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六月十日,铨试,命著作郎兼都官郎官任希夷、大理寺丞鲍澣之考试,太学正宣缯、大理评事赵时适、江模、任永年、干办诸军审计司杨宜中考校。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铨试,命兵部员外郎何郯、大理寺丞费埏考试,秘书省正字孙德舆、主管户部架阁文字杨宏中、大理评事赵示庸夫、安伯恕、赵立夫考校。
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礼部侍郎范之柔言:「臣今岁科举,辅郡试官有昏耄不能视阅卷子,至令书吏读而卧听。窃详铨法,年六十,不许注县与尉,

盖恐精力不逮。况于校文去取,岂容昏耄备数 自今年六十以上,不许差充试官。如所差不及累举之数,则以卷子多寡纽算,展日放牓,却以空员供给均补考官。经义词赋,不同其习,节次臣僚申严分经考校之令,可谓允合人情。今岁科场,考官仍有混考经义诗赋者,则是不遵指挥。乞下诸路转运司,今后试官须将经义、诗赋人分经考校。或有违背,将监试并本房试官从漕臣闻奏镌责。如漕臣不觉察,许御史台弹劾。」从之。
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右谏议大夫应武言:「臣窃闻四川类省试有考官徇私纳贿,去取不公,预选之人不协舆论,固当奏罢矣。近年所闻,或谓徇私之弊已久,朝廷不能尽知。盖监试一员、考试一员,系朝廷 差外,自余考试、点检试卷官,并令制置司自行选差。近有有势力者,于差官之前,先事请托,或立暗号,或求题目,或私付文字,于考官、点检官内多所请嘱,虽封弥誊录,而寔知其姓名,虽文理 谬,而曲为之抆拭。方其未揭牓之前,某人为某人所厚,某人为某人所主,士子相与指目。逮至揭牓,悉如所言。又闻 差考官与制置司所差考官(各)[名]称职事既同,势不相统。监试官虽许抽摘试卷详定,然一人之力,不能遍周,既不足以禁考官之私;且考试官或系本路知州,而本路监司乃为监试,则考官限于职守之相临,又不足以止监司之私,由是蜀士抑郁无诉。乞将考试官

员数尽从朝廷选差,或将所差考官一员别立名称,同监试遍阅诸房卷子。或差东南人充监试,或(监)[差]不系监试官所部知州充考官。其被差者,不必专取文词之人,惟以公心取士为主,严行戒饬。」从之。
十年六月二十五日,铨试,命秘书丞楼观、大理寺丞沈绎考试,太学录徐凤、主管三省枢密院架阁文字何郯、大理评事蒋谊、郑定、史改之考校。
十一年十月四日,臣僚言:「窃见昨来朝廷凡遇差官考校,颇费选择。乞诏二三大臣,博求科第硕望,学问器识,佥论推重,布列班着,以备考官之选。」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臣僚言:「岁当大比,试于春官,知举主文衡,参详审当否。至于考校之初,去取之责,寔由点检试卷官,每举例选二十员,考卷一月,甫能竣事。脱有病者,又难分考。莫若就点检官内添一二员,俾我能胜文,文不我窘。都省照得近来宗子到省人数倍于常举,其点检试卷官若仍旧止差二十员,窃虑考校不精。」诏更添置点检试卷官二员,专一考校宗子试卷。
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铨试,命金部郎官龚盖卿、大理寺丞赵善 考试,太常寺主簿黄灏、耤田令锺震、大理评事史湜、邢近、赵汝捍点检试卷。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证得宗子省试添差点检试卷官二员,专一考校,务欲精切。窃详宗子系二月九日引试,十一日方得考校,至二十七日攒号,计得十七日。且以

应举锁厅取应言之,共计一千二百七十四人,合经赋论策计之,则有三千四百九十四卷,内取应三百二十八人。两场试官二员,品搭分房,各当一千七百四十七卷。若赋论日考百卷,尚可仅了所分之数。若经义并策,穷日之力,可考五十来卷,十七日内不过八百五十卷,则尚有未考九百余卷。推原其故,自二十五日入院,半月方引宗子试。前既空闲,自然拥并在后。欲将宗子考官二员添入省试官内,证太武学宫试例,同共考校。既多二员,决不匆卒。又前来宗子就试别院,元差五员。今过太院,似可减省一员。况别院终场,以今年论之,有一百六十四人,若只四员,尽可从容。却以所减拨过太院,添作三员,数无增损,而考校劳逸却有通融。乞赐详酌。」
【小贴子】
「若欲宗子专员考校,不拨别院试官。拟将宗子
引试趱向初一日以前,庶得宽展,无先逸后劳之患。」札
付礼部,候将来省试年分检举施行。本部连送国子监
指定,据国子博士葛从龙等申:「证得省试凡半月方引
宗子,虽专差二员考校,至十一日方有卷考,拆号既迫,
拥并在后。一、欲别院减一员拨入太院,同共考校。一、欲
宗子引试趱向初一日以前。一、欲宗子试官二员添入
省试内,证太武学试例,同共考校。窃见三说皆是通融,
但别院试官四员,主文一员,却有避亲并武举、省试、宗
子及太学避亲公试,题目既多,拆号有限,恐难减入太

