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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二年三月六日,诏:「左右厢店宅务、诸司诸军专计司、粮料院、香药库、北抵当所、粳米上中下、麦料上下诸界,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十六日,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第二任通判资序人堪知州者一人,送吏部籍记,遇三路四县以上知州军阙,先差本等,次差岁举通判资序人。如资序举主同,即兼用本部格差注。其见任知州王子文、霍唐臣、张尧士、赵衮不可为郡,令逐路转运司体量治状以闻。」先是,殿中侍御史吕陶言四人者治郡无状,请命从官以上荐,故有是诏。
《文献通考》:二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资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序守臣有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
八月此条原为大字,据《文献通考》卷三八原文改为小字。,殿中侍御史韩川
言:「近委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着,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为未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事不繁,亦有县少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着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多,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太中大夫以上岁举法,唯奉诏乃(奉)[举]焉。
四月二十一日,诏:「在京职事官岁合举官升陟者,文臣六曹尚书以上各六人,待制以下各四人,左右司郎官以上各三人,军器少监以上各二人,武臣观察使以上各二人,着为令。」
二十六日,诏:「臣僚所举十科堪充将帅武臣,令枢密院别置簿录记姓名。内未经擢用人,虽不应路分将官选法,遇有阙,委执政体量精力材实,取旨特差。」
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八月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韩川言:「朝廷之于人材,常欲推至公以博采,及其立法
,则几于利权势而抑孤寒;常欲取勤绩以赴用,而要其终,则莫不取虚名而废实效。近委太中大夫以上,岁于知州、通判人内举充知州,遇三路及诸路四县以上处阙,先差本等,次通判,皆谓被举者。余虽考课上等,亦不得预。朝廷之意,固欲得人,而所荐未必公也。今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得之为多,迹远地寒者固鲜。夫寒士虽久历为郡,及治状已着,考课入上等,偶无近法之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又不许入四县处。彼获一章,即升躐等级,超压老旧,何其幸耶!又以州四县以上为事剧,三县以下为事简,事之繁简在民户众寡,不系邑之少多。臣请以荐举之意,绩效之实,相参修正此条,庶几无獘。其所差知州军,更不限县数。」诏吏部立法以闻。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诸路帅臣、监司、文臣知州带一路钤辖,岁终各察所部诸司使以下大使臣可备选择之人,不限军班杂流出身,并明具材行事实、宜充是何任使,不拘员数,实封保明闻奏。委枢密院置簿,参核其人,以备随材擢用。若所奏不当,论如贡举非其人法。」从佥书枢密院事赵瞻所请也。
十一月十二日,诏自今臣僚有特荐举,毋得列衔闻奏。
闰十二月十二日,诏文臣监司、武臣路分都监以上不许奏举充十科。
二十二日,诏诸路监司勿荐侍从官以上及帅臣。从左司谏韩川请也。
四年二月二
日,御史中丞李常等言:「朝奉郎何宗元学问通浃,乞随才录用。」翰林学士许将言:「太学博士陈祥道尤深于礼,尝增广旧图及考先儒异同之说,着《礼书》一百卷,望试以礼官,取所为书付之有司。」诏以何宗元为国子监丞,陈祥道为太常博士。
五日,吏部言:「元丰中立定荐举文臣承务郎、武臣崇班以上升陟员数,自后荐举官司以所举数足,又泛为考察之荐,于法不应收使。」诏今后文臣系知州军资序及武臣路分都监、知州军以上,方许奏乞考察。
