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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六年七月,兵部言:「街司兵士差在官员下当直,止是时暂呵用祗应,即与正军白直不同,难作当直人数。」诏不作当直人数,余悉仍旧。
高宗绍兴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比行在百官所破人从已别立法,如遇阙人,即行勘请钱以充顾直。若
(若)于步军司复借人兵,显属贪墨,可计赃论。如步军司里私借,令御史台纠察以闻。」
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岁大臣罢政及文武官视两府恩数得宫祠者陈乞差破随行使臣等人,除依条合破人数外,又必援例差破直省官散祗候一二十人,及亲兵将校等多至一二百人。如宣借人依条所放已多,又或于数外更乞添差。其视两府恩数臣僚所差名色,虽与执政官不同,亦是更相援例,节次陈乞,有增无减。欲乞应奉祠闲居大臣差破使令,除依绍兴条格外,有条格所无而援例差破诸色人数,并行裁减,量留三分之一,将合减人数发还元处。如更不愿量留,却听尽遣。其有依条合格而愿发遣者亦听。此令一行,非特使(使)大臣无冗占之嫌,凡在官者皆知守法畏谨,不敢冗占,而廪给无妄费矣。」诏令有司遵守格法施行。
十四年正月十四日,太傅、横海军、武宁安化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咸安郡王韩世忠言:「臣先蒙异恩,请给人从并依见任宰执。今乞将臣见今请给截日住支,并朝廷元拨到官兵五百人、亲随背嵬使臣三十人,除事故外,见有四百余人,今乞将亲随背嵬使臣三十人兼官兵七十人通作一百人,还赴朝廷使用外,有五百余人,乞留照管家属。」诏背嵬使臣三十人交割付殿前司,余不允。初,朝廷以世忠有功,特加异礼,世忠心不安,故有是请。
三十年十月六日,
诏:「今后勋臣之家,令存留在家照管使臣、将校军兵各依所行指挥人数,以五分之一差破。使臣不许差横行,正任人所差使臣不得过两任。其文臣亦差破五分之一。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八月十五日,尚书左仆射陈康伯等奏:「左右仆射、知枢密院府依自来体例,各破三百五十人;参知政事、同知枢密院府各破二百五十人。并系枢密院提辖亲兵差拨前来,其间有系三衙军兵人数。今欲各减三分之一,令逐司收管。」从之。
十月四日,少傅、保康军节度使、大宁郡王吴益言:「益先除少保日,已降指挥,恩数并依枢密使例。今乞依例差破给使使臣。所有先借人已经裁减外,合减七人,顾募再合减一十一人,乞免行裁减。」又宁武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吴盖言:「盖先授太尉日,已降指挥,恩数益乞依吴益例益乞:疑误。。今欲乞依例差赋给使使臣。其宣借人已经裁减外,合减八人,并顾募再合减一十人,亦乞免行裁减,庶几仰副朝廷优异戚里之意。」诏并依所乞。同日,诏:「已降旨挥,内外两府使相见破宣借兵士权行减半,系为未经裁减;其已经人自合依旧。」
隆兴元年六月十二日,太傅、新差充御营使、和义郡王杨存中奏:「昨令臣往建康府措置营寨,点检沿江一带守备事务,有合行事件内,主管机宜文字破白直十五人,干办公事各破十三人,准备差遣各破十人。」诏从之。
二年五月
八日,兵部言:「步军司契勘除(还)[环]卫官无差破人从条法外,武臣正任刺史以上至节度使兼领逐项卫官,其人从止合依各带正任官序上差拨。今条具比拟见趁赴朝参正任官等差破人从下项:左右金吾卫上将军、左右卫上将军,若节度使兼领上将皆卫官将皆:疑当作「件」。,其人从止合依节度使差破四十六人。左右骁卫、武卫、屯卫、领军卫、监门卫、千牛卫上将军,若承宣使并观察使兼领上件卫官,其人从止合依承宣使、观察使差破三十三人。左右金吾以下诸位大将军,若防御、团练使、刺史人差破二十人此句疑有脱误。。本司契勘,武臣遥郡横行已下,若兼领诸卫大将军,令比拟差破当直一十五人。若兼领诸卫将军,差破当直一十人。」从之。
九月十八日,吏部状:「都省批下昭庆军承宣使、提举万寿观郭瑊状,准尚书省札子,安穆皇后追册并依懿节皇后宅推恩。今来有依例陈乞内,乞差破宣借兵处添破口食,以致郡计阙多,为害甚大。」故有是命据此句,本条前当阙诏语。。
十二月二十日,诏合门舍人顾募添作八人。
