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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高宗绍兴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两省已并为中书门下省。其两省合送给舍文字,今后更不分送,并送给事中、中书舍人。
十月二十一日,给事中胡交修言:「朝廷日逐付下看详文字,旧系两省给、舍分轮看详。近缘旧官多是差(除)[出],见今独员,日力不给。乞例差两省给、舍分轮看详。」从之。
二年九月十九日,上谕辅臣曰:「今旦凡批降御笔处分,虽出朕意,必经由三省、密院,与已前不同。若或未当,许卿等奏禀,给、舍缴〔驳,有〕司申审。」朱胜非曰:「不由凤阁鸾台,盖不谓之诏令。」吕颐浩曰:「所以别于圣旨者,欲上下晓然,知陛下德意所乡,(兼)[皆]莫非宽恤(兴)[与]兵机等事。其违戾住滞,乞并同圣旨一等科罪。」从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中书、门下后省、谏院官吏并依旧赴三省内元置局处供职。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舍人孙近言:「臣闻唐太宗尝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 有不便者,皆须执论。若惟书诏 、行文书而已,人谁不能 』国家循唐旧制,分三省以建官,上下相维,纪纲具在,凡政令之失中、赏罚之非当,其在中书则
舍人得以封还,其在门下则给事中得以论驳。盖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则号令无反汗之嫌,政事无过举之迹。自艰难以(原)[来],始缘多事,军期机速,不容晷刻淹延。则得旨之后,先以白札子径下有司奉行,然后赴给舍书押降 。循习寖久,凡拟官近狱之类近:疑为「折」字之误。,一切径下有司先次报行,而给舍但书押已行之事而已。苟启拟之非其人,断刑之失其罪,法度之更张有利有害,赋役之调发有可有否,虽欲论执封驳,而成命已行于有司,殆非两省设官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之本意。望申严旧制,应非军期机速事务,并由两省书押,降 行下,庶几小大之臣皆得举职,以无废纪纲之旧。」从之。
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门下后省言:「旧制:君遇大礼,车驾出外行权,应所过御门,每门差城门郎二人对立于诸门。今遇明堂大礼,乞赐指挥。」太常寺检照:「昨在京系经由宣德、朱雀、南熏、泰禋门,后驻跸扬州,系经由驻跸门,逐门各系曾差城门郎二人对立。」诏令门下省依例差拨施行。
二十七日,诏:「今后士庶献陈利害,令给舍子细看详。其可采者,中书省取旨施行。」
九年四月十日,诏后省官朝退许出行宫北门。
二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诏诸路监司郡守条具到裕民事,可令给舍看详。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给舍分书制 ,并依自来条例一体施行。
八月十八日,诏给舍今后遇有看详文字,并一面取索
所属同议可否,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先是,尚书省言:「臣寮陈献利害及守臣到任条具裕民等事,并送后省官看详。若事涉文义,便行与决;其间事干铨选、钱谷、刑狱之类,止言欲送所属曹部或相度施行,切虑却有稽迟。」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九日,门下后省言:「本省吏额守当官九人,内四人以行减省之。虽有试补条法,缘在省习学人未有立定私名额数,试补不行。乞依中书后省将元裁定守阙守当官额内见阙人以私名五人为额,候习学详熟,依条试补。如额内有阙,许依条募试。」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上谕宰执曰:「祖宗所以置给舍,正欲其拾遗补阙。倘事有非是,固当缴驳。若缄嘿不言,岂设官之意 然或有探人主意旨及附大臣,甚者至于不论臧否,沽激取名,此正仁宗、裕陵之所戒也。」
十二月六日,给事中兼侍讲金安节、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刘珙言:「已降指挥,车驾巡幸,两后省各差人吏五人随从前去。续承指挥,各差二人。切缘逐省所掌封驳、制诰及朝廷付下机密看详利害等文字事体至重,比其它官司不同。切虑前路却(到)[致]误事,望将元差人数尽行随从前去,庶免阙误。」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已即位末改元。诏:「今后直言上书并付中书门下后省看详,有可采者申尚书省取旨。」
隆兴元年八月初五日,门下、中书后省言:「见管吏额法司各一人,