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太中大夫以上每岁奏举到知州,见在部人数甚多,致差注不行。及经明行修人,系每遇科场奏举。」诏今后并遇降诏,方许奏举。
六月六日,中书省言:「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官、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左右司郎官、国子司业各限一月举内外学官二员,今后有(关)[阙]日,亦合依此。」从之。
七月八日,诏亳州司户参军、充徐州教授陈师道,候太学博士有阙差。从左谏议大夫梁焘荐也。
二十三日,吏部言:「选人任知县、县令,事务繁重,旧法令监司、知州、通判每岁限定人数举充,已是暗升一资。若到任有改官举主二人,又得循资,及比常调复减举主一人改官。近有不由县道,仍带奏举资序,如诸州教授之类,显属侥幸。欲今后教授并特许奏辟差遣,如系奏举职官、知县、县令资序,候得替,合该磨勘,并依常调本资考第。举
主升改官资,如愿罢,只就奏举知县、县令者听。其吏部选注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所充差遣条更不施行。」诏除县丞及开、祥两县尉系县官外,其帐司官及江宁府等处八十九员录事参军,非元举职事,并依格注常调令录。其应差奏举职官、知县、县令条贯并罢。
二十四日,诏:「监司、帅守今后荐举官,并于状内具在任事迹及素来行业,方与上簿记录。或有任用,更加详察。」从太师文彦博请也。
五年二月二日,诏罢诸州军通判奏举改官。从殿中侍御史孙升之请也。
五月八日,诏:「三路帅臣、监司于本辖见任及前任武臣、诸司副使以上,系军班出身内,精加选择才略声迹为众所推之人一两员,堪充路分以上主兵任使者,限一月,密具职位姓名,实封保明以闻。如已系路分以上及将领,亦听选举。仍令枢密院籍记姓名,取旨升擢。」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大理寺言:「因举官缘坐已经恩者,如罪人不该原减,听减一等。若再会恩,从原减法,罪人该特旨及于法不以赦降原减者,举主自依赦降。」从之。
闰八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左右厢诸监使臣,并依旧河南北监牧司、 令提点官奏举。
十月八日,诏军帅刘昌祚、姚麟与河东、陕西逐路安抚使、总管、秦凤路钤辖、兰岷河环知州、镇戎德顺知军、河东麟府路钤辖,各奏举大使臣有材武谋略或曾立战功、勇于临敌、可以统众出入之人二员
至五员以闻。
绍圣元年四月二十三日,右司谏朱勃言:「应选人历任未及三考上,许奏举职官、县令,通及三考以上及见系幕职、令录资序,方许奏举改官,庶稍抑权势请托之獘,均及寒畯效职之人。」从之。
《文献通考》:绍圣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责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录,尚书暨郎官铨择而以名闻,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则引对,次即试用,下者还之本选。若资历举荐应入高,而才行不副,许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许出法而加升绌,岁各毋过三人。
闰四月二日,诏罢十科举士法。从殿中侍御史井亮采请也。
五月十三日,三省言:「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官、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国子祭酒、司业,每岁许奏举堪充诸路学官一员,须进士或制科出身、年三十以上、无私罪重及非冲替人。其奏举到学官,除元系制科及进士及第上五人、省试上三人、国子监开封府广文馆发解第一人或太学上舍生、该出官免省试人更不试外,余并召赴阙,附吏部春秋参选人试。凡试两经大义各一道,以通晓经术、文理优长为合格。其举试到学官,中书省籍记姓名,遇有阙,三省同选差。」从之。
六月十九日,给事中王震言:「中书省修立举试诸路学官画一,其法至严。元佑中,尝裁减恩例,如选人充教授,添举主转降等官之类即是。师儒之任,不得比县令,盖缘当时曲有沮抑,恐合改正。」诏元佑令「诸州教授磨勘改官,加举主一员」,更不施行。
七月十三日,吏部言:「添立到尚书侍郎、学士、待制等每岁许奏举诸路
学官一员,于奏状内声说所举官依条该免试或系召试人字。」从之。
九月二十六日,诏:「提举常平官举官人数,依元丰旧条。所有通判昨缘罢提举常平官,许举官人数并罢。」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令内外两制及台谏官等各举才行一人。」诏许将、蔡京、黄履、蔡卞、钱勰、林希、王震不拘资序,各举堪备任使二员以闻。
