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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九月,诏中书敕文至进奏院有漏印、漏押者并令申纳中书。
四月,进奏官李文业等言:「自减进奏官以来,事务益多,俸给贫乏。」诏:「三司每月给见钱五千充纸笔费,自今不得额外添人。」国初节镇转运司者月给纸笔五千,余三千,并一分见钱、二分折支。太平兴国八年后例给五千,增见钱二分。至是始全给焉。又端午、十月一日圣节,皆给时服。
十一月,诏:「诸路递到案牍,令进奏院实时进入,无得稽滞。」又诏:「诸州奏状小有差错,令进奏院依例进入讫,别申本州岛,称奉圣旨勘鞫干系人吏卤莽之罪。」
端拱元年正月,诏:「客旅便钱递牒,令进奏院别用牢固皮角封递。」
二月,诏:「进奏院自今每承受宣敕、省牒,画时递发,不得稽滞。」
二
年六月,进奏院言:「本院承旧例补第一名进奏官李文业为行首,吕承信为副行首,委令提举。窃缘补置虽承久例,本院未奉朝旨,多不禀承。望降宣授。」从之。自后此职亦省。
淳化元年五月,诏:「诸州奏案实时于银台司通下,不得住滞。其断敕须当日入递。」
二年六月,诏进奏院:「应藩府奏诸色官充本道幕职,知委实阙官,实时奏请。内职诸司使以上知州,不得奏请京朝官充通判。如此等状,实时递归,不得收进。」
七月,诏进奏院,如近上臣僚奏状揩改差错字,即勘以次干系人。
三年五月,诏天下奏勘公案从实封角,用印入递,赴进奏院。
九月,诏诸州递送罪人并许于监进奏院官当面交领。
四年九月,诏进奏院日差进奏官一人承领敕文,于监院使臣当面拆封,点数入递。应奏状日具都目纳银台司。
五年四月,诏:「应诸蕃酋长朝见、远夷入贡、宴劳、〔赐〕赉、诸道奏祥瑞、官吏善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殊异之事,十日一具报起居院,不得漏落。」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进诸州兵帐须即日还枢密院兵房,不得积留在院。」
二年三月,诏:「缘边马递至进奏院者,委进奏官自枢密院开拆。」
二年六月,诏:「进奏院所供报状,每五日一写,上枢密院定本供报。」
大中祥符元年,又诏:「不得非时供报朝廷事宜,令进奏官五人为保,犯者科违制之罪。」
九月,诏:「诸州实封奏状委监进奏院官看详,验无损动者,题『封记全』三字,实时进内。有损动者,重封进入。」
十一月,诏进奏院:「(令)[今]后应发敕及札子须见发敕院官封题,方得收接。」
四年二月,诏:「诸州降雨雪,并须本县具时辰、尺寸上州,州司覆验无虚妄,即备录申奏,令诸官吏迭相纠察以闻。」又诏:「应外州官吏奏民间利病,实封者实时进入,不得拆封。」
十月,诏:「诸州官吏申奏脱漏,不依体式者,再犯勘罪送中书,下法寺依格断遣。」
五年四月,诏:「凡降德音条贯等,其溪、片虎、南、高、富、鹤、上锦、下锦、奖、叙、懿、古、元、显、绣、云、顺、波、晃、天赐二十州不须降去。」
七月,诏自今河西、陕西幕职州县官进实封文字即与收进。
九月,诏:「进奏官每人许置守副知一人,有阙奏裁。」旧有系名副知,遂改为书写人,守阙进奏官改为拣中副知,拣中副知以十六人为额。
景德四年八月,诏:「新注幕职州县官发先状赴本州岛者,委进奏院验认与发。」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诏:「诸州进奏官十年已上者并补三班奉职。自今每遇郊祀,叙补五人。如次补之人有赃污者,勿得随例奏裁。」
七月,诏进奏院自今每遇郊禋,保进奏官及十五年已上无过犯者,从上具五人姓名以闻,当议出职安排。如无过犯人不及数,即取曾罚直及放罪人。如更少,即取以次有过犯数少情轻者足数。」
九月,进奏院言:「进奏官小可僭犯,旧例止罚直充公用,并宣敕明文,自今欲乞量行区分。」诏依旧例
施行。
天禧二年闰四月,诏申奏文字有脱臣漏官不书事,宜于文无害者第一度与免勘,委进奏院置簿抄上。若是再犯,即劾罪以闻。
仁宗干兴元年未改元十一月,诏都进奏院告报诸州府军监:「自今所奏文字凡系实封者,并令依例程封书毕,更用纸折角重封,准前题字,及两折角处并令用印。无印者细书名字,候到阙令都进奏院监官躬亲点检,无(折)[拆]动,即依例进纳。或有损动者,具收接人姓名以闻。」
天圣五年十二月,诏进奏院:「候承受到在外知州府臣僚以下加恩告敕,须勘会长吏者先次入递发。故所有通判已下,续次递发。内虽有官高于知州者,亦不得先发及隔越住滞。」
六年十月,诏都进奏院自今承受宣敕、中书密院札子、省牒并内外诸般文字,并须画时勾唤进奏官,于当面与保头等同共点检封角并开(折)[拆],分明上历印题,关防发遣。其逐州手分、进奏官等即不得于外面取便封(折)[拆],别致去失文字。其进奏官合用随身朱记,只令于本院内行使,不得将出外取用。」
