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引对京朝官于崇政殿,迁秩有差。旧制,郊祀恩百僚多获序进。(太祖)[真宗]即位,谏官(孙)耿望上疏请罢之,以塞侥幸。于是郊礼行庆止加勋、阶、爵、邑,而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之。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今后三年满无遗阙,磨勘引对迁官。如任内曾迁者不在此限。」故事,凡本司官满,方有叙迁之文。今刑法司悉是他官兼领,故特降诏以劝尽心焉。
八月十六日,以秘书丞、直史馆、判三司度支勾院孙冕为左正言,度支判官、秘书丞孙航为监察御史,仓部郎中、直秘阁潘慎修为考功郎中,都官郎中、直史馆刘(家)[蒙]叟为职方郎中,太常博士、直史馆盛玄为屯田员外郎,秘书(承)[丞]、直集贤院刘骘为太常博士,著作佐郎、秘阁校理戚纶为太常丞,光禄寺丞、直史馆张庶凝为著作佐郎,职如故。先是,京朝官任中外职事受代考课引对多获叙迁,而计司、三馆不预兹例,有久次者。内出姓名,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审官院考较京朝官今任五年以上无赃私罪者以名闻,当议迁其秩。诸路转运副使令中书进拟。」帝以郊恩,例加勋阶,恐有久次宜旌别者,故降诏焉。
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审官〔院〕考较京朝官课绩,见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对。特令考课者不在此限,丁忧者除丁忧月日外及三年方得磨勘。」先是,京朝官代还无殿累者皆考核引对,至是始定年限焉。
大中祥符(九)[元]年六月三日,三司言:「准诏检勘监榷货务香药库使安守忠,供奉官、合门祗候黎守中监临三年,都收缗钱比未改法增八百四万九千余贯。」帝嘉其干职而不扰(不),擢守忠叙州刺史,守中内殿崇班。
四年八月十五日,诏:「自今两省、御史台官须

文学优长、政治尤异者特加擢拜,遇庆恩不得以他官转入。其东头供奉官至合门祗候,高品至殿头,内供奉官至崇班,并不得一例迁授。其不预改者,当议优与差遣,增其俸给。」
八年正月一日,赦书:「应京朝官兼在京职任及监临务局者转官及三周年,并令审官院磨勘引对外,任官及三周年者,许具历任功过申审官院检勘以闻。」
二月,中书门下言:「旧例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并下流内铨勘会,复申中书,然后取及六考内令铨司磨勘引见。欲今后未及六考者,更不下铨。」从之
闰六月,诏:「应今后幕职州县官得替无遗阙,止少一月以下不成考者,宜令铨司引见时贴出,仍具成考合入资叙一处取旨。」
九年八月三日,诏:「两省官并龙图阁待制、三司副使以上自汾阴后来未经迁转者,并特与转官。」翰林学士利瓦伊已下十人并进官,用是诏酬久次也。
九月二十七日,诏:「外任京朝官故事代还方许考课引对,其或就移及过期不替,有累年不迁者,自今但转官及三周年,虽在外,并磨勘以闻。」
天禧元年二月十三日,诏:「京朝官改秩至今年正月十一日及三岁,不限中外职任,但非曾犯入己赃,令审官院磨勘以闻,当议迁陟。」帝以昨经大礼加恩,止于勋、散、爵、邑,故优其岁满及犯轻者,令考覆之。
三月十三日,审官院言:「准诏京朝官秩满三年历任无赃者,磨勘以闻。今参详内有非时冲替及因罪降差遣未满一任,或曾经考课不转官者,欲更不勘会。」诏应前项人俟更及三年非赃滥者悉许考校以闻。时帝谓宰臣曰:「京朝官有旷弛不治,众所共知。而无显过者,考课之际,第以久次迁擢,非劝沮之道也,宜志之。」
八月二十二日,诏:「伎术人虽任京朝官,审官院不在磨勘之例。」
二年六月一日,诏三班使臣经汾阴转官后及七年者,许令磨勘迁秩。
七月十日,赦书:「京朝官丁忧及勾当事就移经七年不改官者,审官院勘会,特与转迁三年。」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审官院:「应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内外带职两省、台官并京朝官等,〔转〕官及三年以上者,如在外仰逐处收接历任文状,附递送审官院磨勘进呈。内有得替到阙及在京见勾当者,亦与磨勘引见。如在京三年,已经磨勘改转或尚且依旧勾当者,即直候得替更及三年已上,再合磨勘,依例施行。其内外有未磨勘间便遇朝廷差使者,如合该磨勘,如昨已经勘会转官及七年,曾具申奏,并因公事降差遣移任,无例磨勘者,不在此限。」
七月,审官院言:「准诏磨勘内外臣僚,合具申请。在京勾当臣僚已经磨勘转官,仍旧勾当,即候得替更及三年再合磨勘者,参详如见勾当未罢者,即准前诏,直候得替磨勘。如朝廷特更留一任或量留年限者,欲

