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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江淮荆浙等路经使司言:「契勘盐场买纳官,吏部格法系通四选差注。今看(许)[详]淮东提举茶盐场胡纺状称,近来多差监当小使臣或初任人,虑致败事,欲乞选差经任有举官、无过犯文臣。本司欲依本官所乞,从朝廷选差施行。」从之。
七月十五日,〔诏〕流外出身见差吏职,今后并不许用占射恩例授四年三季以上员缺,使臣依此。先是,吏部言:「流外人缘现任吏部有不妨注授差遣指挥,又多酬奖占射,既许占未使阙,欲择优厚有职田去处,不问五六年,乞行榜示,情愿注授。缘见充吏职,自有请给,久待不妨,遂致优厚阙次多为流外人所占。契勘簿尉、司户见使四年一季选阙,其余阙见使四年。乞今后四年三季阙占射恩例人,止许占簿尉、司户未使余阙,许占四年三季,如目即合使窠阙,并展半年,其余并不许指射。」从之。
十一月八日,臣
僚上言:「选人才出身则有黄甲注拟,无出身则参部射缺,此亦祖宗之条令具存也。比年以来,选人才出身则多欲求为行在正字之职,无出身者又求为敕局枢属之官,未有一日(老)[考]第,未常一见吏民,自此改秩,大则为监司、郡守,其次犹为倅贰,于法令慢不知,于人情未知察,传笑于人者多矣。非人才有不能,未更历故也。倘使经历州县一两任,从而寘之朝廷,异时出入中外,必有可观,是乃所以养成之也。此选人之奔竞,不可不抑也。」诏令吏部措置,申尚书省。
十年三月二十日,诏:「河南诸州并(识)[职]官及县令见阙去处,如本部出缺已满一月,无人愿就,即行下本路,许守臣选辟一次,具名申取朝廷指挥。」
四月七日,诏诸路检法官如遇破格即许差曾任亲民人。
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诏选人有占射恩例愿占未使阙者,止许占已差下一政替人未使窠阙。
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有官人充吏职,不妨注授,即系在任待次,往往占佳阙。洎至阙到,又行陈乞降指挥,令以次人赴任,其以授下人,却复改替,显是有妨本部差注。今欲乞将应有官充吏职之人,并不许理资任,及不许理名次注授差遣及在职待缺,庶几杜绝侥幸。」从之。
五月十一日,诏流外出身人并许注破格司理。
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绍兴十一(月)[年]九月敕,选人历任四考、五考,赴部注授日,如愿成资罢任者听。本部勘会上件人,其射阙日少得举主应格,皆是于后任楱足,兼有堂除举辟定差及岳庙之类,并未该载许令成资罢任之文,今乞依上件指挥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六月八日,诏:「诸路司法,除广南已有绍兴十年许行破格差注初官指挥外,其余司法并诸路盐场窠缺,并依前项指挥施行。」又诏:「应诸处重迭奏断罪敕条,镂板诸路,常切遵守。」先是,吏部侍郎叶义问言:「选人到部,利害有二。一曰破格差注,缘在部人七百余员,而榜示止及三百,昨降指挥录参、县丞、司理并许不依资序破格差注,独司法未有许破格之文,更有盐场窠缺,非系亲民,多无应格,亦乞破格差注。二曰重迭奏举,昨来绍兴增修荐举法,应虚发照牒及重迭奏举。并以违制论。法令具在,而近者士人投状乞升改,其所发奏状,乃多违法重迭保奏。欲乞严降指挥,如诸路有重迭奏举者,从本部检举,一依敕令施行。」故有是诏。
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诏:「侍郎左选合使县令窠缺,如久榜无人愿就,许更行破格差注一次。」从吏部侍郎凌景夏请也。
九月二日,赦:「应承直郎以下,所任差遣有因事废罢,元置司去处不及批书之人,许在外召保官二员,委保批书,候到部,令吏部照验出身文字,实审放行。」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
二年已即位,未改元。九月十三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承直郎以下,在职任年岳庙人,与循一资,亦合入词。始告其词语定本,乞备坐具钞,候画闻下部日,付官告院,依敕书写出给。」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言:「选人该覃恩循资,依条就任改正资序,通理年月满替外,其余合行移注所得循资,内有资序不同,合行破考。窃详普恩即与自陈循转之人破考事体不同,本部指定止依前本身旧资序请给,许令终满今任。其循正资序之后,所历过考第月日,许楱以前月日,作实考收使,更不移注。」从之。其后吏部复言:「选人依条因恩赏循资应试者,仍免试。