七年四月,诏进奏院:「自今诸道州府更有附递到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等实封章奏,并令收接进纳。」
皇佑四年九月,诏外官有所陈事,并附递闻朝廷,毋得申御史台。」时州郡多以状申御史台,欲其缴奏而必行之。
《哲宗正史 职官志》:进奏院隶给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枢密院宣札,六曹、寺监、百司符牒,颁降于诸路及州府军监。天下章奏至,则具事目上门下省。若案牍及申禀文书,则分纳诸司官。凡奏牍违戾法式者,贴其讫以进。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诏:「近来天下诸州府军监令检举旧条,今后如降到雨雪,不以多少,俟止,并须实时具的实尺寸以闻。仍令转运司逐季举行。」
四年二月十一日,诏:「诸道进奏院自今以知银台司官提举。其勾当进奏院官令枢密院选差京朝官二员替。见任官年满阙,今后更不差。三班使臣、臣僚之家不得仍乞子弟勾当。」
五月十八日,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监、司农寺等处,凡下条贯,并令进奏院摹印,颁降诸路。仍每年给钱一千贯,充镂版纸墨之费。」
十一月一日,诏:「应朝廷擢用材能,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中书、枢密院各专令检详官一员每月以事状送进奏院,遍下诸路。」
九日,枢密院检详吏房文字刘奉世言:「旧条,进奏院每五日令进奏官一名于合门抄札报状,申枢密院,呈定录供逐处。仍实封,一送史馆,一送本院时政记房。然进奏官已自传报,则五日行遣,显属烦文,欲乞罢此。诸道进奏官依例供发,除系朝廷已行差除指挥及内外常程事得誊报外,应干实封并涉边机及臣僚章疏,或增加伪妄,并重寘法。其报状仍委本院监官逐月抽摘点检。」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知通进、银台司陈绎言:
「进奏院传诏令差除章奏文字多有不实,或漏泄事端,惟是监官得人,可绝其弊。今勾当院林旦先任台官,言事不实降黜,乞别与差遣。」从之。
元丰元年九月二十九日,都进奏院言:「准传宣,取(嗉)[索]自九月以后下江宁府文字,令具名件。」诏:「应官司不着事目,发过文字并供检纳中书。有夹带书简,亦尽录同申。臣僚所发私书,委开封府下逐家取副本。或无底,令追省抄录,申府缴奏。如敢隐匿不尽,许人告,犯人除名,告者赏钞千缗。有官者不愿给钱,每三百千转一资。」时吕嘉问、何琬互奏不法事。琬奏才至,而嘉问辩论继上,琬以为有从中报嘉问者,故诏索所发私书考实也。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日,京西路提刑司言:「省部条贯除直下外,有诸司条贯付转运司押牒入递,分送诸州,率多迟滞。欲乞应颁降新法,以所下转运司印本移送进奏院,坐省符连牒发送诸州。」从之。
绍圣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熙宁四年中书札子,应擢用材能,赏功罚罪,可为惩劝者,中书委检正官、枢密院委检详官逐月录事状付进奏院,誊报天下,元佑初辄罢。」诏今年十月后如熙宁旧条。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七日,诏:「诸路监司帅守等应投进文字不得请降指挥,径赴入内内侍省投进,并依自来条法,递赴进奏院施行。」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三日,诏:「进奏院自今年六月一日以后依格合传报诸路州军文字限三日尽数抄录传报。其见在东京进奏官所管州军,并令见今随从行在进奏官兼行掌管传报依此。」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进奏院人吏分掌诸州,一吏下番则一州事废,虽有兼权之人,要非本职,孰肯尽心典领。又马递铺兵昨缘军兴,多从调发,故所在多有阙额。其应进奏院官吏并随行在,凡文书被受誊写入递,并依常法,敢有违滞,乞重寘典宪,仍戒 诸路提举马递铺官督责巡辖使臣招填铺兵。」诏进奏院监官条具申尚书省。既而本院条画,欲乞置都承受拘收簿一面,每日如遇应干投下文字,并当监官厅开(折)[拆],选差近上无过犯吏人二人实时抄上,付逐州进奏官承受,并用院印,单目分明投下。取收获讫,于簿内脚下朱书销凿结押。及都承受到诸处投下文字,并开具次日申门下省。如进奏官不即抄上结押发放,并许人告,犯人取旨酌情编配,监官失觉察重行黜责,仍榜本院门。从之。