望每任及三年亦与磨勘。又京朝官转官虽及三周年,曾经磨勘引见及奏名,亦该七年申奏者,虽不转官,亦望自磨勘后重叙三年,方得磨勘。如未经取旨,特旨别令磨勘者,不在此限。又勾当事京朝官自降 以前差遣者,即准前诏一例磨勘。降 后方就差遣,其间多有改官已及三周年者,参详未勾当事以前虽不该磨勘,乞朝廷相度,如勾当后及一年或二年,若别无遗阙,即许将前来年限通理,亦与磨勘。」诏:「臣僚磨勘历任文字,仰本院并将自前已磨勘历任功过一处开拆进呈。降 后就差遣者改官已及五年、勾当事及一年,并改官及三年、勾当事及二年者,并特与磨勘。余悉依奏。」
九月,审官院言:「京朝官在任三年以上未改转者磨勘到文字,欲送中书门下进呈。」从之。
十月,中书门下言:「三司判官、转运使副满当迁秩者,但进士及第或带馆职者,欲皆授(命)[铨]曹。」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书:「京朝官迁秩及三年者,并与改官。历任曾犯赃罪经七年者,委中书门下取旨。掌事三班使臣及磨勘年限者,并与改转。班行内曾犯赃罪经十年者,委枢密院取旨。掌事殿直已下至供奉官带合门祗候自今及五年未迁者,令枢密院考课以闻。其三班使臣年限合该磨勘,自今虽在外任,并与施行。」
四年五月八日,将作监丞、通判果州张观言:「父居业见任越州支使,年踰耳顺,犹滞选门。今蒙恩改秘书郎,愿以回授。」诏流内铨召居业考课引对,其秘书郎告 以授观。」
五年正月七日,宰臣言:「考较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内有合该迁秩及定差遣恩例,伏缘多值假日,欲具旧例拟定进内。」从之。
二月七日,(该)[诏]内、外京朝官经磨勘不改官,后来无私罪通及四年者,并与迁官。
五月,诏审官院自今京朝官考绩及授任合引对者,并于资善堂呈引。
干兴元年仁宗已即位三月八日,枢密院言:「赦书,合门祗候并与加恩。勘会人数并转一资,供奉官至借职,欲令三班院具人数供申。候到,转一资内有年限已满自合改转者, 转两资。寄班祗候使臣亦同此例。」并从之。
九月二日,司天监丞徐起等言:「遇真宗御楼及今上即位,两覃庆泽,只蒙一次转官及加阶,乞援京朝官例迁秩。」诏今后司天监并诸色伎术等官 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加阶转官。
十二月,诏:「三班差使殿侍在外岁满,许逐处取索功过文验入递,委三班院磨勘,当与就转官,自今不得妄作名目差遣入京。」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一日,中书门下言:「准中旨取内外文资升朝官出身历任功过,令编写班簿进内,所有郎中以下至京朝官系审官院磨勘差遣,见今本院供写。其尚书丞、郎、给谏、两制等官职崇进,备知才力,见委寄内外差任,更不编写

历任。」从之。
二年正月,吏部南曹言:「选人磨勘例问刑部有无过犯定夺公私罪名,又恐其间曾有负犯或奏桉在大理寺未经奏断,即刑部无由得知,自今更乞会问大理寺。」从之。
八月十九日,帝问中书门下,凡铨曹磨勘选人中有私罪者如何。宰臣曰:「所犯罪情理各有轻重,只如坠笏、失仪、趁衙谢不到,但不缘公事,皆为私罪。」帝曰:「今后似此等私罪,并与相度升陟。」
三年四月十二日,太常博士、直集贤院程琳言:「蒙恩改官今三周年,合该磨勘,缘差接送伴贺干元节人使,乞依外任例,不候到阙,先次磨勘。」诏琳特与转官。
十五日,审官院磨勘到秘书丞、秘阁校理陈诂历任功过,引见。诂先为王钦若辟充西京判官,后因钦若疾病,擅离任所,坐累降充襄州监酒,复满三年,合该磨勘。诏诂特与转官。
二十五日,流内铨磨勘引对翰林侍讲学士孙奭所举滑州观察判官董储。诏特与太子中允。储进士策名,任两使判官,资序合入太常博士。以历任有过,曾笞决部民致死,特令近下除官。
五月十八日,中书门下言:「应合该磨勘京朝官并选人,欲今后更不拟定合与恩泽,只是历任功过进入旋取旨。」从之。
七月六日,权御史台推直官、殿中丞程贲言:「转官已三周年,审官院以为权差未罢,不许校课引见。」诏与磨勘,今后在京差遣 准此。
二十七日,审官院言:「得益州路提点刑狱张逸状,先授太常博士,改监察御史,通及三年。」诏依例磨勘。
九月六日,中书门下言:「应京朝官经登位覃恩转官后及三年者,并依景德四年七月 施行。其移任或不因公事非时除替及岁未满别授差遣或特恩任使者,(侯)[候]转官及四周年以闻。其天禧三年六月诏书更不用。」从之。先是,京朝官有任满三年不候到阙,于所在申发文字,便许磨勘改转,考绩之制颇为滥易,故申明景德条制焉。
五年四月六日,三班院言:「先准赦合门祗候及未转迁者并与磨勘,未审止其年当满者,复今后以五年为例。」诏自今后经转官及五年者并与磨勘。
五月十六日,左侍禁、合门祗候潘承规、符惟忠言:「转迁班行今已五年,昨因祗候失仪罢职,不曾停官,已复旧制,欲乞磨勘。」诏特与磨勘,不得为例。
六年正月四日,诏:「合门祗候经历边任及中外委使者特与五年磨勘,余并具功过奏裁。」
二月,诏三班磨勘合门祗候〔依〕京朝官例进历任脚色二本,一留中,一付枢密院。
三月十六日,诏:「见勾当事并带职任京朝官该用景德四年七月 条磨勘者自依前 ,其余不以在京及外任候转官及四周年,令审官院磨勘以闻。」
九月十九日,审官院言:「国子博士尹熙古转官六年,缘是御书院待诏除官,未敢以京朝官例磨勘。」诏:「熙古特许磨勘,今后待诏