昨因在任该遇覃恩所得循资移注之人,并收使循资带免试移注,自承前降指挥之后,覃恩循资之人,更不移注。近累有选人罢任后,陈乞在任该遇覃恩循资,合带免试参选。缘有前降许免移注指挥,即未改作应试人收使循资带免试。措置欲将选人在任该遇覃恩合行循资之人,并许带行免试。」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二十二日,凌景夏言:「乞将选人若有过犯停替降资断在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覃恩赦前之人,许依大礼赦书减降收使酬赏。如元犯系是私罪,若(以)[已]经刑部除落,依得无过犯人例,亦许方行差遣,注授收使,酬赏并考功。今议定,欲乞将命官如有似此因过犯展年之人,即与比附大礼赦恩,免展施行。」从之。
四月五日,诏:「今后选人改官,每岁以八十员为额。内将十员充历任及十二考减举主改官人数,如不足,并听缺,仍自今年为始。」
十三日,吏部言:「左迪功郎、衢州司法参军林思绍用前任三考举主关升从政郎。缘本人任内该遇覃恩,循文(郎)林郎,系判司簿尉,各合就任移注差遣。本人不愿关升,止乞用覃恩循从政郎,终满今任。」从之。
八月五日,吏部言:「依指挥省并吏额,侍郎左选见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守当官三十六人、贴司楷书共三十人。今于守当官内减罢三人,止充贴司祗应,并于贴司减罢六人,却充私名祗应,楷书减罢五人。以上减罢人数,并系依名次从下裁减。其所减罢人,候将来有阙,却依元名次从上拨填。」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缺,更不迁补。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叶颙条具弊事:选人改官,承直郎至修职郎用六考,迪切郎七考,举主应格,方许磨勘。自今并不许用迪功郎,一色月日作六考,并用减年作实考及权摄月日,放行磨勘。从之。
四月二十二日,臣僚言:「选人任曹幕官、县丞、监当者皆有三考,在任一年而荐章及格,即该关升,许外移。既注新任,自可去官,而辄匿命不罢,苟延岁月,无由察见其弊。乞自今选人关升外移者,限一月离任,于给降外移文字日,径自使(关)[阙]行下本处,便 令罢任,仍报后官赴上。」从之。
干道二年三月十七日,宰执进呈吏部长贰措置到选人改官引见,令立班移近轩陛,逐一宣名。其间圣意或有所疑之人,即乞指名宣谕吏部侍郎,令同到都堂审验。如不中选,即取旨别作施行。上曰:「如此施行,全在卿等尽公,方得其实。」洪适等奏曰:「陛下既指定姓名,虽臣等子侄,亦岂得容私。如果非才,即与改次等,或更一任回改官。仍重行谬举之罚,庶冒滥改官者鲜矣。」先是,议者乞将初改官人,特出圣意,择一二临轩引问。吏部侍郎陈之茂以为不可,乞下部措置,从之。吏部既言,故有是命。
十八日,吏部言:「今据系推龙飞恩例,即与寻常科举年分不同。本部若止以见停留阙,将来集注,委是应副不行。今措置将职官权展一年使阙,司户、簿尉更展半年使阙。内四川每次上刷职官六阙,今来欲乞刷职官三十阙,司户、簿尉一百五十余阙应副。」从之。
六月二十二日,诏转运判官补发前官使副举状,许作职司收使。从吏部申请也。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吏部状:「近承干道二年八月四日 节文,今后应奏补出身,更不许用补授及三年、年三十免试参选,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见行遵守外,窃详未降指挥之前,本部有初出官选人,用上件恩例已参选判成,见待次,及已注授差遣未上钞之人,乞许酌指挥施行。」诏令吏部放行。
五月二日,吏部左右选状:「勘会选人年六十、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及寻医年满人,并文学到部参选,每日翰林院主医官一员赴部诊视,委系文具。今措置如遇有似此等人到部参选,从长贰当官体量,精力不衰,别无疾病,许依条注授。」从之。
七月四日,宰执进呈选人用举主改官太滥,乞岁立为定额。上曰:「如此,不至太咈人情否 」叶颙奏曰:「只是迟得半年。」上曰:「获贼功赏改官人,却不可立额。」于是诏从吏部所拟,每岁用荐举改官以一百人,盐赏三人,四川换给改官以二十人,立为定额。岁终不足,听阙。仍逐色各置簿。其引见改官人,以进卷下日,其行在职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获私盐及盗贼、四川换给等改官人,并以取会圆备上钞日为先后次第之序。至年终,如各有滥额员数,许于次年施行,仍理为次年之额。