院。欲就初一日以前引试。缘正月二十五日锁院,收领
卷子,排比座图,恐难趱试。内将宗子试官二员添入省
试官内,证太学公试例,同共考校,委寔可行。今欲从所
陈,将考宗子试官同共考省试,却于考省试后,令诸考
省试官同共考宗子,试卷亦无拥并,彼此通融,劳逸皆等,
可精考校。今来寔散免举既多,乞检庆元二年体例增
添试官,乞指挥施行。」诏内参详官添一员,点检试卷官
添二员,对读官添六员。
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铨试,命司封郎官陈贵谊、大理寺丞江模考试,秘书郎高似孙、国子监主簿姚子材考(试)[校]。
选举 ~ ~ 尚书左选 上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三

宋铨选
吏部详见职官
审官东院典职官同,存目不录。
两朝国史志:吏部判部事二人,以带职京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今一出于中书,而小选(选)院不复置,本曹但掌京朝官叙服章、申请摄官、祠祭及幕府州县官格式阙薄、辞谢,拔萃举人兼南曹、甲库之事。南曹掌考验选人殿最式状,而送流内铨〔关〕试、勾黄、给历之事,令史九人,驱使官一人。〔甲〕库掌受制敕黄、关给签符优牒、选人改名〔废〕置之事,令史三人,驱使官一人。
元丰官制:吏部左右选各置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分掌其事。以上《续国朝会要》。
神宗正史职官志:尚书吏部掌文武官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凡分选有四:文臣之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外)[升]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街伏司以下,非枢密院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凡分职有三:封爵、赠官之事,则司封主之;赐勋、定赏之事,则司勋主之;官资、课最、名谥之事,则考功主之。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及酬赏、封赠者,随所分隶勘验法例,团甲以上尚书省,即法例可否不决应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合门使以上,则(例)[列]其迁叙之状上中书省、枢密院,得画给告身,则通书尚书侍郎及所隶郎官。
尚书左选上

神宗正史职官志:审官东院,旧止名审官院,及置西院掌武选,乃以为东院。官制行,归吏部尚书左选。
神宗熙宁二年五月十八日,审官院言职方郎中张子膺当升知州军差遣,以子膺再犯私罪停降,取旨。上令且与通判。因宣谕曰:「主判官司须得人。凡如此事,若非主判申请,则朝廷或不得知。」
三年五月,诏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置主簿。时置审官西院,乃降是诏。
六月九日,诏审官东、西院之印各六字为文,令少府监铸造,送礼部给付。
九月,审官东院言:「看详川、广、福建皆属远官,欲乞今后到院合入福建京朝官,如有骨肉在川、广守任者,依入川、广人例,权免入远,与近地一任。只是于本院编敕内『入川、广』字下,添入『福建』二字,『差遣官员见有同居大功已上亲』字下,以『在彼』二字改为『川广』二字外,即别不冲改前后条贯。」从之。
四年二月十七日,诏:「审官院定差知州、军、监人,并当日具姓名申中书,次日赴中书审察堪任差委,即引见取旨。其应申奏磨勘到京朝官外任者,便于历任前贴出转官月日,取进旨尽与转官,或展年。除中书入熟状取旨在京者,依此进画,更不引见。应有将转官或减二年已上磨勘酬奖,愿换堂除差遣,并听施行。如曾任升擢差遣因罪降黜者,并送审官院,与合入差遣。」从中书编修条例所定也。
十一月,诏应知州、知军、通判,令审官东院自今具名赴中书门下审察人材。

