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闰十月八日,三司盐铁判官萧律上言:「广州每岁押杂犯罪人配岭北、福建者,其数甚众,皆

不计赦前后,但杖罪三次,悉不黥面徒配,又不给日食,所过縻以铁索,求丐口粮。苦痛如此,有恻行路。窃以远方之民鱼盐自给,纵犯笞杖,未为巨蠹,本因一时奏请,累经赦宥,未涤宿负。望除此 ,以惠遐陬。」诏自今犯徒并赦前二次、犯杖赦后五次者,委本州岛审度情理,移配岭北州军,或止羁管。
十年六月十二日,诏:「自今乡书手移减税务,虽决杖,亦黥面配五百里外本城,犯徒奏裁。」
二十七日,右谏议大夫赵贺请自今配罪奸恶之人,本房老小若病不愿行,亦听从便。」奏可。
七月三日,益州路钤辖司言:「西川决配充军之人奏乞停者,自今望下本路阅元犯,保委闻奏,免纵凶恶还乡,复为搔扰。」从之。
十月十六日,侍御史李纮上言:「前领陕西转运,沿边有老病军士,多是川峡配到,蹇瘦甚多。盖元配一房,日食不足,深可悯伤。望自今川峡配军牢城之人,如女年十五以上已定婚,及子妇不欲从,乞放逐便。」从之。
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诏:「劫盗在今年二月丁酉及三月庚寅赦书以前,合刺面隶五百里外州者,有司不须具奏,并按赦文施行。劫盗伤人,仍隶千里外。疏决以前诸罪人,追逮未至,须至具 ,准疏决施行。若疑狱及死罪者,听奏取指挥。军籍逃亡能自归若获者,更不刺面,许还旧籍。」
十一月三日,龙图阁直学士狄棐言:「广州杂犯罪人五犯杖罪,不以赦前赦后,决讫配岭北州

军本城。近改更,赦后五犯,方行刺配。欲乞并依元 。」诏五犯杖罪,赦前者送邻州编管,赦后者即依前降指挥施行。
景佑元年三月十八日,京东转运使张存言:「点检兖、沂、莱、密四州见管配役三百余人,乞今后窃盗犯流人权免配役。」诏见配役人并放还归农,今后如有情理轻者,特免配役,候丰稔日依旧。
四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言:「诸路州军明道二年三月赦前配军人,除十恶、杀人放火、父母陈首及元是军人作过配到者依旧外,自余杂犯配军人并放逐便。」
五月二日,中书门下言:「检会编敕,应配军该恩放逐便,后有恃凭凶恶,不务农桑,盗窃资财,恐吓民户,罪不致死者,并决讫刺配牢城。」诏应合该放停人以此告示,仍责诫励文状。
二十二日,提点京东路刑狱崔有方言:「应灾伤州军捉获强劫贼人,有因饥困与家人共犯,俱合重断者,乞数内勘会一名元不是行凶恶、情理轻者决放。」诏从之。仍决徒刺配本州岛牢城,候丰稔日依旧。
三年七月五日,诏:「诸道新犯罪人内准宣 合配沙门岛者,今后止刺面配广南远恶军牢城。如南人即配岭北。」
九月二十三日,国子博士卢南金言:「今后沙门岛罪人日支口食一升,不得妄以病患别致杀害,及本寨船 当切有管。」诏杀害人命,船 严加钤辖,余不行。
康定元年七月六日,中书门下言:「开封府、京东西、河北、淮南应罪人合配千

里、五百里外牢城者,请并配永兴军。仍令本军自今取为盗贷命并杂犯罪人,候及三二百人,团作指挥,以威捷为额,选军校教阅,分隶逐路。如遇战斗,令于阵前驱使,果能用命立功,保明闻奏,当议酬奖。内贷命劫贼人本以情理可悯及有疑虑贷命者,若至配所更作过犯,罪法至徒,情理凶恶者,处斩讫奏;其余非贷命配到者,如有过犯,加常法一等断遣。」诏可。
十月二十三日,权知开封府吴遵路言:「乞今后京城内偷盗犯赃钱十贯以上,并配永兴军或二千里外牢城。」诏京城内偷盗赃钱十贯已上,年五十已下,无病,并决配永兴军牢城;年五十已上,并决配二千里外牢城。
二十五日,诏:「应诸处捉到强劫贼人,依法施行,不得解赴开封府乞降朝旨,却纳中书。其合配五百里、千里外牢城者,刺配永兴军牢城。」
二年八月三日,知仪州、礼宾副使曹僖言:「应开柜坊停留军伍樗博之人,乞依法决讫刺配清边弩手。」从之。
庆历元年八月二十日,诏:「沿边弓箭手于近里州军别置产业以避役者,决配近南州军本城。」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军头司择沙门岛放还罪人之伉健者,隶近京归远壮勇指挥。
五月十八日,陕西转运使卞咸言:「所部民有累犯罪而其理凶悍者,请籍其姓名,毋令出外。」从之。
十一月十八日,诏:「罪人累犯为盗及诸凶恶,依法决讫,并黥面徒,以逐州远近差次籍为