令史各一人,书令史各二人,守当官各五人,守阙守当官各五人。今欲各裁减法司右修职郎刘彪、将仕郎韦友谅并守阙守当官张安礼、董诱二人仕:原误作「士」,今改正。。内法司候指挥下日发遣归部,并乞依省罢法施行。」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崇宁在京通用法并绍兴二十七年五月五日指挥,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并禁出谒,旬假日许见客。其两省官所掌书读、缴驳、制诰、记注等事,尽是朝廷机密利害,理宜谨密。乞遵守条制施行。」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书舍人汪涓言:「伏见神宗皇帝修定官制,以中书为出令之地,而门下审覆驳正,然后付之。按中书舍人于制敕有误,许其论奏,而给事中又所以驳正中书违失。近年以来,间有驳正,或中书舍人、给事中列衔同奏,是中书、门下混而为一,非神宗官制所以明职分、正纪纲、防阙失之意。」诏令遵依旧制施行。
二十六日,试中书舍人汪涓言:「窃以诏令之出始于中书,又经门下审覆,然后传外,谓之成命。近年以来,往往两省书读未定,即以行下所属,或传报于外,非祖宗设置官司、审重诏令之意。乞诏今后诏令未经两省书读,毋得出行及或传报于外。」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后省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二十六人,欲减六人。」从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旧制设两省言路
之臣,所以指陈时政得失。给舍则正于未然之前,台谏则救于已然之后,故天下事无不理。今任是官者,往往以封驳章疏太频,惮于论列,深未尽善。自今后给舍、台谏凡封驳章疏之外,虽事之至微,亦毋致忽,少有未当,可更随时详具奏闻,务正天下之事。」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进奏院依旧隶门下后省。详见进奏院四。
【宋续会要】
淳熙八年十月八日,中书舍人施师点言:「封驳之地,中书政令无所不关。每遇书读,限以百刻,一有除目,仓卒至前,无所质问。乞遵三省旧制,每有除目,必具本官履历于画黄之首,庶几贤否易知,不至经由卤莽。」诏吏、刑部遇后省取索差除官历任功过,毋得稽迟漏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中书后省减守当官一人,御厨工匠一人,把门兵士一人,剩员一人,长行一人。门下后省减守当官一人,御厨工匠一人,看管杂役剩员长行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沉)[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中书、门下后省言:「两省官五员:一员给事中,见破衣粮亲事官一十六名。中书舍人二员,共破衣粮亲事官一十七名。起居郎、起居舍人每员各止破衣粮亲事官三名,每遇朝殿侍立、讲筵等处,委是阙人使用。乞添置衣粮亲事官一十二名,分拨赴起居郎、起居舍人。」诏各添置六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门下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门下省
【宋会要】
门下省侍中、侍郎、给事中领本省事,阙则谏、舍权判。掌供御宝、大朝会位版、赞拜、拜表、宣黄、外官及流外较考、诸司附奏挟名、年满斋郎转补、选人过门押定、覆(奉)[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请画,则白院主之。受中书宣黄、画敕及僧道赐紫衣师号,则画院、甲库主之。职掌有白院、画院、甲库令史、赞者、驱使官,又有典仪、城门符宝郎,皆大朝会遣官摄事。
《两朝国史志》:门下省判省事一人,以给事中充,阙则谏议或学士、舍人权领焉。掌供御宝,宝院主之。亲祀、大朝会设位版、赞拜、拜表、外官及流外较考、诸司覆奏挟名、年满斋郎转补、覆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请画,并白院主之。受中书宣黄、画敕及僧道赐紫衣〔师〕号,并画院、甲库主之。白院令使十二人,画院令史三人,甲库令史二人,赞者、驱使各四人,又有典仪城门符宝郎,皆朝会、亲郊、行幸则遣官摄。元丰改制,官名则因旧,而职守与旧不侔矣。
太祖建隆三年,定合班仪。诏门下、中书侍郎在六尚书、常侍之下。
开宝五年,以参知政事薜居正兼判门下侍郎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中书门下言:「准《六典》,侍中、中书令正三品。又晋天福五年诏门下、中书侍郎并为清望正三品,七年以刑部侍郎窦固为门下侍郎,又诏其班在常侍之下。今中书令、侍郎在三师、三公之上,合班仪门下、中
