祖宗以来行之二百年,法令章程,粲然备具。至于今日,不能无(备)[弊]者,非法之不善也,患在士大夫之私情汨之耳。夫自一命以上,仕于州县之间,虽有真贤实廉,势不能以自达于上,故为之立监司郡守荐举之法。必使之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必使之举官五员,所以多其保任而必于可用。奸赃(臣)[巨]蠹者既有按治之科,而龌龊冗懦之辈既无材可以被荐,又无过可以斥逐,宁予之幕职曹掾之禄,使足以代耕,至于没齿而不敢望致身于京官,所以分别材否,可谓至矣。举之而非其人,有材而不见举,是则监司郡守之罪,所谓失举之罚,必行之可也。今臣僚所建,欲以历任十考,举主不及格者与降等改官。揆之人情,虽为至公,然恐此法一开,则有力者唯图见阙,无材者苟冀终更,率不过出官十余年,可坐以待京秩,此其不可一也。今欲约每岁改官之员,减其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孍。此其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驯至(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所以救入流之弊。此其不可三也。祖宗法度非有大害,不易轻议。今一(但)[旦]欲以二百年
之成法举而易之,此其不可四也。有四不可,事理着明,难以如臣僚所请,窃谓如故便。」从之。
八月十二日,皇后宅教授林同言:(无)[元]降指挥请给人从依诸王宫教授,诸王宫教授视太学博士例,通理循资。」从之。
三十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平江府节推刘天民在任改差主管架阁文字,乃乞依教官法就任改官,然后赴新任。监行在排岸司许子中亦差主管架阁文字,复引天民例就任磨勘,皆凭恃贵势,侥幸废法。望明诏吏部,坚守成法,今后如刘天民、许子中例妄有攀引而官吏辄有与申陈者,皆重寘典宪,不以赦降原免。」从之。
七月十九日,臣寮言:「四川诸军从军大小使臣自绍兴九年正月三十日诏今后许理为资任,宣司未承指挥已前以便宜依格并与放行磨勘,出给便宜付身。考功以当时未有理任指挥,例行改正。缘在军供职历过日月,实非侥冒,欲乞特免追改,并与放行换给。」从之。
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凌景夏言:「欲将应选人任幕职官令佐属官之类,若成三考,有举主、考第应得磨勘格法,许缴连合收使举主,吏部告示,经所属陈乞保明申部,方许不候替官罢任,赴部磨勘。或在任别有规避,妄称举主、考第应格,乞行罢任之人,从本部具因依及保明不实官司申朝廷施行。内监当官愿罢者,如无官物欠
少,所属依此保明批书讫,亦不候替人,罢任赴部磨勘。」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登极赦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并与转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
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检会登极赦书,文武臣并与转官磨勘,缘该载未尽,理合续次施行。诏:「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并岳庙人并与循转一官资,已系承直郎,候改官减二年磨勘。」
二十七日,吏部言:「登极赦书:文武臣并与转官。今欲将应侍从、卿监、郎官、监察御史以上,检照三代职位,并太中大夫以上合命词给告。其见任行在厘务以上并在部及凡在行在官,许赍初末付身同录白,细具脚色一通,经部陈乞;在外官除太中大夫以上亦照三代职位拟申。如无文字可见,检举未尽,即候许乞日续次拟申施行。余官并录白初末付身,同真本朝典状,(诏)[召]本色保官一员,委保经赦日非丁忧身亡事故之人,无冒诈一切违碍,经所在州军陈乞勘验,官吏结罪保(命)[明]申部,以凭拟转给告。」从之。
七月七日,诏:「户部官催督诸军卖酒息钱及二十万贯,减磨勘一年。每岁减磨勘依已降旨,通不得过四年。」
十三日,吏部言:「选人循转承前止凭出身以来付身印纸,即不召保。今欲将诸路州军监县镇城寨等见任选人各经所在州军,岳庙
人自受付身日理任,经所在州军赍出身以来真本付身、印纸、家状同录白具陈,仍本州岛委官点审,灼无冒伪事故,保明申部施行。外路诸司属官亦依此。经本司行在京局见任及在外见在职任并岳庙人因事或省侍到行在选人,并赍真本出身以来付身印纸家状,同录白,赴郡陈乞施行,庶得一体,不致留滞。」从之。
十月十五日,试给事中金安节言:「承指挥,成彦忠皇城司任满赏并两任翰林司任满赏,特与遥郡上转行两官。按令,诸武功大夫实历七年,曾历边任,有五人以上保举,与磨勘转遥郡刺史,已后并理十年转遥郡团练使,至遥郡防御使止。祖宗之法,不轻以授人如此。契勘成彦忠今年五月方转遥郡刺史,抵今未及半年,遽用干办翰林司、皇城司任满赏于刺史上转两官,则是二十年磨勘,五月之内一旦得之,于考绩之法无乃戾乎 非所以示至公,使人知劝也。欲望将成彦忠所得任满赏付之有司,依格施行。」从之。
隆兴元年正月七日,臣寮言:「权知盱眙军周淙乞通理转官,有旨特依。窃见吏部勘当流目,初到官申朝廷乞通计前任知楚州月日,已获旨特依格减二年磨勘推赏,即无再许不愿通计更理任转官条法。今不用有司勘当,特从所请,前后相戾,于义无当以示公。况后有事体相类者或攀援陈乞,理难独违,
流弊滋多,不可不虑,欲望依吏部勘当事理施行。」从之。
三月十五日本条于「三月十五日」下当有脱文,似应有「某某言」等文字。,左从政郎、权监榷货务都茶场潘慈明初任三考,次黄州教授二考七个月丁忧,计少四个月有奇,通成六考。乞用榷货务都茶场减年赏比折补足月日,罢任磨勘。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