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史藏
- 政书
- 宋会要辑稿
宋会要辑稿
四年正月十八日,吏部尚书郑滋言:「建炎四年五月二十日指挥,大使臣窠阙到任使阙差人,及近降指挥,每遇季月首,许将应赴任人阙 刷使阙,尚虑无阙差注。近颁绍兴新法载,诸阙并去替一年,使臣员多阙少,深虑积压。乞权依前项指挥,候阙多日,即依新书条限。」从之。
二月十三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大使臣用举主,自来遇有诸处奏状到部,系依专法置籍抄转。昨缘二年十二月遗火,去失不存。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本部已用照牒作举主收使,判成了当。缘降到绍兴新法,不许用照牒。本部除已遵依外,乞许因火去失奏状人,权用照牒施行。」从之。
五年三月七日,诏:「县镇酒税窠阙,见差大使臣去处,除四年正月指挥外,改差小使臣。其小使臣见差去处,却及三万贯以上,许差大使臣。」先是,侍郎郑滋言:「县镇州税,诸路会到,往往课额多不及三万贯,例皆侍右使阙差人。其尚左止有合使阙三十余处,而大使臣见在部者凡五十余员,难以发遣。」故有是诏。
四月二十三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尚右举行功赏,其常程文字,每致积压。乞依尚左已得指挥,将奏荐司改为赏功司,兼行奏荐文字。」从之。
五月九日,诏:「两浙、江南、福建、四川、二广、淮南等路创置阙,系合差大使臣者,榜阙非次限满,作经使阙,立限一月,召大使臣指射。如无人愿就,即送侍郎右选通差小使臣。」从吏部请也。
八月十六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尚书右选差注,系选窠阙,依元丰旧法,合通较官员出身、历任、功过、负犯,以优者定差。缘渡江之后,为官员去失印纸,遂权宜申请,只用前一任定差。昨元丰旧法己修为绍兴令,其 令所又将许只用一任指挥修为永法,显见与通行较量条法相妨,乞删去。」从之。
二十一年闰四月十一日,诏:「成都府石泉军,比仿吏部亲民差注正使以上亲民资序,曾经堂除知州军以上差遣,有举主,无赃私罪,应材武人。」先是,成都府转运司言,四川守臣依旧堂除外,其通判、知军监悉付漕司。缘石泉军别无差注
格(去)[法],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闰六月九日,诏今后武臣不得以纲赏转至武翼大夫以上。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吏部言:「依指挥并省吏额。尚书右选见管主事至守当官,并乞存留。正贴司权守当官正额三人,并递权三人,共六人,今乞裁减一名。充正贴司法司一名承信郎赵竦,系有官人,别具申外,正贴司一十三人,见阙二人。今乞减见阙二人,更不试补私名。权贴司一十人,并递权五人,今欲减罢五人。」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十一月十三日,吏部言:「永州防御使充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樽申,鄂州驻札御前诸军统制、统领、将佐、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印纸功过历,合批考第转官因依,乞候将来班师回军日,一并批书施行。」从之。
二年二月五日,诏吏部:「如遇有给降祠部等专差大使臣,方许差拨,仍与依小使臣格法推赏。」
十八日,臣僚言:「大使臣正、副使注授差遣,大礼奏补,并合用年甲参照。缘诸处出给付身,并无年甲、乡贯、三代,窃虑其间有减落岁数,改易乡贯、三代,冒行荫补,承袭诡名,无以稽考。今后如遇出给付身,除功赏及命词给告,不及声说,系已曾该载外,其余出身初补及应于磨勘告内并行写上年甲、乡贯、三代,免致日后减落改易、承袭诡名之弊。」从之。
九月六日,吏部言:「尚书右选,契勘修武郎以上,亲民都监、巡检并监当场务,厘务准备差使、指使等窠阙,乞依侍郎右选小使臣例,并通作去替四年使阙差注一次。」从之。
干道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状:「乞将尚书左选、侍郎左选立定员额,见差归正文臣窠阙内分拨一半,差注帅府欲拨三员,节镇并军州事各二员,候今降指挥下部日,与尚右通行使阙差注。」从之。