二十四日,提领榷货务都茶场所状:「勘会提领务场所干办公事,即无合破人数,今欲破顾募六人。」从之。
干道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干道:原阙。据《宋史 孝宗纪》及显忠本传,显忠复威武军节度使在干道五年,复太尉在七年,提举兴国宫在其后,而卒于淳熙五年,据补。,臣僚上言:「太尉、威武军节度使、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李显忠奏乞带宣借人并马军司使臣军兵等共一百五十人随行,奉旨依。臣取到步军司专条,节度使在京合破宣借七十人,依建炎三年二月
内减三分之一旨挥,只合破四十六人。若在外,则只许带随行一十二人。显忠系是在外宫观,陛下降旨,特与五十人,可谓异恩。今乃乞一百五十人,是三倍其数。欲望圣慈止与破五十人。」从之。
淳熙元年正月二十七日淳:原作「绍」。据《宋史 宗室四 赵彦逾传》,吴挺淳熙初已为太尉,据改。,诏:「吴挺已除授太尉,所有人从依杨存中、杨政除授太尉已得指挥体例施行。」
(淳熙)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嗣濮王士輵言:「濮王近属不愕等已比换南班,见朝参乞特破雇募五人。」从之。
三年十二月七日,诏:「每遇朝会,合赴立班官将带人从,宰执、使相、两府合破引接、直省官、抱笏人外,大程官五名,侍从、两省、台谏、正任知合、管军从人四名,御带、环卫、卿监、郎官三名,其余百官二名。」先是,监察御史齐庆胄言:「比来官员朝谒及赴德寿宫起居,百司人从拥遏道路。乞令合门、御史台、皇城司条约。」至是条具来上,故有是诏。
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步军司勘会正任节度使裁减外,破宣借兵士四十六人。其节度使致仕,未有承降指挥。诏令步军司差破二十三人。以随龙崇信军节度使致仕张世兴陈乞差破,至有是请。
(淳熙)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士岘已除少保,人从依士歆除少保前后已得指挥。」
仪制 宋会要辑稿 仪制四 得替官送还公人
得替官送还公人
【宋会要】
太祖干德二年三月,诏:「访闻使臣因遣及请假出入,或知州军、监押、巡检替回,多有借本处兵士防送,或津致行李物色。自今非准宣旨,不得差借。」
太宗至道二年三月,诏:「闻川峡得替臣僚或勾当公事使臣回日,多于本处抽带兵士、公人随行至京,并令自备盘缠;或即受其佣直,便即放回,多致人户破卖田产。自今一切禁止,如违,京朝官、诸司使副、内殿崇班、幕职、州县官并除名,使臣决配。仍委转运使觉举。」
三年,诏:「外任得替文武官,各差公人送还。丞郎、给谏、转运使、副使、大卿监、祭酒、詹事、庶子、大将军、防团、刺史十五人,诸司使带遥郡及诸行郎中、少卿监、少詹事、司业、谕德、太子三寺令仆、将军十人,不带遥郡诸司使、副使至殿直及京朝官、率府率、副率七人,内品官奉职以下使臣、幕职、州县官五人。移任、丁忧亦准此。若守任在合般家地分,亦许依上项数抽差般家。其水路管船纲者各减元数三人,内品以下减二人。所差公(文)[人]并本官给在路日食。」
真宗咸平三年七月,诏:「川峡得替文武官差防送公人,丞郎、给谏、卿监、祭酒、詹事、庶子、大将军、防御、团练使、刺史、转运使、副使十人,领郡诸司使、诸行郎中、少卿监、司业、少詹事、谕德、太子三寺令仆、将军七人,不领郡诸司使以下至
殿直、京朝官、率府率、副率四人,内品以下至幕职、州县官三人,仍并至凤州界止。」
景德二年七月,殿中丞赵稙言:「得替文武官给公人送还,具载编敕,而州郡本置散从官(丞)[承]符,以备驱使,郡官罢任,常率数人,由此甚有占役。其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路并押水运,请减送还公人之半。」诏元定十五人者减其五人,七人者减其三,五人者减其二。
大中祥符三年九月,诏诸路提点刑狱官得替,并依转运使、副使例,差公人送还。
十一月,诏:「得替官或至中路,不用公人伴送者,明具公文送本属州县收管。」时殿中丞谭巽言,多于中路(爱)[受]所送公人钱物入己,衷私放还,请条约故也。
天禧元年八月一日,诏:「自今诸路得替官送还公人,除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及正郎以上知州依元制外,余官旧十五人减其五人,十人减其三,七人、五人减其二。水路押纲运者十人又减其三,七人、五人减其二,三人减其一。县尉给手力外,余官悉以本处杂色公人充。」