二年正月一日,诏:「诸司诸州月具承受朝省文字遣人赍赴行在。投下文字人回日,请领递角前去。无故不依程限到州者,各从杖一百科罪。」给事中刘珏言:「进奏院人吏数少,所报文字太多,抄写不办,诸处拖下供给,养赡不足,沿路递铺有力不胜而弃掷文书者,有受财赂而藏匿文书者。乞降旨挥,令诸司诸州发历日
等钱前来,令本院依月给付。仍乞令本院将诸州下文字人置簿,抄上姓名,遇回归日请领递角前去,依程限到州。令诸司逐州月具承受朝省文字若干件,增立亡失文书条格,委知通专一点检。」尚书省勘会:「亡失文书自有条法,诸州发历日钱见别作施行。」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门下后省言:「进奏院屡经移跸,事务废弛。乞正除朝奉郎卢坤监都进奏院。」从之。
十月十三日,诏:「今后官员差除、降黜及外路合通知事件,令六曹各随所行事类聚,每五日一次行下,进奏院缴连传送所属监司。事干茶盐铸钱司,即报逐司翻录施行。若事体稍重,令本部三次行移,以防失坠。稍有违慢,当行人吏取旨行遣。」从江东提点刑狱王圭言也。
绍兴元年十月七日,诏:「今后进奏院应承受文字并仰依限投下,仍置簿抄上日收名件都数及有无违碍文字申明,门下后省严切检察。如敢依前邀阻,乞觅钱物或藏匿文书,许诣尚书省越诉。犯人取旨,监官失觉察重行责黜。」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大理寺言:「臣僚章疏议论边计及事理要害,不许誊报,合厘为在京法应赏功罚罪,每月下六曹取索,择其可以惩劝事上省。进奏院承受镂板,颁降诸路州军监司及在京官司。」从之。以臣僚札子:「乞下祖宗法应赏功罚罪,事可为劝惩者,令左右司下六曹取索,镂板颁降。」有旨送刑部看详。故有是命。
四月四日,左右司言:「进奏官颁降赏功罚罪,乞量行支镂板工墨钱。本司约度,欲每季支钱一百贯,五抄纸五千张,临时以字数多寡置历支使。如不足,即贴之。仍限次季申比部驱磨。」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进奏官有犯,依旧制,其令吏部直送所属指挥不行。」旧制,进奏院隶给事中,进奏官有犯,依崇宁法申牒提辖官司,详度轻重施行,不得直送。四月十八日,吏部申请以供报多误,今后从本部径送所属断遣。至是诸道进奏官诉于门下后省,乞依旧法。从其请也。
十二月十八日,给事中胡交修言:「进奏院合赴章奏房投下诸路表奏。在京专法,令本房置过犯簿,籍记差错进奏官姓名。昨缘渡江,散失案牍,指挥不存。欲乞令章奏房依旧置过犯簿,今后差错并失点检厅司拘收,第一犯籍记姓名,次犯给事中量轻重送所属责罚停降。」从之。
四年五月五日,吏部侍郎刘岑言:「铨选注拟窠阙及奏举关升改官之类,诸处关到并会问进奏院,以凭施〔行〕。缘供报文字往往差误,全无畏惮。乞依绍兴三年四月旨挥,如有差误,从本部径直送所属施行。」诏:「除进奏官供报差误事涉重害,许从本部径送所属,仍报提辖官照会外,余依绍兴三年九月十八日指挥。」后臣僚检会建炎四年十月二十日及绍兴三年九月十八日指挥,进奏院依祖宗法
隶给事中。若供报差误,径就吏部送所属,深虑隳废旧典。其四年五月五日指挥乞不施行。从之。
五年闰二月十二日,诏:「进奏院如将不系合报行事辄擅报行及录与诸处札探入传报者,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并重作施行。」
六年八月一日,诏:「进奏官去替半年方许差人。其已差替人并见阙未到人,并别与差遣归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罢法,与指射差遣一次。愿就宫观岳庙者听。」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监进奏院罗万、杨适各降一官。以三省勘会进奏院递发正月五日赦书,内河南新复去处并合交付王伦赍行,不合一面便行入递故也。
十一年二月十六日,门下后省言:「进奏官承受外路文字,虽有都簿,自行批收,遂得私匿。今乞以进奏官二人充开拆司,应外路递到文字,于监官当面开(折)[拆],即批收上簿,付逐州进奏官书押收领。次日拘收司驱催,依限投下,仍申本省照会。其都簿亦从本省每旬印给一面,日令本院计都收件数,旬终赴本省结押,抽摘检点。其进奏官邀阻,不即批收抄发,并都簿隐漏名件,并依不应为辞遣,受财者从重,仍立赏许告。」从之。以大理寺勘进奏官樊永寿将诸处申奏到文字匿于私家,令后省措置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