三年九月十五日,诏:「访闻赴部注授,或求望差除,在旅日久之人尚多,仰三省、枢密院疾速照应,依格差除。仍令吏部措置注拟,毋得留滞。」继而吏部措置,欲将准备差使不厘务窠阙,依岳庙窠阙应赴使阙,召见在部应修武郎以上官指射,以先亲民次监当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并见榜诸州军横行岳庙二十八阙,即目别无横行以上官在部,委是无人愿就。乞将上件见榜横行岳庙窠阙借差,应修武郎以上官,以先亲民次监当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如同日却有本等横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日后并依旧使阙差注施行。故有是命。
五年正月七日,诏宗室大小使臣依旧每州添差亲民兵马监押一员厘务,日后更不差注外官。详见侍右门。
六年二月,诏行在搉货务、左藏库监官,通差武臣大使臣以上第二任亲民资序人。
五日,枢密院言今后武臣横行如愿赴部注授之人,照应大使臣参
部格法差注施行。从之。
四月十日,吏部状:「准干道六年三月十九日 ,将应离军注授添差指使、巡检下使臣岳庙之人,并令具钞,候画闻下部日,吏部出给差帖,当官给付。本部勘会前项指挥,照得止为小使臣校尉。缘本部尚书右选大使臣离军注授添差准备差使、巡检下使臣,听候使唤不厘务,并到部注授诸军及监司、帅司添置准备差使,并注授岳庙之人。即未有指挥该载明文,窃虑亦合一体,伏乞朝廷指挥。」诏依侍郎右选已得指挥施行。
五月四日,吏部言:「依指挥并省吏额,尚书右选额管主事一名、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三人、正贴司一十一人,内二人元额权手分法司一名、私名贴司一十人。今欲减罢书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其法司职事,于书令史内差人兼管。」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七年五月六日,权吏部侍郎王之奇言:「殿前马步军司拣汰大使臣,添差两浙东西、福建路州军差遣,见阙员数并足。今又拣汰殿前步军司大使臣一百余员,委无见阙。若增员注授,又虑州军阙之,无以供给。若令待阙,则阙食狼狈,有失朝廷优恤之意。措置欲令先次赴部注授待阙差遣,仍下户部别出历,给半俸居所隶军,免执役,阙到之任。」从之。
八年六月一日,吏部言:「见待次修武郎以上官百余员,员多阙少。见使横行岳庙阙,罕有本等人指射。欲乞将见榜横行岳庙员阙借差一次,如同日有本等横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尚书张津言:「勘会侍郎右选昨申明诸州军及监司下差置准备差使不厘务及岳庙差遣,内远地二广、荆湖南北路、京西路见榜数阙,多缘在部人惮于地远,不肯指射前去。而已在远地任满寄居人,复无力前来赴部注授虚榜阙次。已降指挥,令经州军缴连录白出身以来文字,委官对读真本,并具立功次数、资序高下,召保官一员委保正身,不拘州军,陈乞指挥五阙,本州岛保明诣实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差在部人。其指挥内即无该载大使臣明文,今来不住。据远地州军依已降指挥申到陈乞,本部即未敢便行比类小使臣已降指挥施行。」诏依侍郎右选已得指挥施行。详见侍右门。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今后离军横行使,令枢密院审察,与差将副。若年六十以上,精力未衰,有战功,依已降指挥,与差宫观,余差岳庙。」以上《干道会要》。
【宋会要】
选举 ~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典职官全同,存目不录。 铨选 下 侍郎左选
铨选下
侍郎左选
太祖建隆三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其超降准元敕指挥,仍限敕出后一年,依此施行。流外出身不在此限。
十月,诏铨司与门下省官考定旧格及前后制敕,要当条约堪久行者,余皆(册)[删]去。有司言参定《循资格》一卷、《长定格》一卷并入格,及删去外,见行敕条共二十二道,编为一卷。诏选人三十以下,依旧不得入令、录,余并依,仍付所言。
干(道)[德]六年八月,诏曰:「三载考绩,有虞之典也;四时职选,巨唐之制也。朕参酌古道,条制铨衡,贵无滞于选人,(伴)[俾]随时而赴调。如闻近日,动致淹留。自今南曹、铨司、门下省三处磨勘注拟并点检、谢辞等,共给限一月日,并须行遣了毕。南曹应有纳解投状选人等,自初下纳文书及批判诸司引验磨勘,直至判成送铨,都给限八日。铨司应有南曹判成选人,自初到铨引纳家状告示,逐旋磨勘,便令试判并覆阙注拟,写省历及进黄并引对谢辞等,都给限一十五日。门下省应有铨司诸色注官人等,点检告身文字,及移牒诸司勘会事节,追黄甲、写奏状并引准黄甲等,都给限七日毕。所有约定过堂,更不别给日限。其已上诸司,更有合行催促事件,各委本司施行。选人中若更别论课绩,或负过尤,须至诸处勘寻者,即仰行遣,具状以闻。或是无阙注拟及次序不相当者,并不在此限。」
