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史藏
- 政书
- 宋会要辑稿
宋会要辑稿
后乎。所有宫观并县丞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后降指挥更不施行。其余减罢官阙,可(今)[令]尚书省具合存废以闻。」中书省勘会:「除未可复外,将紧切去处,今具诸路州县等减罢窠阙名色下项:诸路市易兼抵当库,诸州县镇监茶盐酒税务,诸县巡检兼巡教保甲,洋州通判巡辖马递铺,诸路提刑司准备差使、缉捕盗贼,诸州军寨主兼巡检,都监兼巡检,诸州军城寨堡镇兵马监押,诸州军县城堡寨巡检,诸将部队将,押队巡备将领差使,诸州寨主,转运、经略司指使,陕西城下管勾诸堡官,监镇兼烟火贼盗,河北诸仓监门,河北、两浙诸作院,河北、江南诸甲仗、衣甲库、仓场,两浙、福建、江南诸州学给纳钱粮官及甲仗库,陕西、河东防城甲仗库、仓草场,诸州军并城寨兵马都监,河北诸州军都巡检下指使。」诏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复置。
四年四月五日,驾幸尚书省,赐御笔手诏曰:「尚书政事之本,董正治官,自我烈考。分职合治,是建六联。有彝有伦,小大承式。扬功述事,在后之人。比命攸司,考按厥职。违法废令,凡以亿计。追惟先志,大惧坠失。命驾来止,延见庶工。不匿厥旨,训迪尔心。夫粗而必陈者法,推而行之者人。徒法不能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其谨尔止,无载尔伪。以义制事,以公灭私。无瘝厥官,无怠忽荒政。修举宪度,罔有不孚。则朕克追配于前人,尔亦有无穷之闻。其或
弗钦,邦有常宪。」
六月三十日,起复朝请大夫、充徽猷阁待制、京西路转运使宋升奏:「昨给到印纸历子,后来接续批书,已及百张。吏部为系两制无条出给,今来奉行事皆合批书,乞别行出给。」诏今后两制以上并尚书省出给印纸。
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御笔:尚书省火禁依皇城法。
十二月十四日,度支员外郎许份言:「尚书省(改)[政]令所出,六曹奉行。自元丰肇建官制,既分厥职,人专其事,给历书考,以为殿最之法;出谒有禁,以杜请托之原。今殿最之法既均,而防范之条未尽。又况六曹法有常守,宜无侵紊。愿诏有司,申明元丰旧制,六曹诸司议事,不得到都省及过别曹。所冀官各修举,守职严肃。」从之。
十五日,御笔:「契勘政和四年九月二日指挥,应内外诸司库务承受传宣札子不候覆奏,系于御前紧急须索。《政和令》系海行,自合兼行。」尚书省检会崇宁在京通用令,诸受御笔传宣(外)[内]降及内中须索,事干他司者同。随处覆奏,得旨奉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仍录旨具奏,请宝行下。其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干他司,并官司奏请得旨者,并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御笔行讫具奏。前后指挥,并冲改不行,只申明旧条行下。添刑名:应覆奏而不覆奏者徒二年,吏人配邻州;不应覆奏而辄奏者杖八十,吏人杖一百。政和海行令系见行诸事应立法及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应改者,具利害申所属审度。志非怀异、事
务曲当者,申尚书省或枢密院。事不可分者,并申省下文。应申而不可分者,准此。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着为法及应冲改条制者,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待报。即承传宣内降若须索及官司亲承处分,或奏请得旨,仍画所得旨,审奏奉行。又检会政和四年九月二日敕节文,大理卿侍其传等札子:「措置应内外诸司库务承受传宣札子,如系御前紧急须索,候降到札子,依条覆奏,月日申所隶省寺检察。臣等措置,乞减去『不候覆奏』字。」诏传宣内降应覆奏,应附传宣使臣而不附奏者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失减。诏依已得指挥。
宣和七年正月十八日,诏:「禄以养廉,古之道也。今士立身自公,仰不足事,俯不足育,遂怀饥寒之忧。盖自比年以来,上无至公之心,下无自弊之俗。爵禄与舍,仕任高下,悉出私意。士有十年不调,有累仕一官,差使不均,遂至流落失所,朕甚悯焉。可令尚书省下吏部取索。应已授被改、欲赴被罢及待次累年者以闻,当随材选用,以称好贤乐士之意。」
六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恭 御笔处分,敦本节用,以纾民力,以裕邦财。爰命有司,各具可以裁减事目以闻。执事之人但当钦承德意,体国究心,明具元丰旧制若干、今日增添实数若干来上。至于斟酌裁处,当听睿断。近已限满,各有案牍。访闻百司库务等处多称别无裁减事节。元降指挥既令各具,则所隶官司供具虚实,