五年五月四日,诏增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东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受赇者以仓法论。
元丰元年正月十八日,审官东院言:「广南两路员阙愿就之人少,欲乞水上恶弱处为一等,繁难处为一等,其余并为一等,令〔转〕运司保明闻奏。」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审官东院、三班院、流内铨各减主簿一员。
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知审官东院陈襄乞委本院官复位本院敕令式。从之。
三年正月五日,御史舒亶言:「铨院事无正条,止凭吏人捡到例,因缘或致奸弊。乞委官以例删定为例策。」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编入敕令格式。
七月六日,上批:「早进呈审官东西、三班院为本系尚书省职事,只令用公牒往还。缘司农寺、群牧等司亦皆六曹职事,今乃独许三处不用近降旨挥,若非朝廷特委随见今主判为废已行之命,则取此舍彼,殊失均直之道,未知所以。」先是有旨,审官东院于吏部皆用申状。中书以为不当申,秪当用牒。后再进呈,审官东西、三班院、司农寺、群收司等皆用申状。
四年二月十三日,诏审官东院:所请重详定令敕,并归官制所。
八月一日,诏中书自今堂选,并归有司。
十一月二十五日,宝文阁待制何正臣言:「伏见朝廷比以远官迎送之劳,特于八路立法差注。计之八路,蜀为最远,仕于其乡者,比他路为最众。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而一郡之中,土人居其大半,僚属既同乡里,吏民又其所亲,难于徇公,易以合党。乞收守令员阙归于朝廷,而他官可以兼用(士)[土]人者,亦宜量限分数,庶几经久不为弊法。兼闻本路差注往往未至尽公,盖缘地远,朝廷不能 察,而审官吏部所见,不过文具而已。仍乞八路凡有员阙及遇指射,皆使提点刑狱司通知,如有情弊,亦许取索点捡闻奏。」诏八路差官,自今委提点刑狱司逐季取索点捡,如有违法,具以闻。仍令中书本房立法。
二十六日,诏:「自今堂选堂占悉罢,以劳得堂除者减磨勘一年,选人不依名次路分占射差。」
五年二月一日,诏:「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验讫,奏候降送尚书省。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
五月,改审官东院为吏部尚书左选。
九月十六日,诏:「应尚书吏部陈乞留台宫观、国子监人年六十以上兼用执政官恩例者,通不得过三任。」
六年五月十二日,诏:「臣寮恩例陈乞差遣,承务郎以上与减磨勘一年,大小使臣减一年一季磨勘,选人免试,执政官依五年五月内旨挥。」五年五月旨挥,《实录》不载。
六月十八日,诏尚书吏部四选:应犯人合入远小处监当差遣人,并不许叙祖父母、父母老疾,指射家便差遣。
闰六月七日,尚书吏部言:「二广承务郎以上任烟瘴处

差遣,除知州系朝廷差外,余过满一年,乞放罢。」从之。
八月九日,上批:「吏部尚书李清臣,依先面谕,编集本部见隶籍承务郎以上乡贯、出身、历任及所历差遣功过目,为备选具员,凡十册,于朝廷官使人材,实亦有助。宜令依本录上中书省照用。」
二十八日,尚书刑部言:乞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杂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议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其后着令司直、评事阙选尚书及侍郎左选人,丞阙止选尚书左选人,仍经任司直或评事系亲民资任者。以上二件,其初改官应入知县人,亦选正阙。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通判以上资序。以上所选,仍不限见任、授讫未赴,即曾失入徒以上罪以决或死罪,若私罪情重及赃罪,或停替后未成任,各毋得入选。
七年正月十三日,吏部言:「准诏定夺绘像臣僚之家食禄人法。看详致仕停俸年七十以上,受官事故勒停无叙法,残疾不堪入仕,不理选限之官,欲并不为食禄人。」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八日,资政殿学士曾孝宽言:「乞下吏部取官制以前举官名数,委官司裁定。有可以仍旧者,着为令。」诏可。
二十八日,诏:「八路知州、通判、签判、监司属官、承务郎以上知县、大小使臣员(关)[阙],并归吏部差注。内接送人合支顾钱者,并合只差兵士。内有专条并奏差,及一时旨挥及其余阙,并水土恶弱及自来差摄官处,并依旧。」
六月一日,诏新复郡县知州军并堂选,余吏部选差。
十四日,诏吏部重修简要选法以闻。
十月四日,诏内地及川、广知州、通判除堂除人外,并以三十个月为任。
二年八月十六日,三省言:「应曾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人并合堂除,而知州军阙少,每于吏部取差,有妨本部拟授。」诏以前后条参酌,使两不相妨,立法以闻。于是以知州军阙一百四上,朝廷以九十八分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