开宝六年七月,诏翰林学士卢多逊、知制诏扈蒙、张澹等重详定吏部流内铨循资格,从澹之请也。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诏曰:「流内铨常选人所试判,自来不较臧否并判下者。自今选人所试判三道,定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者,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而〕文翰(而)稍精者,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无取(省)[者],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者)[缪]者,为下等。判上者即与超一次注拟,如入职事官,即不超资,与(如)[加]一阶;判中者即依资注拟;判中下者注同类官,黄衣人即除一资,如初入令、录,内降一资注拟,至下州下县不降;判不及全不对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满日赴集。凡两经试判皆中下者,拟同类官。」
淳化元年十一月,诏吏部南曹选人,自今赴调所投牒,并须于京朝官内求一人为识官
书姓名,用府县诸寺监印,违者有司弗受。
四年二月,以磨勘幕职州县官院为考课院。
五月,以考课院归流内铨,俾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知制诰王旦同领之。先是,州县课绩并于此院考较功过,与铨司职分无异。会并归铨司,从判铨苏易简之请,省吏部员而并司局,议者咸以为当。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四日,诏铨司所拟官告身,勿书其过犯。
二年十二月,诏选判司簿尉二员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
景德元年八月,诏流内铨,凡引选人,赍所试书判,以备亲览。真宗因言选人书到有纰缪者,寇准曰:「其中亦有书字不成者,请自今令铨司引对日赍所试,以备奏御。」从之。
二年二月,帝阅前深州饶阳主簿张上达判词荒缪,书字不成,令宰相问状。判铨吕佑之言:「先准敕,铨司选人试判二道,定为四等。昨考较张上达判三道,第一道稍次,第三道不通,第二道虽判词不应题目,然论刑名即是,故书稍次。伏以放选以来,赴调者拥并,难于独力,尝乘间面陈,亦曾奏请矣。今蒙制问,甘伏其罪。」帝特释之。
二年九月,诏流内铨依审官院例,前一日具选人历任进内,次日引对。旧制,每选人赴调,即检勘历任功过并出身以来事迹,至便殿引对日进呈,帝亲阅而甄擢之。至是,特令预先进入,且欲详观其能否。
二十八日,诏选司:「常选人有疾者,已经引对,即依合入资序注拟;未引对者,留合入员阙,俟痊损施行。」
三年三月,诏流内铨:「自今幕职官判上者超一次,内判中合循资者,其历任并所试,引见取裁。」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诏选人签符并破官物书写给付,旧例纳官钱,并特免。
二年正月,命户部尚书温仲舒、右丞向敏中同流内铨注拟选人。旧制,引对官吏,三班差遣不过十人,奏课不过三人,铨司不过十人。近以官吏稍众,三班增引奏课至五人,铨司至十五人。至是,三班所引使臣已少,铨司颇有稽滞,故令仲舒等同领其事以督之。时陈尧叟奏往有 铨之制,帝曰:「今员多阙少,四时许选,犹虑壅塞, 铨无乃不可乎 」尧叟久请复旧省员缺,宰臣王旦曰:「今选集待缺者二千余人,纵增二三百员,无益也。」
天禧四年正月十七日,命翰林学士盛度、枢密直学士王晓、右谏议大夫王随与吏部流内铨试准敕无过犯幕职、令录。
仁宗天圣元年九月,流内铨言:「准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敕,并景德三年三月指挥,看详上件条贯所定刑名,通与稍次及不通三等体式未明,致考较之时,难于区别。今欲乞以每道刑名全合者为通,刑名及七分者为粗,不及三分者为不。仍于逐卷头定词理书札优、稍优、次、低次、纰缪,为五等:以二通一粗而词理书札俱优者为上等;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词理书
札并稍优者为中等;三粗及二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词理书札俱次或低次、纰缪者为中下等;三不而词理书札俱纰缪者为下等;其全无词理者,纵刑名通、书札优,亦只入中下等。其上件四等,超资、加阶、循资、降资、殿年并依旧例外,更取判中下内二不一粗及词理书札俱低次、纰缪者,并注久缺官处,所冀稍申旌别,以合旧规。」从之。
十月,门下省言:「吏部铨所注选人,欲依故事过堂押定。」诏今后磨勘选人历任引对前一日,于中书门下审验,先经改更合关报门下省事,依旧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