尽与未尽,窃虑六曹不肯任责。夫裁浮冗而抑侥幸者,政之大本;乐因循而恶检绳者,人之常情。六曹既隶寺监百司,则自当一一取索核实,以助经画。若不更令逐部结罪保明,臣恐猾胥奸吏牵于自营,彼此蔽蒙,或有漏落不尽,却致幸免不均,有妨裁定。伏望(时)[特]降睿旨,详酌施行,庶几国用完实,不至仰贻圣虑。臣愚区区,惟陛下采择。」尚书省检会:「六月二十一日奉圣旨:六曹、寺、监、诸司库务、局、所等处具到裁减节目事,差都司官核实,具有无未尽闻奏。」诏依,令六曹取索,结罪保明闻奏。仍令都司依已降指挥核实。
钦宗靖康元年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都司左右司
都司左右司
【宋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各一人,正六品;左司员外郎、右司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掌受付六曹诸司出纳之事,而举正其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户、礼、奏钞、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钞房,而开拆、制敕、御史、催驱、封桩、知杂、印房则通治之。凡文书至,注月日于牍背,付所隶房讫,拟所判赴仆射请笔,然后授之有司。初,于都司置吏设案,而议者谓台郎宰掾不当自为官司,遂随尚书省诸房分治所领之事。惟置手分、书奏各四人,主行试补省吏及校定都事以下功过。
神宗元丰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按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六月十七日,右司郎中杨景略乞左、右司官依枢密都承旨例禁谒。从之。景略又尝言:「尚书郎有非才望者,乞令长官举不放上或门止故事。」从否阙。
二十五日,诏:「废罢监牧縻费封桩钱,令枢密院承旨司专根究主领。余应封桩钱物,令尚书都司取索,置簿拘管。」初,中书尝差堂后官置簿,掌封桩钱。至是官制既行,乃分隶焉。
七月二十一日,朝散郎、守尚书左司郎中吴雍直龙图阁、河北转运使。都司出使除职自此始。元佑元年四月,范子奇、
范纯粹自左、右司出为河北、京东转运使,皆用雍例除直龙图阁。
十月十七日,诏:尚书六曹簿书令左、右司
郎官半年取摘点检。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尚书左、右司状:「御史房置簿,书御史、六曹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御史房举发逐察不当,及失察不尽等事,岁终亦乞比较。」从之。
四月十九日,三省言:「工部郎中、权左司范子奇言:『尚书左、右司独创置吏额,分为别司,非是。欲乞依门下、中书省例,每有判送文字,更不离房,事重者郎官亲呈,事轻则拟定,令本房请判笔。』」从之,令左、右司着为令。其吏人遣归逐处。
六月十八日,朝散大夫、工部郎中范子奇为左司郎中。先是,子奇权左司郎中,建言:「天下事六曹不得专者上尚书省,类非细务,必郎官元阅付受,不当委开拆房吏。同寮异议,乃奏取决。」上曰:「子奇之言是矣,此岂吏所得专耶 」于是左司郎中阙,即以命子奇。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言:「旧置纠察(左)[在]京刑狱司,盖欲察其违慢,所以加重狱事。向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异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毋得干预。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
二年八月四日,诏:「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者类聚,半岁一进呈,以正条入册颁行。若非海行法,即书所入门目,裁去繁文,下所属,仍勿类奏。六曹季轮郎官点检删节,具事目申尚书省、枢密院,令左、右司、承旨司看详当否,甚者取旨赏罚。」从枢密院言也。
三年正月九日,诏改封桩钱物库为元佑
库,隶尚书左、右司。
绍圣元年十月十二日,诏:「尚书都司岁终检察六曹诸部行遣迂滞、措置乖谬者,于来岁之春条析事实,及尤甚者具尚书郎姓名,申尚书省取旨。」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左、右司言:「都省催驱房、御史台有点检六曹措置乖谬、行遣失当、迂枉并住滞三十日已上事件,限五日关送左、右司上簿。」从之。