五月二日,枢密院言:「诸路沿边使臣奏举差遣已经铨量人,即本院选注,令吏部拟差。本部每月具已入季限未举到官,或已举到人不应条格员阙者,申本院。」从之。
七月四日,诏吏部:「应河东、陕西奏举到沿边部队将,并上枢密院铨量。」
八月十八日,诏:「三路帅臣、监司、路分总管、都钤辖及管军,各举大使臣材勇谋略为众所服、可以备边防要地守将之任及统众出入之人三两员,具名以闻。即擢用后不如所举,其举主取旨。」从陕西转运使张舜民请也。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左司郎中吕温卿言:「京东路勾当公事及三万贯以上场务,乞并依元丰旧法员数举官。」从之。
四年闰二月四日,新河东提刑徐君平言:「吏部关升之法,自知县进通判,自通判进知州,皆用举者二人。比年以来,任知州、通判待次者极多,此不择而进之之獘。乞荐举承务郎以上升陟,复用元丰令,以重守、倅之选。」从之。
元符元年五月二
十二日,权礼部尚书蹇序辰言:「按元丰四年三月诏,自今在京官司合举辟去处,不得举辟执政官有服亲。欲望申明前诏,以昭至公之道。」诏在京官司自今遵守,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其已举过人,契勘取旨。
八月十二日,诏:「在京侍从官、职事官、中书舍人以上,各举所知二人,权侍郎以上一人,并指言所堪职任闻奏。」从御史中丞安惇请也。
二十六日,翰林学士蒋之奇言应诏荐国子监主簿耿南仲堪台阁清要,知开封府阳武县陈亨伯堪不次烦难任使。权户部尚书吴居厚荐太学博士薛昂任馆阁,知汜水县韩蹈任监司。户部侍郎吕嘉问荐宣德郎邹浩堪太学教导、台阁顾问,知常州无锡县李积中堪言事官或监司。兵部侍郎黄裳举监京东抽税竹木箔场周彦质、知开封府襄邑县张巨并堪台阁监司。宝文阁待制权知开封府路昌衡举周彦质堪刑狱、馆阁。诏薛昂、邹浩、周彦质并令合门引见上殿。
十月十八日,吏部言:「以职任应举官而被旨召赴阙者,候还任方许(奉)[奏]举。」从之。
二年二月一日,朝奉郎檀宗旦言:「近令侍从官举所知,臣恐尚有遗才,请下诸路监司,于所部公共奏举学行优异、才能显著者一人,以备选擢。」诏每路监司同举二员以闻。其后八月十一日,福建路转运提刑提举司奏举鲍祗、江公望,江东路举吕柷、耿枢,夔州路举刘襄、李公彦堪备选擢,诏并乘传
入对。
八月三日,朝请大夫贾青言:「请立法,将合举官臣僚,每岁分上下半年奏举。」从之。
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三月一日,诏宰臣、执政、侍从举台谏官各三五人。寻诏宰臣、执政官勿预。
四月十八日,以同进士出身徐积为楚州教授。以臣僚荐积事亲居乡,以孝廉闻。东南之人,服其道义。素有瞶疾,不可以仕,以经术教导三十年。故有是命。
九月十六日,臣僚上言:「窃见应合举升陟员数,减改官之半,所限员数甚狭,往往遗材,不无滞淹之孍。欲乞合举升陟并依改官员数施行。诸举朝请大夫以下升陟者,并依合举改官幕职官之数,通判减知州所举之半,有零数者听举一人。」从之。
十九日,吏部言:「准都省批送下开封府界提举常平司状,乞开封府界提点司管勾文字并管勾帐司官、提举司管勾官,许两司互相荐举。所有知开封府,亦乞依经略安抚法。本部今相度安抚、发运、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属官,许本路逐司互相荐举外,有开封府府界提点、提举常平两司属官,欲亦许互相荐举。及府界提举常平司属官,亦乞许依府界提点刑狱司检法官、提点司帐司官,许知开封府岁举。」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三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检准荐举令,诸知州、县令有治绩可再任者,知州须监司,县令须按察官五员连书,去替前一年,具实状保奏。年七十者,不在保奏之限。又准吏部尚书左选
令,知州到任一季使阙,知县去替一年半使阙。契勘自来监司按察官依海行令保奏知州、县令治绩再任,缘吏部法知州到任一季、知县去替一年半使阙,洎奏状到部,往往已注替人,承例符下不行,即是使阙,与保奏条限相妨,则保奏再任之法,诚为虚文。今相度乞将保奏到承务郎以上知州、知县该再任者,以元发奏日,如差下替人,知州未及一年半,知县未及一年,并许冲罢,令依条别授差遣。如所差下人年月不该冲罢,其保奏再任之人,候到部,与升一年名次。」诏今后知州、县令委有显著治绩,方许依条具实状保奏再任实:原作「宝」。天头原批:「『宝』字似误。」据改。。每岁逐路知州不得过一员,县令不得过两员。仍令尚书吏部申三省审察,取旨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