役兵。」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诸路配役人在疏决以前者并释之。
七月十六日,诏诸犯罪人自今不得配隶河北沿边州军。
二十五日,诏广南转运司,诸配军有累犯情涉凶恶者,许便宜处斩以闻。
四年四月二日,诏广南东西、荆湖南北路转运司、提刑司:「比者(郡)[群]盗结集,未尽捕灭,其体量逐路配军及编管人内,有凶恶不可存者,徙配近里州军。仍令诸路罪人权住配往四路。」
三日,诏:「自今诸处合移配罪人,除不配往川界及沿边州军外,余据地里远近均配逐处,各置簿拘管,不得只配以南州军。转运、提刑司常切体量,如配到人多,即具申奏,移于一般军分地里罪人少处。」
七月十六日,法寺言:「自今差出屯驻、驻泊禁军,妻口在营及诸处犯奸,各加奸罪二等,军人改配邻州一般军分下名收管,父兄子弟并刺面。诸色人不刺面,配邻州本城。」从之。
八月七日,诏:「在京犯罪配隶外州军者,不得因差役上京,在京诸司亦不得指名抽差。」时内东门吏犯赃配黄州,其亲戚多内臣,求驾纲上京,而南作坊射为甲匠。权三司度支判官李参奏,以谓恐毋以惩奸,故禁止之。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参详,乞诸处不刺面配本城、牢城人愿从军者,当职看验,如人材少壮,别无疾病,与刺面充之下厢军,不支例物。如充军后不犯徒罪,依条迁补,官司不得抑勒充军。」从之。
六(月)[年]七月

七日,诏:「如闻州郡民若犯轻罪而多行刺配他处,使其有离去乡里之孍,朕甚悯之。自今非尝受朝廷指挥,毋得擅于法外施行。」
八年十月九日,上封者言:「决配亲从、亲事官、辇官,请不得占留当直及令上京,虽有该拣,不得放停。」从之。
皇佑二年十一月六日,诏知制诰曾公亮、李绚看详诸州军编配罪人元犯情理轻重以闻。自今每降赦后,即命官看详如例。
十五日,审刑院、大理寺言:「荆湖南路安抚司奏:『近为潭州不住准逐处推院公文,追呼乡县干证,人数颇众,有妨农业。望自今勘断公事内有累作过犯之人,并令官司根检元犯逐度公案照验入案。若委是毁失公案,检寻不得,即暂勾元犯罪时干连之人,取责证据,的确不虚,亦许累为度数。如依应得上项编 ,即行刺配。如检寻元犯公案不得,又无从初干连人照证,即不入连累之数。仍令转运、提刑常切觉察点捡。如又违犯,其官司从违制分故□定罪所缺一字,原左旁存「古」。此句文字似有误。。所有(有)军民、公人犯罪,内有情理凶恶、条法不该刺配,不可存留在彼,即依庆历六年七月七日朝旨奏裁。所贵别无枉失,追扰平民,有妨农务。』寺司参详,其累犯该配人已有前项编 外,有似此经来年岁,其间或与州县官吏通同作弊,偷毁公案,后却经官司论理,称刺配不当,盖是未有厘革条贯,以致引惹词讼。欲讫应累作过犯罪人依条刺配后,却称元初刺配不当者,限一

年内许经逐处理诉。如在一年限外,官司不得受理。」从之。
三年十月十三日,翰林学士曾公亮言:「昨奉敕,以明堂赦后看详诸道编管配军人罪犯轻重,逐时具状贴黄奏讫。伏思自前南郊赦令,虽与今一体,及其奏到罪人犯状,久不蒙移放。不惟赦令失信,其间甚有州军妄行编配,遂致一二十年羁囚至死,伤害和气,众所共闻。欲乞特降恩旨,今后依此,永为着例。兼详益、梓、利、夔四路地里至远,凡取索干证文字,经年未得齐足。况此四路各有钤辖司,欲乞今后益、梓、利、夔四路编管配军人,如经大赦,只就本路转运、钤辖司同共看详,据犯状轻重量移释放。」诏依奏。其益、梓、利、夔路编配人内情理重及干碍条贯者奏裁。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切见诸州军犯罪人送逐处编管,若非不肖之流,即是无图之辈,不自知非,恐生异意。欲乞今后有编管人,逐州军及十人以上,即送邻近州军编管,仍不许在极边之处,切虑诱众纠集作过。」诏今后编管人更不配沿边州军。
十一月四日(诏)南郊赦:「应东西两川配出川界之人永不放还乡里者,其间有情轻偶被诖误之人,宜令所在件析以闻。」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川峡人刺配为内地军者,遇拣停毋得放归,其令关津常讥察之。」
至和二年七月二十日,诏:「蕃部犯青白盐坐法当死者,自今并配沙门岛;若群党为民害者,听奏裁。」
嘉佑三