徽宗大观四年六月二十日,新差知邓州李夔奏:「臣窃惟神宗皇帝元丰间命检正官毕仲衍纂集内外事物纲目,为《中书备对》,以知官吏流品、户口钱谷之数,以知礼法文物、军兵名额之数,以知刑罚赦宥之事、夫役之数,小大精粗,无乎不备。欲望陛下命左、右司官略仿前制,撮内外事物之要,责盈虚繁简之实,合为一书,赐以新目上之,以资圣主观鉴之万一。」奉诏令左、右司依所奏施行。
政和八年二月八日,诏:「诸路臣僚陈述弗便于民利害,并用黄签贴御宝批出大纲事目,自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后,节次降付三省看详施行。可令都司置籍抄录,议定有益无损,合创行立法。或已有禁□□□修条,或所见偏执拘碍、悠久难以奉行事件,逐项用朱销凿结绝。候每至夏季、冬季终,即通考。及半年内建明利害,义理优长,委是不伤事体,有补治功,实利及民,惠而不费事尤多者,即具姓名取旨。欲据轻重随材升擢,以劝诚心奉法惠爱之人、岂弟能吏,庶明赏善褒功之
义。」
六年六月十二日,新湖南转运副使聂山奏:「三省都录事在元丰法不得过朝请大夫,比年有用特恩至中奉大夫者。遇春、秋内宴,其位乃在左、右史、侍御史、左右司郎官之上。左、右司宰属,侍御史弹治不法,左、右史日侍清光,其选高矣,而都录事位其上焉,无乃未正乎,乞特改正。其寄禄官虽高,亦宜在左、右司之下,庶几隆杀有别,而名分正。」诏:「三省都录已转奉直大夫以上依朝请大夫班,自今特恩转奉直大夫令出职。」
七年五月十日,中书省言:「勘会左、右司点检都茶场务收茶息钱及五百万贯,通共一千五百万贯,除都茶务官吏已推恩外,其本司官吏未曾推恩。」诏:「左、右司官各转一官,内中大夫、左司郎中陈仲宜回授有官有服亲。人吏各支赐绢十五疋。朝散大夫、尚书左司员外郎姚宗彦可特授朝请大夫,朝散大夫、尚书右司员外郎陈过庭可特授朝请大夫。」
宣和二年,臣寮疏神考肇建中台,分六官而设之属,以御史纠其稽违,复令都司较其功过令文,左、右司岁考六曹郎官治状,以功过对折,分等惟三,而上、下等又有优劣,次年春申省。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诏减左、右司郎官两员,置中书门下检正诸房公事二员。详见检正门。
四年九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左、右司郎官旧系四员,昨来减罢两员,却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两员。近缘检正职事稀简,已省
罢。其左、右司郎官却合依旧四员。」从之。
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臣寮言:「祖宗以来,应赏功罚罪之事,都司下六曹取索,择其可以惩劝者上之朝廷,镂板布行,使晓然知之。自渡江以来,兹(奉)[举]旷绝,在今日整顿纪纲之时,尤不可缓。乞 有司,举行旧典。」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左司员外郎虞澐等言:「都司人吏全阙旧人。昨降指挥,许于六曹正守当官以上或出职人内踏逐抽差,不妨注授,却未有许差本司出职之人。欲自今遇有阙额,先于本司出职或换授人内抽差。如无人可差,即乞依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三省进拟右司郎中。上谓辅臣曰:「《神宗圣训》云左、右司便是学为宰相,岂可不谨择 」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窃谓本朝尚书省既有左、右司,熙宁中却置检正五房公事官一员,每房又各置检正官二员,书功过簿,以核 吏之失。其程督之严盖如此。欲望陛下简中书之务,使大臣得一意于广耳目,访贤才,以尽经邦之业,重宰属之权,以痛惩百吏之偷,使大纲小纪罔不毕举。」诏:「检正更不增置,可依格除左、右司郎官四员。」先是,令给事中金安节等看详:「检照建炎三年曾置检正官两员,绍兴二年止置一员,并见(令)[今]左、右司系以四员为额。今看详,若依臣僚所请,窃恐员数稍众。若且照近例量行除授,自可检核 吏,所有简中书之务,缘本省即不见得见今三省诸房事务大小繁简,难以便行。今欲乞专委检正都司取索条具,从朝廷(勘)[斟]酌区处。谓如某事系合请笔,某事系宰属可以与决,某事止系常程,合径付所属曹部之类,立定科目遵
守。」故有是命。
十一月四日,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员,减罢二员。」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五日,左、右司言:「见管吏额:左司令史一人,右司令史一人;左司知杂案书令史一人,右司知杂案书令史一人;都司四案守当官四人,茶盐案守当官二人,守阙守当官一人,已上并依旧。今欲减罢专一给发四川定差并归正官付身文字守当官一人;额外私名二员,今乞减一人。」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