十月七日,臣僚上言:「乃者吏部有请引见,并行在职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人一百员为额,四川换给改官人以二十人为额,已降指挥施行。臣契勘四川见管六十一郡,每岁止得二十人,东南共管一百二十九郡,每岁却得百人。除管职学官、外路教授磨勘十余员外,以郡计之,东南约三郡则改官者二人,四川约六郡则改官者二人。其多寡不均,灼然可见。缘此东南至今纔及七十余员,而四川七月内已满二十员之额。其余文字圆
备,坐待来年员额者,不啻十有余人,岂无滞留之孍 臣照得元佑中从吏部侍郎孙觉之请,磨勘岁限其数,而四川系在数内。隆兴元年,用臣僚之言,立定员额,亦未尝摘出四川别为一项。今来创立防限,特将四川置之额外,未见其可。乞将引见并行在职事官、外路就任、四川换给人,通以一百一十人为额,并以取会圆备上钞日为先后之序,庶几远近均一。」从之。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旧法,初官补授及三年,并年三十到部,与免试。自近降指挥,并须铨试,方得参部。其间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令吏部权与放就残零阙参部一次。」
同日,大礼赦:「承直郎以下赴部注授差遣,除犯赃私罪外,其犯公罪状,(以)以(会)[曾]到刑寺,见有公案未结绝,合取旨之人,且与放行参选注授。后有特旨,即依改正。」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权尚书吏部侍郎薛良朋言:「勘会选人祖父母、父母年七十或荐疾,各无男丁兼侍,若年八十,并前一年内召保官三员,申尚书吏部应授差遣者,听指射家便。续承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指挥,将陈乞家便恩例人,若非本贯临安府,并合依条就本贯,或流寓人于寄居州军召保陈乞。窃(许)[详]上件指挥,系革官员经本府召保陈乞之弊,其间却有官员于本任州军召保陈乞,本部却作合经本贯或流寓人于寄居州军陈乞行下,委是行遣迂回。今乞将除见任选人有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许经本任州军召保陈乞外,其土著人经本贯州,或流寓人于寄居州军,召保陈乞,申发到部之人,自各遵依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归正右文林郎孙子伦乞添差平江府支盐食,替赵彬年满阙。续准吏部告示称,本部即无替阙条法。」批送吏部勘当,申:「本部勘当,侍郎左选即无归正文臣添差许替阙指挥,依批送今状下部,告示本人知委。」诏依孙子伦所乞,今后如有似此愿就替阙之人,依此。
十一月九日,臣僚札子奏:「乞明诏吏部,立为定格,今后选人任岳庙者,悉不理考第,庶几革偷情侥幸之弊。」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除隆兴元年恩科人所授岳庙已得指挥许理权官外,余并依干道四年十一月九日指挥施行。
五年十月四日,试尚书吏部侍郎薛良朋札子:「本部侍郎左选初官并历任待次选人,计五百余员,其见榜诸州教授、属官、职官、录参、司理、司法、县令、县丞、簿尉、监当共三百四十余缺。缘所榜阙并是远恶去处,多不愿就。本部欲除属官、职官、录参、县令、县丞不注进献纳流外等人外,乞将应见榜窠阙,如已系破格去处,许不以资序、考第、举主、路分、年甲,专法差注初官无过犯人一次。」从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四川选人升改所用举
主,令宣抚司核实,如无违碍,即行放散,出给公据,保明申奏,令吏部与免会问,理作举主收使。」先是,吏部侍郎陈良佑言:「窃见选人到部改官,惟是川蜀远道,往返万里,小有参差,经来年岁,所以立法,先令经制司放散,盖欲优恤远人,不使濡滞。然到部会问,得举主有事故违碍,在未放散日前,即又不该奏举。谓如蜀中已行放散,而其人或经论列,或以致仕在蜀中,未散之前,即行下制置司告示本官,及致本官再求举状,经制置司乞行放散,而本司又行告示,即无再放散条法。至申部陈乞,吏部又不为贴用举主,以致往返迂回,动经岁月。补章未辩,而前状已折,放散不再,而补举不行,栖栖道涂,实可怜悯。乞令四川选人贴用举主,与理元放散月日放行升改。」故有是诏。
五月四日,吏部言:「侍郎左选见管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一十六人、守当官一十五人、正贴司一十七人、私名三人、楷书五人,共六十二人为额,内三人私名,元无请给。今欲减罢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二人、楷书一人,以五十五人为额。」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