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景德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自今后雪活得人性命者理为劳绩。先是,著作佐郎曹定奏长吏雪活,乃其职分,不当更论课最。至是,判刑部慎从吉复上言,以为长吏误失用刑,率皆受责,雪活冤狱,曾不沾恩,惩劝之间,未协于理。故有是诏。
仁宗天圣四年八月八日,前权知石州判官冯元吉辨雪得百姓李海等两人不该极典,帝曰:「特与超授一资,仍赐绯章服。」
景佑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审刑院定夺太常博士陈希亮雪活合得酬奖,诏赐绯。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杨务本、焦好问状,昨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为盗官物该极典,寻疏驳覆勘,雪活得宗言死罪,乞赐酬奖。」诏各赐银绢三。
宝元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言虞部员外郎郑知白雪活得徐德一名性命,合该酬奖,诏赐金紫。
八月九日,刑部言:「据前右军巡判官、大理寺丞冯振状,雪活得许从善一名,乞酬奖。看详不应编 酬奖。」诏候依例合移入川通判,与当一任通判。今后正该雪活条贯,即与酬奖。
康定二年三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广济军录事参军麻永肩任和州录事参军日,雪活得贼人于诚、陈益死罪,合该 酬奖。诏与两使职官,赐绯。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十六日,太子中允、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以驳正法寺大辟四人及刑部失覆大辟一人,特迁太常丞。
高宗绍兴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惠州言:从政郎、前司士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孟师尹入议状,驳正黄四等七名作凌迟处斩,录问驳正,无罪释放。诏孟师尹特与改合入官。
四年十月四日,诏右宣教郎、新知道州营道县

孟师尹与转一官,以师尹前任惠州司士曹,入议状驳正前勘官吏吕克勘入无罪人廖九等六人斩罪事,作无罪释放讫故也。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左朝奉大夫、知河州郑强躬亲鞫正汀州(永)[宁]化县冤狱大辟十人,与转两官。其知宁化县杨耆年勘断不当,候案到,令刑部于案后声说。汀州宁化县以大辟十人(其)[具]狱上郡,强躬临审问,亲加鞫治,又遣县官按验得实,皆非其罪,十人冤狱并获平反。刑部侍郎胡交修乞宠以增秩之赏,及乞将耆年勘断不当重加谴黜,故有是命。
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漳州言:司理参军、右迪功郎林聘明辨流、死罪刑名五件,计一十人,欲望推赏。刑部勘当,林聘明辨裁决公事五件,已得允当,其元勘不当去处,合下本处依条施行。诏林聘与减一年勘磨,余依。
七年十月九日,知信州永丰县事李景山上书:「〔伏〕见黄冈强盗初无事发之(回)[日],复无被盗之人,彼警捕之官贪功妄作,悉系平民二十有五人,违法锻练,致诬服者十有三人。有司观望,肆其惨毒,卒成其罪。审问之吏,属之武人,既不能辨其冤滥;议法之官,公事诞慢,又不能条其可否。而奸吏得以舞文,不俟闻而诛戮、实而流窜,斯民抱冤茹苦,吁天莫闻。朝廷移送九江辨正,其事昭然,殊无盗迹。既得其情,悉以上闻,朝廷以九江所推与黄冈不同,移邻路别勘,委监司亲鞫,果(背)[皆]平人而释之。然黄冈冤滥以渔为业,以船为居,遽为捕人尽驱而系之,所居八舟与夫舟中生生之具、衣物钱米之属,悉拘纳于公帑。臣愿黄冈尽以元舟钱米衣物归之,可乎 一时追捕者十有三人,而家属无虑十数人十数人:似当作「数十人」。,阅岁之久,必有流离转徙,或适他人、或为奴婢者,愿下元勘鞫郡寻访家属尽归之,可乎 黄冈既诬以为凶恶,洗外凌迟者二人洗外:似当作「法外」。,臣愿下黄冈访其亲属,官给钱米以存抚之,可乎 凡此数端,实幽明之急务。」从之。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秘书省正字张孝祥言:「乞将去岁郊祀以前官吏犯赃私罪,除州县监临之官因民论诉,监司按劾,即依条看详审实外,如系取怒故相,并缘文致,有司观望鍜炼成罪之人,乞免审实,便与改正。」上宣谕曰:「近来如此雪正者甚〔多〕,已令刑部施行。」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断死罪

断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诏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仍减三年磨勘,以驳正死罪李庆等三十人推赏也。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出入罪