出职只补班行,不得与文资。」
七年二月,诏:「殿直至供奉官充合门祗候者,自今勾当事或合门祗候应实及五年方许磨勘。内曾犯赃私罪、因事差替、年老、病患并须奏裁。」
五月二十六日,诏:「如闻三班使臣磨勘吏人邀滞,妄作会问,其令知院官自今置簿,依投状名次编(绿)[录],疾速按验。如须会问,所至限一两日回报。自投状至引见与限半月,不得漏落功过,犯者稍涉弊幸,人吏当从决配。」
七月,直史馆、判吏部南曹洪鼎等言:「幕职州县官投纳文字,南曹问诸处元定 限,三司只许七日,动经月余始报。欲乞依天禧二年刘楚起请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曾差专监场务,候替令逐州比较增亏,有无责罚,明书历子及都帐,送勾磨勘,赍赴投纳,一依 条会问同否磨勘。如祗是提举,元非专差监当,替日造帐,比较增亏。勾磨毕,赍赴阙,于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投纳,逐处据帐施行,更不会问三司,所贵简便。」诏令三司详定。既而,上言:「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差在外,比给历子,各书功过,替日更给解由及都帐付本官亲执赴阙。其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并不用历子、解由为凭,更须会问三司、刑部、大理寺,枉成稽扰。今与大理寺、刑部、铨曹同议,欲自今在任监临一界课绩,令对比前界年月日收数。并立祖额,递年比增亏并应合书事迹画一, 批上历子。替日更令逐州造都帐入递,至所磨勘处投纳,便委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磨勘施行,更不会问三司。或诸州有批书、造帐不如式,致有增减,并从违制定断。其应内外官犯罪断 内自今更请添写一道,下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照证磨勘,亦不更会问刑部、大理寺,往复为劳。」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京朝官磨勘,令审官院今后京朝官并依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书,须到阙已前转官及三周年者。如到阙未满三期者,候及四周年亦与磨勘。其任西川、广南并候及三周年,许令在任申发文字赴审官院磨勘。」
八年五月六日,诏审官院:「广南、东西川见任京朝官今后如岁满合该磨勘,文字已到,不以在任、得替,并具殿最以闻。」先是,太子中舍、知大宁府尹仲宣自陈改官自去秋已满三年,虽赍代关上有司,于今不报,如此则远方官吏俟代乃得考校,常引岁月,与诏限不相应。因下此制。
八月六日,审官院言:「准去年十一月六日诏书,磨勘京朝官年限参详,多有得替后转官未及三周年,却准诸处公文差官勾当。在路托故拖延,候及三周年方始到阙乞磨勘。欲请自今京朝官并须得替已前及三周年即得磨勘,其西川、广南得替在任不曾磨勘到阙及三周年者,许与磨勘。如到阙未及三周年,即候次任及三周年日许依例磨勘。又自来所差京朝官内除西

川、广南依例以到任月日为始差替外,其余不以远近,并以授 年月为始,近地隔两月远地隔一月差人交替。其新授官员多是纔授 便赴任,是致见任官未满交割。欲望并令候见任官以受差 年月,近地及三周年、远地及三十个月满日即得赴任。及乞于差 明言替某人某年某月满阙,所贵见在任官至得替转官未及三周年者免(有)[其]叙述陈乞。其远地三十个月得替如在任不曾磨勘者,即候到阙及三周年,许与依例磨勘。又得替后转官未及三周年「又得替」至「后转官未及三周年」之间,原有「磨勘者,即候到阙及三周年,许与依例磨勘」一段文字,与前面所述为重文,今据文意删。,却准诸处公文差遣勾当公事方及年限者,并不在磨勘之限。又京朝官先因公事并有因依替移及降差遣者,自来不以年限无例外任磨勘,须候得替到阙。其间或有朝廷就移任使三两任者,本院自来别无条例,欲望自今以移替及降差遣年月为始。后来及三周年,通计未移降差遣前转官。及五周年者,不以到阙在任,并与磨勘。其在外京朝官在任未满,不因公事朝廷非时移替,在任不曾磨勘转官者,后来通计及三周年,不以到阙在任并与磨勘。如到阙未及三周年,即候次任及三周年与依例磨勘。」并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