五年八月,诏:「诸州官送还公人,准元年诏减省者并仍旧。」时有州县任西蜀还,路乏驺从,经涉艰苦,题诗驿舍者,真宗闻之,故有是命。
仁宗天圣七年十月,诏:「外任得替官各差公人送还,依元敕定差人,并令本官在路给食。或不愿公人送还,即牒送本处,不得取受顾直入己。如公人愿自顾替名,即听。或旧例更量差人送至近处,或赴任时差人远接,并
依例差。应赴任、罢任及家属经过道途崄阻去处,令差防送者亦令量差人。除弓手不得差出外,并各于本辖处抽差。如无人,即并差本城军士。其见任官不得专差人出本界三百里外勾当私事。其驻泊都副总管以下抽替或就移,送还远接,并差军人津(置)[致]行李。驻泊都总管禁军四十人,本城六十人;驻泊副都总管本城、禁军各四十人。驻泊总管、副总管并差禁军二十人、本城四十人;驻泊钤辖、知州军监城管勾本处驻泊军马公事者,本城、禁军各二十人;驻泊都监及河北、河东缘边安抚使、副使、管勾沿边安抚司、安抚都监禁军十人,本城二十人。乘船者不得更带本城军随行,仍不得更差送还公人。川、广、福建路转运、知州军、同判都监、监押、巡检、监当使臣得替,并依元定人数,差本城军士送还。琼管诸州得替,并差本城军士送至桂州或虔、洪州,逐州别差本城军士交替送至京。其替下兵士却归本处。不得别有住滞。若至水路州军,因便管押纲运前来者,送还军人更不得占留,画时发遣,却归逐处。」
十一月,诏:「应差充外任文武臣僚等,自今除依条差定人数送还远接外,更不得陈乞管押因便兵士。」
八年二月,诏:「今后所差接送臣僚,禁军、本城军士并依王正平所奏,选差十将节给部辖。数内禁军送还到京者,殿前侍卫马步军司与限五日歇泊讫遣还;其厢军、本城兵士、步军司依
此日限发遣。」
至和元年十一月,诏:「诸路官代还者,其护送公人如闻已顾人为代送:原脱,据《长编》卷一七七改。,而官司复令执役,民甚苦之。自今须计程满日,方得追呼。」
嘉佑三年四月,诏:「臣僚赴任益、梓、利、夔,其远接人,陆路止于京师,水路止于荆南。若路不由京师,即计其地里,无得过六十驿。若旧制不及者,止于旧例。」初,三司使张方平言:「西川迎送之役,有经涉水路,往复万里之远,至有饥乏病死者,不可胜数。」故着此条。
四年五月十三日,监察御史里行沈起言:「三路安抚、总管等才方授命,逐处差远近接兵士,少不下千人。缘条贯送还,各有定数,乞检会天下远近接送体例,酌中限定逐官人数及地里远近,着为甲令,免致劳扰烦费。」诏检用旧制。先是,皇佑四年条贯定远近接送还人数,至是枢密院勘会行之。
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命官寻医(待)[侍]养,许送还公人如例。」以上《国朝会要》以上:原作「以朝」,据后文改。
神宗熙宁七年正月一日,诏定知判州府使相五百五十人,曾任二府并宣徽、节度四百五十人,待制、观察使已上二百五十人,带都总管者别差三百人,带安抚、钤辖者别差百人,都转运、发运使、待制已上如知州府例,余官二百人,通引司吏共九人。一路副都总管三百人,总管二百人,州总管、路钤辖、沿边安抚使副正任以上充都巡检使一百五十人,发运副使、转运副使、知大藩、同州总管,通引等共六人。提刑并知节镇州一百
二十人,发运使、转运判官、知州百人,通引等共五人。安抚、路分都监、州钤辖、沿边都巡检使百人,提举常平仓、知军监八十人,通引等共五人。通判五十人,客司、书表司共二人。都监、都巡检使、承受、管勾、检法官三十人,监押、巡检、寨主二十人,签判、知县十五人,县令十人,监当及幕职州县官七人。
六月四日,诏:「应转运使副、判官、提刑、提举、同提举常平仓官诣辖下诸州巡历,每员许带人吏二人,公事繁多,亦许随处暂差人吏行遣。当直人不得过十五人。将带不尽当直人听留在家驱使。内转运使副、判官、提刑逐州差送迎人,通计随行当直人不得过合破人数。如本处无厢军,即官吏结罪保明,许差近下禁军。陆路别差担擎兵士一十五人,节级一人。水路乘船不得过赴任只数,仍破十分人牵驾十分人:「分」字疑误。,并逐州交割。」
八年七月十九日,诏:「官员合破诸军迎接者,计合到任日,除往还驿程前一月发遣;送还者除程占滞毋得过一月。」
元丰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诏:「州县官得替,计程支顾钱,而中道物故丁忧者,程虽未满,其钱勿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