出入罪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敕令所言:「大辟翻异,后来勘得县狱失实,乞止依干道敕条科罪;如系故增减情状,合从出入法施行。」从之。干道敕增立县以杖笞及无罪人作徒、流罪,或以徒、流罪作死罪送州,杖一百;若以杖笞及无罪人作死罪送州者,科徒一年刑名。先是,臣僚言县狱失实,当将官吏一等推坐出入之罪。刑寺谓县狱与州狱刑禁不同,故是看详之故是:似当作「故令」。。
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命官犯赃至死,后因理雪,特与减降,而元勘鞫官吏应坐失入死罪者,止从犯人所得流罪理为失入施行。」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亲决狱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亲决狱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帝御讲武殿亲录开封府系囚,会宥者数十人。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十六日,西窑务役夫夏遇醉殴伤队长杨彦进,召至便殿,帝亲问状。彦进具状,指挥使牛鹗素嫉遇,因巧诬之。帝怒,斩彦进,流鹗海岛,擢遇十将,仍赐束帛银带。先是,内园吏高进诬告役夫朱希恶迹,帝召问状,乃进尝求赂于希,希不与,诬之也。帝怒,杖进脊流海岛,希为庶人。至是,宰相以帝亲决狱,察见隐微,相率贺,仍请以其事付史馆,从之。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曰:「著作佐郎龙士元告其侄小喜之罪罪:原与下「狱」字互倒,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乙。,狱既具,将加刑,朕疑其有奸,因令有司再穷问,果得士元奸状。方今抚育黎元,钦恤刑宪,岂容照临之下,尚有冤枉之人!黩乱政经,损伤和气,望其安治,其可得乎!应两京及诸道州府,凡有鞫狱,宜令尽心,无致枉挠。」先是,士元居于单州,其兄士安卒十余年,子小喜承其父业。士元贪利,欲夺之,乃诬告小喜无赖好蒱博,将加罪斥去之。士元尝笞捶小喜喧呼,其母因惊而死。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尝为士元所召饮宴,故为具狱书奏。既引对,帝览之,疑小喜被诬,付御史台鞫之,果得实状。士元决杖,配商州衙前禁锢,察、贽俱免官,家财仍令中分。乃下是诏。
十五日,御崇政殿引见诸军人负罪被钳者,释之。先是,去年冬,有盗数人夜入人家

劫取财物,经时不获。帝欲必得之,令厚其赀赏,果有告者,乃军卒数人结约,夜踰垒垣而出夜踰垒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同行劫盗。后尽获其党而戮之。因 索军中因 索: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累有罪罚、凶恶无赖者,得数百余人得数百余人: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不忍悉诛,遂以铁钳钳其颈钳钳:原脱一「钳」字,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羁于本军。至是尽释之,仍各赐钱三十文,旧日缺受缺。
六月二十六日,开封寡妇刘氏有奸状氏: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恐事露,忧悸成疾。复惧其子陈告,遂令侍婢陈诉陈: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称其子王元吉寘毒食中,因疾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但未死。事下右军巡按之,未得实状,移左军巡。推典受刘赂,掠治元吉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元吉自诬。相次刘以疾死。及本府引问,元吉始以实对,府中徒系数月不能决,又移司录司,尽捕两军巡元推胥吏按问之,稍见诬构之迹构:原作「讲」,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府中以追捕者众,列状引见。帝以元吉药母事状暗昧,令免死决徒。开封府将杖之,元吉大呼曰:「元吉苟受刑,府中官吏岂得了乎!须尽还元吉所用货赂。」府中不敢决,因问行赂之状,元吉历指之,遂具词 上言。元吉复令妻张挝登闻鼓,帝览之,临轩顾问,悉见其冤状,亟令中使收捕元推官吏,送御史台再鞫之。至是狱具,引见推官张雍、左右军巡判官韩昭裔、宋延煦延煦:原作「延照」,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并夺一官勒停;左右军巡使殿直庞则、王业,并降充殿前承旨;又博州博平令杨处仁尝增改刘氏词状,亦追一官;医人陈士良诳称元吉尝用解毒药士:原作「上」;元:原作「之」。并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曹司孙节受赂,并杖脊配沙门岛。司吏以依理一推鞫,等第给赏,又赐元吉妻张氏帛十匹。先是,元