书侍郎相承在左、右散骑常侍之下者。设官之制,揆今古而有殊;着位之文,贵重轻而无爽。散骑常侍备预顾问,止寓直于掖垣;两省侍郎副贰机衡,寔参掌于朝政。既委任而斯异,故资望以为优。况两省侍郎至德(己)[以]来并是宰臣兼领,天福之际偶有庶僚特迁,出自一时,定兹班列。暨当圣代,皆处中枢,未尝除拜。此官出奉朝请,所以因仍旧贯,靡暇甄升,久抑班资,不符公议。欲望今后升在常侍之上,合班次六尚书。」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门下省受天下成事,凡中书省、枢密院所被旨、尚书省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审驳之。若制诏、宣诰下与奏钞、断案上,则给事中读之,侍郎省之,侍中审之中:原作「郎」,据《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改。。进入被旨画闻,则授之尚书省、枢密院。即有舛误应举驳者,大事则论列,小事则改正。凡进奏院章奏至,则受而通进。俟其颁降,则分送所隶官司。凡尚书吏部所拟六品以下执事官,则给事中校其仕历功状,侍郎、侍中引验审察,非其人则论奏而易之。国朝初循唐制,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复用两制以上官一员判门下省事。其通进、银台司及门下封驳事又离为别司,而领于他官,名具实废,散无统纪,至是始厘正焉。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而分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以主行之。惟班簿、本省杂务则归吏房。曰开(折)[拆]房,主行受发生事。曰章奏房,主行受发通章奏事。曰制敕库房,主行供检编录敕令格式及拟官爵、封
勋、黄甲与架阁库。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骑常侍各一人,给事中四人,左谏议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吏四十有九:录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有八人,守当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哲宗〔正史〕职官志》:元佑四年别立吏额,录事四人,主事二人,令史五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一十四人,守阙主事一人,书令史四人。绍圣三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四年,增减三省都事、录事等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侍中正一品,掌佐天子议大政,审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版奏中严外办,前导舆辂,诏升降之节。皇帝斋则请就斋室。大朝会则承旨宣制、告成礼,而祭祀亦如之。册后则奉宝以授司徒。与尚书、中书令、左右仆射为宰相,以秩高未尝除。虽国朝有用他官兼领,而实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别置侍郎以佐之。侍郎正二品,掌(二)[贰]侍中,参议大政,省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前导舆辂,诏进止。大朝会则授表以奏祥瑞。册后则奉节及宝位。与知、同知枢密院、中书侍郎、尚书(在)[左]右丞为执政官。两省侍郎旧班在散骑常侍下。大中祥符元年,升次尚书,以为宰相兼官。及行官制,乃循名而正之。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中书、门下两省官差除并札下合属
去处,其旬奏朝见并铨曹、三班、审官等处会问。」从看详编修中书条例(鲁)[曾]布言也。如中书舍人属舍人院,谏议大夫、正言、司谏属谏院,散骑常侍、给事中属封驳司,起居舍人属起居院,侍郎属中书门下。
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厅已画旨公案批送门下省。
五年九月七日,诏凡指挥边事更不送门下省覆奏。
十一月十九日,门下省奏枢密院差入内东头供奉官李宗立领万寿观不当为提点。诏改为管(句)[勾]。
十二月二日,诏门下省:「凡中(枢)[书]省、枢密院文字应覆驳者,若干事体稍大,入状论列,事小即于缴状内改正行下。若事不至大,虽不足论(例)[列],而其间曲折难于缴状内改正者即具进呈,以应改正事送中书、枢密院取旨。」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门下省驳奏福州威果十将郑青以功转副都头,妻詈(毋)[母],殴妻死,中书拟杖脊刺面,配五百里,情轻法重,不当舍功而专论其罪。诏于副都头上降两资,仍杖之。
三月十七日,门下省言,覆奏中书省录黄下京西路提点刑狱监捕封丘县贼,误用御宝。诏误用宝宫人已(书)[责]罚。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诸军转员文字并送门下省,仍依枢密院例宿直。」以门下省言,诸军转员仍换前班除授差遣,或系临时恩例,若不送门下,因此为例,渐废本省职事故也。
八月一日,门下省言:「刑部奏钞宣德郎乐京据例当作情理稍轻,不碍选注。京本坐言役法,本部
不敢用例。」诏:「乐京情重,刑部引例不当。」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例除官,候会问无违碍,依甲次先验讫听旨。其引验后举主有事故事故:原作「故事」,据文意乙正。,并不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