年十二月六日,京东转运使王举元言:「登州沙门岛每年约收罪人二三百人,并无衣粮,只在岛户八十余家佣作,若不逐旋去除,即岛户难为赡养。盖诸州军不体认条法,将罪人一例刺面配海岛,内亦有情不深重者。如计每年配到三百人,十年约有三千人,内除一分死亡,合有二千人见管,今只及一百八十〔人〕,足见其弊。盖无衣粮,须致去除,有足伤悯。望严戒诸路州军,除依编 合配海岛外,余罪不得配往。登州年终具收配到沙门岛罪人元犯因依州:原无,据《长编》卷一八八补。,开项申奏,委刑部点检,如不合该刺配往彼者,具事由以闻。」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登州改配沙门寨罪人三十二人于诸州牢城改:原无,据《长编》卷一九一补。。
七年九月七日明堂赦:「陕西路北犯青白盐配逐处充军者,如经一赦,并押送本路安抚司,以人材壮健者改配原住州军蕃落或保捷指挥,小弱者止隶本城。经今赦者,且与量移。编管人年七十已上或笃疾者,不以赦数,并放(遂)[逐]便。在京杂犯配军隶步军司者,自来不得量移拣放,今并与量移拣放。」
八年五月十三日,诏:「赦前杂犯编管人,除情理凶恶并吏受赃徒以上,川峡人编管在铜钱地分,依嘉佑七年十月十八日指挥不移放外,命官、使臣即具元犯以闻,余量重轻及赦数移放。」
十月二十八日,诏:「明堂赦后特行编管人,经即位赦未放者,诸路转运司指挥诸州军,具元犯以闻。」
治平四年六月二

十五日,神宗即位未改元。登州并沙门寨监押李庆奏,依赦分析罪人二百七人。诏特取三十二人,仍选使臣二人管押赴阙,交付军头司,刺面分配淮南路牢城。内一名遇赦不还,改配荆湖南路牢城。余系所犯情重及在彼未久,并仍旧。
神宗熙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审刑院、大理寺断通州百姓仇承广等九人持杖(疆)[强]劫,赃满合处死,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广南东西路逐州牢城。御批:「可分析移配,仍今后应持杖强盗群队贼人,不要全火置在一路州军。」于是承广等分配广南、陕西、河北诸州军。
三月四日,诏:「今后强劫贼合该刺配广南者,如同火五人以上,不得同配一路州军,并须分擘,兼配河北、河东、陕西边远州军。如系河北等三路贼人,即分配广南、福建州军。」
六月二十六日,诏诸路提刑司勘会,逐州军经略、安抚、钤辖司,将刺配充军人元犯因依闻奏。
十一月十六日,诏:「诸路编管人,令提刑司于逐州军选官,与当职官吏看详元犯,捡坐条贯详定,委是州郡法外编管,即放逐便讫,具事理闻奏。虽于法不合编管,情理重害者,奏请朝旨。」
二十六日,京东转运司言:「准诏拣选杂犯配军,郓州拣中兵(事)[士]内朱信等三人元系亲从官配到,未敢一例送陕西宣抚司。」枢密院言:「欲令勘会,如不是庆历八年殿内作过,即依例招填。」上批上批:原无,据《长编》卷二一七补。:「龙猛、龙骑盖是在京禁旅,于理不便,今止选于极

边 用。虽是庆历八年杂犯诖误人亦不妨,可并令一例拣选。」
四年四月十二日,诏:「庆州叛军已就戮,其同居骨肉配充奴婢,及年二十以上刺配京西牢城者,令永兴军路安抚司勘会,内有服纪于法不该缘坐者,即放令逐便。内充军者仍给与公据。所有元系军人配往湖北牢城者,即今依旧收管,更不改配。」
五年闰七月二十一日,知审刑院崔台符言:「看详沙门岛量移罪人,令先次编排到熙宁元年以前罪人赵能等共九十三人,情理轻者分作两等。」诏赵能等四十四人并量移过海,相度情理轻重,分配逐路牢城。姚素等依旧收管。先是,知登州李师中言岛之流人多,戍兵少,不便,请减徙故也。
六年六月四日,枢密言:「登州沙门寨罪人请以(以)二百为额,额外有二百一人,若移配过海,恐非禁奸之意。自今配沙门岛罪并配琼、崖、儋、万〔安〕州牢城,其见在人依例随赦量移。」诏以三百人为额。
七月十八日,知登州李师中言:「近累奏乞移沙门岛罪人,今来者未已,不惟事系防虞,兼罪人已无处存泊,更添戍兵,亦无着处。今后许本州岛月具沙门岛罪人姓名、乡贯、犯由申枢密院,置簿抄录,更不下本州岛取索额外人数,但据簿量移。如此,则令出惟行,行之可久。」诏除朝旨刺配外,诸处因德音续配到人且于登州收禁,驿奏犯由以闻,仍增兵防守。余从之。