吉系左军巡左: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为狱吏系缚,谓之鼠弹筝,榜治备诸惨毒,不胜其苦。至是,帝复令缚狱吏,以其法偿之,吏宛转号叫宛:原作「死」,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唯求速死。帝曰:「汝犹不胜其苦「胜其苦」及下「他」,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他人能胜之乎 」及解其缚,两手不能举,良久方复。帝谓宰相曰:「刑狱有如此惨酷,京城尚如此,况僻远乎!」遂以谏议大夫辛仲甫代刘保勋知开封府甫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保勋洎判官李继凝各夺一季俸凝: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
雍熙二年十月一日,御崇政殿引问御史台、开封府禁囚数百人,据罪状轻重疏决之。既罢,谓宰臣:「朕录囚徒,殊不觉劳,但坐少时耳。如中外臣僚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治一郡,或致飞蝗避境、猛虎渡江,况人君能惠养黎庶,伸治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宋琪等对曰:「陛下勤劳致治下: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四补。,苍生之幸也。」
端拱二年五月十九日,以旱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宽宥。分命常参官四十二人决天下狱。时自季春不雨,帝乃临轩亲决庶狱,是夜雨足。
淳化三年六月十六日,以暑甚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数百人,流罪以下悉与原赦。
七月二十五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以下悉从原宥。寻敕诸路,见禁囚除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外,余死罪降从流,流已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
之以为鉴 五年正月十三日,以春和在候,闵其幽系,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从原宥。帝谓宰相曰:「古人立法非欲察,盖欲亲善远罪者

诫耳。既犯刑宪系牢狱者,有司宜尽心听断,无有壅滞,斯为供职矣。」
四月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已下悉从原放。帝以炎月决狱(雍)[壅]滞,诏劾知开封府张宏已下。及宏请罪,复释之。
至道元年二月十二日,(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原减,其毁伤支体干人命者,听从法隐设,及逋欠者理纳偿官,余罪皆从轻重,非故犯者悉原之。殿中丞常显信以前知兖州日坐事为通判李延所讼,出为团练副使;大理评事林倓隐漏前任赃罪,除名配商州衙前;大理评事宋克正前知考城县,擅出官仓斛斗入己,贷死除名,配商州衙前。帝又谓左右曰:「外州刑狱多有淹系,盖官吏不能躬亲科断。朕今顷刻间悉与疏理,又何难哉!」乃谕开封府判官杨徽之已下,应犯杖罪即躬亲区处,不得更付所司。
四月二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损散官物外,自大辟罪以下并与原减。大理寺丞魏霁坐劾事河阴与官吏宴饮,特免见任。侍御史张利涉益州为政浚急,(泊)[洎]盗攻剑门,亦以此为言。帝诘其致寇之由,利涉不能对,遣出具 来上。帝以三司别有系囚,多委左右军巡院,动淹时月,不速断囚,诏自今三司屡更,可下两军巡,只令本部判官当厅推鞫。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六日,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并减等,情理可恕者并释之。(以)[仍]诏

西京(乃)[及]诸路系囚,限 到日,长(史尽)[吏画]时决断,如有冤滥,即与申理,限三日内毕具闻奏。追证未圆、候对 者,亦速为结绝。老幼疾患不任科责者,流、徒罪准律收罚,杖已下释之。时以彗星见也。
三年二月二十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宥。
四年二月十一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者详覆之,余悉从轻,杖已下释之。
七月十九日,御便殿,引见三司军将赵永昌临讯之。永昌凶狠无行,督运江南,所为多不法,知饶州韩昌龄廉其赃状及违禁事,移于转运司冯亮,坐决杖停职。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讪谤朝政,仍伪为印作亮等求解之状,诏下御史台鞫问。帝察其诈,引见,召前饶州录事杨杰证其事,永昌屈伏,遂斩之,释亮不问,而昌龄以酒过贬郢州团练副使。
六年十一月一日,以万安太后疾,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徒已上递减一等,杖已下并释之。
景德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令军头司自今引见罪人,召法官先定刑名。时本司言,开封府狱囚当引见,不坐格律,请再送引见司定断,帝虑其稽迟,故有是诏。
三年四月十五日,命枢密直学士刘琮、西上合门使李允则、工部侍郎董俨、龙图阁待制戚纶、宫苑使刘承珪珪:原作「圭」,据《长编》卷六二改。、知制诰朱巽、龙图阁待制陈彭年、东上合门使曹利用,分诣三司、御史台、开封府、殿前侍卫马步军司编叙系囚。翌日,

帝御崇政殿临决之,杂犯死罪降流,流、徒递降,杖、笞释之。时御史台引都官员外郎窦諲,前知京兆府长安县,坐苛刻劾罪。帝曰曰:原无,据《长编》卷六二补。:「亲民之官,不循理道,酷用刑罚,宜摈弃也。」遂令分司西京。除杀人者论如律,余罪递降、释之。日旰既罢,复令军头司、引见司覆奏所决刑名,审视讫,乃命施行。自是每岁暑热,皆遣官编排,亲临疏放,遂为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